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借款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二)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
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内部证据。
(三)
借款学生死亡的,金融企业可不经追索借款人进行核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借款学生的死亡证明。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金融领域,呆账核销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优化资产质量、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呆账核销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呆账的核销管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经过充分的追讨和处置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贷款、垫款、应收账款等。
(二)认定标准1、债务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经依法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且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且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四、呆账核销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二)谨慎性原则在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评估和核实相关证据,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账销案存原则对已核销的呆账,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做到“账销案存”。
五、呆账核销的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进行梳理和核实,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
(二)初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呆账认定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退回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三)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呆账核销申请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四)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经过审计的呆账核销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投资、表内外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
(四)如本行全年核销金额已达6000万元,所有后续核销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批。
以上审批权限与董事会对行长授权书有不一致的,按授权书执行。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呆账核销额度进行管理,年度呆账核销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呆账核销计划额度,若超过应先按流程调整我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额度后,方可进行审议。
(二)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如为电话追偿提供录音,如风险管理部电催团队提供在《追索记录确认表》材料提供人处签字,并编订唯一电子档案编号;函件类提交邮寄记录、客户回执等原件或复印件;上门催收提供照片视频等影像类电子档案,编订唯一电子档案编号。档案编号规则为:客户名称-证件号码-追偿***号。
PJCB-QC-FG-308: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呆账核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呆账的认定、申报、审查、审批、账销案存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二)呆账核销指本行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负责呆账核销材料的整理、上报,核销后的清收及资料保管。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材料汇总归集、呆账认定,核销后跟踪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部负责材料审核、数据核对,向税务部门申报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呆账核销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对呆账核销的审议。
第十条行长负责权限范围呆账核销的审批。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批。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认定标准(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持卡人依法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二)
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单户贷款本金在5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
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诉讼判决书或者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部分。
2019年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呆账核销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呆账的认定、申报、审查、审批、账销案存等工作。
3 术语与定义3.1 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3.2 呆账核销指本行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
4 职责与权限各分、支行(部)负责呆账核销材料的整理和上报;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负责材料审核、数据核对、呆账认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集中对呆账核销的审批;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核销及账务处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呆账核销管理的审计工作,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5 政策5.1 本行呆账核销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5.2 本行呆账核销是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解除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呆账核销运作。
6 流程图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认定标准8.1.1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8.1.1.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8.1.1.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8.1.1.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8.1.1.4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8.1.1.5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8.1.1.6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8.1.1.7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8.1.1.8 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8.1.1.9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1.1.10 由于上述8.1.1.1至8.1.1.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1.1.11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8.1.1.1至8.1.1.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8.1.1.12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行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a) 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过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b)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过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c)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d)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8.1.1.13 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8.1.1.14 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5篇模版)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5篇模版)第一篇: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根据宁农信联社发[2010]153号文件转财政部财金[2010]21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申请呆帐贷款核销需以下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的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加盖公章。
证明载明何时外出;家中现有财产状况、能否变现偿债;家中还有无人及与借款人关系和经济状况。
二、借款人失踪、死亡、绝户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或医院开具的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死亡消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村委会开具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倒闭的要由县级工商部门出具依法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未年检证明。
同时,村委会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并加盖公章。
