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机构: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新教师[2005]14号)文件精神,现将使用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及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教师继续教育的审核、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发证工作。
”和“《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全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的精神执行。
二、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继续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个五年管理周期(2004-2008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教师[2004]13号)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相关内容的填写、验章作如下规定:(一)证书编号。
继续按照新教师[2004]13号文件规定(详见附件1)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证书的统一编号工作。
(二)发证单位:教师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加盖公章有效。
(三)专业学习登记一栏的填写。
1、“专业学习登记”页中的“学习形式”一栏,指“集中培训”、“其它培训”两种形式中的一种。
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即公共课类94学时;学科专业课类56学时;实践活动课类10学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新卫科教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4〕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要求,结合卫生行业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区卫生系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自治区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中央驻疆单位、内地驻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下人员不做硬性要求。
二、培训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远程教育形式参加2014年自治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统一登录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在线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
三、培训内容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课程为《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课程为《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与提高》、《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
学员注册成功并缴费获得学习权限后,即可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学习,完成学习并考试合格者,将授予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分。
四、培训费用培训、考试费按新计价费〔2004〕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一)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在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上自动记载,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为促进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区继续教育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也是我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大举措。
《继续教育条例》是我区人事部门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稳定各类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一、继续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条例》出台的背景(一)继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继续教育初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泛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至今是继续教育迅速发展的时期。
其特点是进入70年代后,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人们的知识半衰期逐渐缩短,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增强竞争力,一些国家相继立法,有的还拨出专款用于发展这一事业,形成一种国际性的大规模的新型教育活动,按惯例称之为继续工程教育(我国称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新时期人才成长的战略举措,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媒介。
(二)《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我区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面向全区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有效提高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新疆立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新疆立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新疆目前审议通过人事工作的第一部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依法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介绍,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与现实需要已不适应,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高新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严重缺失。
此外,还存在部分单位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教育培训市场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
为此,新疆迫切需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近年来,新疆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面向全区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累计培训43万人次,有效提高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共27条,分别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继续教育的原则、人事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表彰奖励和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与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相衔接,涉及面较为广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5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3.06【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数值,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社。
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新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支撑平台人才计划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新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创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深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建设美好新疆提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目标任务工程围绕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在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等传统产业领域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型企业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全覆盖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以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为重点,主要面向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每年举办若干期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级研修班,培养不少于2500名的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2)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经纪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删除第十五条。
同时,相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同时,相应删除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或经备案”。
七、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引进、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
”八、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5]17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 1。
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doc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文号:新人培字[1995]87号发布日期:1995-4-25执行日期:1995-2-1生效日期:190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决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厅、局、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是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行业批准建立的培训基地是各类专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培训单位。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已取得经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评聘了各级职务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列为登记对象)。
正高职称可不列为登记对象。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是登记对象所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
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及其项目的内容、实施形式、时间、结果、学时量等,主要包括:1、国家人事部和国务院各部门委托或联合举办的全国高研班颁发的”全国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2、自治区人事厅委托或联合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部门、行业举办的自治区级高研班颁发的:”自治区级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3、由自治区人事厅批准、自治区教委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专业讲习班、进修班、函授班所发的”自治区继续教育结业证”。
4、其它经批准登记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管理和验证。
1、继续教育登记使用《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登记保存,并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办法”统一入档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兵团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兵团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履行《规定》所确定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五条兵团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依靠兵团继续教育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工作。
各师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师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并商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兵直单位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晋升高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兵团人事局负责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政策、制度及实施意见;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各师、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兵团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活动;负责兵团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兵团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组织、审定、编写兵团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教材;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七条各师人事部门对所在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师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本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公告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培训计划1.制定全面覆盖的培训计划,涵盖各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医学科技、信息技术等。
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相应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
2.注重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考虑参训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课程和学时,确保培训效果。
3.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结合实际需求,开设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课程,推动产学研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
二、培训方式1.组织开展线下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实践指导,提供互动交流的机会,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推广线上培训平台,通过网络学习、在线直播等方式,提供更加灵活的学习途径,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培训。
3.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训、研讨会议等方式主动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
三、培训经费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
