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6】52号 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器材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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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一、免税对象
本免税细则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器的航空器材(以下简称“航材”)。

免税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发动机、零部件、维修工具及航空电子设备等。

二、免税条件
进口航材必须为全新、未使用状态,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及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进口航材需通过海关严格监管,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及质量证书。

免税进口航材仅供民用航空器使用,不得转售或用于其他非民用航空用途。

三、免税时间
免税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航材可享受免税优惠。

四、免税内容
本细则所指的免税内容,是指进口航材在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五、免税申请
免税申请由航材的进口方或代理方向海关提出。

申请时需提供航材的清单、用途说明、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海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免税条件后,给予免税放行。

六、免税监管
免税进口的航材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确保其用途符合免税条件。

若发现免税航材被转售或用于非民用航空用途,将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相应税款。

七、政策目的
本免税细则的制定,旨在鼓励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促进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政策效果
通过实施免税政策,预期将带动我国民用航空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经济、便捷的航空服务。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从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的迈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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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8•【文号】国税函[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7.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34号)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金额(万元)│地址│├──┼─────────────────┼────────┼──────────┤│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0│上海市卢湾区│├──┼─────────────────┼────────┼──────────┤│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650│上海市浦东新区│├──┼─────────────────┼────────┼──────────┤│ 3│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170│上海市浦东新区│├──┼─────────────────┼────────┼──────────┤│ 4│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5│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6│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50│上海市浦东新区│├──┼─────────────────┼────────┼──────────┤│ 7│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新区│├──┼─────────────────┼────────┼──────────┤│ 8│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00│上海市黄埔区│├──┼─────────────────┼────────┼──────────┤│ 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60│上海市徐汇区│├──┼─────────────────┼────────┼──────────┤│ 10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60│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普陀区│├──┼─────────────────┼────────┼──────────┤│ 12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10│上海市普陀区│├──┼─────────────────┼────────┼──────────┤│ 13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10│上海市杨浦区│├──┼─────────────────┼────────┼──────────┤│ 14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90│江苏省南京市│├──┼─────────────────┼────────┼──────────┤│ 15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江苏省无锡市│├──┼─────────────────┼────────┼──────────┤│ 1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90│江苏省镇江市│├──┼─────────────────┼────────┼──────────┤│ 17 │澄西船舶修造厂│180│江苏省江阴市│├──┼─────────────────┼────────┼──────────┤│ 18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150│广东省广州市│├──┼─────────────────┼────────┼──────────┤│ 19 │广州造船厂│10│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10│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西桂江造船厂│30│广西梧州市│├──┼─────────────────┼────────┼──────────┤│ 22 │华南船舶机械厂│20│广西梧州市│├──┼─────────────────┼────────┼──────────┤│ 23 │西江造船厂│20│广西柳州市│├──┼─────────────────┼────────┼──────────┤│ 24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10│安徽省安庆市│├──┼─────────────────┼────────┼──────────┤│ 25 │江西航海仪器厂│10│江西省瑞昌市│├──┼─────────────────┼────────┼──────────┤│ 26 │江西朝阳机械厂│10│江西省彭泽县│├──┼─────────────────┼────────┼──────────┤│ 27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80│江西省九江市│├──┼─────────────────┼────────┼──────────┤│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560│北京市海淀区│├──┼─────────────────┼────────┼──────────┤│ 2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0│北京市海淀区│││船舶系统工程部│││├──┼─────────────────┼────────┼──────────┤│ 30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40│北京市海淀区│├──┼─────────────────┼────────┼──────────┤│ 31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20│北京市海淀区│├──┼─────────────────┼────────┼──────────┤││ 合计│4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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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56号
【发文日期】2007-01-15
【实施时间】2007-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税比例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署税发[2006]38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
税比例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6]389号2006年8月25日)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门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署税发[2005]47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函[2006]203号),将有关具体管理规定通知海海关执行。

现将经财政部核定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2006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航空器材(包括用于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飞机维修所需的全部航空器材)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税比例(详见附件)印发你关。

