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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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浅析CISG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的预期违约制度

不能 因此 而 解 除合 同[ 。 2 1
( ) 期 非 根本 违 约 下 的 守 约 方 的救 济 措 施 二 预
1中止 履行 权 。 中止 履 行 权 是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之 前 . 方 . 一 当事 人 面对 另一 方 当事 人 的 预期 非 根 本 违 约 ,暂 不 履 行 自 己 到期 的 义务 。准确 的讲 , 中止 那 些 为履 行 合 同为 目的 实施 的 是
行为, 比如 寄送 、 付 货 物 , 移 所有 权 口 6 交 转 ]。 2 5
CS IG第 7 条 第 1 是 一 个 基 本思 想 的体 现 和 具 体 化 , 1 款 即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可 能 性 是 另 外 一 方 当事 人 履 行 自 己 义 务 的前 提 条 件 [ ]6 。根 据 该款 , 张权 利 的 当事 人不 是 325 主 等 到 其 义 务 到 期 时 才 能 中 止 履 行 .而 是 可 能 直 接 停 止 其 准 备 履 行 义务 的工 作 。如果 以后 不 确 定 因 素消 失 , 可 以继 续其 工 他 作 , 可 以在 一 个 晚一 些 的时 间 完 成 自己 义务 的 履 行 。 并
事 实 表 明他 将 不 能 履 行合 同 的情 形 “。 ] 预期 违 约 对 当今 世 界 诸
多 国家 的合 同立 法 及 实践 都 产 生 了重 大 影 响 。《 合 国国 际 货 联 物 销售 合 同 公约 》 下 称 C S )作 为现 今 国际 货 物 买 卖 中 被 广 ( IG 泛 遵 守 的规 范 。我 国 是 C S 的缔 约 国 , IG 了解 其 预 期 违 约 制度 ,
并 以 此来 指 导 我 国的 外 贸 实 践 ,不 仅 有 利 于保 护 我 国 参 与 国 际 货 物 买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促进 外 贸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 时 对 同

CISG——违约损害赔偿之减损规则的适用

CISG——违约损害赔偿之减损规则的适用
的 相 关 损 害赔 偿 规 则 进 行 统 一 与 协调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①

能被认定为没有合理减损 。 但这也不能排 除无辜方不 中止合 同或宣告合 同无效而是要求实 际履行 的权利 , 这需要考虑合
同是 否 有 实 际履 行 的可 能 性 。
2 . 实 际违约下 的合理减损措施 。在一方实 际违约的情况 下, 对方可 以视情况做出替代交易 、 继续履行合 同等措施 。 当 违约情况发生以后 , 缔结 替代 性合 同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更有

减损 规 则的性 质
减损经常伴 随它 的一个搭 配是 减损义务 , 然 而减 损究 其 本质是否属于受损害方的义 务呢? 我们可 以先从违反减损义 务的后果来讨论 , 各 国国内法 与 C I S G, 基本 上都 只规定 了守 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时不 能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赔偿 。
为, 在 损害发生后如不减少 自己的损 失 , 则就损失扩大部 分不能获得赔偿 。 这样的规 定符合诚 实信用原则 , 保护 了合 同
双方利益 。各 国国内法中对减损规则都做 了不 同规 定 , 增加 了国际 贸易的阻碍 ,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法公 约》 出
台了一套适合 国际商事的违约损 害赔偿规则 , 减损规则也得到 了各缔约方的认 可。
止合同 , 更换券商 。相反 , 由于上市辅导 已在进行 中, 只有先
前券商最 了解上 市进程及 具体情况 , 损失 发生后 , 企业应 当 积极与主办券 商沟通 、 协调 , 找 出最佳 的解决办法 , 继续履行 合 同 ,一方 面可 以节约 寻找下 一 中介 以及 交接 的成本 , 同
时, 企 业 成 功 上 市 的 可 能性 也 会 增 加 。

