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探讨群体性纠纷诉讼当事人适格
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诉讼费 、 师费 、 定费及其 他开支 , 律 鉴 公民及普 通社会 团体很难 承
受。 t
放 弃诉讼 请求 或者承 认对 方当 事人 的诉讼请 求 , 进行和 解 , 须 必
其二, 适用 条件 限制 。欲通 过选 定代表 人制度 进行诉 讼 , 须 当事人 之诉 讼标 的为 同一种 类 。公益诉 讼往 往涉及 较大 的群 体
第三 , 实力悬 殊 。 国公益诉 讼 的被 诉主 体常 是具有 强势地 甚至 整个社 会 , 害人受 到 的损害千 差万 别 , 我 受 其诉讼 标 的也不可 能达成 统一 。 故此 , 选定代 表人 制度解 决 公益诉讼 难题 是不符 用
件 曝光之 前 , 国鉴 定机 构就 拒绝 为受 害人提 供相关 鉴定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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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 响广泛 。 国近 年来 的公益 性群体 诉讼 事件经媒 体 急, 影 我 而确 定公 益诉 讼之 当事人适 格恰 是重 中之重 。 三 、 国公益诉 讼 的出路探 究 我
曝光后 , 总会 引起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关事 件 的处理进程 及其 结 相
一
法 治建设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01-2-2 10 .522 1) 0 40 0
在将 该制度运 用于公 益诉讼之 时 , 少有 以下问题造成 了不容忽 至
其一, 当事人适 格 限制 。依照相 关规定 , 当事人须 与所 诉案
、
我 国公 益诉讼 的现 实特点
第五 , 取证 困难 。 在我 国, 如果 没有合 适 的渠道 , 要取 得充足 经被代 表的 当事人 同意。要真 正运用 到公益 诉讼 之 中, 条规定 ” 这 的证 据通 常困难 重重 。同时 , 分鉴 定结果较 模 糊, 部 小能直 接与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能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及意义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适格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适格的意义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效率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1. 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具备诉权,即有权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
2. 实质标准:实质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有实际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
3. 合法标准:合法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提交诉讼材料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实体法律规定,如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4. 诚信标准:诚信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相、伪造证据。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四、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当事人适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是合同的相对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原告还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其诉讼行为符合程序规定。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判断当事人适格可能会更加困难。
例如,在一个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法院对公司的内部结构和股东关系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谁是适格的当事人。
群体性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群体性案件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群体性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群体性案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涉及众多当事人,且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诉求,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 特征(1)当事人众多:群体性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可能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诉求多样:群体性案件当事人诉求多样,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民生等多个领域。
(3)影响范围广: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范围广泛。
(4)社会影响大: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群体性案件进行了规定。
2. 群体性案件的处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群体性案件起诉材料后,应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
(2)分组审理:对于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分组审理的方式,将当事人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审理。
(3)公开审理:群体性案件应公开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
(4)调解、仲裁:对于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5)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案件时,应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责任(1)当事人责任: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调解、仲裁机构责任: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应依法进行,如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集体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处理大规模的群体权益纠纷。
它允许一群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起诉或被起诉,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共同利益。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它。
一、引言集体诉讼是一种集中起诉或被起诉的方式,旨在解决多个个体之间的群体权益纠纷。
它通常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领域。
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原则是保护群体权益。
二、符合条件的集体诉讼为了确保集体诉讼的公平和合法性,被起诉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人数达到一定程度、存在共同利益等。
此外,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必须先获得法院的批准,然后才能启动集体诉讼。
符合条件的集体诉讼可以为群体成员提供更便捷的诉讼途径。
三、起诉和被告人的权利在集体诉讼中,起诉人有权代表所有成员提起诉讼,维护其共同利益。
起诉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其代表性和诉讼能力。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将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观点,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证据和证人在集体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非常重要。
起诉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过错或侵权行为。
这可能涉及到收集大量的文件、证言和专家意见等。
证人也可以出庭作证,以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断。
五、和解和判决在集体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起诉人和被告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将提交法院审查并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六、判决的执行和效力一旦法院做出判决,双方必须遵守其决定。
被告人必须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起诉人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来执行判决,并要求违反判决方承担法律责任。
七、集体诉讼的限制和挑战尽管集体诉讼在保护群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适格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具备适格性进行判断和认定的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适格和事实适格两个方面。
法定适格是指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例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具有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事实适格是指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是否有诉讼利益、是否有诉讼代理人等。
其次,对于法定适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资格条件来进行判断。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判断原告和被告是否具备诉讼资格,包括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是否有代理人等。
只有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定适格的当事人。
再次,对于事实适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会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利益、诉讼代理人等因素,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
例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还包括相关程序的要求和法院的裁量权。
法院在判断当事人适格性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程序的要求,例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是否经过法定的告知和传唤程序等。
