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川办发[2011]6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1]67号)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南充市、巴中市人民政府,极重、重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我省地震灾区近20万农民群众失去宅基地和赖以生产生活的耕地、林地。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因灾失地农民的宅基地已全部调剂到位,农房重建全部完成,实现居有其所;绝大多数农户耕地调剂到位,实现耕有其地;基本实现至少一户有一人就业,因灾失地农民基本生计有保障。
但灾区因灾失地农民还面临着耕地不足、产业带动力不强、就业困难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因灾失地农民有地可种(一)加强灾毁土地整理复垦。
我省地震灾区多数位于山区,耕地后备资源缺乏。
尽管绝大多数农民调剂到了耕地,但还有极少数农民无地可种。
因此,在全面完成汶川地震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同时,要想方设法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为因灾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针对极重灾区特别是二次受灾地区土地复垦整理难度大的实际,给予省级“金土地工程”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倾斜和经费支持。
对解决因灾失地农民土地问题而申请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优先安排,争取复垦项目早实施、早竣工、早投入使用。
对整理后的新增耕地,要及时调剂分配,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等后续工作,保障灾区土地整理复垦群众的合法权益。
震后灾区再生育幼儿的教育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四川省北川县为例
2技术服务 。 此外 , 还 积极协助再
生育家庭争取到各种协会 的帮扶基金 。 2 .幼儿入 园的特殊关 爱 根据 北川县教育部 门规定 , 因地 震遇 难子 女家庭的再生
基 本 情 况 据 四川省人 口计 生部 门调查,2 0 0 8年汶 川地 震中失去 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有 8 0 0 0多个,失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 庭有 1 0 0 0 0多个f 】 I 。 为 了帮助地 震中有成 员伤 亡家庭解决实 际困难 ,坚持 以人为本 的原则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工作 , 并尽快帮助这些家庭治愈心理创伤 ,2 0 0 8年 7月 2 5日四川 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 汶川 特 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 的决 定》l 2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人 口与计 划生育法》 ,按照 《 四川 1 省人 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再生育 的相关规定作 出了再 生育 决定。 北川 I 县根据本地方实 际情况 ,也于 2 0 0 8年 7月制定并 启动了 “ 再生育全程 免费服务 工程 ” ,当年就有 8 0 0多对夫 妇登记再生育 ,满足 了这些家庭 的心理 需求 。至 2 0 1 2年 9 月 ,全县 已出生 9 0 0余名震后再 生育儿童 。 2 0 1 3年 6月在北川县永 昌幼儿园 ( 新县城唯一一所公 办幼儿 园)的调研 中了解 到,2 0 1 2年 9月幼儿园对全县第 批震后再 生育 幼儿进行招收入学 ,招收 的 5个小小班共 2 l 4名幼儿 ,其 中再生育家庭的孩子有 1 4 4名 ,占了新生人 数的6 7 . 3 %,羌族幼儿 占了新生人数的 8 0 %。由于再生育幼 儿 的家长年龄偏大 ,照顾孩 子的精力有限,加之多数家长要 忙于工作 ,幼儿 园根 据家长提 出的 问题 ,经教育部 门同意 , 将再生育幼儿入 学年龄提 前到两岁。 二 、再生 育家庭教 育现状 在 调研 中发现 ,再 生育家庭 的家长年 龄偏大 ,普遍在 3 5 . 4 6岁左右 ,其 中男家长最大有 5 4岁 ,女家长最 大有 4 8 岁 。用很多北川人 的话说 ,这些再生育家庭 的幼儿 是 “ 得来 不 易”的,为此 ,在面 向这些孩子实施家庭教育 时,就表现 出来很 多的特殊 性。 ( 一 )国家政策的特殊性 1 .幼儿未 出生前 的特殊关 爱 再 生育 家庭 的幼儿在 未出生之前就得到 了特殊关爱 。 由 于再生育 家庭的父母 多数年龄 偏大 , 为了保证这些产妇 能顺 利 生产 ,北川全县在逐步恢复 1 1个计生服务站 的同时,对 再 生育家庭 进行一对 一 的关怀 帮扶 ,为每一户家 庭建立档 案, 定期进行心理 疏导, 每 周对夫妻双方身体状况进行体检 , 及 时掌握家庭再生育情况 。 同时,北J I l 县计生局还与省市级十余家医疗机构合作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X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XX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四川:出台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新政策
四川:出台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新政策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8年7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等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袁本朴主持。
图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据记者发布会现场了解,该《决定》的出台是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给与再生育照顾,是基于群众的强烈愿望、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和法律的授权。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以下决定: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图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何天谷在给与会媒体介绍情况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众多媒体记者齐聚一堂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现场记者提问。
