简论对构建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机制之路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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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的目的,维护人民的利益,依法运用检察权,保障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定如下规则:第一条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机构,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检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杜绝违法行为。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加强宣传与监督,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应该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工作评估体系,将对各部门的监督与考核贯穿实践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质量持续和稳步提高。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并及时进行公示通报。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请检察委员会成员认真遵守并执行。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近年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才智检务建立的顶层设计,各级检察机关的才智检务建立都步入了“快车道”。

12309检察效劳中心平台、“三远一网”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视频远程接访系统等一批网络系统和应用软件接连上线,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高效进展,为才智检务建立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文试从基层检察机关视角,分析才智检务建立中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能为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供应一点启发。

一、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观念滞后是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的思想阻力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少局部领导和干警对才智检务建立的理念不理解、不重视,认为多上几个网络系统和软件应用代表了才智检务,没有真正意识到才智检务建立对检察工作能动进展的几何级推动作用。

在新时代,随着检察机关的转型进展,检察业务也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借助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开展、扩大“互联网+”应用,对检察工作进展全面、深刻的才智化改造,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效。

当前,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上线了“三远一网”、视频接访系统等根底硬件,但在系统投入运行后,存在着不情愿、不擅长使用的状况,使得硬件的利用率不高,大局部时间成了摆设,没有到达才智检务建立的“初心”。

(二)人才匮乏是基层检察机关才智检务建立的内在短板才智检务建立高度依靠信息技术人才,而笔者了解到本地区大局部基层院都严峻缺乏信息技术人才。

实施才智检务的各种工程建立中,工程根底设施虽然可以实行外包给社会公司的形式来完成,但是与互联网产品需要不断优化、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一样,才智检务工程也需要不断依据检察工作进展实际而不断优化、调整。

任何一个网络系统的建立都需要有足够的专业人才监视系统搭建、系统运行状况、准时反应系统故障和问题,这里面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特地人才的参加。

同时,在各种系统胜利上线后,还需要有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对操作使用的检察业务办案人员进展相应专业应用培训,并且准时解决使用过程中消失的故障、疑问,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决策效率,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系统利用率,从而到达提高办案质效的终极目的。

从个案公正考量检察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从个案公正考量检察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上 不 同意多数 人 的决 定 , 以报 请 本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可 常务委员 会决 定 。 ② 据此 条规 定 ,9 0年 4月 1日 ”根 18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颁 布 了 《 民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组 人
织 条例 》 条 例对 各 级检 察 委 员 会 的职 责 规 定 为 四 ③,
现 为例 行公 事 , 云 亦云 , 人 明知不 妥却 违心表 态 , 使 这 得 检察 委员 会 的议 事决 策 过程 打上 了深 深 的行 政 化 烙印 , 直接 导致 了程 序 的形 式 化 和 虚无 化 , 响 了司 影
法 民主和科 学决 策 的实现 。 ④ ( ) 委 会组 成人 员行 政 因素 多而专 业考量 少 三 检
( ) 一 检委 会 法定职 能行政 化 色彩 浓重 17 9 9年 7月 1日第 五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第 二
次会议 通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检 察 院组织 法 》 三 第
条规定 :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设 立 检察 委员 会 。检 察 委 “
员会实 行 民主集 中制 , 检 察 长 的 主 持下 , 论 决 定 在 讨 重大案件 和其 他 重大 问题 。如 果 检 察 长 在重 大 问题
察 院党 组 的分工 , 检委会 职责 的规定 明显 扩充 了检 对 委 会 的司法 职 能 , 关于贯 彻执行 各项 政 策和总 结检 但 察 工作 中新 情况 、 问题 的职责依 然放 在重 要位 置予 新 以保 留 , 贯彻 执 行有关 政策 的职 能属 于典 型的行 政职
其优 越性 。但 目前各 级 检 察 院检 委 会 的构 成 和 议 事
从个案公正考 量检察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机关 在 实现 个 案 公 正 , 求 民 主 法 治 上 确 应 有 所 作 追 为 。法 官 的裁 判权 由法官 独立行 使 , 但从 现 有检察 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纪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11月20日高检发纪字[2012]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分析、研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化解和消除容易诱发腐败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就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预防腐败的环节上,健全防范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延伸拓展预防腐败的触角和领域。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

