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服: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10-05-29
中国服装:2010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0-03-05
证券简称:中国服装 证券代码:000902 公告编号:2010-007中国服装股份有限2010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2010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为12700万元,具体如下: (1)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单位:元企业名称 交易内容 定价政策 2009年交易金额 2010年预计金额汉帛(中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市场定价 52,335,296.96 100,000,000杭州汇丽制衣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市场定价 500,760.26 20,000,000汉帛(中国)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 市场定价 1,587,594.02 5,000,000(2)采购物资或接收劳务企业名称 交易内容 定价政策 2009年交易金额 2010年预计金额汉帛(中国)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市场定价 1,001,025.64 2,000,000一、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汉帛(中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人代表:高志伟,注册资本:7100万美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营范围:绣花工艺服装,针织服装,丝绸工艺绣品,床上用品,日用工艺绣品制造,针织原料及服装面料加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
汉帛(中国)有限公司履约能力良好。
汉帛(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杭州汇丽制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杭州汇丽制衣有限公司为汉帛(中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戴建坤,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营范围:绣花工艺服装,针织服装,丝绸工艺绣品,床上用品,日用工艺绣品制造,针织原料及服装面料加工等,履约能力:良好。
关联关系:同一母公司下属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
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
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秦岭破产重整
●2010-09-10 冀东水泥 *ST秦岭5000万股司法划入冀东水泥(000401)因参与*ST秦岭(600217)重整计划,依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9月8日办理了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持有*ST秦岭无限售流通股5000万股的划转手续,划转该5000万股*ST秦岭股票至公司证券账户。
至此,公司持有*ST秦岭股份1.73亿股,占*ST秦岭总股本的26.13%,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耀县水泥厂持有*ST秦岭5911万股,占*ST秦岭总股本的8.95 %。
按照铜川中院批准的秦岭水泥《重整计划》,耀县水泥厂应让渡其所持有*ST秦岭7048万股。
目前耀水所持秦岭水泥部分股份尚处于冻结状态,其应让渡股份尚有2048万股未划转,耀县水泥厂正在办理所持*ST秦岭股份的冻结解除手续,其应让渡的2048万股随后进行划转。
●2010-07-02 冀东着手*ST秦岭业务整合虽然冀东水泥(000401)对*ST秦岭(600217)的资产注入暂因方案不成熟而执行延后,但冀东对于*ST秦岭在业务方面的整合已经悄然展开。
根据*ST秦岭2日公告,公司与冀东海德堡水泥(泾阳)有限公司签署《熟料购销合同》,向冀东海德堡水泥(泾阳)有限公司销售水泥熟料。
根据泾阳公司协议,*ST秦岭将向泾阳公司销售水泥熟料5万吨,总价为1200万元,预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
*ST秦岭第一大股东冀东水泥持有泾阳公司50%股权。
同时,公司还将向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将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合同,*ST秦岭将向凤翔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约130人,期限为三年。
冀东水泥持有凤翔公司90%股权。
“无论是《熟料购销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估计都是冀东在参与重组*ST秦岭时就对铜川市政府做出的承诺。
”行业人士认为,冀东此举的经济效益尚难估计,重要的是解决*ST秦岭重组的员工安置问题,而形成了这样的关联交易,未来冀东在陕的资产注入预计也就更加明确了。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0-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ST中服: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1
股票简称:“*ST中服”股票代码:000902 公告编号:2011-008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3月17日在北京召开。
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亲自出席的有梁勇、潘忠祥、战英杰、冯德虎、张伟良、钱宗宝、孙瑞哲、戚聿东、虞世全,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梁勇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10年度工作报告》。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母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12,091,852.2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7,324,545.1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9,416,397.38元。
由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财务审计机构。
经审议9名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上议案。
ST中服:201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0-27
股票简称:“*ST中服”股票代码:000902 公告编号:2010- 057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26日上午9点30分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17层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勇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5,322,2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57%;其中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5,322,2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57%。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5,322,2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孙广亮、林恩克进行了现场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0月26日。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告范文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告范文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蓬勃发展之余也面临着股权转让的问题。
股权转让是一种企业的股东在出售或购买企业股份时所进行的交易,是企业经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企业往往会发布公告来告知股东、社会各界以及潜在股东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一、公告全文为了更好地说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以下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公告的全文:尊敬的股东:本公司为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企业形象,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全体股东会投票表决,已决定进行公司部分股权的转让事宜,现召开公告如下:一、转让时间:本次股权转让活动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开始。
二、转让标的: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公司原始注册资本的40%,即公司总股本的40%,即8,000,000股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本次股权转让标的总价为240,000,000元人民币,按照转让总价款的总额30%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作为定金付款,余款在资产交割前2个工作日内清偿。