与会媒体记者正在提问采访.关于“为什么要作出这一《决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回答到:“《决定》的出台是满足受灾群众再生育迫切愿望的需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删去第三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删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09年华东师范大学623 社会保障学考研试题
2009年华东师范大学623 社会保障学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满分5分,本大题满分35分)1.社会保障水平2.儿童福利3.工伤鉴定4.廉租房5.社会保险6.第三次分配7.福利经济学二、简述题(每小题满分8分,本大题满分56分)1.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2.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特征3.消费周期理论之生命周期假说4.列宁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思想5.测量贫困的生活状态法6.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与教训7.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进展三、评析题(本大题满分29分)先阅读材料,再回答问题。
材料1:2008年5月17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要求抗震救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会议议定的八个事项中,其第三项要求着力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
具体包括国务院决定,在三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等做法;其第五项要求包括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舒缓情绪,向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做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在内的各项工作。
材料2: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截止9月14日,该事故已造成254人死亡,35人受伤。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山西省省长孟学农等同志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在9月14日下午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组部副部长张纪男受中央委派,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关于山西省政府领导调整的决定:同意孟学农同志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免去孟学农同志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材料3:近期,甘肃等地陆续报告多起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
现已初步查明,导致这些婴幼儿患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三鹿牌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理三鹿牌奶粉事件做出了六条具体决定,其中的第二条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治疗,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期末考主观材料题
《政治生活》期末考试主观题模拟试题1、2009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来自全国各地、各阶层由人民选出来的2987名代表齐聚首都,代表人民行使神圣权力。
大会审议并批准了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运作的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在材料中是如何体现的?(9分)答:(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分)(2)“全国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体现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分)(3)“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体现了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其它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分)2、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胡锦涛指出,“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辨题: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它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0)答:(1)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基层民主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其中内容之一,因此辨题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法是片面的。
(3分)(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有利于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分)(3)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分)同时还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人为本尽心竭力 创造灾区再生育全程服务新奇迹
