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_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背景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使用及验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发票开具的流程与规范,强调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办法内容一、发票开具的范围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主要包括: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提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二、发票开具的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票开具的条件,主要包括:1.发票的字样要准确无误,包括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人、收款人、编码、金额等内容。
2.发票纸张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认证的正规印刷厂印制的发票专用票据。
根据不同类型的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颜色使用发票纸张。
3.发票开具须由具备资质的纳税人经办人员进行。
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政法规,确保发票开具真实合法。
三、发票开具的技巧1.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包括填写、登记、审核、开具、签名、验签、交付等多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人应当在经办人员现场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填写发票的各项内容,并且将相关的票据、发票资料等全部提交给发票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开具、签名等程序。
四、发票开具的验收《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票验收的流程:1.验收人员应当按照发票领用单的规定验收发票,包括发票签章、发票号码是否连续、发票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等方面。
2.审验合格的发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并进行账务记载。
五、发票开具的记录1.发票开具记录应当纪录到账簿中,内容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购买方地址、购买方电话等信息,方便日后的查证和保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
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
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
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
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
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
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8040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VAT invoic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2-30【生效日期】199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及《》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讨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的合法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汇总明细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
每100份装订成一册。
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要求填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多少册、多少份。
五、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工作。
税务机关在收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时。
要核对抵扣联汇总明细表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填列的本期应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进项部分第9行的本期抵扣税额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
然后税务机关在申报表征收单位签章栏盖“暂按申报表数缴税,如有差错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便章。
六、各税务机关要分期分批对存在纳税人处的《抵扣联》进行抽查,发现差错,应及时补征。
七、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及检查,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归进户管资料。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由各税务(分)局,按样张制发(编者注:样张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企业在进行购销活动中用于确认交易、计算增值税的一种票据。
为了规范专票的使用,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开票单位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境内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要想合法地开具专票,首先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二、专票的开具与验收1. 开具要求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应准确填写专票的开票要素。
包括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并确保发票无错、漏填信息。
2. 存档要求企业开具的专票应于开票日起30日内,按照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电子版发票信息。
同时,要按照规定将纸质发票原件存档备查,以备税务机关的核对。
3. 发票验收购方在收到专票后,应认真核对发票上的相关信息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
如有问题需及时与销方进行沟通,如查明发票信息有误,应要求销方重新开具发票。
三、专票的使用范围和效力1. 使用范围专票主要用于企业购销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中。
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时,专票是法律上的有效凭证,也是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依据。
2. 作废与作废证明当专票填写错误或与实际交易信息不符时,购方可要求销方开具作废专票,并办理作废专票手续。
销方应将作废专票的原件加盖作废章,并附上作废专票证明,以确保专票的合法有效。
四、专票的管理和风险防控1. 存储与保管企业应将纸质专票妥善存放,建立健全专票管理制度,以便于税务机关的查验。
同时,要注意专票的保密,防止遭受无关人员的非法使用。
2. 风险预防企业购方在接收专票时,要仔细核对专票的真伪,防止接收假发票。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避免因为使用伪造专票而造成的税务风险。
五、专票的报销和抵扣1. 专票的报销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报销时,可以通过专票来核对和确认发生纳税义务,从而进行费用的报销。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2-30【生效日期】199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及《》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一、概述为加强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防止发票泛滥、假冒、挪用等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1日颁布了《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财税〔2017〕36号),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范围《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及其他应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税款改征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1. 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应由注册税务师或者税务机关核定后,由企业在税务机关领取。
2. 发票使用(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税率适用的实收或实付货物或者服务之日起15日内(发票开具后1个月内),由销售方按照纳税人实际结算方式开票。
(2)纳税人向销售方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或者服务项目开具货物或者服务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发票。
发票应当开具税率适用的税点、税率和税额。
3. 发票保管(1)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增值税发票保管系统,并将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使用、注销、报废情况在该系统内予以记录。