四、转让方式:本次股权转让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具体竞价方式请参见本次股权转让公告附件。
五、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合法设立的公司或个人;(2)有与本次交易金额相符的经济实力;(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报名及交纳保证金:有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的投资者,请于202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15:00前在本公司指定交易银行开立指定账户缴纳拨备金5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
七、其他事项:1、本公告是本次股权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的投资者必须对本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解和熟悉,禁止以任何理由无视本公告内容达成交易。
2、本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保留对竞价方的选择权,竞价方之间并无优先顺序。
3、所有本次公告的内容均可能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性规定的约束,本公司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和最终修改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sh)股份划转办理过户登记流程
上市公司(sh)股份划转办理过户登记流程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未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依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之“6、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下称《股份协议转让业务》);2、过户登记:根据《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中规定的“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提交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3、收费:包括印花税和过户费。
印花税,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过户费,按照《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计收标准缴纳。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依据: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下称《收购登记指南》)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临时保管:依据《收购登记指南》之“第一章协议收购”中关于临时保管的规定办理股份的临时保管。
3、过户登记:依据《收购登记指南》之“第一章协议收购”中“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提交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4、收费:包括印花税和过户费。
印花税,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过户费,按照《收购登记指南》的计收标准缴纳。
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定办理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请参考本公司《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指南》。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一)查询股份持有人(即转出方)持有股份情况1、证券查询申请表(现场填写);2、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3、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g∣o友于定向发行优先股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的公否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注:如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使用XBRL编制工具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在BPM报送端选择对应类别上传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不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对A股交易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作进一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公司在上海市场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下调20%,从按成交面额的0.375‰收取,调整降为按成交面额的0.3‰收取。
证券公司收取并留存的上海市场A股交易过户费,同比例下调20%。
二、深圳市场A股交易过户费的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0255‰收取,维持不变。
三、A股非交易过户费、以及除A股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业务引起的股票过户收费(如权证行权股票过户费、ETF申赎涉及组合证券过户费等)按其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维持不变。
四、请相关市场参与者注意业务收费变化,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结束——。
全国股转系统在审企业情况表 5月29日
主办券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4 15 16 17 18 19 21 22 23 24 25 26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3 54 帝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捷四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三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恒屹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荣成青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能祥赢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鹤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竹林松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泽盈丰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博旺兴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安泰可耐特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佳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哲管理咨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迪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环境卫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克里爱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佳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所属省份 广东 北京 湖北 广东 湖北 贵州 江西 广东 山东 内蒙古 山东 安徽 北京 浙江 广东 河南 广东 北京 天津 湖北 河北 福建 江苏 内蒙古 北京 山西 河南 浙江 云南 江苏 江苏 上海 浙江 甘肃 上海 浙江 江苏 湖北 湖北 山东 浙江 江苏 陕西 山东 江苏 所属行业 名称 水上运输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医药制造业 农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农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他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零售业 商务服务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货币金融服务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批发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批发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教育 中山证券 申万宏源 太平洋证券 广发证券 华泰证券 中山证券 平安证券 长城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招商证券 太平洋证券 民生证券 财通证券 中山证券 长江证券 国信证券 东北证券 申万宏源 海通证券 天风证券 金元证券 西部证券 大通证券 东兴证券 金元证券 中原证券 财通证券 国海证券 华安证券 国信证券 申万宏源 国信证券 华龙证券 德邦证券 上海证券 安信证券 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 齐鲁证券 中信建投 东吴证券 西部证券 广发证券 长江证券 项目负责人 崔垒 周毅 张喆 方创辉 何双一 何黎辉 毛明 温波 张元成 左宏凯 王元波 王春晓 于春宇 王鲁健 崔垒 刘淑娟 陈勇 刘金鑫 邱枫 王一 韩中福 王健 张永军 蒋生元 樊潇婷 孙维东 张恒 顾磊 王河 刘海荣 张庆 孙晓峰 钟德颂 朱宗云 刘涛涛 马奕彤 付允 于汛 于汛 张爱萍 尹笑瑜 陆圣江 张永军 周春晓 熊梦雪 名称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涯、段海英、严爽 吴旭敏、赵珞 刘力、王曦 段海英、严爽、赵涯 刘艳、赵永刚 黄侦武、赵永刚 王永强、支毅 孔雨泉、熊洁 成焘、李伟 张鼎映、张冉 靳如悦、王蕊 郭峻珲、彭晓燕 杜红波、李伟 陈新城、胡娴 李书贵、张立丹 刘力铱、潘修平 尚宏金、涂成洲 裴虹博 、裴虹博 名称 签字注册会计师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辛瑛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汪明卉、徐超玉 李建树、罗亮 王翼初、谢岷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同时发 行 (是/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审查进度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反馈意见回复审查