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对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人代表。
定了我 国政权 体系 的构 架。中央人 民政府 委 员会
( 当 于今天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相 是 国的最高权 力 机关 , 中央人 民政府委 员会 之 下设 立 在
15 94年 , 随着 “ 四” 五 宪法的颁 布实施 , 人 民检 《 察 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 , 中第二条规定 , 其 各级 人民
20 0 9年 5月 第2 2卷 第 3期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Yu n nUnv ri L w Edt n y i
Ma 2 0 y, 0 9 Vo 2 No 3 L2 .
文章编号 :N 3—14 / ( 09)3— 0 7— 4 C5 13 D 2 0 0 0 4 0
他重大问题是否仅 限于检察业务方面 , 并没有明确。 为了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 , 使检察委员会 真正与它的法律定位相一致 , 高检 院于 19 年 出台 98
了《 最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试行 ) , 》
作 者简介 : 张兴波 , 云南省 曲靖 市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南曲靖 ,5 0 0 云 650 ) 4 7
重 大 问题 。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职权 范 围 由 “ 理 有 关检 ” 处 察 工 作 的重大 问题 ” 进一 步 明确 为 “ 讨论 决 定 重 大案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之。 第六条规定 :最高人 民 ” “
检察 署 委员 会议 , 以检 察 长 、 副检 察 长及 委员组 成 之 , 以检察 长 为主 席 。 检 察 署 委 员 会 议 , 我 国 检 察 机 ” 是 关 检察委 员会 制度 的 源头 和开端 , 它首 次 以组织 法 的 形式 , 明确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的业 务 工作 领 导 体 制 , 即

论构建高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

论构建高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

地开展工作 , 保证教学 、 科研 、 行 政 管 理 等 高校要 克服大学过于行 政化的倾 向 , 探 索 各项任 务的完成 。 校 长 主 要 通 过 召 开 校 长 3 建立 有效 的分 工负责 制和书记 、 校 建 立 学 术 权 力 与 行 政 权 力 相 互 均 衡 , 充满
办 公会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的 开 展 和 落 实 。 校 长 办 公 会 由校 长 或 校长 委托 的 副 校长 召集 并
行政领 导班子成 员 、 校 党 委 指 定 的 党委 副 制 原 则 , 实 行 集 体领 导 、 个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向 、 发展规划、 学科建设、 师 资队 伍 建 设 、 专 书记 , 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主持 人 可 要 求 与 合 。 按 照党委工作需要 , 建立党代会 、 全 体 业 与课 程 设 置 等 学 术 事 务进 行研 究 论 证 和 议 题 相 关 的 有 关 人 员在 会 议 讨 论 该 议 题 时 委 员 会议 ( 简称 “ 全委 会 ” ) 、 各 领导 工 作小 组 列 席会议 。 校 长 办 公 会 原 则 上 每 半 个 月 召 ( 委 员会 ) 会 议 和 书记 办 公 会 议 制度 。 党 代会 审议 , 并 向决 策 层 提 供 决 策 方案 。 完善 决策 程序 , 保 障 广 大 教 职 工 民 主 参 与 学 校 事 务
长沟 通 机 制
建 立有 效的 分工负 责制 和书记 、 校 长
生机 活力的权威决 策咨询机制 。 明 确 学 术
委 员会的 地位 , 充分发 挥 专家 、 教 授 的 作 主持 。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沟 通机 制 是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科 学 民 主 决策 机 用 。 明 确 学 术委 员 会的 职 能 , 完 善 学 术 委 员 子 成员到会参加 。 出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为学 校 制 的 重 要 途 径 。 党委 工 作 要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会的 体制 。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对 学 校 的 办 学 方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摘要: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关注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属性问题和决策机制的改革完善。

检察委员会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通过优化组织体系、改革决策模式、建立责任机制、提升委员司法能力等强化其司法属性。

