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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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3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3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安全的规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理机构的设立:规定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2.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安全组织、责任制、许可制、考核制等,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3.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现场防护措施、施工设备和器材的安全使用、作业操作规范等。

4. 突发事故预防与处理: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

5. 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规定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7. 安全记录和报告: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记录和报告,及时反馈施工安全情况。

通过建立和执行施工安全监理规程,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2)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1.0.3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2.0.2安全监理人员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2.0.3专业工程师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2.0.4安全监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5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2.0.6危险性较大工程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2.0.7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2.0.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2.0.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专项费用.3基本规定3.0.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3.0.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3.0.3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3.0.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3.0.5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3.0.6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B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4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4.1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4.1.1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1.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1.4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全面负责.4.1.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4.1.6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1,审查核验制度;2,检查验收制度;3,督促整改制度;4,工地例会制度;5,报告制度;6,教育培训制度;7,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8,其他为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的制度.____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监理工作职责____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____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工作防护设备,设施和常用检测工具.4.2.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3,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4,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9,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11,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1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13,可将部分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但本条中的第1-5款,及7款,11款不得委托.4.2.4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2,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5,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6,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7,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8,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9,填写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10,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台帐;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4.2.5专业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2,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4,负责就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负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5,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4.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2,做好检查记录.5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5.1安全监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____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5.1.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1、告急:铁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国务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爆炸物品管理、消防防洪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393号令)四、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五、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六、委托监理合同七、施工合同。

八、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九、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一、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监理工作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安全部分进行审查;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数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负责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的使用和设置。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6、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水、防水、防火、防爆措施、安全技术标准临时用电方案。

7、营业线并行段施工、重点控制工程、铺架工程的施安全措施。

8、瓦斯隧道预防瓦斯突出、喷射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9、基坑支护、水下工程、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细则、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对工地进行巡视检查时,应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当施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经多次指出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做出报告,并可向有关行政主要部门直接报告。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 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 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
•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 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 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一:建设与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了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

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八、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公章):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XXXXXXX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篇二:1.2、安全责任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监理,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慨述(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筑业从广义的概念来说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并安装机器设备。

长期以来,由于人员流动大、劳动对象复杂和劳动条件变化大等特点,建筑行业在各国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伤亡事故发生率一直位于各行业的前列.尤其是现代社会建设项目趋向大型化、高层化、复杂化,加之建设场地的多变性,使得建设工程生产特别是安全生产与其他生产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施工大多数在露天的环境中进行,所进行的活动必然受到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

恶劣的气候环境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生理或者心里上的疲劳,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事故。

2、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这一系统的安全性不仅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取决于各种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的状态.建设工程中的人、物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如果不及时排除,将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3、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

建筑业从业人员每一天所面对的都是一个几乎全新的物理工作环境,在完成一个建筑产品之后,又转移到下一个新项目的施工。

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4、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建筑业的主要制作者——现场施工人员,在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当他们面对各种具体的生产问题时一般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从而增加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的风险.5、工程建设中往往有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比较复杂。

仅施工现场就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

各种错综复杂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往往互相作用,构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重点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的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权责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与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同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教训。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三)参与工程施工安全评估,提出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四)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防止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五)建立安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六)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七)建立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八)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九)与相关行政部门和业主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十)参与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负责监督和指导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 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 (2)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 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 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 信息等各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
学习辅导资料
•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 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组织编写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以下简称《教材》), 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 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 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事关生命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三个代表"落到实处的体现。

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新兴的系统管理科学,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还是人才。

监理单位自身建设尤为重要,需要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他们既是管理的行家里手,又必须熟悉土建、电气、机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监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通过引进人才使队伍的专业配置合理,建立有效的培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地培训与学习,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来实现监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做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作,系统中要做的工作比较多,系统的问题亦需要逐一来解决,监理单位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

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做好哪些工作(1)健全监理公司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copy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2、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安全施工,预防为主。

二、责任分工: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3、安全监理工作,人人有责。

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安全规章制度;5、安全技术交底;6、培训上岗情况;7、项目总监主持检查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检查;8、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9、开工报告批准前,完成检查工作;10、检查记录必须项目总监签字。

四、安全监理预防重点:1、人员安全;2、支撑系统的安全;脚手架的安全;3、用电安全;4、防火;防毒;防爆炸。

五、安全预控监理工作:1、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预控;2、对安全监理预防重点进行预控;3、预控函件事前发出;4、填写预控函件跟踪记录。

六、重点安全验收检查:1、深基坑支护验收记录;2、其他需安全验收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记录;3、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验收情况的检查;4、填写检查记录表;;5、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6、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七、安全生产旁站监理:1、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2、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桩机等)的安装与拆除;3、高支模施工、模板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4、大模板的吊装、堆放;5、脚手架安装与拆除;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7、焊接工程安全保证措施;8、其他工程:爆破、挖孔桩及燧道等的气体测试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行业资料: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1、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 2 页共 6 页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监督严格”的原则,促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等各类施工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性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制度和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实现全面覆盖、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三)选聘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进行,及时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七)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八)与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督导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1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监理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指的是通过专业技术评审和备案程序,经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并在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中心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和纪律,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检查和备份,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职责、分工和纪律,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程序。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体系,定期检查、监测和评估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反馈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员工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畅通和高效。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和防范安全风险,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最新版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至工程的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一)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本合同段工程规模和特点,驻地办进场后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理岗位安全职责。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特点和高危作业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3、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学习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内容,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审查重点是:(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度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签订情况。

7、审查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8、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9、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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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汇编(监理部分)辽阳石油化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00四年二月八日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 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4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4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规 -----------------------------------5一、从业资格----------------------------------------------------------------5二、建设工程监理 ------------------------------------------------------------6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7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7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罚责 -------------------------------------------8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 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程序------------------------------------10第二部分:中油及中石化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质字[1999]第752号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质字[1999]第103号 ---------------13 第一章 HSE管理体系建立指南 ----------------------------------------------14第二章中油关于炼油化工企业动火安全措施 ---------------------------30第三章中石化关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质责 ---------------------------32第三部分: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辽化石油化纤公司文件--------辽化司发[1997]第214号 ----------------------33 第一章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34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34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34第二章主管领导及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 --------------------------------34一、公司二级单位工程(基建)副(院处)长安全职责-------------------34二、全体职工安全职责-------------------------------------------------------34第四部分:条例解释及工程监理典型案例评析第一章条例解释 --------------------------------------------------------------36一、工程监理单位-----------------------------------------------------------36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36三、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40四、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44第二章工程监理典型案例评析 --------------------------------------------47 案例一某炼油厂延迟焦化改造工程吊车倒塌事故案----------------------------------------------------------47 案例二某大学新校区屋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支模架坍塌事故案--------------------------------------------------------49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第一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一、从业资格。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执业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监理(一)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二)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三)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五)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六)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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