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page is only the cover as a document 2021year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在推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联社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9日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房屋按揭类贷款申请表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码:2011gd-fw-01)
房屋按揭贷款申请表
注意:1、所有申请人年龄必须达18岁以上
2、客户提交的一切申请表和材料概不退还
3、请在适当的地方打钩,并用正楷填写
★ 个人资料 主借款人资料
★购置房产及贷款信息
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申请人声明及授权编码:2011gd-fw-02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配偶声明及授权:
以下为银行专用
面谈意见
本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___________(地点)与借款人申请人进行面谈。
了解了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实际需求,向借款申请人介绍了其拟申请的贷款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等各项规定以及申请办理的流程),并回答了借款申请人所提出的疑问,具体如下:
1、借款人所介绍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与申请表上填写内容(□一致□不一致,具体差异为:_____________);
2、借款人(□明确□未明确)表达借款意图,其说明的借款用途与申请表上填写内容(□一致□不一致,用途为:______________);
3、借款人提出了______________问题,本人已经对此向借款人做详细说明和解释。
4、其他需要说明的是:______________。
面谈客户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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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多数人都会在人生的某个阶段考虑购买自己的住房。
在购房过程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贷款。
对于购房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细则,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介绍该细则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的意义。
一、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细则旨在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明确了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及保存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在发放贷款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信息、审批决策信息、合同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还款信息、逾期信息等。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贷款档案内容。
2.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备份和保存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备份到非金融机构存储设备或者第三方存储服务机构的存储设备上,以保障贷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档案的销毁程序。
3.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查询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同时在信息查询时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4.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披露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住房金融机构不得将贷款档案信息在未经客户授权或者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下,住房金融机构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披露给相关部门。
三、实施该细则的意义1.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提高住房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产品介绍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一、总则一定义1、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指借款人以其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即房屋二级市场购买的住房为抵押该住房应为借款人自有或借款人与他人共有,在支付一定比例首期购房款后,由银行运用自有信贷资金代其支付剩余购房款,借款人按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方式;二特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三业务开展模式1)指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即房屋交易二级市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并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在抵押前提供有效担保,由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借款人按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为自然人,买卖的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允许上市交易的房产;按担保方式不同具体形式分为:①借款人仅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的担保;②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抵押登记前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二、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对象具备条件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自然人,其中包括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国内居民、港、澳、台同胞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士,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3)具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所购房屋具备金融房屋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5)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6)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8)<补充: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房龄加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三、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一贷款币种仅限人民币二贷款限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8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办理:1)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房屋,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的80%;2)房龄在10-15年含的房屋,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的70%;3)房龄在15-20年含的房屋,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的60%;4)房龄在20年以上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叙作;5)对分行确认的优质客户房龄在15年以内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的80%;房龄在15-20年含的房屋,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的70%;6)房龄计算:以房产证上最后一页附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标注房屋建成年份为准;如不能从房产证上判断房龄,贷款限额视为10年以上房屋;三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和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同时男性借款人贷款期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5岁,女性借款人贷款年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0岁;四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的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或半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半年度利率;四、申办一贷款申请受理方式1、采用律师见证方式:需委托经分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并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资料,律师见证包括签约见证及交易、抵押过程见证,买卖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和交易过户过程必须经由市分行制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人应按照我行相关要求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2、不采用律师见证方式:需由贷款人指定的信贷人员或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集贷款申请资料,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资料,并全程见证包括签约见证及交易、抵押过程见证,买卖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和交易过户过程;二申请资料1、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1)本人及配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暂住证或其他有效居住证件等,各种证件均须包含所有信息页内容;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未婚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如已婚,需提供配偶第三方声明;3)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若借款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需提交:5)〈1〉有效身份证明:6)①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7)②台湾人士需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户籍滕本原件及复印件;8)③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在京居留证或劳动就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借款人的身份证件由驻华大使馆进行认证;9)〈2〉提供完税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完税证明中涉及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相关内容应与其提交的收入证明内容相符;10)〈3〉提供的全部外文资料须由依法设立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11)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2)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3)原则上由贷款人对所购住房首付款进行监管,即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卖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买卖双方授权贷款人将首付款冻结附件六,贷款申请时首付款冻结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作为首付款证明;待贷款审批通过并交易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即贷款人确认新房屋所有人取得交易房产产权证后,由贷款人将此首付款解冻;14)经分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拟购二手住房房产评估报告;15)借款人如实填写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借款申请书附