Ci J m ll, 。 1 , 。 1 , e m e2 1 h F P I v 1 9 N . 2 D c br0 1 n an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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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 为本 尽 心 竭 力 创 造 灾 区再 生 育 全 程 服 务 新 奇 迹
四川省人 口和计 划生育委 员会
20 08年 7月 , 国家人 口计生委在四川省启动了 地震灾区免费再生育 全程 服务工作。三年来 , 在国 家人 口计生委的精心指导和倾力 帮助 下, 全省各级 把再生育全程服务作为灾后恢复重建 重要 内容 , 尽 畅通再生育服务绿色渠道 。将政策宣传和对象
服务诊室 , 公示相关科别服务专家和人员 , 方便服务
对象检查 、 验、 化 划价 、 理 出入 院手续 等。开展 办
“ 五个一” 零距离服务 。建立“ 一站式 、 一卡通 、 一对
一
、 一
月一随访 、 一家一档案 ” 五个一 ” “ 工作机制 ,
生委和省委省政府作 了情况汇报 。国家目” 投入 1 , 亿元专
伤亡家庭再生育 的《 决定》 省政府下发 了关于做好 , 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
作的《 通知》 省人大 、 , 省政协把再 生育服务工作作 为重大监督事项进行督导落实 。省委 书记 、 省人 大 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多次指示做好再生 育服务工作 ,
亲 自主持重建委会议听取再生育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生 干部 “ 比亲人还 亲 ” 上 千 名群 众 给人 口计 生部 门 ,
汇报。省长蒋巨峰多次对再生育服务工作作出重要 批示 , 要求抓紧抓好。分管副省长陈文华多次到灾
区调研再生育服务工作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 确 保再生育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绵府办函[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8]257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15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把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
对在“5·12”特大地震中有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再生育的愿望,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的决策和部署。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灾后群众的迫切需求出发,把此项工作作为灾后安置群众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切实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察、卫生、财政、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再生育全程服务落到实处。
二、摸清情况,精心组织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在实施中,要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灾区,进村入户,逐一摸清和掌握再生育对象的信息和需求。
要成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的专家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计生、卫生部门要实行分工合作,建立转诊机制,协同开展服务,其它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使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创造条件,为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川府函[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8〕24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对象和期限我省执行后续救助政策的具体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51个重灾县(市、区)。
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地震受灾群众中的困难对象包括:(一)“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及重伤残者家庭人员;(三)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员(含集中安置人员、符合条件的寄宿制学生),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救助时间为2008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每人每月平均200元。
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救助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一)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每人每月补足到400元;(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及重伤残者家庭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三)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员(含集中安置人员、符合条件的寄宿制学生)和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基础数据一次性安排给各地,包干使用。
三、政策衔接今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
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函[2008]24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通知
(成办函〔2008〕2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15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把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作为灾后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