有关减税方式及减征税仍按署税发[2005]479号通知和署税函[2006]203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经核准的12家航空公司名单、减税比例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财关税[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海关总署: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106902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250元/吨│1千克=0.988升││││元/吨││││├────┼──────────────────┼──────┤│││2203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220元/吨│││││美元/吨│││├─┼────┼──────────────────┼──────┼─────────┤││22041000│葡萄汽酒│10%││├─┼────┼──────────────────┼──────┼─────────┤││220421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10%││├─┼────┼──────────────────┼──────┼─────────┤││22042900│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10%││├─┼────┼──────────────────┼──────┼─────────┤││22043000│其他酿酒葡萄汁│10%││├─┼────┼──────────────────┼──────┼─────────┤││22051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10%││├─┼────┼──────────────────┼──────┼─────────┤││22059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22060000│其他发酵饮料│10%││├─┼────┼──────────────────┼──────┼─────────┤││22071000│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5%││├─┼────┼──────────────────┼──────┼─────────┤││22072000│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5%││├─┼────┼──────────────────┼──────┼─────────┤││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20%+1元/公│1升=0.912千克│││││斤││├─┼────┼──────────────────┼──────┤│││22083000│威士忌酒│20%+1元/公││││││斤││├─┼────┼──────────────────┼──────┤│││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20%+1元/公││││││斤││├─┼────┼──────────────────┼──────┤│││22085000│杜松子酒│20%+1元/公││││││斤││├─┼────┼──────────────────┼──────┤│││22086000│伏特加酒│20%+1元/公││││││斤││├─┼────┼──────────────────┼──────┤│││22087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20%+1元/公││││││斥││├─┼────┼──────────────────┼──────┤│││22089010│龙舌兰酒│20%+1元/公││││││斤││├─┼────┼──────────────────┼──────┼─────────┤│││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5%│││├────┼──────────────────┼──────┼─────────┤││22089090│薯类蒸馏酒│20%+1元/公│1升=0.912千克│││││斤││││├──────────────────┼──────┤││││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20%+1元/公││││││斤││├─┼────┼──────────────────┼──────┼─────────┤││24021000│烟草制的雪茄烟│4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45%+150元/│1标准条=200支;1标││││50元人民币│标准箱│准箱=5万支││├────┼──────────────────┼──────┤│││2402200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30%+150元/│││││&1t;50元人民币│标准箱││├─┼────┼──────────────────┼──────┤││││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45%+150元/│││││价格≥50元人民币│标准箱│││├────┼──────────────────┼──────┤│││24029000│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30%+150元/│││││价格<50元人民币│标准箱││││├──────────────────┼──────┼─────────┤│││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40%││├─┼────┼──────────────────┼──────┼─────────┤││24031000│供吸用的烟草│30%││└─┴────┴──────────────────┴──────┴─────────┘续上表┌─┬────┬──────────┬─────────┬───────────┐││24039100│“均化”或“再造”烟│30%│││││草│││├─┼────┼──────────┼─────────┼───────────┤│eX│2403990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30%│││││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271011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2元/升│1千克=1.388升│├─┼────┼──────────┼─────────┼───────────┤││27101921│轻柴油│0.1元/升│1千克=1.176升│├─┼────┼──────────┼─────────┼───────────┤││27101911│航空煤油│0.1元/升,暂缓征│1千克=1.246升│││││收││├─┼────┼──────────┼─────────┼───────────┤││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385升│││││0.06元/升征收││├─┼────┼──────────┼─────────┼───────────┤││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0.2元/升,减按│1千克=1.282升││││油、抽提溶剂油│0.06元/升征收│││├────┼──────────┼─────────┼───────────┤││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126升│││││0.06元/升征收││├─┼────┼──────────┼─────────┼───────────┤││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减按│蜡油:350℃以下镏出物│││││0.03元/升征收│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ex│3302109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5%│││││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0.5%以上│││├─┼────┼──────────┼─────────┼───────────┤││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30%││├─┼────┼──────────┼─────────┼───────────┤││33041000│唇用化妆品│30%│││├────┼──────────┼─────────┼───────────┤││33042000│眼用化妆品│30%││├─┼────┼──────────┼─────────┼───────────┤││33043000│指(趾)甲化妆品│30%││├─┼────┼──────────┼─────────┼───────────┤││330491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0%││├─┼────┼──────────┼─────────┼───────────┤│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30%│││││品除外)│││├─┼────┼──────────┼─────────┼───────────┤││36041000│烟花,爆竹│15%││├─┼────┼──────────┼─────────┼───────────┤││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0│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子午线轮胎││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3%│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子午线轮胎││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40112000│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0│││││子午线轮胎│││││├──────────┼─────────┤││││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非│3%│││││子午线轮胎│││├─┼────┼──────────┼─────────┤│││40114000│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3%│││││轮胎│││├─┼────┼──────────┼─────────┤│││40116100│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0│││││轮胎│││││├──────────┼─────────┤││││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3%│││││线轮胎│││├─┼────┼──────────┼─────────┤│││40116200│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0│││││轮胎│││││├──────────┼─────────┤││││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3%│││││线轮胎│││└─┴────┴──────────┴─────────┴───────────┘续上表┌─┬────┬──────────────────┬──────┬─────────┐│││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0│││├────┼──────────────────┼──────┤│││40116300│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0│││├────┼──────────────────┼──────┤│││40116900│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2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3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4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9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22090│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0│││├────┼──────────────────┼──────┤│││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0│││├────┼──────────────────┼──────┤│││4012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3%││├─┼────┼──────────────────┼──────┼─────────┤││40131000│汽车轮胎用橡胶内胎│3%││├─┼────┼──────────────────┼──────┼─────────┤││40139090│其他橡胶内胎│3%││├─┼────┼──────────────────┼──────┼─────────┤││44091010│针叶木地板条(块)│5%││├─┼────┼──────────────────┼──────┼─────────┤││44092019│非针叶木地板条(块)│5%││├─┼────┼──────────────────┼──────┼─────────┤││44190031│木制一次性筷子│5%││├─┼────┼──────────────────┼──────┼─────────┤││71011011│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10%││├─┼────┼──────────────────┼──────┼─────────┤││71011019│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10%││├─┼────┼──────────────────┼──────┼─────────┤││71011091│其他天然黑珍珠│10%││├─┼────┼──────────────────┼──────┼─────────┤││71011099│其他天然珍珠│10%││├─┼────┼──────────────────┼──────┼─────────┤││71012110│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190│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210│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290│其他已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31000│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10%││├─┼────┼──────────────────┼──────┼─────────┤││71039100│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10%││├─┼────┼──────────────────┼──────┼─────────┤││71039910│经其他加工的翡翠│10%││├─┼────┼──────────────────┼──────┼─────────┤││71039990│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10%││├─┼────┼──────────────────┼──────┼─────────