同时,法院在判断当事人适格性时还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涉及到法定适格和事实适格两个方面,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被认定为适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诉讼和享受法律的保护。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分析
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备料挚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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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19№.3删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质疑
——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甘肃兰州73∞00)
【摘
要】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刺人或义务人,当有
人未参加诉诲时.涪官奇基于。J曲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
承的诉讼。四这种归纳对诉讼标的共同的理解既没有 分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 也没有意识到“诉讼标的共同”与权利义务共同的 差异。
伴随着这种理论认识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必要共同诉讼 的案件作了九种列举。这些列举一方面没有穷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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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 利。o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并 不是共同的,而是有差别的,其也不属于必要共同 诉讼。不仅如此,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职能 作用较强,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而 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它不仅违背了处 分权原则,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 背。因为判决的既判力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程序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当事人追 加制度,既未充分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自由, 又与法院的中立地位冲突。
公益诉讼视野下的集团诉讼当事人适格
公益诉讼视野下的集团诉讼当事人适格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和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适格”提出了新的挑战,而这些带有公益诉讼的集团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将《民事诉讼的法》的“当事人适格”扩张问题推到了亟待修改的日程。
公益诉讼遭遇集团诉讼当事人不适格的困境2002年被称为首例中国股民起诉上市公司陈述虚假索赔的大庆联谊案直到2U06年底因为执行难迟迟没有终结。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诉讼人数创民事诉讼案件之最的民事索赔案给民事诉讼程序的集团诉讼“当事人适格”打开了紧闭的大门。
诸如此类人数众多的民事索赔案适用《民事诉讼法》代表人诉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将全国各地的股民集中到一起推举代表人诉讼似乎很不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连续多起相似案件发生后最终做出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股民因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004年,因《乌苏里船歌》侵犯赫哲族著作权案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讨论,这不仅仅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规定的问题,即便是赫哲族人民享有著作权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
问题在于这类案件没有适格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发生的中石油化工厂爆炸污染松花江案更是如此,北大法学院教授、研究生代表松花江,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样遭遇到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
这些案件非常典型,也非常深刻的向我们警示集团诉讼特别是公益诉讼的确立当事人适格问题已迫在眉睫。
如何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集团诉讼的地位特别是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是本文重点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与近年来发生的多数人诉讼案件所遇到的当事人不适格问题的困境一样,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同样也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困境,例如集团诉讼的团体是否能真正代表团体的利益,在公益诉讼中哪个团体有资格提起诉讼,以及这些团体胜诉或者败诉的后续问题如何处理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所谓当事人适格,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给付之诉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具有直观、便于操作的特点,但是若将其作为判断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则存在有不合理之处。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多个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群体性诉讼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意义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群体性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多数人利益受损:群体性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个体,他们的利益受到共同损害,个体单独起诉成本高、效果差。
2.诉讼目的一致: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各个个体之间存在共同的诉求和要求,例如维权、环境保护等,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联合起诉能够增强维权的力量。
3.资源共享: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个体之间可以共享信息、证据等资源,减少成本和时间,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二、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意义群体性诉讼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衡当事人地位:相较于个体起诉,群体性诉讼案件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地位,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维权能力。
2.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相关问题可能涉及大量个体的权益,群体性诉讼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3.促进司法公正: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集体起诉的方式,能够减少个体的不确定性风险,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三、群体性诉讼案件的问题与挑战虽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形式与意义都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1.难以确定群体: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起诉需要明确的群体范围,但是有时候难以确定群体的界定,限制了案件的推进。
2.诉讼规则的制定:群体性诉讼案件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规则,但是目前法律体系对于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亟待进一步完善。
3.效果问题: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效果无法保证,一些案件可能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反而会影响群体的维权信心。
四、完善群体性诉讼案件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进群体性诉讼案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应当对群体性诉讼案件进行明确规定,制定出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公正进行。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研究
讼情 绪。这是代表诉讼 与选定 当事人诉讼 中配置诉 讼实 施权 时应 当考虑 的。
4 示 范性 诉 讼 中的 诉 讼 实施 权 配 置
笔者曾对美国 、 瑞典 、 芬兰等国集团诉讼 中的原
告适格问题进行考察 . 发现集 团诉讼 资格的确认 标 准在 国际立法例中具有 共通性 . 主要表 现在五个 方
基金项 目: 贵州省哲 学社会科 学规划课题《 群体性纠纷解决 中的诉讼担 当问题研究》 ( 2 0 1 2 G Z Z C 4 5 ) 。
作者简介 : 黄 忠顺 , 男,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中国人 民大学纠纷解决研 究中心研 究人员( 北京 1 0 0 8 7 2 ) 。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问题研究
1团体 诉 讼 中的 诉 讼 实施 权 配 置
其中共同诉讼难 以适用 于大规模 群体性 纠纷解决 ,
代表人诉讼仅 从直 接利 害关 系人中筛 选正 当 当事 人. 民事公益诉讼 因配套立法 和司法解 释尚未 出台 而无法启动 , 这种 群体性纠纷解 决机制 的残缺局 面 在一定程度上 成为 我 国群 体性 事件频 发 的一大诱 因。本文结合域外实践 , 探讨 群体性 纠纷解决机 制 中诉讼实施权配置 的一 般法理 , 在此基 础上提 出合 理配置我 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 讼实施权 的 立法和司法建议。
2 0 1 4年 2月 第2 期( 总第 2 0 6 期)
中 州 学 刊
Ac a d e mi c J o u m ̄ ( Zh o n g z h o u
F e b. 2 01 4 No 2
【 法 学研究 】