参加保险的要由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证明。
五、已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已判决强制执行但未执结的要有法院的执结终止(中止)证明材料(裁决证明)。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服刑的要有法院的判决证明或财产清偿证明。
七、借款人属五保户由村委会开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属实证明,加盖公章;特困户、低保户由乡镇民政部门提供救济证明或低保证明的材料。
八、有担保人且未失效的同时提供担保人以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借款企业倒闭、破产、停产、撤销、解散的要提供县级工商部门的依法注销证明或未年检证明或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材料,同时提供企业清偿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所有复印材料字迹、公章要清晰,复印件上要加盖“与原件内容相同”章。
第二篇:呆账核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呆账核销相关规范文件
呆账核销相关规范文件咱来说说呆账核销相关的规范文件哈。
一、呆账是啥呢?首先得知道啥是呆账,简单说就是那些基本收不回来的账。
就像你把钱借给一个不靠谱的朋友,时间久了,各种迹象表明这钱大概率回不来了,在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账上,这就可能变成呆账。
二、为啥要有规范文件?1. 防止乱核销。
你想啊,如果没有规范,那有些不良商家或者银行里的坏蛋,就可能随便把账核销了,把那些明明还有可能追回来一点的钱,就当没了,这可不行,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2. 保证财务真实性。
有了规范文件,就像给财务报表穿上了一件“诚实的外衣”。
这样财务数据才能真实反映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要是随便核销呆账,那财务报表就像美颜过度的照片,看起来好看,但都是假的,会误导投资者、监管部门还有大众呢。
三、规范文件里都有啥内容?1. 呆账认定标准。
这是个很关键的部分。
一般会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呆账。
比如贷款,可能规定逾期了多少年,经过了多少催收手段,借款人破产或者死亡了之类的情况。
像你借出去的钱,如果那个人消失了好几年,你到处找都找不到,而且他也没留下啥财产能还钱的,这就可能符合呆账认定标准。
对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可能是对方企业已经停止经营,账上一分钱都没有,而且法律程序也走不通了,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呆账。
2. 核销程序。
申报流程。
那可不是谁想核销就能核销的。
得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进行申报。
就像在公司里,得是负责财务或者风险管理的人,整理好各种资料,比如说关于这笔呆账的合同啊、催收记录啊,还有对借款人情况的调查结果啥的,然后向上级或者专门的审批部门申报。
这就好比你要报销一笔钱,得把发票啥的都准备好一样。
审批权限。
不同金额的呆账有不同的审批权限。
小金额的可能部门经理就能批,大金额的就得高层领导甚至董事会来批准。
这就像你在单位请假,休一天部门主管能批,休一个月可能就得总经理点头了。
外部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还得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呢。
监管部门就像个严厉的老师,时刻盯着金融机构的操作。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呆账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呆账的核销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呆账的核销处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债权。
(二)认定标准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债务人的情况、已采取的追讨措施及预计损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报告、死亡证明等。
(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部门提交的《呆账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呆账的金额、账龄及形成原因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内部审批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权限,将呆账核销申请依次提交给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呆账核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董事会审批对于重大呆账核销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一)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冲减相应的应收款项,并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同时,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债务人名称、核销金额、核销时间、核销原因等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跟踪。
(一)监督与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核销程序合规、账务处理正确、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二)后续追踪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并不意味着放弃追讨权利。
相关业务部门应继续关注债务人的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收回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讨,并将收回的款项及时入账。
(三)责任追究对于因人为原因导致呆账形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Selected】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RR〕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发行人或者托管人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
(二十一)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不良资产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二十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八)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来源:开行发[1999]233号作者:国家开发银行日期:99-06-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管理,化解风险,规范开发银行贷款损失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开发银行的附属资本,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损失。
第二章核销范围第三条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开发银行贷款损失,可列入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范围:(一)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二)实行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的贷款本息;(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本息;(六)在借款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经开发银行请示有权部门同意减免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国家调整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涉及银行贷款损失核销事项,由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章受理与初审第五条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无分行的由总行信贷部门,下同)受理。
第六条受理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二)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借款人行为是否可行;(四)对开发银行债权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五)申请核销开发银行贷款金额是否准确;(六)其他未及事项。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之令狐采学创编之欧阳家百创编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八)
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本行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发行人或者托管人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
(二十一)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8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不良资产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二十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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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认定标准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
亡,或者丧失万元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如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金融企业可不经追索借款人即可核
销。
借款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
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法院判决或者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终结裁定书;
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小追索期限内,对于由抵押物(质押物)
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
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
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
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
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
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