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
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 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 实现形式,也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一大特 色和优势。
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的异同。
1、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 主制度的异同(重点) 相同点:形式上相同,都属于代议制
不同点 基础不同 实质不同 原则不同 效果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西方议会制度
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代表认为, 当前已基本具备出台《学前教育法》 条件,建议尽快出台。
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 任雷晓凌代表建议:像抓“醉驾” 一样抓食品安全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社会服务部 副部长张庆伟代表说,青少年网 络成瘾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日 益凸显,调查显示:中小学生上 网人数占81.3%,有七成学生网民 沉溺于网络聊天和网络游戏,有 四成多常关注色情网站,网络成 瘾已经严重危害到青少年的心理 健康。 张庆伟认为,青少年网络成 瘾干预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多 方面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 价值观以减少网络的负面影响。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 怎样的? 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是怎样体现民主集中制 原则的?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 + 其他国家机关合理分工 协调一致履行职责 国家权力
各种国家权力的运行,既有统一目 标,又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国 家机关高速协调运转起来
4、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兼顾 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
思考: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代表 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人大代表提出这
么多关注民生的议案?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 共同意志和利益,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人大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和 实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
“5·12”地震后“再生育家庭”可持续发展现状研究——以四川省调查数据为例
“512”地震后“再生育家庭”可持续发展现状研究——以四川省调查数据为例陈格;张果;王群;杨静【摘要】汶川地震后,因震失独的特殊群体备受关注.政府适时出台了“人口再生育”政策,该政策实施近6年以来,四川震区再生育婴儿达到3 100余名,重建家庭的援助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但是危机下临时出台的政策没有提出解决再生育家庭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后人口再生育”政策时期的再生育家庭问题为切入点,基于灾区的实地调查,获取一手再生育小孩及家庭的现状信息和数据.研究表明:在分析再生育小孩健康、教育和家庭发展3个主要层面问题基础上,发现再生育家庭后续发展形势严峻,年龄、健康、户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很突出.因此,研究可以为后续相关政策提供实证分析结果,呼吁政府尽早出台更为长效的政策.【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6(039)004【总页数】7页(P618-624)【关键词】因震失独;田野调查;再生育家庭;可持续发展;后“人口再生育”时期【作者】陈格;张果;王群;杨静【作者单位】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广元628017;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66;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66;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66;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6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232008年四川省汶川8级强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大地震.地震不仅对所在地区的人口及结构平衡造成破坏,而且对家庭可持续发展造成阻碍.“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因震失独的家庭有8 000余户,死亡3 700余人,伤残约3 800人,其中大部分父母有生育意愿[1].在重大危机下,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2],结合“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思想,四川省倡导“再造完整家庭,重建天伦之乐”口号,积极实施震后再生育政策.在国家“再生育关怀”政策人文关怀开展下,截止2011年9月底,四川地震灾区再生育婴儿3 106名.“人口再生育”政策是灾后建立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目的是尽快帮助遇难小孩家庭尽早恢复重建.地震阻断了家庭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震后针对再生育家庭,国家主要方针立足于灾后重建资金的扶持及再生育“技术”的攻关,调查发现除汶川县以外的地区,针对再生育小孩成长发展没有一个统一的长效规划或持续支持.