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可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职责设定以及正确处理几个关系方面入手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关键词:司法性;决策一、检察委员会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属性强于司法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有三大块,党组委员会,负责业务的检察委员会和负责检察行政管理的检察长办公会。

这三个机构目前过于集中,检察长既是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又是检察委员会的法定主持人和召集人,当然也是检察长办公会的主持人和召集人。

这种党组会与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高度交叉的情况,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职能混同和人事混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委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可是司法实务当中检察委员的任用过分强调职务、级别、资历,不经过严格的考核,检委会委员的身份和地位行政待遇化的做法在现实中较为突出。

一些退居二线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但仍保留检委会委员职务,或者被改任为检委会专职委员,一些快到退休年龄的下级院的检察长调到上级院后,无职务安排,安抚任命为检委会委员,以保证其“行政待遇”、“政治荣誉”等情况时有发生。

[1](二)检察委员会决策过程不科学首先,议事决策程序的形式化。

目前检委会讨论议题的形式格式化,一般采取汇报、发言、讨论的方式。

发言是一种单向的讨论者之间信息传递,没有意见的交流,有的只是赞成或反对,不利于消除分歧、集思广益,求得最佳选择。

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一个分担责任的工具。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路径探析【内容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领导决策体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学习研究,其工作质效、决策质量、规范化建设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如检委会专门机构的设立情况及其作用发挥如何,检委会各流程进行是否顺畅,决策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委员意见等,面对检察工作中大量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质量,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以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质效提升一、XX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检委会召开情况分析(一)检察长重视检委会建设及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带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程序规范,检委会决策质效逐步提升。

2018年至2021年,我院共召开检委会39次,检察长主持召开38次。

其中,2018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19年召开检委会5次,检察长主持会议5次;2020年召开检委会11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2021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检察长主持会议11次。

(二)检委会会议例会制贯彻落实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定期召开检委会会议,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为更加充分发挥检委会作用,每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外,均固定时间开展议事决策、案列学习等。

其中:2018年开展学习2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8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19年学习3次、议事2次,讨论刑事案件2件,平均每季度召开检委会一次;2020年学习5次、议事1次,讨论刑事案件7件、民事监督案件14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2021年学习2次、议事3次,讨论刑事案件10件,平均每月召开检委会1次。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2009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已于同年10月13日下发执行。

该“议事规则”重点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实行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意义检察机关决策层面主要是通过三个会议来实现的,一是党组会,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三是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三者行使着不同的权力,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与分工。

检察机关的党组,是党的派出机构,高检院党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省、市、县(区)检察院,则是相应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

党组会主要负责是对党的各项任务在检察机关的落实,其最为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组织上保障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长办公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决策形式,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依据,是在工作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议事方式,这种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性机构,它与检察机关的另外两个决策机构即党组、检察长办公会作为平行的权力机构,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行使检察权的绝对权威。

可见,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在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过去,检委会制度的落实,在检察实践中遭遇到某些机制性瓶颈,对加强检委会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市级检察院一年只召开1次检委会,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功能严重弱化。

召开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常态化,启动检委会比较困难,此现象的存在,在局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虽然,检委会的权力,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深入研究检委会设置的应然性与必要性,积极探索改革,但检委会制度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巩固和完善。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

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

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

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

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作者:项谷张菁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2期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

检委会办事机构(下称办事机构)作为各级检察机关中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的法定机构,认真履行议题审查、会务服务、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职责,全程参与、服务检委会决策过程,在检委会工作中处于枢纽地位。

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重要保障。

本文试在现行检委会制度体系的框架内,围绕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探索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履职的方法和途径,以期通过加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检委会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议题审查,严把程序关口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下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

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

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三是审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议题标准。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和发展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近年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一大亮点,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提升了检委会专业化发展水平,提高了检委会案件讨论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发展。

但是,因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发展也还不成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旨在提出一些微不足道的建议,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促进其良性、理性发展。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发展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及设立检委会“专职委员”,指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

