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焦化厂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职工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职责和义务1. 焦化厂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焦化厂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流程和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进行吸烟和使用明火。
4. 每个员工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技能。
三、消防设施和装备1. 焦化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焦化厂的特点和规模进行合理配置。
3. 焦化厂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指示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就近灭火器的位置。
四、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焦化厂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火灾隐患排查主要包括电器设备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明火使用等方面。
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火灾应急预案1. 焦化厂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2. 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内容。
3. 焦化厂应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员工消防安全教育1. 焦化厂应每年进行一次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火灾防范知识、逃生技能等内容。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3. 焦化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奖惩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员工,焦化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对于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员工,焦化厂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消防安全监督检查1. 焦化厂应每年接受相关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二、三、四、五批
(第一批)序号企业名称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2 北京炼焦化学厂3 天津市第二煤气厂4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5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6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8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9 邢台旭阳焦化有限公司10 唐山建龙简舟钢铁有限公司焦耐厂11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13 唐山钢联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4 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15 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16 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17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18 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9 河北省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20 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21 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22 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3 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焦化厂24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6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7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28 霍州中冶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9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0 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31 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32 介休市茂盛煤化有限公司33 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34 山西金达工业集团焦化有限公司35 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36 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7 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38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39 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40 山西棋盘山铸造焦有限公司41 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化工总厂42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43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44 黑龙江省鹤岗新华煤化工有限公司45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有限公司46 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公司47 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48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49 上海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50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51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2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3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54 滕州盛隆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5 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56 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57 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58 邹平铁雄焦化有限公司59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60 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61 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62 济源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62 武汉钢铁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4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5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66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67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68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69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 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71 曲靖大为焦化制气有限公司72 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3 昆明焦化制气厂74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批)序号企业名称1 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 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4 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5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 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7 临汾同世达实业有限公司8 山西通洲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 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10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13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14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15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6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17 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18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9 潍坊振兴焦化有限公司20 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21 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22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23 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24 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5 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26 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27 安阳钢铁股份公司28 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29 河南利源焦化有限公司30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3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2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 盘县天能焦化有限公司34 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第三批)第一部分序号企业名称1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2 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3 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4 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5 乡宁县煤焦实业有限公司6 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7 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8 山西远中焦化有限公司9 山西瑞德焦化有限公司10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11 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山西常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3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14 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16 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17 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18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9 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古交有限公司20 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21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22 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23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24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5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6 