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不得不知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不得不知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者:邓海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股东与公司是完全独立、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清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等。
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学习: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学习: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部分、裁判要旨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案情简介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
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
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
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第三部份:法院判决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
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
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引言在商业交易中,股东的责任范围通常是有限的,只限于其出资额。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本文将通过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背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形中:1.公司债务无法偿还,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
3.公司采取虚假权益结构或侵占股东权益。
4.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
5.公司进行违法并购、资本运作或重大投资决策。
案例分析案例一: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A是一家民营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
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逐渐恶化。
由于公司债务过大,且公司财产已经基本全部处置,无法进行清偿。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A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案例二: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公司B是一家制药公司,其产品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多个患者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B的股东由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患者的家属。
案例三:公司侵占股东权益公司C是一家初创技术公司,由于创始股东滥用职权,虚假权益结构导致非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占。
非创始股东对公司C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创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非创始股东的损失。
案例四:公司违反合同公司D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提前支付了货款。
但公司D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供应商遭受损失。
供应商向公司D及其股东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D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供应商的损失。
案例五:公司违法资本运作公司E为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违法资本运作等手段,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投资者代表起诉公司E及其股东,法院判决公司E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结论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多种多样,但通常与公司债务无法偿还、违法行为、违反合同、侵占股东权益、违法资本运作等情形相关。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责任是分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
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法⼈主体就像⼀层⾯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利⽤原公司的资产进⾏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抽⾛或抽逃后的注册资⾦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
目前,中国有着各种各样的公司。
而在公司创办之初,是需要准备很多的,比如说要有股东,还要选举出公司法人等。
股东都是为公司投资的人,而公司法人是要代表公司的权益和意志的,那么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下面就和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责任和义务责任和义务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般是对企业的债务具有收回权利的⼈,⽽股东则是在公司建⽴或者经营期间进⾏投资,所可以获得的利益⼀般是在年末分配利润的时候。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债权⼈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
债权到期后,债权⼈可以向债务⼈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
拥有债权与决策权⽆关。
4、股权没有期限。
债权⼀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
债权⼈最多只有利息。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条件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或滥⽤公司⼈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为。
滥⽤公司法⼈⼈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法⼈⼈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
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套班⼦、两个牌⼦”,财产混同,利⽤同⼀资产设⽴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
这是衡量法⼈⼈格是否滥⽤的⼀个客观标准。
法⼈⼈格否认制度的适⽤是由债权⼈启动的,⽽只有当债权⼈的损害达到⼀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制度。
⽽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公司⼈格⾏为与债权⼈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权⼈必须举证证明⾃⼰因为股东的滥⽤公司⼈格⾏为⽽遭受到了损害。
(4)、⾏为⼈主观上有过错。
⾏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原则,虽然公司⼈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法⼈⼈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法⼈⼈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的⼈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不是对法⼈⼈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独⽴的法⼈资格。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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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有许多原因以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呢。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困扰着许多人,我们都需要去了解这些知识,看看是怎样帮我们解答吧。
一、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法人代表还是最大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法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
一人公司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类型,其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与其他类型公司可能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围绕一人公司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讨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特点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常见的形式有独资和个体工商户。
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归一名股东所有,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一人公司的经营方式相对灵活,管理和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存在着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不足。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债务发生违约或未能按时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公司及其股东追偿,并且公司和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就是唯一的责任人,因此股东的连带责任尤其重要。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和股东追偿。
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对公司进行了侵害、损害或者滥用公司权利;2. 公司债务发生违约,而该违约是由于股东等公司高管的过错造成的;3.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应承担救济责任。
总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较为有限。
一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其股东职责,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如何避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好方式就是积极履行其股东职责,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法合规经营。
股东应当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不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2. 合理分配利润。
公司实现盈利后,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不得滥用公司财产,剥夺公司的营运资金。
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什么?