”明确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条件。

200X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X〕11号)又重申,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两名左右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对检委会配备专职委员进一步做了明确,再次强调专职委员制度,明确专职委员属于行政职务,并将专职委员制度视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根据文件精神,全国各级检察院开始配备专职委员,并对专职委员工作进行积极探索。

但是,前述两个规定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简单,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才进一步细化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范围。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性质和职责(一)专职委员的性质1、专业性上述几个文件详细列举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如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该条件要求专职委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水平,重点突出了选拔专职委员的专业化要求,体现了配备专职委员是检委会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实现决策民主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

实现决策民主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

实现决策民主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摘要】决策民主化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民意,保障公众参与及信息透明,使政策制定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实现决策民主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加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也能够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为了推动决策民主化,需要加强民意参与,建立制度机制,增强社会各界对决策的参与。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从而有效提升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实现决策民主化不仅是一种必然趋势,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治理提升的关键路径。

建议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决策民主化的实现,为构建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决策民主化、民意参与、政策制定、合法性、可执行性、科学、透明、制度机制、社会参与、必要性、实现路径1. 引言1.1 定义决策民主化的概念决策民主化是指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和机制,实现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参与最终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决策民主化的核心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确保政府决策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避免出现权力滥用、决策失误及不公正的情况。

决策民主化还包括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制度机制,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性,使决策过程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在决策民主化的理念中,民众不再是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体和参与者,他们有权利知情、参与、表达意见和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

决策民主化不仅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也是一种社会发展的需要。

只有实现决策民主化,政府才能更好地代表民众利益,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

定义决策民主化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政治理念,而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实践,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

1.2 探讨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性决策民主化是指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广泛开展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通过广泛听取民意、积极征求各方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公正和民主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具体途径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具体途径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具体途径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职能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防范自身恣意和滥权的问题,有必要不断探索构建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失范问题。

检察机关内部是否出现问题,其关键取决于办案规范和办案人员的素质。

因此,应当从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两方面着手,围绕办案活动和检察官这两个关键因素开展内部监督。

一方面,内设部门之间通过合作配合和互相监督制约,发现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效力;另一方面,坚持思想先行,切实提高检察官准入门槛,提升检察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夯实内部监督的基础。

关键词:从严治党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意义重大。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下发了诸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倚靠大数据平台,对办案过程实施动态管理与监督共审机制,以雷霆万钧之势问责究责,成效显著。

但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面临多方面压力和诱惑,导致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违纪违规甚至违法问题,据统计,2016年检察系统查处违纪违法人员474人,追究了121名领导干部的失职失察责任,尤其出现在办理自侦案件领域,案件涉及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容易导致说情、干扰办案,个别意志不坚定的办案人员,容易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更有甚者,会出现该立案不立案,随意变更强制措施,重实体而忽视办案程序,对案件久拖不立等现象,诸如此类容易出现“异常点”“风险点”的环节,如果监督制约刚性不足,处理问题不够及时和有力,就会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内部是否出现问题,其关键取决于办案规范和办案人员的素质。

因此,课题组认为应当从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两方面着手,围绕办案活动和检察官这两个关键因素开展内部监督。

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科学化策论

基层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科学化策论
得超 过两 届 。
要充 分 利 用 其 独 特 的 身 份 , 发挥上传下达 、 左 右 协

竞 争择 优 机制 科学化
( 一) 厘 定选任的资质诉求
专 职 委员 的职 位诉 求 , 除 了具 备 很 强 的政 治 思 想性 , 还要 拥有 深厚 的马克 思 主 义法 学 理 论 素养 和
相 当高 的调研 水准 , 并 且 已历 练 出过 硬 的 实 际 问题
解决 能 力 。基 层 院必 须 实行 严 格 的 专 职 委 员 资 格
实现 : ( 一) 竞 争择优机制科学化 ; ( 二) 职 能边界定 位科 学化 ; ( 三) 职责履行 保障科学化。
关键 词 : 基层检 委会 ; 专职 委员 ; 工作 机制 ; 科学化 ; 策论
1 9 9 9 年6 月2 3日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关于改 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通知》 中首次提及设立检委