CISG第74条下法律费用赔偿的再思考

CISG第74条下法律费用赔偿的再思考

律师费损失赔偿 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明确调整的问题 ,公约没有对律师费是否可作为损害进行赔偿作
出明确规 定 。所 以 ,此 问题 必须 依据 公 约指 向美 国国 内法进 行解 决 。在这 一 先例 的指 导下 ,后 续 的 美 国法 院案例 通常 认为 律师 费 的赔 偿 应适 用美 国程 序法 ,胜诉 方 不得依 C I S G第 7 4条 获得赔偿 。 ④ 不少 学者 对 Z a p a t a案上 诉 法 院 的裁决 提 出到 了批评 。有 观点 认 为 ,法律 费用 这 一 “ 费用 类 型 ” 不应 当成 为法 院 的关 注焦 点 ,法 院应 当考 虑 的是 这 一 费用 是 否 符 合 C I S G第 7 4条 的要素 。 ⑧ 就 解释 方法 而 言 .C I S G第 7条 明确 指 出 。对 公 约 的解 释 应 当考 虑 到公 约 的 “ 国 际性 质 和促 进其 适 用 的统


关 于法律 费用性质 的争议 :程序 费用?
实践 中.法院或仲裁庭通常根据各国程序法或仲裁规则分担法律费用 。在一些法院和评论者看
来 .法 律 费 用 的分 担 是 一个 程 序 问题 ,不 属 于 实体 法 损 害赔 偿 规 定 的范 围 。 ②这个 观 点典 型地 反映 于美 国 Z a p a t a 案 中。 ③ 该 案上 诉 法 院认 为 ,原告 的律 师 费 损 失 不应 当属 于 C I S G损 害 的范 围 ,不能 获得 赔 偿 。上诉 法 院强 调 ,C I S G仅 调 整有 关 合 同 的实 体 问题 ,而 不 涉及 相 关 的 程序 问题 。同 时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基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代表 队参加第 1 3 届 “ 贸仲杯 ”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 大 赛 ( 北京 ) 、第 1 3 届 Wi l l e m C . V i s( 东方)国际商事模 拟仲裁赛 ( 中国香港 ) 、第 2 3 届 l i e Ⅱ L C V i s 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赛 ( 奥地利维也纳 )的备赛成果整理 而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代表 队为第 1 3 届 “ 贸 仲杯 ”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 大赛冠 军队伍 ,并获得第 l 3 届 Wi l l e m C . V i s( 东方)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赛最佳 申 请人诉状提名奖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要法 院对 C I S G的条款 或整 体作 出解 释 时 ,应 当更 加慷 慨 灵活 ,而 不应 适用 过 于狭 隘 的解

CISG根本违约制度

CISG根本违约制度

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摘要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经济活动逐渐深化,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活动时时发生,“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统称CISG)作为约束和统一各个国家间的合同行为和纠纷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截止2015年12月29日,经过核准并参加该公约的共有84个国家,即意味着其中的法律条文及规范得到了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的认可,那么,“CISG”中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立法依据则必然有我国合同法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通过对“CISG”第二十五条即其对于合同的根本违约的规定作主要阐释以及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作比较论证,探讨“CISG”在根本违约方面对我国合同法有何借鉴与启示,希望能使我国合同法在这一领域更加完善。

关键词:根本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The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CISG's Total Breach of ContractAbstractNowadays,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gradually deepening and civil legal activities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taking place from time to time, and "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us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 to regulate contractual acts and contractual disputes between countries. As of December 29, 2015, a total of 84 countries have been approved and participated in the Conven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norms of the world have been recognized by the vast majority of countries, then, "CISG" in the legislative ideas, legislative technology, legislative basis is bound to have China's contract law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learning. Through the main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5 of "CISG" that is, the provisions of it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comparative argu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Law,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CISG" can draw lessons and inspiration on our contract law in terms of fundamental breach, hoping that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can be more perfect in this field.Keyword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hinese Contract Law目录一、引言 (1)(一)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1)(二)本课题国内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1)二、“CISG”概述 (2)(一)“CISG”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历史 (2)(二)根本违约制度的三个构成要件 (4)1、违约事实 (5)2、违约后果严重性 (5)3、可预见性 (6)三、“CISG”与我国《合同法》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上的比较 (7)(一)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7)(二)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中的不足 (8)1、根本违约概念缺失 (9)2、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9)3、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不够明确 (10)四、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11)(一)完善根本违约概念缺失 (11)(二)完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存在的模糊性 (11)(三)明确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 (11)五、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一、引言我国合同法在立法时,其中有部分内容的撰写是按照“CISG”里面根本违约制度参考而来,仔细研读《合同法》以后,我们发现其中的94条是在阐述合同解除权,然而,《合同法》在编撰之时,对于违约后果内容的编撰,到底是参考英美法系来进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界定,还是依据大陆法系来对其进行划分,目前尚无明确的定论,所以在立法技术上只能模糊处理,不明确提出这一制度,而通过条文的规定,弥补这一制度的缺失。