I just walked along the road of life. I suddenly encountered a wall. All the grievances I encountered unexpectedlyspread like air. I was overwhelmed and didn't have the strength to break fre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什么?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没有实际的出资,或者是出资当中没有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约定比例,此时是需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什么?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ls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类型之⼀,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很多的债务,如果债务到期后⽆法清偿的,公司就有可能破产,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应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未如实履⾏出资义务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先了解有哪些情形,债权⼈可以找到股东还债。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1、公司注册资⾦不到位,出资不⾜。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不⾜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在6个⽉内既未吸纳新股东,⼜未进⾏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格即被股东所吸收⽽不再独⽴,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
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
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
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
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近期遇到⼀个案⼦,其中涉及到了股东借款问题,对于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否涉及到抽逃出资问题等等,⼏经研讨。
对此问题的认识整理如下。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为的效⼒,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该⾏为⽆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旦设⽴,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
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为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公司的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有效地利⽤起来,但是⾦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
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借贷给他⼈以牟取⾼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最⾼⼈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对双⽅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应当归还贷款⽅本⾦,但对贷款⽅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则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股东为⾃然⼈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限制。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股东之间是独立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如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可以判决股东与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也可以判决公司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瑕疵的情况对于公司的股东出现了抽逃出资或者是出现到期而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判决股东在应缴纳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算赔偿责任情况对于公司,如果已经注销股东担任清算组的情况下,对账本进行了毁损或者是故意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该股东要承担赔偿或者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单独保证或者债务加入问题如果是股东在该笔业务中签署了保证书或者债务加入文书的情况,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该公司的该笔业务,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或者是保证其保一般保证责任。
认缴制下的“大坑”:未实缴出资股东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缴制下的“大坑”:未实缴出资股东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05-02张元市场监管小助手作者:最高院执行局张元,摘自《执行工作指导》,篇幅所限有所删节,原文标题《2013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导读】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关于审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已作出若干条规定,但关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法,仅见于《执行规定》第80、第81、第82三条。
《执行规定》规定了三类追加变更股东情形,第80条系追加变更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情形,第81条系追加变更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股东情形。
2013公司法实施后,追加变更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股东情形不受影响;追加变更抽逃出资股东情形,因该类瑕疵出资仍然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亦不受影响。
但是,追加变更出资不实股东情形,因2013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完全改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部门势必因此而出现思路混乱,必须加以应对。
按照公司法一般理论及201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理程序抽逃出资,构成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于此情形,股东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公司补足缴纳;在股东构成瑕疵出资情形下,股东实际上对公司负有违约债务,如公司对外负债,按照债务代位承担理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论及立法,《执行规定》第80条、82条作出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已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得裁定重复承担责任。
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的话,如果这个公司的股东成为担保人员,他们必须要对此付出一定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股东他和公司的债务之间存在着年代的关系,但也需要看公司性质。
一、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担保贷款股东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实际上也存在着不需要偿还的一些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应承担债务的偿还,个人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如果该公司为合伙性质,则个人股东也需要承担债务。实践中会有一些股东为公司贷款作担保,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简单易用 轻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他们公司如果出现一些债务方面的危机的话,公司内部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的,这时候就涉及到一个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相对于直接的责任人员来说的话,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比较低的,但是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仍然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司的股东在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能够利用股东的权利作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股东权利也是有条件的行驶的。
▲一、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一)股东身份权《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判决生效后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范围
判决生效后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遭受破产清算、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承担同一债务,并且债权人可以选择逐一追究债权或者选择从其中一人获得全部债权。
对于股东来说,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它被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然而,这个范围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取决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首先,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连带责任范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具体的连带责任范围则包括股东应承担的债务金额、承担债务的顺序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3条,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退还所应该缴纳的出资额,而他们的股份已经由其他人购买,那么这些股东以及他们转让股份给的人就要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转让股份的人证明自己不知情。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在公司负有连带义务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与其他债务人一道向公司要求分别清偿,也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要求连带清偿。
因此,连带责任的清偿方式也是有一定灵活度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股东的连带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债务是由其他人独立承担的,他们在公司破产或解散后不需要负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债权人在特定时间内未就债务向股东提出请求,并且该时间已根据法律规定过期,则股东不需要负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股东的连带责任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虽然具体范围可能会因特定情况而异,但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解散或者撤销后面临的连带责任都是需要明确的。
股东应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有什么后果
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有什么后果很多小公司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除了向银行贷款外,有的也会选择向其他个人或者企业借款,很多人也会同意借钱给公司,但往往借钱容易,还钱难,那么,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有什么后果?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有什么后果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限期偿还债务,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偿还,将会被强制执行,公司银行的资金将会被冻结,或者拍卖公司资产偿还债务。
二、公司欠钱股东有责任吗1、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理论原则的,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2、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
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
三、公司欠钱不还如何申请支付令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
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恶意注销公司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事起诉书原告:余某,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村号被告:郑某男,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被告:郑某女,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被告:汤琳,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城栋一单元楼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0万,2020年6月10日止的利息5万元及从2020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5.6%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止的利息146596.64元。
以上共:996596.64元(玖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2、判令被告郑某男、郑某女从2021年8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汤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男、郑某女是重庆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
重庆有限公司从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月利息为1.3%,每月支付一次。
因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85万元(本金80万元,拖欠的利息5万元,合计85万元)。
并约定年利率为15.6%,先息后本,利息每月支付。
被告郑某男、汤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担保责任。
《借条》重新出具后,被告仍未还款。
2021年5月7日,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恶意将重庆有限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被告郑某男、郑某女在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也未实缴注册资本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郑某男、汤某是担保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原告: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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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
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二、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严重损害”没有量化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债权人所举的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实践中债权人所举的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
债权人要证明股东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债权人举证也很难。
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独立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股东有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对公司相应的债务就会负有责任。
这个时候公司债权人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摘要: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