RST公司股权转让告知书及回函
RST公司股权转让告知书及回函尊敬的受让方:由此函通知,本函是有关于RST公司股权转让的告知书。
根据我们之间的协议,我方打算将RST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你作为受让方。
在此,我方向你提供以下的重要信息和条款:1. 股权转让方面:- 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RST公司- 转让方:[转让方姓名/公司名称]- 受让方:[受让方姓名/公司名称]- 转让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金额:[转让金额]- 转让方式:[转让方式]2. 条款和条件:- 受让方需在收到本函后[指定时间内]确认股权转让的意向。
- 受让方需支付全额股权转让金额。
- 受让方获得转让后的股权所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 受让方同意接受并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请您在收到本函后务必确认是否接受股权转让,并在[指定时间内]支付转让金额。
您的确认和付款将视为对本函所述的条款和条件的接受和承诺。
请您在收到本函后签署回函并将其发送至以下地址:[联系地址]。
对于该股权转让,请您注意下列事项:- 请咨询合适的法律和财务专家,以确保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 本函所述的信息仅用于告知目的,不代表应遵循的正式合同,具体交易条款和条件待进一步商议和签订。
感谢您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关注和合作。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转让方姓名/公司名称][转让方联系信息]回函确认:受让方确认收到上述RST公司股权转让告知书,并同意接受转让的股权。
受让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请签署并将回函发送至以下地址:[联系地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提高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作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部署,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拟将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予以合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境外投资者开立的股份转让账户分别与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 股账户)合并。
合并后境内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A 股账户通用,统称A 股账户;境外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B 股账户通用,统称B 股账户。
合并后的账户交易权限、开户方式、退市公司确权等相关业务变化参照《关于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办理。
二、请各证券公司按照《关于账户合并技术数据接口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于2009 年4 月10 日前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届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组织进行测试。
附件:1、关于账户合并及结算模式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2、关于账户合并技术数据接口的说明联系方式:技术:*************E-Mail:********************.cn业务:*************E-Mail:********************.cn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关于账户合并及结算模式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一、证券账户适用范围账户合并后,各类证券账户的适用范围变化如下:账户合并后适用范围一览表投资者类别合并前账户名称合并前适用范围合并后账户名称合并后适用范围境内个人投资者A股账户A 股、基金、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A 股账户A 股、基金、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代办转让A 类股份、代办转让B 类股份、报价转让股份股份转让账户代办转让A 类股份、代办转让B 类股份、报价转让股份代办转让A 类股份、代办转让B 类股份、报价转让股份B股账户B股B股账户B 股、代办转让B 类股份境内机构A股账户A 股、基金、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A股账户A 股、基金、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代办转让A 类股份、报价转让股份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代办转让A 类股份、报价转让股份境外投资者B股账户B 股B股账户B 股、代办转让B 类股份股份转让账户代办转让B 类股份二、证券账户管理1、自2009 年X 月X 日起,停止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2024年股权转让居间服务补充条款明确协议
2024年股权转让居间服务补充条款明确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居间服务补充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补充协议的效力2. 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2.1 服务范围2.2 服务期限2.3 服务费用3. 股权转让的具体条款3.1 股权转让价格3.2 股权转让方式3.3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4. 居间方的义务与责任4.1 诚实守信4.2 保密义务4.3 协助办理相关手续5. 股权转让方的义务与责任5.1 股权真实性5.2 股权权属清晰5.3 配合居间方完成交易6. 受让方的义务与责任6.1 支付股权转让款6.2 配合完成股权转让手续6.3 遵守法律法规7. 违约责任7.1 居间方的违约责任7.2 股权转让方的违约责任7.3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责任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认定11.2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1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合同签订地法律12.2 国际法律冲突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送达13.3 合同的副本14. 签字盖章14.1 各方签字盖章14.2 签字盖章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居间服务补充条款1.1 定义与解释本补充条款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股权转让居间服务所达成的共识,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补充条款适用于居间方为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股权转让居间服务的全过程。
1.3 补充协议的效力本补充条款与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补充条款。
第二条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2.1 服务范围居间方应负责寻找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助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洽谈,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咨询、协调和见证等服务。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摘要:1.终止上市股票的概述2.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3.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具体安排4.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正文:一、终止上市股票的概述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并进入全国股转公司退市板块进行挂牌转让。