(2)发票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保管规定管理税务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保管安全。
4. 发票核销应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上的内容与实物相符。
经核实后确认发票内容无误,企业方能签章。
5. 发票作废发票作废是指发票在签章后出现错误、遗失、毁损等状况时,由企业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销毁。
6. 发票销毁销毁一般有焚毁、粉碎、号销、胶章、剪切、簸落或橡皮擦除等。
销毁的增值税发票应当与税务机关直接发生关系的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由企业方与税务机关签字,并由企业方负责销毁。
四、其他管理1. 发票备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留存各类发票。
发票留存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之后的3个税务年度。
新能源汽车财务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下同)管理及收取流程,避免因涉嫌虚开发票,获取不合规票据的等行为发生,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四、引用文件无五、职责1.实施归口管理1.1每月初10号前由财务部通知供应商开票明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全部送交财务部。
1.2其他部门因经办业务收到的发票,由其部门负责收取复核、登记之后转交财务部。
2.设置备查薄各中心业务经管部门应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一登记,包括开票日期、供货单位、金额、税额及收票日期等,以备查考。
3.财务部设置专人对发票进行管理,对业务部门移交的专用发票进行复核、签收。
六、业务/管理标准、流程1.发票特别核查管理制度1.1采购发票的出具单位或销售开票单位必须与采购合同或销售合同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或更换同合同相一致的发票。
1.2采购款项应由公司账户划转发票出具单位账户,销售款项应由开票单位账户划转至公司账户,做到发票和资金的一致性。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和开具发票。
1.3当货物流出及流入与发票、资金不一致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例如委托书等。
1.4采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付。
小金额,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要获得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加盖印章)。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一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0506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目的:为加强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传递和保管,控制发票的有效使用,避免因管理不善而给企业他人造成不必要损失。
范围:适用于集团总部、下属各子公司的发票管理,发票取得和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一、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1、围绕经营活动发生业务的各部门,在业务发生时,业务员需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一致的发票,并在取得十五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财务部专管员;2、财务部专管员每月月末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检查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3、财务部专管员逐一登记增值税进项发票,按开票单位、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备注,填入《进项税发票收票登记表》;4、财务部专管员初步检验进项发票,发票右上角所列发票号与密码区内发票号是否一致,密码区字符是否污损,印章是否覆盖金额部分,内容是否清楚,公司名称、公司税务号码是否正确等;5、财务部专管员到税务局验票,每月应做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于当月最后一日前到税务软件上验票,主要针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防伪税控的认证,同时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对于认证不合格发票,办税员应对其进行复查划报送税务机关查验,及时退还开票单位,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或列作进项税额转出;6、每月或下月初专管员应将《进项税发票收票登记表》与账面记录、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处理;7、财务部专管员装订增值税进项发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登记表的先后顺序排列,然后在发票空白处注明票据流水号(xx年—xx月—xx流水号),每25张一册,不足25张单独装订一册。
二、增值税发票的领购1、财务部专管员凭证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前往国税局,经税务人员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用簿》;2、业务部发票使用人提出购票申请,财务部专管员持购票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开票系统磁卡,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税务局办理领购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7月5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引言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准确、安全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交易活动。
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和抵扣的重要依据。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使用。
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但仍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一)资格申请企业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增值税发票领用资格。
(二)核定数量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等因素,核定企业每次可领用的发票数量。
(三)领用手续企业办税人员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一)真实合法原则开具发票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活动,不得虚开、代开。
(二)信息完整准确发票上的购货方、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开具后,必须加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印章清晰、完整。
(四)开具时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五、增值税发票的保管(一)专人保管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人员,负责发票的存放、保管工作。
(二)保管场所设置安全的发票保管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
(三)分类存放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找。
(四)定期盘点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数量与账册记录一致。
六、增值税发票的传递(一)内部传递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涉及发票传递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二)外部传递向客户邮寄发票时,应选择可靠的邮寄方式,并留存邮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发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依法开具和使用的,证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具、使用和管理增值税发票。
第二章发票种类第五条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几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三)发票应当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得由他人代开。
(四)发票开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打印机或者电子发票开具系统。
第七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税务机关统一分配。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应当与纳税人识别号对应。
(三)发票内容应当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符。
(四)发票开具后,不得擅自更改发票内容。
第四章发票使用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购买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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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
各地 各级 税务 机关 务 必高 度 重 视专 用 发票 的使
用管 理 工 作 并 应 主 动 取得 各 级 政府 领 导 的支
经 税 务 机关 责 令 限 期 改
;
正 而仍 未 改 正 者
1 2
. .