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

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

[摘要]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和交易的日趋频繁,买卖双方越来越关注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比较了不同违约救济措施所适用的各种情形,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权利;义务;违约救济[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2-0129-02[专题研究与新论]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郭霓(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2)违约救济就是指当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守约方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一定法人救济措施,以救济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救济是法律给予受损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是法律给予受损方的权利,受损方在行使救济措施时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

论文通过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救济方法,发现其对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启示,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实际履行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62条将实际履行确定为首要救济方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项权利,包括限制实体权利本身和实施程序,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来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28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差较大。

此外,为了弥补有关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实际履行的救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将实际履行的判决权返还给各国法院,实际履行的判决由各国国内法决定。

在我国,实际履行是指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上的比较如下:
1. 违约责任:
CISG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违约责任。

依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当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利益时,索赔方只能够要求赔偿超过利益的部分。

在合同法中,未履行义务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承担方式:
CISG和合同法在承担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在CISG中,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具体履行、交付货物、重新制造等方式。

此外,可以要求赔偿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法中,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等。

总体而言,CISG和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上有一些不同,但都强调了保护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原则。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称CISG)在其25条创造性的提出了“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这一概念,并在随后的第49、51、64、72、73条中对根本违约予以细化规定,从而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体系。

根本违约不仅是CISG的支柱性制度,更是其最大的亮点和最成功之处,因为该制度的影响已经不仅限于CISG本身而是超出单一公约范围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如许多国家在起草或修订本国合同法时都参考甚至直接照搬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此外,在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也相应地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将其作为核心内容之一。

为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好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参照CISG的相关规定引入了根本违约的制度,但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仍有许多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与CISG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根本违约制度。

[关键词]CISG;根本违约;《合同法》;借鉴意义一、CISG根本违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定义”与“认定标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一般来说,前者偏向于理论层面,后者侧重于实务操作。

但同时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和细化,因而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它们之间虽有界限但却比较模糊。

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即CISG中的根本违约)上,因为“根本违约”的定义是由CISG第25条规定的,而CISG的条文包括第25条都是直接着眼于实务应用而不是侧重于理论研究,这就更加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和不同,使它们水乳交融地混合在一起。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主题下将二者完全区分已变得不可能,于是本文将一改相同主题其他文章对二者分开讨论的传统,而对二者进行合并讨论,这样的论述结构既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又可在讨论的过程中使二者相互佐证、支持,而且可以避免重复论述,因而不失为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特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时至今日,英美法已经形成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临近时,或预备的履行开始后,他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现。

1980年,CISG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的概念引入了国际公约;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首先来探讨一下预期违约的形态问题。

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的重要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对预期违约的分类是否合理,即在于看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第94条第2项及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了规定: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两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仅是对预期违约中明示违约的一种规定,并未对默示违约作出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并不认可默示违约的存在。

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已确认了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是默示预期违约。

笔者认为,明示违约必须是明确、肯定的不履行,而《合同法》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只是债权人的主观感受,并不能看出债务人“明确、肯定的不履行”,因此此规定是对默示违约的一种认可。

浅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损害赔偿之范围

浅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损害赔偿之范围

浅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损害赔偿之范围作者:王佳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合同法中,签署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其赔偿违约导致的相应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此项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之范围难以确定。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CISG第74条对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试为CISG下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划清明确的界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CISG 损害赔偿国际贸易作者简介:王佳忆,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3-02一、CISG之损害赔偿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简称CISG)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常用法律,旨在规定和约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其中,第74条规定了违约受害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74条设立的目的旨在使受害人获得与合同正常履行相同的情形下应有的收益。

其条文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从第74条的条文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文并没有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提供明确的依据。

相反,对于计算损害赔偿之具体范围之权利,法条让渡给了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各案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确定。

第74条中规定的法院(或仲裁庭)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二:可预见性以及因果关系。

然而,这两项依据在法条中并无明确的范围。

第74条在表述可预见性时,运用了“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而在表述因果关系时,第74条也没有提到具体判定因果关系之手段和方法。