思想作 风 、 政策水平、 业务实绩 、 组织协调 、 议 案 议 事等综 合 禀 赋 。要 尽 量 杜 绝 为 解 决 待 遇来 考 虑 人 选 。要 汇 总一 段 时期 内专 职 委 员 议 案 议 事 中发 表 意见 的数 量 和 质 量 , 量 化 考 核 专 职 委 员 的调 研 水 平、 业 务 素质 等 , 以此 作 为 评 定 专 职 委员 在 任 期 内 是否称 职 和能 否 留任 的根 据 。
任检 察 员 和检 委 会 委 员 的年 限 , 业务实践经验 、 法 学理 论水 平 、 调研 水 平 、 学术 文 章 的发 表 及 质 量 等 。 专职 委员 的人 选 , 应遵 循 公 开考 试 、 公平竞争 、 唯 才
年至少提交一篇调研报告 , 每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运行与完善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运行与完善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运行与完善作者:陈奥琳秦婧雯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是检察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新时代司法价值嬗变、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检察内设机构调整等多重背景下检察机关深挖问题、破解难题、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机制。

在目前单个检察院内部会商机制的基础模型之外,探索搭建上下级联动、跨区域协作以及与系统外合作会商机制的扩展模型,可激发检察数据潜力。

同时,通过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业务数据分析智能化、做好数据分级管理与保密以及构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数据管理,为会商机制运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概述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这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首次提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这一概念。

在组织保障方面,最高检成立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小组,定期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会商,并根据动议对专门性问题组织临时会商,目前该机制已成为最高检决策层调度业务工作的重要平台。

最高检还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参照《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的要求,以便于及时分析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热点的本地区业务特点、规律、趋势等,为检察决策和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依托各自区域特点,全国各地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规定先后出台,开始探索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的架构和实施路径,也为本文开展深度研究提供了实践支撑。

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运行中的问题(一)部门数据存在孤岛现象数据孤岛是当前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经过多年的部署发展,检察机关内部积累了海量数据,但是由于国家机关间条块分割相对泾渭分明,同时受到权限、秘密保护、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检察数据还是限于“内部公开”,检察机关内部以及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之间数据的共享程度仍较低,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数据壁垒。

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首先,在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能够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地进行。

关于制度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是独立于司法与执行机关的,也可以是内设的机构,但关键是要保证其独立性与专业性。

其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与规则。

监督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定,从而确保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强调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与提升,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其次,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是完善与建设法律监督机制的关键。

法律监督的力度主要体现在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上。

广度上,应扩大法律监督的范围。

不仅要监督政府行为,还要监督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个领域的行为。

深度上,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督的效果。

同时,还应注重对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落实,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以避免监督视为形式。

除了上述方法,还可以通过建立法律监督的多元化机制来完善与建设法律监督机制。

多元化监督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工作。

具体来说,可以建立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此外,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完善与建设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律职业人员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其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监督的质量。

因此,应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

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职,积极参与法律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建设需要多方面的工作。

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

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

如何有效管理检察业务?智慧引领检务新发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参考检察业务的管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系统
的管理体系,以智慧引领检务新发展。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和建议,供参考:
一、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机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
度和标准,以确保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并保持制度的稳
定性和科学性。

二、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智能化的发展,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运用新
兴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实现对检务的智能化管理。

建立智慧检务平台,实现对数据的统一采集、分析和整合,能够
提高执法效率与精准化。

三、建立职业化的管理团队
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来支撑。

检察机关应建立职业
化的管理团队,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此外,对于管理团队
的培养和提升也是很重要的。

鼓励管理人才进行学术研究、学习职业技能以及提升管理水平,能够为管理提供更多有力的支撑。

总之,有效的检察业务管理需要从制度、技术和人才等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并不断迭代和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检察业务的发展和提高管理效率与公正性。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