:
持 及 财 政 银 行 审 计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公 安 检 察 院 等 有关 部 门 的 协 助 切 实 加 强 对 这 项工 作
、 、 、
:
一 专 用 发 票 不 仅 是 纳税 人 经济 活 动 中 的 重 要商 业 凭 证 而且 是 兼 记 销 货 方 纳 税 义务 和
购 货 方 进 项 税 额 的合 法 证 明 对 增 值 税 的 计算 和r 管理起 着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 ,
( 二 ) 不能 向 税务 机关 准 确 提 供增 值税 销 项
。
四 将货物 用 于 非 应税项 目
(
)
。
销 售 按 规 定应 当 征收 增 值 税 的 为货物 移送 的 当天
。
,
) 五 将货 物 用 于 集 体福 利或 个人(消 费
六 将货 物无偿 赠 送他 人 除外
、
。
(
)
( 六 ) 将 货 物 作 为 投资 提供 给 其 他 单位 或 个 ( 体经 营者 为货 物移 送 的 当 天 ( 七 ) 将 货 物 分 配给 股 东
。
( 四 ) 销 售 的 货 物 全部 属 于 免 税 项 目者
。
三 凡 违反 专 用 发票 使 用 规定 的 应 按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及 《中华 人 民
有 上 列 情 形 的 一 般纳 税 人 如 已 领 购 使 用 专
用 发票 税 务机 关 应收 缴共 结 存 的 专 用 发票
税收 法规 文件
增值税专 用 发 票使 用 规定
为加 强 对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 下 简 称专 用 发票 的使 用 管理 确 保增 值 税凭 发票 注 明 税款 抵扣 制度 的顺 利实施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有关 间 题 通 知 如 下
。 。
:
票 不 得提 前 或滞后 第七 条
,
,
。
( 一 ) 字 迹清楚
专 用 发 票 的基本 联 次统 一规 定 为
:
, 。
不得涂 改
,
四 联 各联 次 必须按 以 下规 定 用 途 使 用
,
如填 写有误 应 另行 开 具专 用 发 票 并 在误 填 的专 用 发 票上 注 明 误填 作废 四 字 应 按 填 写 有误 办 理
, 。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 有关 处 罚 的 规 定 办 理
、 ,
。
第三条
,
除 本 规 定第 四 条 所 列 情 形 外 一
)
、
,
四 《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 执行中有
般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 包括 视 同 销 售货 物 在 内
,
何 问题 请 及 时 报 告 总 局 各地 在 贯 彻 执 行 中 不
税 额 进项 税 额 应纳 税额 数 据 及 其 他有关 增 值 税 税务 资 料者
。
国 务 院领 导 同 志 曾
。
上 述 其 他 有 关 增 值 税 税务 资 料 的 内 容 由 国家税 务 总 局 直 属 分 局确 定
(三 )有 以下 行为
, 。
,
指示 要像 对 待钞 票 一 样管 好专 用 发票
;
售 货 物和 应 税 劳 务 必 须 按 规 定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未 按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的要 求 开 具 专 用 发
.
对 应开而 未 开 仍 使 用 普通 发 票 的 购 货 方 不 得
票
;
抵扣 进 项 税 额
,
。
6 7
未按 规定 保管 专 用 发票
.
;
对 一 般 纳税 人 收 到 的属 于 上 一年 度 开 出 的 普通 发 票 只 限 于
、 , , ,
试行
,
第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不 得领 购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一 )会计核 算不健全
即 不 能 按会计制度
。
》现
,
印发 给 你 们 并 就
,
和 税 务 机 关 的要 求 准 确 核 算 增 值 税 的 销 项 税 额 进 项税 额 和 应 纳税 额者
得 随意变 通
。
应 税 劳务 根 据 增值 税 细 则 规 定 应 当 征 收增 值 税 的 非应 税 劳 务 ( 以 下简 称销 售 应 税 项 目 ) 必 须 向 购 买 方 开具 专 用 发 票 第四条
。
请遵 照执 行
。
第一条
增值 税 专 用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专 用
,
发票 ) 只 限 于 增值 税 的 一般 纳税 人 领 购 使 用 增 值 税 的 小 规 模纳 税 人 和 非 增 值 税纳 税 人 不 得领 购使 用
, , 。
) 税的 七 提 供 非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征收 (增值
转 让无 形资 产或 销售 不 动 产
。
。
)
,
为 货 物 移送 的 当
向小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应税 项 目 可 以 不 开 具专 用发票 第五 条
(二 )
天
。
一 般纳税 人 必 须按规 定 时 限开具专 用 发 专 用 发票 必 须 按下 列 要 求开 具
40
。
下 列 情 形 不 得 开具 专 用 发票
。 。
:
( 一 ) 向 消 费 者 销 售应 税 项 目
( 二 ) 销售 免税 项 目
) 三 销售 报关 出 口 的 货物 在 境(外 销售 应
、
(五 )
,
设有 两个 以 上机 构并 实行 统 一 核算 的
,
税劳务
。
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个 机构 移 送 其 他 机构 用 于
的 领 导 严 格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的 使 用 规 定 进行 管 理
。 、 , ,
、
、
、
、
、
私 自印制 专用 发票
;
向个 人或 税 务 机 关 以 外 的 单 位 买 取 专
.
用 发票
3 4 5
.
借 用 他 人 专 用 发票
.
;
二 自
199 4
年
1
月
1
日起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 ,
,
向 他 人 提 供专 用 发 票
, ,
未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申报 专 用
、 、
1
月
3 1
旧 之 前 作 为扣 税 凭证
, 。
发 票 的 购 用 存情 况
8
.
;
使 用 但不 得抵 扣 当期 进项 税 额 可按 有 关政 策 规定 调 增 期初 存货 分 离 出 的 进 项税 额
、 ,
未按 规定 接受 税 务机关 检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