基于此,本研究秉着探寻“后人口再生育”时期小孩和家庭的长效可持续发展问题,选择此次地震中受灾最严重,也是再生育家庭最集中的地区:阿坝州汶川县、绵阳市北川县以及广元市青川县,进行科学客观的调研分析,了解震后再生育小孩和家庭可持续发展现状,为政府尽早出台更为长效的政策机制提供依据.面对震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促进地震受灾人口恢复以及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内学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多集中在宏观层面,对灾害影响、震后家庭重建、隔代家庭(指由3代以上组成,但中间有断代的家庭,即由祖辈和孙辈组成的家庭,这里的“类隔代家庭”为类似“隔代家庭”,特指伦理上“代际之间”,年龄上“断代”的家庭)的研究也不少,但对特定的人口再生育的持续关怀、再生育家庭小孩发展现状调查及预后的研究几乎空白.在灾害影响方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虽然人类在灾害预测和减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灾害给人类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却与日俱增;文献[3]指出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会导致社会人口系统的波动和失衡,因而不可避免地对人口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的破坏与影响;文献[4-8]针对汶川地震后人口系统的迁移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阐述地震影响造成的人口系统格局变动.震后家庭重建,主要研究还是从“当代人口”家庭重建入手,涉及“再生育”的几乎没有.地震灾害带来的人口系统的波动和失衡更具突发性,文献[9-11]宏观上梳理了灾害社会学理论,微观上也对唐山地震的重建家庭和地震区孩子的调查样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文献[12-14]对汶川地震灾残人口的发展进行了思考.杨成钢等[15]指出地震重灾区人口重建路径需要以家庭重建为前提,特别是促进婚姻家庭的再生育.隔代家庭研究内容开始丰富起来,孔屏等[16]进行了祖父母教养与孙子女情绪适应关系的实证研究;梁业昌[17]认为隔代家庭研究的重点还是突出在家庭的“隔代教育”.震后,在地震中丧失孩子的父母(特别是独生子女)或者重组家庭大多经历了再生育的过程,由于年龄的差异,普通家庭演变成“类隔代家庭”,而关于“隔代家庭”再生育小孩教育的问题更是鲜见,因为涉及到父母养育但类似于“隔代教育”的模式.隔代家庭现象出现以后,如何养育和教育“独二代”、“独一代”,两代人的教育理念存在分歧.柯俊波[18]从隔代教育家庭的教育冲突个案出发,分析了祖辈参与式的隔代教育的矛盾现象.李雪莲[19]对汶川震后农村0~3岁再生育婴儿的家庭教养进行了研究.目前的研究大多只是对灾难的现状描述或探讨重建原则性讨论,从心理和性格发展原理出发对震后家庭的发展进行分析[20],而针对再生育家庭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较少.2.1 调查数据及结果说明“人口再生育关怀”政策6年以来出生的小孩最大的已经5岁,正好是进入学龄教育的阶段.论文对这5年中再生育小孩和家庭发展进行调查,得到汶川(28.05%)、北川(42.68%)和青川(29.27%)3个县再生育家庭数据(详见表1),共164份有效问卷(如文中不作特殊说明,调查的样本数量均为164份),占整个四川省地震灾区再生育家庭3 106个的5.28%,样本容量可以说明所要研究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从2个角度对再生育小孩的发展和再生育家庭的发展进行分析,其中再生育小孩的发展因为涉及到大龄生育、类似隔代教育的问题,所以将其分为身体发展和教育发展2个方面;即实证分析过程从3个方面(再生育小孩健康、教育发展和再生育家庭发展)进行分析.2.2 再生育小孩健康问题调查分析衡量再生育小孩身体的指标包括身高、体重、发病率等,选择哪一个成为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指标,这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完全无法得到小孩的直接回答,仅能通过其父母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虽然可能会存在误差,但再生育小孩实际所面临的发展问题和父母关于再生育小孩所担忧的问题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以父母的调查数据来反映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参考性.为此,论文调查时考虑到这些问题,设定了一些比较折中而适合的指标,比如身体健康衡量指标(父母从抚养小孩角度观察和对比一般小孩的身体状态得到的调查数据).“三川”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见图1),对比3个地区小孩出生时到目前2个阶段的身体状况,总体上再生育父母亲认为其小孩身体稍差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除青川县略有下降),尽管在高科技和完善的医学服务条件下,还是有许多父母认为再生育小孩出生时健康难以保证(认为再生育小孩的身体是与普通小孩相比变的更虚弱).特别在访谈中有案例谈到持续的养育孩子让很多父母亲“力不从心”,甚至有的父母产生“精神”疲劳,抱怨孩子身体不好,比起自己以前的孩子,现在的孩子很“不好带”.2.2.1 再生育小孩身体健康状况“稍差”分析在164份调查问卷中,40.85%(67户家庭)认为他们的小孩出生时和一般家庭小孩相比身体情况稍差,母亲年龄偏大(83.58%)、母亲怀孕时营养不良(34.33%)、孩子出生时遇到困难(25.37%)为前3位原因.另外,通过实地访谈也得知,调查访谈中认为孩子身体情况稍差的父母亲往往都年龄偏大或者一方(或双方)具有生育障碍,怀孕和生育小孩的过程比较曲折和困难.在“再生育关怀”政策下,有的再生育父母亲经历了3次怀孕,最后1次才成功生育下孩子;有的父母亲本身存在生育障碍,通过试管婴儿等技术才生育下小孩;有的在怀上孩子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兼顾保胎和服药治疗,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下孕育小孩.所以在认为小孩身体状况稍差的比例中,母亲年龄偏大、怀孕营养不良以及出现难产比例占据前3位,是非常正常和值得研究的,这几个原因也具有连锁反应,引起小孩身体状况比一般家庭小孩更虚弱,详见表2(样本数为67).在164份问卷调查中,77户家庭(46.95%)选择了再生育小孩目前的身体状况比一般家庭小孩的身体更虚弱,与出生时相比,比例上升了6.10%,说明小孩出生到目前为止,有10户家庭转变了他们的看法.在稍差的原因分析中,孩子经常生病、孩子营养跟不上以及孩子无人照看的比例最高,分别为:62.34%、50.65%和22.08%.