其中包括了*ST 宏图(原股票代码:600122;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69)、银河退(原股票代码:000806;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73)、新文退(原股票代码:300336;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80)、*ST 天润(原股票代码:002113;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97)、st 蓝光(原股票代码:600466;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65)以及中潜退(原股票代码:300526;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85)、ST 美置(原股票代码:000667;退市板块股票代码:400186)等。
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对于这些终止上市的股票,其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如下:1.股份确权:持有上述股票的投资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开户证券营业部提交确权申请,以确认其股票持有人的身份。
2.股份登记:在完成股份确权后,投资者需将其股票登记在全国股转公司的退市板块证券账户中。
3.股票托管:在完成股份登记后,投资者需将其股票托管在其开户证券营业部。
三、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具体安排上述手续的具体安排如下:1.股份确权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退市板块股票挂牌之日止。
2.股份登记时间:自退市板块股票挂牌之日起至登记截止日止。
3.股票托管时间:自退市板块股票挂牌之日起至托管截止日止。
四、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1.投资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否则将影响其股票的交易和权益。
2.投资者进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前往其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
3.投资者不要注销退市板块证券账户,否则将导致股份无法入账,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7.doc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7股票简称:“*ST中服”股票代码:000902 公告编号:2010-021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中国服装或本公司:指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服天成:指北京中服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晓东工贸:指北京晓东工贸有限公司二、交易概述本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服天成60%的股权转让给晓东工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013,360元。
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待本次董事会通过后最终签署并生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股权出售事项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其他权力部门的审批。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晓东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四队院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2月20日.公司营业执照号码:110*********9213法定代表人:邢继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加工服装;销售服装、百货、皮革制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
主要股东:时念洋(出资额600万元)、邢维建(出资额400万元)晓东工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晓东工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项目200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7,917,678.36负债总额19,800,263.65净资产88,117,414.71 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4,008,983.43主营业务利润7,291,878.13净利润3,507,069.04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中服天成系2005年6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取得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9,法定代表人:李艳;注册资本3000万;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四队村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30年。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流程
1、达成意向、签署转让协议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转让协议签署3日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拥有权益5%-20%之间,且收购人不是第一大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拥有权益20%-30%之间,或者5-20%的权益且收购人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报告书
摘要》(拥有权益30%以上)并申请要约豁免(如符合豁免的规定)或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不申请要约豁免)。
3、申请交易所合规批准
4、股权过户登记
协议转让审核意见出具后,分别向中证登上海(意见出具30日内)
或中证登深圳(意见出具60日内)办理股份一次性过户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22
•【文号】保监发改[2007]785号
•【施行日期】2007.06.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785号)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请示》(中再资产发〔2007〕16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980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转让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共持有你公司12,00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60%。
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此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票简称:“*ST中服” 股票代码:000902 公告编号:2010- 035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 年5月2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深圳市西泉泛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泉”)受让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帛(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帛”)持有的本公司38,822,567股股份已于2010 年5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详情参见2010年4 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西泉持有本公司38,822,56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05%,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汉帛持有本公司25,970,66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7%,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持有本公司49,606,8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23%,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另外,此次汉帛转让的38,822,567股股份原质押给恒天,恒天已经解除了对38,822,567股股份的质押,汉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5,970,669 股剩余股份仍质押给恒天,质押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质权人恒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特此公告。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