淄博宝塔焦化有限公司27 新泰正大焦化有限公司28 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29 临沂沂州焦化有限公司30 安阳市诚晨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1 平顶山煤业集团天宏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33 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3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煤焦化公司第二部分:变更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公告》序号变更内容1 北京炼焦化学厂(第一批)2 撤销2 天津市第二煤气厂(第一批)3 撤销3 介休市茂盛煤化有限公司(第一批)32 更名为: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批)第一部分序号企业名称1 陕西黑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 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4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乌斯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6 丹东万通焦化有限公司7 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8 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9 邯郸陆顺焦化有限公司10 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11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12 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13 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4 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15 微山县同泰焦化有限公司16 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17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18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19 邹平福明焦化有限公司20 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21 四川德胜集团攀枝花煤化工有限公司22 山西月明焦化有限公司23 山西龙辉煤气化有限公司24 太原市三兴煤炭气有限公司25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26 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27 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8 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29 洪洞华清煤焦化学有限公司30 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31 临汾发鑫集团有限公司32 山西曙光煤焦集团有限公司33 山西高义煤化有限公司34 山西兴旺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 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36 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7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8 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39 山西保利星晨煤焦化有限公司40 银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41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42 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43 山西金昌煤炭气化有限公司44 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45 山西聚能煤化有限公司46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部分:变更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公告》序号1 变更前:邹平铁雄焦化有限公司第一批(58号)更名为: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2 变更前:临沂沂州焦化有限公司第三批(29号)更名为: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 变更前:潍坊振兴焦化有限公司第二批(19号)更名为: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批)序号企业名称一常规机焦炉企业1 萍乡弘源煤化工有限公司2 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3 平顶山煤业(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4 平顶山煤业集团朝川焦化有限公司5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6 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7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8 临城县三阳焦化有限公司9 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10 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1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13 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4 陕西省韩城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15 韩城市新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6 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17 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18 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19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20 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21 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22 山西潞安环能五阳弘峰焦化有限公司23 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24 山西省屯留县洗煤焦化厂25 武乡县泰昌焦化有限公司26 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27 襄垣县鸿达煤化有限公司28 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产能)29 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30 山西省交口县道尔煤业福利有限责任公司31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产能)32 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33 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34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新增产能)35 山西宏强煤焦有限公司36 襄汾县万鑫原焦化有限公司37 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8 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39 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40 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41 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42 临汾晋能焦化有限公司43 永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4 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45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46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产能)47 稷山县晋华焦化有限公司48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9 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0 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1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52 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53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增产能)54 七台河市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热回收焦炉企业55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56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57 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58 山东邹平金光焦化有限公司59 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60 山西兴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1 高平市三甲炼焦有限责任公司62 晋城沁泽焦化有限公司63 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64 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65 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66 山西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67 沁源县明源煤焦有限公司68 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69 山西吕梁耀龙煤焦铁有限公司70 山西中化寰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71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72 太原市万光煤焦有限公司73 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74 太原港源焦化有限公司75 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76 武安市通宝焦化有限公司变更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公告》序号1 变更前: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批(22号)更名为: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2 变更前:吕梁东辉焦化煤气有限公司第四批(26号)更名为:山西东辉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 变更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72号)更名为:云南昆钢煤焦化有限公司4 变更前:丹东万通焦化有限公司第四批(6号)更名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山东焦化53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54 滕州盛隆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5 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56 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57 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58 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59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60 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61 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19 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20 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21 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22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23 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24 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5 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26 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宝塔焦化有限公司新泰正大焦化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微山县同泰焦化有限公司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邹平福明焦化有限公司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金光焦化有限公司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10.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9.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8号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我部开展了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经企业自查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核实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含焦炭、甲醇、煤焦油、苯精制)、准入企业变更装备(含增加、减少)的企业名单、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撤销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