从各个居委会相关座谈以及再生育人员访谈中也了解到,在小孩的养育过程中,父母亲对孩子成长的期望主要的问题首先就是身体健康,孩子少生病、发育正常,其次才是考虑到孩子将来的发展(见表3).2.2.2 再生育小孩心理健康(活泼程度)分析对于再生育小孩的心理健康问题,直接的衡量指标更少,论文设置的问题是“总体而言,您觉得再生育小孩与一般的小孩或您之前的小孩对比,小孩的活泼程度状况如何?”对应被访者所选择的“更活泼好动”、“无明显差别”、“更为安静”(尽管活泼好动不能完全表示心理健康,安静更不能完全表示心理不健康,但再生育父母亲对小孩的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性),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再生育小孩不管是与同龄小孩,还是与原来的小孩相比,一半以上都是比较活泼好动的,另外,有20%~30%的父母认为孩子和一般小孩活泼程度相同,无差别;只有15.24%的父母认为孩子和以前的小孩相比,较为安静,14.63%的父母认为孩子和同龄小孩相比,较为安静.总体来讲,再生育小孩的心理健康与一般小孩或再生育家庭之前的小孩相比变化还是较大,表现为更活泼,但是表现出更为安静或者说更为胆小封闭的依然不在少数,应该引起注意;特别是在访谈中了解到有的小孩生活上表现出“精力无穷”,而有的小孩“非常安静”,虽然是少数,但心理干预在未来应该定期监测.2.3 再生育小孩教育问题调查分析衡量教育问题的指标由于小孩并未就学,没有成绩、升学率等直接全面的指标来反映再生育小孩的教育问题.但事实上,他们面临的教育问题本身就是再生育小孩教育问题的核心,比如类似隔代教育问题(父母的年龄较大,类似于祖父母教育孙儿女,但关系完全不一样,甚至形成了新的家庭模式:类隔代家庭),义务教育特别是高中和大学教育的负担问题.所以再生育小孩的教育问题更多的是着眼于未来整个受教育阶段,涉及的因素包括父母受教育程度本身、教育理念、家庭教养观念等.再生育小孩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教育经费将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包括心理辅导等都成为再生育小孩成长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为此,再生育父母对政府的政策支持期望比较高,汶川县、北川县、青川县的比例分别达到了71.74%、81.43%和62.50%.导致再生育父母教育期望比较高的原因很多,其中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对小孩的教育理念有非常大的关系(见图2).2.3.1 再生育父母受教育程度分析父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对小孩初级阶段的教育影响较大,所以再生育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可知,再生育小孩父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主要为小学和初中水平,比例分别为37.50%与44.38%,这2种教育程度的比例高达到81.88%,总体上整个再生育父母受教育程度偏低,年龄偏大难以有精力教育小孩,加之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小孩教育更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再生育小孩的教育比一般家庭小孩面临更为迫切的问题.2.3.2 再生育父母对小孩的教育理念分析设置多个问题调查教育理念,主要是获取再生育父母对小孩的教育期望等相关问题,分析再生育父母的抚养观念.问题回答的选项分别为“完全不同意”、“不同意”、“无所谓”、“同意”、“完全同意”.再生育父母对小孩的教养观念存在不同的态度,具体分析得出:第一,由于经历过地震创伤,父母对孩子的健康状况较为关心,认为孩子的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比例达到了61.58%;也有30.49%的父母对孩子的期望更多,认为除了身体状况,其他方面也较为重要.第二,由于再生育小孩的艰难出生,给家庭带来极大的安慰,他们得到的溺爱可能会更多,调查发现,大多数父母并不会满足小孩的任何要求,这是比较理性的,但依然约有35%的父母可能溺爱再生育小孩,这可以理解,但对小孩的教育和成长并不好.第三,再生育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本身偏低,他们寄希望学校教育,针对此调查,有超过84%的父母认为学校教育更重要,反过来说父母会忽视家庭教育的作用,也反映出父母的无奈.第四,对于小孩一定要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观念,回答“完全同意”、“同意”、“无所谓”、不同意“、“完全不同意”的比例分别为46.3%、45.7%、4.3%、1.8%、1.8%;表明绝大多数父母还是倾向于再生育小孩接受高等教育,“上大学”的观念在农村的影响难以改变,尽管他们可能面临更大的困境.第五,孩子的教育是否要等到上学才开始,62.19%的父母不同意此观点,说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意识有所增加.2.4 再生育家庭发展问题调查分析再生育家庭是再生育小孩的承载主体,当前许多再生育父母表示小孩已经成为他们的“生活的核心”,再生育家庭本身面临的问题除了小孩成长和教育问题外,自身面临的问题也不亚于再生育小孩,目前再生育家庭的组成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如图3所示,再生育家庭的组成情况很复杂,有原配家庭、重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3类,调查发现重组家庭在北川地区比例最大,其次是汶川地区,这和当地人口损失和政策引导也有很大的关系.实际上,家庭类型或者父母婚姻关系对再生育小孩是有影响的,再婚家庭或者单亲家庭对小孩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汶川地震后许多家庭是再婚家庭或者单亲家庭.因地震丧偶者再婚,是一件充满复杂心理活动的事情,对不少再婚者来说都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心理过程,这势必对家庭本身和小孩教育都有影响.而家庭未来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再生育父母亲收入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的制约.2.4.1 再生育家庭收入和支出经济问题是再生育家庭面临的基本问题,没有经济收入则小孩的健康和教育问题都无法改善,调查发现,再生育家庭本身大多数是农业户籍,职业并不固定,务工和务农交织,收入没有固定,经济没有保障.调查显示,超过70%的父母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下,特别是母亲的收入有90%在1 000元以下.再生育母亲的工资明显要低于再生育父亲的工资,其中0~1 000元的工资段,占比例为89.63%,3 000元以上水平为零;再生育父亲的工资段主要集中在1 000~3 000元.