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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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宿政办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财政及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决(结)算编制质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开发工程标后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工程质量、造价及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宿迁市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设立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中心(以下称“总接件中心”)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办帮办服务”主要是指在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对市、县(区)重点推进的投资项目,可委托总接件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手续。

此外,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建立代办帮办服务点,群众能自己办的,强化帮办服务;群众不能自己办的,提供免费代办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四条代办帮办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自愿。

投资者可自愿委托办理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帮办协议。

无偿。

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无偿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帮办无偿服务。

高效。

为投资者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帮办服务。

联动。

在市、县(区)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帮办服务网络。

合规。

代办帮办事项要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宿政发〔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市本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公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125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1【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宿迁市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政府公信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涉及保留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体在事项审批后加强对相关行政相对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监管,以及对暂停或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相对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是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交换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事前应用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事中事后应用信用报告、实施联动奖惩,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指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主体,为具有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主体。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编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135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7【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编制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编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宿迁市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项目支撑带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编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编制原则第二条符合政策方向。

编制的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实际。

第三条注重统筹平衡。

统筹把握重大项目投资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坚持优化结构,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民生为先,做到“扩总量、促增量、调存量、提质量”。

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注重从群众关注度高、急需解决的事项选定,按照“群众期盼、急需先行、量力而行、主动作为”的原则进行编排。

第四条注重可操作性。

重大项目安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强化前期工作,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要素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操作。

第五条注重谋划储备。

注重续建项目与新建项目的协调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对具有前瞻性、能带动当地经济长远发展、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加大谋划储备工作力度,形成“储备一。

“两资”改革 宿迁独行

“两资”改革 宿迁独行

“两资”改革宿迁独行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4年第15期本刊记者郭铁王丽在缺乏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宿迁自下而上寻求改革,还有诸多障碍尚待突破。

“卖陕西肉夹馍为啥还要政府培训发证?”6月15日,江苏省宿迁市副市长沈海斌在第五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无意间抛出的一个问题,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尽管后经陕西省人社厅证实,“肉夹馍证”并非行业准入资质,但在宿迁的改革者眼中,透过“肉夹馍证”这一窗口,他们看到两资问题(资格资质)已成为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变种。

2014年1月,历经近半年时间的酝酿,宿迁市正式启动了“两资”去行政化改革,沈海斌即为改革小组组长。

然而,在缺乏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宿迁自下而上寻求改革,还有诸多障碍尚待突破。

裹足试验作为“两资”去行政化的具体操刀者,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莉在改革之初承受了巨大压力。

2013年,作为行政体制改革“三步走”设想的第一步,宿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完成。

其成果是:宿迁市级仅保留57项审批事项,压减136项,其中下放8项、暂停行使95项、调整管理方式33项,精简率超过70%。

进入到改革的第二步骤,即“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宿迁却选择了秘而不宣。

宿迁一位官员向《民生周刊》记者透露,由于并无可参照的先例,同时也存在试错的可能,因此宿迁市市长王天琦要求全市裹足前行,只做不说。

“当时许多市都来寻问我们的改革情况,但我们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直到今年4月,江苏省省委书记罗志军到宿迁调研,才使得这一秘密实验得以公之于众。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市里在汇报工作时十分忐忑,但罗志军看到汇报后认为,这一改革符合中央方向,立刻安排了媒体采访。

“我们当时很紧张,本想在下半年或年底时改革成熟了再推出,现在不但要做,还要做好。

”“宿迁在今年1月份时正式启动了这项改革,但其实早在去年6月份就开始酝酿了。

”张莉说,“为什么有这样一个酝酿过程?主要是因为当我们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后,突然发现这并不是简政放权的全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3]127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0【实施日期】2013.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3〕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宿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领域主管责任的审批事项,即使项目调整(包含暂停行使、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等事项),原审批机关仍要承担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继续牵头监管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体现“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调整监管思路,设定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内容对照《关于公布市级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市级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对每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保留、暂停行使、下放、转变管理方式或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项目),严格按照该项目设定的依据和管理目标,编制对应的监管标准,清晰地罗列出被监管对象必须具备的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分类明确监管重点。