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r——以L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为样本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摘要】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其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高效解决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诸如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未充分发挥其职能、上会讨论议题过于单一集中、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应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制度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并准确定位检察委员会制度办事机构的职能、准确把握上会议题的范围、健全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促进检察委员会制度顺畅高效运作.【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05【总页数】8页(P59-66)【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决策;责任【作者】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弥补个体检察官的“知识不足”,是我国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必然途径,是法律监督权内部分权的需要,有助于防止检察官滥权,保障司法公正。

[1]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保障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实践中沿着正确轨道高效运行。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迁,现存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与现实相适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改革顺利落实,也需要对检委会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以解决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该制度更好地配套新一轮的检察制度改革。

组织规则和章程能够合理地引出组织权利的事实基础,但必须在观察组织机构的实际运作之后,才能够对组织权利进行解释,并由此修正规则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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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构建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机制之路径的探讨[论文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决策的重要机构,实践中检委会决策机制仍不够完善,阻碍了检委会决策功能的发挥。

文章对目前检委会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如何采取科学的运作方式以保证检委会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提出了对策。

[论文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路径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组织形式,对检察业务有着最高的决策权。

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执法效果优劣,执法效率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的高低。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决策机制还不够完善,决策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因此,探讨构建检委会决策机制的路径,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检委会决策机制,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是深化检察工作改革,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一、构建检委会科学决策机制的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了进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即“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公正和效率,一直是司法活动的价值基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公正、严明、清廉、高效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面临的新要求越来越高。

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作出的决策具有法定效力,检委会的决策质量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水平,因此,为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检委会的决策职能。

二、检委会决策制度的缺陷分析(一)对检委会业务决策职能作用的认识不清主要表现在:1.检察机关内部多个决策机构之间互相存在交叉。

检察机关存在着多个决策机构,如检委会、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业务工作均有不同范围的决策权。

一些本应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交由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2.重程序审查,轻实体审查。

为确保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议题的规范性,检委会办事机构多注重程序性审查,而对提交审查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提交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案件的主要分歧和难点问题,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等实质性审查却往往忽视。

3.重决策过程轻决策的督办。

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事机构从思维惯性上出发,对检委会会议的审查决策过程比较重视,而对决策之后的督办工作关注得相对较少。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弱化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领导核心,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围绕检委会的定位与职能,切实履行服务检委会的决策、管理、评价、指导和督办职责。

实践中多以在市级以上检察院确定法律政策研究室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基层院确定办公室为检委会办事机构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

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能主要是行使检委会秘书工作任务,即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归档等事务性工作,而对检察业务各项工作决策性评价、指导和监督却难以进行,与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初衷相悖,这种状况使得检委会办事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决策的质量难以得到真正保障。

(三)检委会工作议事流程不够规范、严谨主要表现在:1.审查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例会制度,临时动议多,办事机构没有足够的审查时间,委员无法提前研究分析,导致提请上会的案件瑕疵较多,不利于检委会全面分析、正确决策。

2.案件汇报准备不足,方式陈旧,效果不理想。

3.委员讨论仓促,决策粗糙。

由于会议有时是临时动议,委员往往在会前的前几个小时才拿到材料就匆忙开会,若委员在会前缺乏必要的分析准备,即兴发言,便会缺乏必要的说理、论证过程。

(四)检委会决策程序行政化1.检委会组成的行政化。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理应囊括检察机关的精英,服从和服务于议事决策功能,但从目前的相关规定及检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来看,明显背离了这一要求。

检委会委员的组成一般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这种人员组成方式本身就说明它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

2.检察长在检委会决策中的作用过于突出。

在检委会决策程序启动前,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要经过检察长的审查批准才能提交,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即使很重要,也不能启动检委会决策程序。

在检委会讨论过程中,检察长作为会议的主持人,可以掌控会议的进行,引导委员们的讨论。

当检察长与其他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有异议的委员很难说不受检察长个人权威的影响从而更改自己的观点。

(五)检委会承担责任弱化《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

检委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委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主管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从案件办理角度对检委会决策错误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但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囿于设计的缺陷及规制的不足,在实际运作中日趋弱化,表现为:一是责任承担分散,难以落实。

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责任承担主体既有集体责任又有个人责任,责任承担分散,最终却难以实现。