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探究

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探究

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探究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立了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信赖利益保护为补充的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围绕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展开研究,在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对公约确立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赔偿制度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CISG;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利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者《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部实体法,与国际贸易领域内其他国际公约相比,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呈现了很多的不同,甚至说有些规定不如那些国际公约详尽,但是CISG中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综合性规定,其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特色。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待利益赔偿为核心,关注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对受损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置于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

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默认而并非反对态度。

从整体上来讲,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将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本文将在下文对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公约第74条到第78条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受损方可以通过系列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以期待利益为核心的完全赔偿责任原则公约第74条规定表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必须以受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

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

受损害方遭受多大的损失就能获得多大的赔偿, 没有遭受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

同时,损失范围是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这表明公约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是将受损方置于合同被实际履行的状态,明确规定了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

这样,CISG在第74条基本就通过暗示的方式确立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原则,即立足于期待利益救济的完全损害赔偿原则。

(二)价值差额规则公约在第75条和第76条针对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解除后受损害方的违约救济进行了特殊规定。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作者:周美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二者都相应吸收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

通过比较研究,可对《合同法》与CISG中的该项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进一步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CISG作者简介:周美辰,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者“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事实或自身行为表示他到期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届满前产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的实现及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现今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遵守的规范,我国作为CISG的缔约国,了解CISG与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各自的特点,对两者进行合理的比较,不仅有利于保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发展,同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也大有裨益。

一、《合同法》与CISG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囊括于第68条、第69条、第94条和第108条四项条款之中。

其中,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列举了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四种情形,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69条规定可与第94条的合同解除权相联系。

《合同法》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在第94条、第108条之中。

CISG中非根本性违约制度探讨

CISG中非根本性违约制度探讨

CISG中非根本性违约制度探讨CISG中非根本性违约制度探讨【摘要】:加入WTO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愈发频繁,常出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将预期违约制度划分为根本性预期违约和非根本性预期违约。

文章浅要论述非根本违约制度,即公约第71条,即存在非根本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预期违约;暂停履行义务CISG 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而其中第71条则主要规定了在一方将有可能不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大部分义务时另一方有暂停履行其到期义务的权利。

这一条在外交会议上曾多次被质疑,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其他国家担心这一条款的滥用将会对一些不发达国家造成损害。

如今所使用的71条经历了漫长的修改过程,他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以权利同时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如果对方有可能损害到他的利益,那么先履行合同一方可以暂停履行其义务。

一、义务的暂停履行如果合同订立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是他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二是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其中,一方当事人暂停的是其到期的义务。

(一)预期违约的确定预期违约有根本性和非根本性之分。

这主要是针对公约第71、72条所作的区分。

根据《公约》第71 条的规定:《公约》所称的”非根本性的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 有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2)造成不能履行客观事实的原因是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履行及准备履行的行为;(3)依客观标准,在程度上必须达到”显然”;(4) 依客观标准,”显然”不履行的将是大部分重要义务。

【1】1. 非根本性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只要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失,他就可以暂停履行义务,但由此而对另一方的预期违约做出判断未免有些太主观化,为了限制这种主观化的判断可能带来的后果,公约对另一方可能的预期违约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他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的缺失,这种缺失产生的原因可以与当事人无关,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过错所导致,任何一方无需为此承当责任。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系的合同制度,进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制度体系,预期违约制度即是其中的典型。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之一,公约将其采纳过来并加以发展。

本文对公约中有关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gisg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预防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救济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鉴于此制度的合理性与重要性,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其纳入,并作了专门规定。

作为公约的参加国,我们应当详细研究有关条文规定,这对加强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大有裨益的。

一、公约中判断预期违约的标准根据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公约判断“预期违约”主要有下述两个方面的标准. 1.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臆断进行判断,断定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

LoCalHosT确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修正了英美等国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

它不是由预期违约方明示或默示地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而是把断定“预期违约”的主动权交予另一方。

笔者认为,此处所谓主观标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判断,必须受到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即必须是有“充分的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条件中予以断定。

CISG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救济8页word

CISG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救济8页word

CISG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救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称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79个缔约国批准参与了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适用范围。

我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

按照《公约》规定,中国当事人与其它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如果合同中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其它约定,则公约自动适用。

并且根据《民法通则》142条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国内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公约》第三部分是关于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实质规则。