震后低收入家庭问题突出,加之健康和劳动能力降低,收入问题成为制约家庭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再生育家庭中,样本中再生育父亲工资为零的仅有一人,其余都处于工作状态,而再生育母亲工资为零的为125个样本,占比例为76.22%.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再生育父亲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结合访谈资料也了解到,震后主要是再生育母亲留在家中照顾小孩,由父亲一人赚钱养家,再生育父亲的工资水平决定着一家人生活发展的质量,家庭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定的挑战;母亲无法参与劳动给家庭的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详见表5,工资收入单位为元).另一方面,再生育家庭收入和抚养费用的调查主要是再生育小孩平时的抚养费用以及当前家庭收入两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比较再生育家庭小孩的抚养费用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要高于小孩的抚养费用,说明目前再生育家庭小孩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在抚养费用比例中,小孩的抚养费用主要集中在0~1 500元/月,比例为87.80%,处于比较合理的范围,在访谈中也了解到小孩目前最主要的开支集中在奶粉、生病的花销以及尿不湿、衣物的购置方面.而家庭收入主要集中在1 000元以上的阶段,1 000~2 000元的比例为48.78%,2 000元以上的比例为42.07%.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到,多数家庭是可以支付小孩的日常抚养费用,少数低收入者以及特殊困难家庭相对而言支付小孩抚养费用比较困难.2.4.2 再生育家庭社会保障灾区很多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尤其是农村家庭.在面临巨灾时社会保障应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家庭面临压力下降.调查显示,询问再生育父母是否有任何一种保障水平时,76.22%的夫妻双方都有社会保险,而有15.24%比例的夫妻双方没有保险(详见表6).为了使问题更加清晰,增加了养老保险因素分析,因为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率都比较高.结果显示,66.46%的夫妻双方享有养老保险(震后国家购买),而有33.54%的夫妻未享有养老保险.说明基本的养老问题在农村,特别是灾区农村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子女才出生几年,自己年龄开始变大的情况下,养老保障问题越发凸显.对震区的阿坝州汶川县、绵阳市北川县以及广元市青川县进行实地调查,对“三川”地区再生育家庭面临的基本问题摸底了解,收到一手资料和数据.调查显示整个再生育问题可概括为再生育小孩的健康、教育问题和再生育家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健康问题,这里的健康问题涉及到再生育父母亲和小孩的双重健康(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再生育父母亲年龄(父亲平均43.8岁,母亲平均40.6岁)带来的身体健康困扰,加上地震沉重的心理打击,养育小孩“力不从心”;小孩健康随着时间有“下滑”趋势,再生育父母的年龄偏大还是第一大原因,表现出来的情况是小孩经常生病;访谈中也了解到部分再生育小孩呈现出或“极为安静”或“特别好动”的表现.2)教育问题,除了身体健康之外,子女的未来发展成为了其父母最关心的问题,而大部分再生育父母亲文化水平局限,其寄希望于学校教育,所以调查中教育支持是父母最大的期望,他们希望政府能给予一定的扶持.再生育小孩的教育问题已经是当前小孩的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也是长期的问题.3)家庭可持续问题,再生育家庭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是“核心”问题,健康和教育是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当然还涉及到许多方面,尤其家庭自身的复杂性(164个家庭中原配家庭数为134,比例为81.7%,重组家庭为26,比例为15.8%,单亲家庭为4,比例为2.4%),还是一个大问题.还有再生育父母亲的劳动力情况、健康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甚至户籍(调查发现不同地区户籍和城乡户籍小孩发展政策不一)影响.长期的社会保障未纳入灾后的公共政策之内,给灾后再生育家庭带来了一定影响,尽管小孩的出生给了家庭极大安慰,但再生育小孩面临的新一轮成长问题让“整个家庭很担心”.4)调查确实发现再生育家庭除了得到了再生育小孩的“安慰”,其它方面的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再生育家庭在发展过程中,在健康、教育等方面遇到阻碍从而引发社会问题的几率远远大于非在再生育家庭.为此,本文呼吁进一步的政策出台以惠及灾后再生育家庭,作为人口再生育的“延续政策”,减轻其负担.而新政策的出台,必然要建立在现状问题的摸底调查基础上,本研究即是震后再生育小孩和家庭现状调查的问题的梳理.当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将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而是抽取部分代表性问题进行分析.【相关文献】[1]马小娟.镜头下的再生一份汶川地震丧子家庭再生育孕妇特殊档案[J].人民公安,2010(11):58-59.[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 zwgk/2008-09/23/content_1103686.htm,2008-09-23.[3]陈勇.对西方环境移民研究中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5):70-75.[4]刘家强,车茂娟,唐青.灾后重建中的人口迁移问题研究[J].人口研究,2008,32(5):1-9.[5]沈茂英.汶川大地震极重灾区人口分布变动研究[J].西北人口,2009,30(4):67-72.[6]高晓路,陈田,樊杰.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地区的人口容量分析[J].地理学报,2010,65(2):164-176.[7]李含琳.甘肃陇南市灾后重建与人口迁移的现状及对策[J].甘肃理论学刊,2012(5):38-43.[8]杨成刚,张笑秋.巨灾后人口重建的路径分析:以汶川大地震重灾区为例[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3):63-66.[9]王子平.灾害社会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0]邹其嘉,王子平,陈非比,等.唐山地震灾区社会恢复与社会问题研究[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7:1-443.