┤││71042090│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10%││├─┼────┼──────────────────┼──────┼─────────┤││71049019│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10%││├─┼────┼──────────────────┼──────┼─────────┤││71049099│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10%││├─┼────┼──────────────────┼──────┼─────────┤││71059000│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10%││└─┴────┴──────────────────┴──────┴─────────┘续上表┌─┬───────┬───────────────────┬────┬───────┐││71132090│其他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10%││├─┼───────┼───────────────────┼────┼───────┤││71161000│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10%││├─┼───────┼───────────────────┼────┼───────┤││7l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品│10%││├─┼───────┼───────────────────┼────┼───────┤│ex│87021092│20≤座≤23柴油客车│5%││├─┼───────┼───────────────────┼────┼───────┤││87021093│10≤座≤19柴油客车│5%││├─┼───────┼───────────────────┼────┼───────┤│ex│87029020│20≤座≤23非柴油客车│5%││├─┼───────┼───────────────────┼────┼───────┤││87029030│l0≤座≤19非柴油客车│5%││├─┼───────┼───────────────────┼────┼───────┤││87032130│排气量≤l升的小轿车│3%││├─┼───────┼───────────────────┼────┼───────┤││87032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3%││├─┼───────┼───────────────────┼────┼───────┤││87032230│l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87032240│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87032250│l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87032290│l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87032314│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8703231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87032316│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87032319│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87032334│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2335│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87032336│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87032339│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87032430│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87032440│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87032450│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870324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0%││││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87033130│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87033140│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87033150│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87033190│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87033230│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87033240│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续上表┌─┬──────┬──────────────────────┬────┬────┐│││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87033250│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87033290│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3330│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8703334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8703335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870333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其他型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87039000│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0││├─┼──────┼──────────────────────┼────┼────┤││87111000│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10│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20│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30│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40│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50│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3010│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续上表┌─┬────┬──────────────────┬──────┬─────────┐││87113020│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10%│││││踏两用车│││├─┼────┼──────────────────┼──────┼─────────┤││87114000│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10%│││││踏两用车│││├─┼────┼──────────────────┼──────┼─────────┤││87115000│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87119010│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0││├─┼────┼──────────────────┼──────┼─────────┤│││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87119090│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3%│││││车│││├─┼────┼──────────────────┼──────┼─────────┤│ex│89039100│机动帆船│10%│长度大于8米小于│├─┼────┼──────────────────┼──────┼─────────┤│ex│89039200│汽艇│10%│90米│├─┼────┼──────────────────┼──────┤││ex│89039900│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10%││├─┼────┼──────────────────┼──────┼─────────┤│eX│91011100│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1200│光电显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1900│其他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2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2100│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2900│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900│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20%│││││人民币/块│││├─┼────┼──────────────────┼──────┼─────────┤│eX│91022100│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20%│││││≥10000元人民币/块│││。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财关税[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财政部财关税[2006]52号)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6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用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审核,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列各航空公司进口全部航材(包括执行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全部飞机维修所需航材)减征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如下:┌────┬────────────────────────┬──────────────────────┐│序号│航空公司名称│2006年进口航材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比││││例│├────┼────────────────────────┼──────────────────────┤│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38.6%│├────┼────────────────────────┼──────────────────────┤│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34.0%│├────┼────────────────────────┼──────────────────────┤│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7.8%│└────┴────────────────────────┴──────────────────────┘续表┌────┬────────────────────────┬──────────────────────┐│序号│航空公司名称│2006年进口航材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比││││例│├────┼────────────────────────┼──────────────────────┤│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4%│├────┼────────────────────────┼──────────────────────┤│5│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6%│├────┼────────────────────────┼──────────────────────┤│6│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4.7%│├────┼────────────────────────┼──────────────────────┤│7│厦门航空有限公司│17.7%│├────┼────────────────────────┼──────────────────────┤│8│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100.0%│├────┼────────────────────────┼──────────────────────┤│9│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99.4%│├────┼────────────────────────┼──────────────────────┤│10│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1.9%│├────┼────────────────────────┼──────────────────────┤│11│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8%│├────┼────────────────────────┼──────────────────────┤│12│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100.0%│└────┴────────────────────────┴──────────────────────┘*注: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口径包括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航材包修的税收征管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航材包修”,是指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由包修服务供应商在包修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换航材的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国内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约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支付“一揽子”包修费。