根本违约是第三部分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它是从普通法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分类中所发展出来的重要概念,是理解第三部分权利义务实质规则的基础。

本文试图对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救济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根本违约的认定《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作了如下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的第三部分的相关条款,根本违约可分为实际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公约》第49 (1)条、第64(1)条、第51(2)条和第73(1)条属于前者,第72(1)条和第73(2)条属于后者。

根本违约首先需要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贸易惯例、双方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公约》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违反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的义务就可以构成违约,只要根本违约的其他要件都满足,不管是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是根据《公约》的规定承担的责任。

卖方最终不交货、分批交货中的最终不完全交货使得买方有理由相信剩余批次也将不会交付、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存在重要不符或缺陷、单方面改变运输方式,买方最终未能支付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无力清偿或财产受到清理、最终未能收取货物,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延迟履行时间过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些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CISG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CISG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CISG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CISG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的立法标准。

该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有关销售合同的规则和程序,其中包括货物交付、缺陷和违约等问题。

损害赔偿是CISG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跨国货物销售中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该公约规定了缺陷货物、交付延迟及货物质量不符等事项的赔偿方式,但具体的赔偿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都需要相关法律实践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

为了更好地理解CISG中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CISG中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为跨国货物销售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研究内容:1. CISG中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2. 不同国家之间CISG中损害赔偿的异同3. 如何确定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4. 相关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5. 对跨国货物销售的意义及法律保障的建议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

首先,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并对不同国家之间CISG中损害赔偿的异同进行分析,借鉴不同国家之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确定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深入探讨跨国货物销售的实际情况。

最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为跨国货物销售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预期结论:通过对CISG中损害赔偿范围的深入研究,本文预期能够明确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为跨国货物销售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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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研究
摘要:商誉标示的是企业外人士对企业的感知和判断。

虽然cisg 对包括商誉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别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商誉损失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鉴于商誉在现代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商誉作为一种损失类别的相对独立性,根据cisg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应该把商誉损失纳入cisg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范围。

受损害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合理确定地证明其因为对方违约带来的商誉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

关键词:商誉;cisg;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缔约国,涵盖世界2/3以上的国际货物买卖。

损害赔偿是cisg所规定的重要违约救济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救济方式。

然而,cisg 第74条并没有具体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确立了完全赔偿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则留待法院和仲裁庭确定。

作为非金钱损失的重要种类,商誉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是cisg理论研究和裁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由于cisg没有提及非金钱损失的赔偿,对商誉损失的可赔性,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拟结合相关cisg案件探讨商誉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商誉的界定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上都没有对声誉损失的统一界定,但商业声誉
的本质特征还是可描述的。

声誉的核心是感知或印象,是个人、集团、社会在处理某公司过去行为的信息和对该公司做未来前景预测时的凭借,是纯粹感觉的。

商誉描述的是,与其他主要竞争者相比,该公司对相关交易主体的吸引力,是评价或评估一个公司商业地位的要素。

商誉的感知和评价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公司客户、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公司雇员、投资者,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所处的整个社会群体都是利益相关者。

尽管在大部分案件中,受损害方主张的都仅仅是在客户群体中遭受的商誉损失,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也会认为,在界定商誉或其他近似概念时,客户并非唯一的利益相关者。

例如,在一个美国案件中,法院就在判决中表示,虽然商誉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客户,但在衡量商誉时,也可以考虑公司与其潜在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关系,甚至可能考虑公司在劳动力市场的信誉问题。

本文认为,没有必要一味地追求统一的商誉界定,商誉可以从多方面来考察,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对谁、对什么、为什么目的。

受损害方可以只主张在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相关者中所遭受的商誉
损害,如客户或潜在投资者。

而“对什么”也取决于这一特定群体的兴趣所在一客户往往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合同的履行,例如如期交付;投资者则往往关注一个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

赔偿的目的则是挽回受损害方因商誉损害而遭受的现实和未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商誉是人的感知与判断”这一本质特征来宽泛
地界定商誉是可行的,在特定案件中则留待作为原告的受损害方来确定该案中的商誉损失的具体评价人群、内容和赔偿目的。

当然,应由受损害方举证证明商誉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程度。

二、商誉损失应纳入cisg的赔偿范围
作为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第74条的规定如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显然,cisg 第74条没有明确提到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型,但本文认为,依据第74条所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除了为cisg[?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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