[11]王子平,葛素洁.地震灾害的社会性内容及救灾方略:兼论唐山地震救灾的历史经验[J].华北地震科学,1992,10(2):79-82.[12]程凯.汶川地震伤残人员灾后生存与发展的思考[J].人口与发展,2008,14(4):25-28.[13]胡务.汶川大地震致残人员康复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9(6):96-101.[14]周玲,付景华,孙娣.灾害中残疾人的媒介使用与信息沟通需求:以汶川地震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1 (5):58-63.[15]杨成刚,张笑秋.巨灾后人口重建的路径分析:以汶川大地震重灾区为例[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3):63-66.[16]孔屏,周利娜,刘娟.祖父母教养与孙子女情绪适应关系的实证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10(8):81-83.[17]梁业昌.现代家庭教育中隔代教育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2.[18]柯俊波.隔代教育家庭中教育冲突的个案研究:以C城市乐乐家为例[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13.[19]李雪莲.震后农村0~3岁再生育婴儿的家庭教养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20]王东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家庭生活恢复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3):58-63.。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长蒋巨峰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我省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对前一阶段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一致认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中共四川省委的统一指挥下,省政府反应迅速、决策果断,部署科学、领导有力,组织严密、紧张有序,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各项工作务实、扎实、落实,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高度负责,以人为本,亲民、爱民、为民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
人民信任政府、拥护政府、支持政府。
会议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安排并就加强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了意见。
会议认为,面对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特大地震灾害,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展开了气壮山河、艰苦卓绝的抗震救灾斗争并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在这场伟大的斗争中,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不畏艰险、英勇奋战,专业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人员、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广大志愿者迅速投身抗震救灾,地震灾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不屈不挠、自强自立、奋起自救,全国各地、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全力支持、无私援助,给予了我们战胜灾难的巨大精神动力、物质力量和极大鼓舞。
全省人民满怀感激之情,对此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会议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一手抓抗震救灾工作,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6.26•【文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前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安排。
会议认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直接指挥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顽强奋战,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民警勇挑重担,医疗卫生人员、新闻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志愿者迅速投身抗震救灾,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不屈不挠、奋起自救,全社会奉献爱心、倾力支援,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踊跃捐助,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
国际社会积极支援,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宝贵帮助。
经过顽强努力,最大限度地解救了被困群众,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初步得到安排,社会秩序保持总体稳定,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团结奋斗的伟大精神。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抓紧救治伤病人员,着力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全面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严防次生灾害,组织恢复生产,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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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