二是审决分离的模式导致适用责任追究困难。

检委会的决策体制是集体负责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办案人负责审查但没有决定权,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权但不审查案件,集体负责导致集体不负责。

(六)对检委委员的监督考核机制缺失检委会委员的组成一般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

对任用后的检委委员没有任何的考核,出现一些委员责任意识淡薄,发言随声附和,表决随波逐流的现象。

(七)没有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目前,对检察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只有检委会会议纪要报上级院备案这一环节,其它的监督措施几乎没有。

上级院组织检委会工作检查,也只是例行程序性检查,对于检委会会议过程是否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是检察长一言堂没有监督。

对于是否居于检委会成员集体无智慧或有意不公正导致决策失误无从发现,对于最能反映检委会委员决策水平的发言记录都被装订归档无从监督。

三、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及相关规定,提高对检委会决策职能作用的认识在实践中,对检委会业务决策职能作用不够重视,这也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基本法缺乏对检委会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关。

在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虽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检委会在检察工作中的业务决策地位和决策方式,但太过笼统和原则化,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法定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地位未能体现。

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进一步确认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对检委会的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等问题设定专章加以具体规定,进而进一步提高对检委会业务决策职能作用的认识。

(二)加强检委会建设1.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

“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仅应确保检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应确保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适用法律政策的准确性,这是其为检委会当好参谋助手的本质要求和服务重点。

”基于此,检委会办事机构应以“提升服务,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案件审查作用,把好案件提请关。

2.加强检委会组织建设。

(1)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

进一步优化委员结构。

只有选配那些政治素质好、理论功底深厚、检察业务丰富、专业水平高、技巧娴熟的检察官作为检委会委员,才能充分发挥检委会的民主决策优势,公正高效地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确保检委会决策水平。

(2)设立专业委员会。

“由资深检察官和在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业务中骨干作为检委会专业委员”,以不断适应检察业务向涉及领域多样化,问题复杂化的形势,成员可由市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检察专门人才、大学法学教师以及有志从事相关专门研究的检察人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结合自身擅长领域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法律政策适用意见,根据检委会的要求提交检委会讨论,或者供检委会决策参考,对于保证检委会决议的法律性、公正性,是十分重要的。

(3)实行旁听制度,完善内部监督。

为加强对检察委员会议事的内部监督,扩大知情权,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抽取2-5名思想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法律资格的35岁以下年轻干警列席旁听检委会,既能发挥他们法律专业理论水平较高的优势,又为培养和锻炼干警的检察实践能力搭建了平台,扩大检委会的公开性、民主性。

(三)规范议事程序,确保检委会工作效率1.完善例会制度。

检委会必须坚持例会制度,例会时间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检委会年初制度的学习计划以及议事计划。

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必须报请检察长进行审批。

2.增设会前把关环节,克服检委会启动中的随意性,提高议案质量3.规范案件汇报环节,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

4.组织案件质量讲评活动。

“检委会必须定期组织疑难重大案件的旁听以及质量讲评等活动”,不断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案议事能力以及法律水平。

(四)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1.完善检委会决策错误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真正产生效果”。

对决策失误者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才能提升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确保检委会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检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决策的方法,因此,非常有必要实行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

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统一考核标准和方式,采取量化考核、民主评议等方法将检委会委员的工作成果、工作效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考核结果要与任职、晋升、奖惩措施挂钩,实现检委会委员权、责、利的高度统一,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使委员在会议讨论和审议时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2.建立检委会决策执行跟踪督办制度,督促和保障检委会决策的实际执行。

这项职能应当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来承担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

检委会办事机构在督办中,既要核查情况,又要主动协调,对于擅自改变检委会决策或对检委会决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要提请检委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检委会决策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检委会工作内部适度公开制度。

对不同类型案件和疑难问题,应当安排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官列席,通过研究工作和剖析案件,不断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质。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和案件,应适度安排综合、信息等部门检察官列席,加强对办理重大案件和阶段性重大成果的宣传力度。

对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邀请上级院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检察官列席,加强上级院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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