修理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送包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维修后再退还国内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交换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包修服务供应商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其他可用航材用以替换,可用航材和损坏航材的所有权发生互换。

二、海关对包修合同项下支付的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航材征税。

海关按“修理物品”方式对实际进出境航材进行监管,以各期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征税对象,征税周期为国内航空公司按照包修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包修费周期。

三、国内航空公司在申请办理航材包修业务前,需提供航材包修合同、备件清单、书面说明(包括包修范围、维修方式、维修费用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资料,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附件1)提交国内航空公司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现场(以下称“属地海关”),同时做好航材包修业务档案备海关核查。

四、国内航空公司在航材包修业务下实际进出境航材进行申报时,应在进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填写“1300修理物品”;在“备注栏”栏目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航材包修”字样、航材包修合同号;在“合同协议号”栏目填写包修合同号。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署税[1999]326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署税〔1999〕32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4020空载重量超过45吨的飞机,也包括税号88024010中空载重量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详见1999年版税则中的《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飞机,各期付税时,应按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但适用税率的飞机技术指标,应按财税字〔1999〕6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即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飞机原进口日所应实行的税率,也按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飞机同期所适用的税率确定:1997年10月1日前进口的关税按3%计征;1997年10月1日起进口的关税按暂定税率1%计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472号文)的规定需要补税的飞机,尚未补征或收取保证金的,准予按本文一、二条的规定核定税率结案,但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号)附件财政部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13日财税字〔1999〕6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09•【文号】财关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

本规定的支线是指从支线机场始发或到达支线机场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距离较短或运量较小的航段。

支线机场是指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航段纳入支线的具体范围:(一)省(自治区)内的航段或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

(二)航段至少一端连接支线机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
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2.22
•【文号】国税函[2006]203号
•【施行日期】2006.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6]203号2006年2月22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2.22
施行日期2006.02.22
文号国税函[2006]203号
主题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03号2006年2月22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1999年9月20日)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构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六)进口设备清单;(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九)验资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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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53号)
海关总署、民航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9日
——结束——。

海关总署署税发2005 479号文

海关总署署税发2005 479号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21日署税发[2005]47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商总署制定了《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2)。

