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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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改正、早消除,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查治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排查对象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素质、安全培训和管理制度等;(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和安全意识等;(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按照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优先处理。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高风险的单位,应当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第三章排查方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采取主动排查和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排查小组,制定排查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全面查找隐患并及时整改。

(二)接受监督: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访谈调查等手段,全面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企业机构必须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管理工作。

排查隐患
1.定期检查:企业应建立定期排查隐患的制度,对生产设备、作业场
所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员工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科技应用:借助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巡检等,提升
隐患排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隐患治理
1.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优先处理
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2.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事
故隐患治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工作合力。

3.技术升级:加大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升级力度,引入先进的安全生产
技术,提高事故隐患治理水平。

管理办法
1.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
评估和排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和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
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治理措施,增强透明度。

3.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治
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通过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及早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特别是对新进员工和从事高危岗位的员工要加强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3. 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隐患排查要细致入微,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要建立隐患排查记录,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管理和检修,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张贴安全标语、制作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 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这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隐患排查
1.定期排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排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职工行为等方面。

2.专项检查:针对特定工艺、设备或作业环节,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
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清查。

三、隐患治理
1.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并按照整改计划逐项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2.督促落实: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
保整改到位,排除安全隐患。

四、隐患管理
1.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
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2.信息公开: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提
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参与程度。

五、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结语
本管理办法将有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带来的损失,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减少和防范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具体规定如下:一、隐患排查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2.隐患排查工作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牵头,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

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等。

二、事故预防1.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辅”。

2.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可能。

三、应急救援1.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工作进行及时评估和总结,改进预案并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执行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要求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作出努力和贡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的内容包括: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信息采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

4. 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5. 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强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6.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整改复查:对治理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8.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2.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工作。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包括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6.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7.加强对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的管理,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8.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

9.加强对外部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互相交流经验和信息。

10.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和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规章,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

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范围和要求,强化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不落实、不落实到位的责任人。

2.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高温作业等特殊作业环境的事故隐患排查,确保关键领域的安全生产。

3.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和流程,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告到相关部门。

4.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支持企业可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如应用无人机、智能安防监控设备等,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数据管理。

三、结论通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持续稳定的成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排查隐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从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下面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开展排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的排查工作。

排查应该包括定期检查和突发检查,既要有计划性地开展排查工作,也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进行检查。

其次,隐患的排查内容应全面而详细。

要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巡查、设备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

隐患的排查范围应覆盖各个环节,包括人员的作业行为、设备的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及各种物质的储存和使用等。

然后,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治理。

在治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对于严重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一般隐患则可以逐步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

最后,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除了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外,还可以设置威慑机制,例如设立奖惩制度,对排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发现隐患而不举报或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大投入和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

下面,我将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作以下阐述。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明确责任:相关部门应明确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形成清晰的责任体系。

2.制定排查计划: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确保全面覆盖各个领域和环节。

3.分工合作: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1.全面排查:对企事业单位的设备、工艺、人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事故易发爆点、大型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风险源。

2.分类治理:根据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优先治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隐患。

3.完善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事故隐患台账,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理到位。

4.科技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测等,提高隐患排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1.规范执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取缔和关停。

2.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为疏忽带来的事故隐患。

3.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管体系,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核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

四、完善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2.组织演练: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应急救援手续和流程,确保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所有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风险管理、协同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一般设立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排查任务;(三)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进行治理和整改;(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记录、报告和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六)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八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九条隐患排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开展排查、整改隐患、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明确排查的范围、目标、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证】考试试题题库(全国通用)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证】考试试题题库(全国通用)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证】考试试题题库(全国通用)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下列关于钢丝绳夹用途的说法,()是错误的。

A.钢丝绳的连接B.钢丝绳穿绕滑车组时绳端的固定C.缆风绳绳头的固定时绳端的固定D.钢丝绳的展开2.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度,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小于75度。

A.45B.65C.75D.90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A.工作B.责任C.业务D.职务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A.立即停止B.暂缓执行C.检举D.警告5.()对违反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B.任何单位C.个人D.领导干部6.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A.30m,50mB.50m,30mC.20m,40mD.40m,20m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应由绘制人员签名,()审批.A.企业技术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项目技术负责人D.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0B.30C.40D.509.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A.吊扣资质证书B.降低资质等级C.可处以罚款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制度。

2023年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7次)

2023年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7次)

2023年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C.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D.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2.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安全生产法》C、《建筑法》D、《劳动法》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A.租赁单位B.安装单位C.使用单位D.总承包单位4.事故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事故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事故或早或迟必然要发生,这就是()。

A.偶然损失原则B.安全第一原则C.因果关系原则D.动态相关原则5.狭义的法律,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

A.安全防护设施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技术制度D.质量技术制度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专用保护零线应采用()线A、红线B、黑线C、绿/黄双色D、黄色8.施工现场某种安全标志几何图形为黄底黑色图形加三角形黑边的图案,则该安全标志是()。

A.禁止标志B.警告标志C.指令标志D.提示标志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A.全部B.部分C.绝大部分D.任意比例部分10.适用于扑救易燃气体﹑液体和电器设备火灾的是()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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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排查事故隐患可以采用企业自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排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等方式。

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负责排查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情况;(四)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场所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情况;(七)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以及工艺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排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对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三)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域。

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有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督办,明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任务、措施、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必要时,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第二十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建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不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有两次以上前款违法行为的,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二)不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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