(一)暂停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严格对照编制的监管标准,对原行政审批对象是否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宿政办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05〕5号),宿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信息产业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责1.增加经济协作的职责。

2.划入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划入市信息产业局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加强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2.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产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宿政办发〔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履职能力,健全预防腐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是指市级政府或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三)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四)市级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市级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项目审批监管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

所有申报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宿政办发〔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宿迁市投资建设项目“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拓展“并联+串联”审批模式,提高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经研究,现制定投资建设项目从土地摘牌至施工许可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并联+串联”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审批(核准)阶段(一)实施范围本阶段适用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的宿迁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并联+串联”审批工作,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暨概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项目用地预审(划拨类)、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等。

(二)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审批(核准)阶段的“并联+串联”审批工作。

(三)审批部门1. 政府投资项目(1)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暨概算审批;其中项目概算审批前需由市财政局负责概算审查。

(2)市环保局主要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划拨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4)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宿政办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项目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战略导向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合理界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中的权利边界,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不得指定所属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不得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防止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推行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双重论证”制度。

市、县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要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并强化督促落实。

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和程序。

三、加强竞争性领域投资项目风险管控。

国有企业要加强对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要加强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宿政发〔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资产报告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问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宿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与推进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三章管理与推进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列入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二)列入市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项目;(三)列入市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成员为项目所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与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编制,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联合市规划局编制,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投资计划等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编制,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和市各相关部门配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宿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六章资产收益第七章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第八章资产评估和清查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第十章资产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8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8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7日2016年“两资”去行政化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部署,认真落实全市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持续深化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以下简称“两资”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四届第六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围绕“服务发展、惠及百姓”的改革定位,持续深入推进“两资”改革,坚持市场取向、民生指向和法治思维,努力在“放、管、服”上下功夫,最大化简政放权、市场化运作,积极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百姓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力争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2016年,计划进驻市考试鉴定中心组织开展培训考试鉴定16万人次,培育本地10家有承接能力的行业协会对接改革下放项目实施,新引进3家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培训考试鉴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接改革项目实施,指导50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2万人,组织开展涉及20个工种技能大赛。

二、推进举措(一)清单式开展考试鉴定事项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管理的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及时更新调整我市职业资格项目清单,对清单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清单目录之外不得自行开展资格认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导则的通知-宿政发〔2015〕12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导则的通知-宿政发〔2015〕12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导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导则的通知宿政发〔201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导则》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8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导则为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导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按照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多领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机制,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监管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同步推进。

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监管就同步跟进到哪里,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完善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权责一致、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

二是问题导向。

坚持把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和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宿政办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会同市法制、发展改革、规划、财政、风险评估管理(维稳)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重大决策事项计划申报和列入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宿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合规、节俭务实招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禁恶性竞争。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域“双新一特”、县区“2+1”产业定位开展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的导向作用。

切实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认真组织清理,坚守政策底线,杜绝市内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遵守依法用地的各项规定,不得突破法律与政策“红线”。

第二条严禁有诺不践。

要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在与客商谈判时不得随意承诺,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到位。

项目落户后,要根据项目在筹备、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的特点,细化帮办服务举措,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重招商轻服务、重承诺轻兑现的现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严禁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严禁铺张浪费。

要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频次、规模、人数和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不得安排与招商工作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得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招商活动,不得借外出招商之机游山玩水、公款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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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5]93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深化资格资质事项去行政化改革工作成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资格资质事项中的市场主体作用,确保改革后项目运行平稳安全、政府监管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精神,现就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简政、放权、规范”的工作目标,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监管网络,确保两资改革后“培训质量不低、考试秩序不乱、证书质量不降”。

(二)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使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权责一致原则。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责任。

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合力。

3.信息共享原则。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律管理。

二、监管对象与主体
(一)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是承接两资改革项目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承接的经市政府批准的资格资质下放项目,包括培训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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