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抵押承诺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申请相关文件;1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2、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1)所售房产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2)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售房人含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售房人含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除外;5)售房人保证其房屋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证明及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附件四;;6)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声明;7)未出租的房屋须提供未出租声明;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三贷款审查1、贷款人审查<1>贷款人在审查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查工作,严格落实面签制度,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包括对借款人、售房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借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偿还能力进行审查;<2>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经综合判断后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利率;<3>借款申请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例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控制在55%以下含55%;对于借款人为自雇人士,还应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的财务状况,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全面分析;<4>贷款人登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授信情况;<5>贷款人应当向贷款审批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用于审批,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及书面一致性;<6>贷款人认为应审查的其他相关内容;2、贷款人审查合格后,报贷款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贷款审批部门应通知贷款人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对不同意贷款的,贷款审批部门应出具不批准贷款的意见,并及时通知贷款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退回贷款人,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贷款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贷款人是否批准此笔贷款;五、贷款的评估、担保、保险一贷款评估申请本贷款的房产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二贷款担保方式1、借款人仅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的担保;2、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抵押登记前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三贷款保险1、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 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贷款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保费的缴纳方式年缴或趸缴,原则上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对采用保费年缴方式的,贷款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抵押物投保的连续性;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2、抵押期内,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六、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偿还一贷款发放依据贷款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以下放款方式:1、借款人仅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1>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即出具贷款通知单附件三,售房人在取得贷款通知单后应与借款人尽快到相关房地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贷款人收到过户后的新房产证即借款人所有的房产证即按买卖双方约定将贷款划入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并根据买卖双方的授权办理资金冻结手续附件七;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登记办理生效、贷款人收押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后,由贷款人办理解冻手续;<2>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即出具贷款通知单附件三,售房人在取得贷款通知单后应与借款人尽快到相关房地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贷款人收到过户后的新房产证即借款人所有的房产证,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登记办理生效、待交易房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押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后,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2、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前由分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即出具贷款通知单,售房人在取得贷款通知单后,应与借款人尽快到相关房地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后,即按约定将贷款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交易房产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前由分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由贷款人收押;二贷款偿还1、原则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贷款到期一次清偿贷款本息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每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2、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应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发出书面申请,由贷款人批准;3、贷款展期参照X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个人一手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4、贷款重整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个人一手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5、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将逾期部分及时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核算,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借款人一旦出现未能按期如数偿还贷款的情况,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及时开展贷款催收和资产保全工作,并视情况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6、其他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担保借款合同自行终止;七、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原则担保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书面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担保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二其他1、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担保借款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2、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及时按照贷款人要求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3、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担保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30日内,贷款人应配合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返还权利凭证,通知担保人,借贷关系、抵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关系即告终止;八、债权保护一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担保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2)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担保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3)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4)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或保证的;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6)借款人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7)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中断或撤销保险;9)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二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贷款人采取的措施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担保人;3)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6)向担保人追偿;7)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特殊事件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1)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2)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3)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4)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九、附则1、业务中所涉及的担保服务费、公证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办理过程中,如因借款人与担保人双方纠纷而导致贷款终止,涉及贷款人的费用,贷款人将不予承担;2、业务中所涉及的“收入证明、第三方声明、开户授权书、未婚声明、抵押承诺书、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担保借款合同”文本,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中标准格式执行;十、F A Q1、我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主要流程和担保措施:答:⑴客户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后,银行指定评估公司对所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⑵买房人将不低于20%房总价的首付款存到银行卖房人帐户上,银行进行冻结监管; ⑶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做完抵押登记后,银行发放贷款至卖房人帐户上,并将首付款解冻;。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年6月)-银发[19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年6月)正文:----------------------------------------------------------------------------------------------------------------------------------------------------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3.6%下调为2.25%,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3.87%下调为2.52%,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4.05%下调为2.7%,一年以内由现行的4.14%下调为2.79%。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四)。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5.58%下调到4.59%,八年期由现行的6.03%下调到5.04%。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中银零[20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
