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科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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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核算内容:

主要为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和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不包括——行政单位按照基建程序管理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工程预付款,

不包括——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常见的如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需预先支付资金的情况。

分析2、核算时,按照新制度要求,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政单位预付货款,对方出具发票,则上述处理没有任何问题;

但因为是预付款,所以,可能存在对方并未出具正规发票,而是暂先出具收据,待提供货物或服务,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再出具全部发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预先支付货款时,不能收到正规发票,是否也可同时列“经费支出”?制度未做详细描述,编者建议以不列“经费支出”较为适宜,即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析3: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

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但未对“长期挂帐”进行更明确解释,工作中,部分行政单位在往来款项中挂帐应收款较多,时间较长,但一直不予清理,造成行政单位资产不实,新制度对挂帐时间有了更具体的解释和明确要求,即“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分析4:无法收回的预付帐款,属于国有资产,核销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当地政府执行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因此在未批准之前,首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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