1.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焦炭(第十二批)
2.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甲醇(第三批)
3.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煤焦油(第二批)
4.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苯精制(第二批)
5.准入企业变更增加装备的企业名单
6.准入企业变更减少装备的企业名单
7.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
8.撤销焦化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9日。
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承诺公告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各级政府关于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公司在安全生产风险可控,杜绝公司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更好的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4 安全风险研判内容及分级4.1安全风险研判内容4.1.1班组级安全风险研判内容4.1.1.1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隐患问题是否已解决,是否已汇报;4.1.1.2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是否合格,且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损坏、过期、丢失等现象;4.1.1.3岗位生产装置是否运行正常;4.1.1.4生产装置附属设施的运行情况,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4.1.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4.1.1.6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4.1.1.7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4.1.1.8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4.1.1.9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4.1.1.10危险化学品装卸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4.1.1.11岗位消防道路、通道现场情况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4.1.1.12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4.1.1.13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4.1.1.14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是否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开具相关票证;4.1.1.15各生产装置的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4.1.1.16工艺操作记录、巡检记录、交接班情况;4.1.1.17风险辨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有效。
山东焦化企业
山东焦化企业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山东省1-6批焦化行业已准入公告企业名单来源: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日期:12-02-08热度:189 第一批准入企业(9家)1、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2、滕州盛隆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4、山东海化煤化工有限公司5、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6、山东焦化集团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7、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8、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9、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批准入企业(8家)10、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11、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12、山东金能科技有限公司13、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14、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15、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6、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第三批准入企业(5家)18、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9、淄博宝塔焦化有限公司20、新泰正大焦化有限公司21、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22、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批准入企业(7家)23、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24、微山县同泰焦化有限公司25、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26、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27、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28、邹平福明焦化有限公司29、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批准入企业(8家)30、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31、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33、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34、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35、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36、山东邹平金光焦化有限公司37、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第六批准入企业(5家)38、青岛钢铁有限公司39、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40、肥城石横焦化有限公司41、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42、山东北金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
具体装备要求如下: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3。
(五)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石家庄金鑫焦化厂拆迁公告
石家庄金鑫焦化厂拆迁公告本报讯厂房地基已打好,两座高标准炼焦炉也已开工,搅拌机轰鸣作响,施工人员正在紧张工作。
这是x月x日,记者在藁城市金鑫焦化整体搬迁扩建项目建设现场看到的情景。
据了解,该项目一期工程年底即可建成投产。
藁城市金鑫焦化厂是一家以生产焦炭为主的民营企业,由于旧厂址地处滹沱河南岸,紧邻石黄高速公路,特别是主体设备技术水平相对落伍,致使厂区及周围环境较差,制约了企业发展,搬迁改造已是势在必行。
这次整体搬迁扩建工程占地120亩,总投资x余万元,共分两期施工。
一期工程年底完工投产,建设2座新型高标准炼焦炉,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为原来生产能力的两倍。
二期工程明年建成投产,设计年生产能力同样为30万吨。
新建企业生产工艺全部采用先进的JN43×83型机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有效解决了以前的环境污染问题。
新企业全部投产后,可年产机焦60万吨、焦油1.8万吨、煤气2.7亿立方米,实现年产值x亿元、利税x万元。
据介绍,这一项目全部完工后,藁城市金鑫焦化厂还将增加投资x万元,增添煤气净化设备和除尘地面站,走高效益、环保型发展之路。
(建设中的百项工程)企业的发展赢得了诸多荣誉和当地的认可。
19x年以来,连年被藁城市委、市评为、“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被列为“藁城市保护企业”和“企业”;连续两年被石家庄市委、市命名为“石家庄市乡镇企业”;20xx年被藁城市人民评为“民营企业纳税单位”,法人李xx先生今年“五一”被石家庄市委市授予“石家庄市劳动”光荣称号。
藁城市金鑫焦化有限公司将继续奉行“勤奋、改革、敬业、创新”的企业精神,加强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老客户的协作,努力打造“艰苦创业、诚实守信、同舟共济、奉献社会、发展自我”的良好形象,为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目录总则一、生产企业布局二、工艺与装备三、主要产品质量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五、环境保护六、技术进步七、监督与管理附则总则一、生产企业布局二、工艺与装备三、主要产品质量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五、环境保护六、技术进步七、监督与管理附则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焦化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摘抄201602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法》第61条
4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法》第62条
5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30
违反本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23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24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10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
第4条
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国标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修订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目录总则一、生产企业布局二、工艺与装备三、主要产品质量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五、环境保护六、技术进步七、监督与管理附则总则一、生产企业布局二、工艺与装备三、主要产品质量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五、环境保护六、技术进步七、监督与管理附则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
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2]924号)要求,为促进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我省焦化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要求,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
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或存在落后产能未淘汰的企业,将上报工信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二、组织做好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各地要组织企业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要求,做好第八批焦化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榆林市要重点做好兰炭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相关要求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按照《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见附件)的要求,编写申请资料并装订成册,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我厅,我厅审核通过后报工信部予以审查公告。
请各地认真组织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申报,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资料(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上报我厅(原材料工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76号