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
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个人交易性赎楼贷产品操作细则
二手房交易性赎楼贷产品操作细则一、产品定义“二手房交易性赎楼贷款业务”是指在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卖方向我司申请贷款用于归还交易标的房产的银行贷款余额,并以房屋交易成功后的售楼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的个人贷款业务。
二、产品基本要素三、准入条件1、拟交易房产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2、贷款金额按交易住宅评估价格的70%(公寓、别墅评估价格的50%;写字楼、商铺40%)、原房贷余额、买家银行贷款额95%三者孰低原则执行;3、借款人征信标准:名下贷款近6个月连续逾期不超过2期(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逾期记录可忽略不计);4、业主本人、配偶和产权共有人须作为共同借款人;5、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法院被执行记录,如有,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无社会不良信息,健康状况良好,无不良嗜好;8、交易房产产权人须为自然人;9、收款为非产权人的,须提供有效的公证委托收款书。
四、业务操作流程1、业务咨询分公司业务经理与推荐方对接或直接与客户交流,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和业务需求,营销我司赎楼贷产品,回答客户以及推荐方的业务咨询。
2、客户申请业务经理了解客户信息,确认房产交易真实性,协助借款人填写《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告知借款人准备审批资料,收集相关审批资料并核对原件,资料清单如下:3、初审信审经理初审资料,审查调查报告,检验资料的真实性,检验交易的真实性,评估业务风险,贷款资料齐全有效的,原则上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审批。
4、终审评审总监、有权审批人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完成审批。
5、通知审批结果业务经理通知买卖双方审批结果,并要求卖方配合完成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6、签署合同由业务经理和权证岗人员或信审经理(分公司派驻风控人员)面签卖方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需面签担保函。
7、风控措施落实(1)由业务经理和权证岗人员(信审经理)(派驻分公司风控人员)到房管局对交易房产进行查册,确认交易房产产权清晰、无被查封情况、无二押、抵押权人与原银行贷款银行一致;(2)须由业务经理和权证岗人员(信审经理)双人核实买方在“XX银行同贷书”的真实性,同时核对卖家出售房产收款账户;(3)获得交易房产原银行贷款账户,获得UKEY,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绑定手机号码、取消电话银行。
二手房贷款银行资金监管合同6篇
二手房贷款银行资金监管合同6篇篇1甲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售房人):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各方权责,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通过丙方贷款购买乙方房屋,并将相关资金进行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丙三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资金监管内容1. 监管资金范围:包括首付款、贷款资金等全部购房资金。
2. 监管方式:甲方将首付款存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在收到相应凭证后发放贷款至监管账户。
3. 监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过户完成且乙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后终止。
三、具体条款1.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按时足额将首付款存入丙方指定账户,并支付相关费用。
2. 乙方应确保房屋权属真实、无争议,并按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3. 丙方应对监管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在收到甲方首付款及相应凭证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至监管账户。
4. 甲方贷款获得批准后,丙方应通知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交接完成后,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监管资金划转至乙方账户。
5.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交易无法完成,丙方应将监管资金退还甲方。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将监管资金划转至乙方账户。
6.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或未按时办理贷款手续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确保房屋权属真实或未按时完成过户手续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丙方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导致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贷款》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初级个人贷款》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关于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合作机构是房地产经纪公司B.银行选择何种经纪公司全凭喜好C.无需审批,可与其建立二手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合作关系D.为了确保其资质和业务办理规范程度,经纪公司应当对银行的企业注册资本、经营业绩、行业排名、员工数量、信誉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对于二手个人购房贷款而言,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合作机构是房地产经纪公司。
银行应择优选择市场排行业排名、门店及经纪人数量、信誉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银行经内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其建立二手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合作关系。
2.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和(),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A.审贷综合;全权审批B.审贷分离;授权审批C.审贷分离;全权审批D.审贷综合;授权审批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3.办理个人教育贷款时,贷款受理和调查环节面临的风险不包括()。
A.未深入调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教育贷款的相关规定B.未深入调查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D.贷款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匹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D项属于审查和审批环节需要考察的风险点。
4.汽车贷款的贷款对象须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B.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C.35周岁以下D.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必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②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④个人信用良好;⑤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⑥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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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
第九条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附件中60家个金条线重点行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可放宽至40年)。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中高端客户可延至70周岁。
如果申请老式花园洋房、老式公寓、老式四合院以及对位于大中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超过上述年限要求的,可向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提出业务开办申请,待总行批准后叙做。
第十条贷款利率: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个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要求执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可在总行规定的定价范围内进行浮动。
在符合个人贷款、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书;(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三)在贷款人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或收款收据及复印件;(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五)承租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的审批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消费信贷中心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第五章贷款的担保、保险第十四条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可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追加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抵押物保险。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第十六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房屋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处当面签订有关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结算账户。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账户,若当地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账户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
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展期协议须经担保人书面认可,并办理相应担保变更手续。
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二条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额。
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
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根据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取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时,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如需)。
第八章债权保护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五)抵押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八)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三)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
第九章贷款管理与考核第三十一条贷款人要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