2.鼓励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经费支持,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培训管理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流程。
2.加强培训信息和数据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真实可查,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3.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制定相应的奖惩及荣誉制度,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培训。
五、服务保障1.建立健全培训服务体系,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助工具和资源,开设学习交流平台,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解答意见。
2.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的评估,确保培训质量,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资源供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六、宣传与推广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认识和重要性,激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在乌鲁木齐,工程评职称是一项重要的继续教育要求,对于工程人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评职称是对工程人员专业能力的一种认可和评价。
在乌鲁木齐,工程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满足评职称的要求。
继续教育是指在工作之余,通过各种培训、学习和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历要求: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要求工程人员具有相关的学历背景。
通常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是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技能的技术人员。
工程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等方式,提升自己的学历水平。
2. 学时要求: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工程人员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
学时是衡量工程人员学习和培训时间的单位,通常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工程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培训课程、学习班、研讨会等方式,累计所需的学时。
3. 课程要求: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工程人员学习相关的专业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工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等内容。
工程人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进行学习,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考核要求: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工程人员参加相应的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试,以及对工程实践能力的评估。
工程人员需要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工程评职称。
工程评职称的获得对于工程人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评职称是对工程人员专业能力的一种认可和证明,可以提高工程人员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其次,工程评职称可以为工程人员提供更多的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工程人员可以在工程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表现。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是对工程人员专业能力的一种要求和认可。
工程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满足评职称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1月―8月新疆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1月―8月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5]46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9.16【实施日期】201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1月-8月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5〕4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关于全面加强新疆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5〕96号)要求,实施培训管理系统应用情况月通报制度。
现将2015年1月至8月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通报如下:一、系统应用情况(一)培训机构覆盖情况培训机构全覆盖任务基本完成。
2015年1月至8月,全区完成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注册和机构信息审核的培训机构893所,占培训机构总数的92.63%。
大部分地区和自治区本级培训机构覆盖面达到100%。
覆盖面不足100%的地区有:昌吉、喀什、和田和吐鲁番。
其中,喀什地区共137家培训机构中,仅有6家完成系统注册。
(二)培训信息上线情况培训信息上线逐步增加。
2015年1月至8月,系统内登记的培训班1868个,共有82712名培训学员信息上线。
培训学员信息上线率较高的地州是:巴州、昌吉州、阿克苏和克拉玛依市。
无培训班和培训学员信息的地州是: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喀什地区。
(三)鉴定报名信息上线情况2015年1月至8月,共有24909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上线。
实现部分鉴定信息上线的地州是: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市、塔城地区。
其它地州及自治区本级鉴定信息均未上线。
(四)培训补贴信息上线情况2015年1月至8月,系统内培训补贴申请人数为3081人,补贴申请资金为267.96万元。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3•【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8年9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同意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又作了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认为,草案修改稿经两次常委会议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单位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项:“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的规定过于绝对,建议修改。
研究时,我们认为,该项是对单位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利的规定,与第八条第二项单位履行的职责相一致,并不包括第十六条第三项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学分的继续教育的情形。
因此,以不作修改为宜。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境)进修和培训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出国学习培训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好操作,建议修改。
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国(出境)进修和培训时间长、费用高,将此作为继续教育恐难执行,建议对此另作规定。
经研究我们认为,第十三条只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形式的规定。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外出参加继续教育包括出国(出境)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二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单位委派的,也是经过单位同意的,一般不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及费用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的通知(2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新档办电[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的通知(新档办电[200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馆),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兵团档案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批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档案干部人才队伍,自治区档案局决定于2009年5月中旬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其相关办法的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脱产学习不少于12天(72课时)。
根据文件精神,凡2009年申报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自治区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均要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由自治区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提供的《档案干部继续教育专题讲座》教材和自治区人事厅规定的公共课程。
三、培训费用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518号文件规定,高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21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60元,考核费4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17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30元,考核费3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继续教育要求乌鲁木齐是新疆的首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
近年来,乌鲁木齐的工程行业发展迅速,对于工程专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升工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也对继续教育有一定要求。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要求工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规定,工程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要提供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的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证明和学习成果。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要求工程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的培训课程。
工程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日新月异,为了跟上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鼓励工程人员参加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培训课程。
这些培训课程可以是由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等机构组织的,也可以是由企业自行组织的。
工程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这些培训课程,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还要求工程人员积极参与工程实践活动。
工程实践是工程人员提升自己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评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要求工程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提供工程实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的工程项目、担任的职务、取得的成果等。
工程人员通过积极参与工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还可以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为职称评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还要求工程人员进行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是提高工程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评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鼓励工程人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包括撰写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申请专利等。
工程人员通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还可以为学科发展做出贡献,提升职称评定的水平和权威性。
乌鲁木齐的工程评职称制度对继续教育有一定要求。
工程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相关专业的培训课程,积极参与工程实践活动,开展学术研究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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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方法,按照继续教育的
原则和专业科目指南,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个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国家对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远程教育;
(七)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的,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学习证书或者学习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分、内容、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
(三)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学分的继续教育,按照与本单位就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承担所需费用。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科研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列支。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可以利用教学资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必要的经费;
(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培训收费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履行继续教育职责,或者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不登记、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不正当行为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伪造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成绩、注销继续教育证书、追偿继续教育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基地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者不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