附件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指标有:(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
焦化厂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2012-03-01
各部门
2013-7-11
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2012-04-01
各部门
2013-7-11
2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冀安监管应急[2011]第12号
2011-02-16
各部门
2013-2-11
4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冀安监管[2012]4号
2012年7月16日
各部门
2013-7-11
42
河北省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3-2-11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2]14号
2012-02-14
各部门
2013-2-11
9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明电[2012]3号
2012-10-19
各部门
2013-2-1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冀安监管三[2012]28号
2012-03-27
各部门
2013-2-11
43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11日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鸿基焦化节能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
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节能(能源)管理制度版本号:编号:审核:批准:2014年4月28日修订2014年6月1日实施签发令我公司《节能管理制度》已于2014年4月28日修订完毕,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节能管理制度》是指导我公司搞好能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各部门、车间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贯彻并执行。
签发人:2014年5月15日说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在十八大报告中,“美丽中国”等新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生态文明不是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但十八大报告中直接提到环境和生态的字眼达到45处,可见生态文明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这是政府对资源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这一系列方针和战略思想的新概括与再升华。
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们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必须肩负的社会责任。
为推动师市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节能管理,兵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和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0号公告,结合实际制定了《“十二五”兵团“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我公司被列为兵团节能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节约标准煤一万六百吨的任务,上级政府也指出,必须改变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的现状,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这样一个节能任务异常艰巨的情况下,本管理制度是对原有节能管理责任制、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管理、节能奖惩等一系列有关节能制度的汇编,自2013年1月份起,在公司全面推行,现已重新修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兵团“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实现“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合理利用能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特制定本制度。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9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9日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贯彻落实污染防治、转型升级和控制总量、集聚发展战略,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98号)、《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关于做好焦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能源字〔2016〕357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置换是指焦化企业拥有的合法有效焦化产能,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并由市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产能置换。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企业优化投资方向,建设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产能置换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法有效焦化产能是指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文件中分类登记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2)、第四类(2)、第五类、第六类、第九类焦化项目核定的产能(已置换的产能除外)和经原省经信委产能置换确认拥有的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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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3.焦化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
4.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三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见附件2)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公告材料,并组织行业协会、节
能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公告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相关要求。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写附件3、附件4)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七条公告企业因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原因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照附件5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变更。
第八条强化监督检查,对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或污染事故;
(五)连续停产两年以上;
(六)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依法注册的所有类型焦化生产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2.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3.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5.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附件1
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公告的报告
焦化生产企业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后提出申请,说明符合公告要求的有关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诚信承诺书;
(二)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情况(说明截止到申请之日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项目情况);
(三)填写焦化生产企业公告所需的相关报表(按照焦炉、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分别填写对应的表格,具体附后);
(四)提供焦炉、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主体设备和相关环保设施(除尘、煤气净化、化产回收、脱硫、污水处理、煤气利用等)的数码照片(标明设备名称和拍摄日期),提供5分钟左右焦化项目工艺装备和相关环保设施现场视频;
(五)提供煤气和热回收利用情况说明(提供供煤气、发电、供蒸汽等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
三、相关法定文件(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五)项目土地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六)项目环保验收意见;
(七)项目节能评估材料(按国家和省、区、市有关规定须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其他
(一)产品检验报告;
(二)其他需说明材料。
企业诚信承诺书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公告管理有关要求,我们正式提出公告申请,并郑重承诺:
一、我们认真研读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清楚并了解有关要求,所提供的准入公告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真实、有效;
二、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联系人:电话(手机):
常规焦炉企业应填写的表
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资)源消耗
注:企业有多套装备时,应分别填写。
二、环保设施
热回收焦炉企业应填写的表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资)源消耗
二、环保设施
半焦(兰炭)生产企业应填写的表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资)源消耗
注:企业有多套装备时,应分别填写。
二、环保设施(内热式半焦炭化炉填写)
二、环保设施(外热式半焦炭化炉填写)
焦炉煤气制甲醇企业应填写的表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资)源消耗
二、环保设施
煤焦油加工企业应填写的表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源消耗
二、环保设施
苯精制企业应填写的表一、主要工艺装备及能源消耗
二、环保设施
附件2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常规焦炉)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热回收焦炉)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半焦炭化炉)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焦炉煤气制甲醇)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煤焦油加工)
省(区、市)核实意见表(苯精制)
附件3
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续表
注:公告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项目均需填写,无内容的栏目请填写“—”。
附件4
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附件5
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公告焦化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一)企业申请变更公告名称的报告。
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原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
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证、准入公告的复印件(影印件),以及焦化项目情况。
(三)更名后企业的相关情况。
原公告企业资产划入更名后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股东会决议,更名后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四)更名后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项目情况。
更名后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等情况,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环保验收、节能评估、土地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并填报《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更名后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项目是否达到公告要求,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公告企业名称,并附企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