根据该暂行规定,经与民航总局研究,并征求有关海关和航空企业的意见,总署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63号),2005年核准10家航空公司享受用于维修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的进口航空器材的免税优惠政策。

10家航空公司的名单、减税比例及主管海关名单详见附件3。

二、由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数量大、批次多、时间紧,为简化手续并加快通关速度,《管理规定》采取由进口地海关先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有关进口货物,后由主管海关按季度凭所辖航空公司提交的有关进口单证及代理进口协议等文件,按规定向有关进口地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税手续的方式实施管理。

请各有关海关注意加强联系配合和管理,以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凭进口税款保证金或直接征税方式进口并符合规定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准予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减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已征收的税款保证金或税款。

四、今后每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航空公司及其减税比例,由总署另行通知。

【老会计经验】民航旧设备出口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民航旧设备出口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民航旧设备出口的税务处理民航设备使用年限较长,如飞机、起落架等可达到20年,因此相当多的民航设备在使用一定年限后仍可出口继续利用。

同时,民航设备一般价值较高,如飞机整机达数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高昂的价格和对成本的考虑等因素也使得民航设备的需求者在一定程度上将目光转向民航旧设备(按照行业惯例,以下对旧设备称为旧航材)。

在民航设备市场日趋国际化的今天,旧航材出口市场日趋活跃。

但长期以来,对于旧航材出口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盲目操作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旧航材市场的发展。

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文的发布,无疑给旧航材出口市场带来了生机,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积极开展旧航材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25日发布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该办法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就旧设备出口退(免)税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具体内容涉及旧设备范围的界定、出口方式、退(免)税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应提供的资料等。

按照该政策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购买作为销售之用但长期未销售而变陈旧的设备,不按照上述政策处理,而按照一般货物办理免税或出口退税(含免、抵、退税)手续。

在这里,使用过是判别旧设备的一个重要标准。

而出口则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方式。

下面分以自用和外购两种方式对旧航材出口的税务处理分别进行介绍。

出口自用旧航材的税务处理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时,将会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的税务处理上而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当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出口自用旧航材,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税(即原购进航材时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退还),但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航材的出口免税申报。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6年9月20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6年9月20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6年9月20日)佚名【期刊名称】《税收征纳》【年(卷),期】2006(000)011【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总页数】1页(PI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5【相关文献】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J],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8年11月20日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J],3.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J], 无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J], 无5.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医保局版权局银保监(发改就业[2021]396号)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
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标 签】适用退税率,进出口商品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6﹞33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实施时间】2006-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小学生航空科普教育之我见

小学生航空科普教育之我见

小学生航空科普教育之我见摘要:本文根据目前我国航空公司普遍存在的航材进口管理问题,并结合我国航材关于支线航材进口税收的相关规定,提出集团航材进口业务管理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措施。

关键词:航空器材进口业务税收管理航材是航空公司最大的资金消耗和资产类型之一,也是影响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之一。

航材进口管理涵盖了质量证书管理、订单处理、物流管理、计划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各项。

本文通过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航空材料的共享联盟和加强航材的计划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来加强航空器材的材料管理,接着简述了航空器材进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来加强管理,以此来建立和完善航空公司的航材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加强航空器材的材料管理航空器材本身就依赖于进口,从航材的采购到修理的各个关节都加大费用支出,其中最大的要属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其次是进口报关费、运输费用、保险费用。

因此要管理好航空器材的进口业务,首先要管理好材料,减少成本。

航材成本是构成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运营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已经被国内外航空公司列为重点控制目标,同时也是被认为最有潜力的成本控制点。

(一)加强航材管理人员的培训过去航空部门都没有重视航空人员的培训工作,导致了许多航材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知识和技术。

从业人员不仅应具备航空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国际商务、法律、金融、保险、运输、海关以及外语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我们应该在管理上加强对他们的再教育,加强他们对航空器材的管理。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如今我国AOG订货比例、最佳库存量、航材保证率、经济订货批量、库存周转率等都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没有对航材供应网络,库存总量,库存周转时间,航材发付率,计算机管理软件及厂商的工作方法等进行有效地评估。

我们可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航材,在网上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最理想的航材,监控库存航材数量、质量等情况,较准确地测出航材消耗规律以提供及时、准确的航材信息,便于实现实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真正实现高水平的航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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