群 体 性纠 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诉 讼 实 施 权 配 置问 题 研 究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集体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集体诉讼是指一类人以共同利益或者共同义务为基础,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实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其背景、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对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集体诉讼制度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复杂化,单个个体难以单独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现实。
在此背景下,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成为了必然选择。
在我国,集体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后续的诉讼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集体诉讼制度相比个人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集体诉讼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诉讼平台,使其能够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利益。
2.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集体诉讼,可以将大量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件合并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通过一次判决,解决多个案件的问题。
3. 降低诉讼成本。
集体诉讼可以由集体维权组织或者公益组织代表,减轻个体的负担,实现成本的共担。
三、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在某一事件或者行为下受到共同影响,具有共同的权益或者义务。
2. 具备代表性。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能够代表整个群体的利益,具备代表性和充分的授权。
3. 没有明显约束力的救济措施。
集体诉讼的适用必须是在其他救济措施对弱势群体无效或者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四、集体诉讼制度对司法体系的影响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集体诉讼能够缓解司法拥堵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通过集体诉讼的实施,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民意,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集体诉讼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什么是当事⼈适格何为“什么是当事⼈适格”?⼀般是指,案件当事⼈⾃⾝的民事权益受到他⼈的侵害或者与他⼈发⽣民事争议。
可以成为合格的原告的⼈,以下是⼩编收集到关于什么是当事⼈适格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当事⼈适格当事⼈的适格简单来说就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资格。
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合格与否的影响。
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
这时,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当事⼈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当事⼈。
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提出的诉讼的。
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适格”是指当事⼈在某⼀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
⽽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诉讼的权能。
如何判断当事⼈是否适格?通常来讲,应以当事⼈是否是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以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为标准。
以这⼀标准为基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通常作为当事⼈就是适格的。
符合上述条件,成为适格的当事⼈,法院的裁判才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适格的当事⼈。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的意思,对他⼈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的财产代管⼈;⼆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三是对于死者的⼈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使;胎⼉的继承权受到他⼈侵犯,胎⼉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提起诉讼。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是指一批人基于相同或类似的诉讼事项,共同起诉被告,并以共同利益为诉求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能够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一群人因为类似的原因或因被告的相同行为,而肩负起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个体因为权益或利益受到侵害,通过集体行动提起诉讼,以追求共同的法律权益。
二、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1. 聚焦共同诉求:群体性诉讼案件特点之一是参与人共同面对被告的相同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诉求,希望通过集体行动来寻求法律救济。
2. 规模庞大:群体性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的个人,规模较大,例如生产者群体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纠纷等案件。
3. 统一代表或提起集体诉讼:由于案件人数众多,无法逐一起诉,群体性诉讼案件常由一组代表人或者特定组织代表集体提起诉讼,维护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4. 共同判决或和解:群体性诉讼案件一般会有共同的目标,要求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或调解。
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一致的判决结果。
三、群体性诉讼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保护了个体权益,也维护了广大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促进司法效率: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集中处理,避免了大量重复的个体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增强公众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宣传和报道可以引起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4. 企业法治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迫使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减少对法律法规的违反。
综上所述,群体性诉讼案件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它能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公正的法律保护。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摘要】当事人的认定涉及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程序当事人概念和适格当事人理论。
鉴于不少人把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本文拟在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理论概念之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对英美法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做进一步的了解和探讨。
【关键词】当事人的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分析与比较(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法理分析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就是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程序当事人,或实际诉讼当事人。
传统当事人理论把它定义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当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同时接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只有实体规范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随后,当事人范围逐渐从实体权利义务人扩大到权利保护人。
(二)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法理分析正当当事人(Die richtige Partei)也称当事人适格(Sachlwgilimation)。
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共同所有权制度。
通说认为,正当当事人就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人,以及虽然不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但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所谓诉讼实施权,就是在特定事件的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从而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同时,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诉的利益。
当事人存在通过诉讼获得一定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等),从而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时,法院均应许可该当事人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侧重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与一定的诉讼标的或者一定的法益的关联性,而后者则侧重于强调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自由,即只要是在原告起诉书当中所列的原告与被告,便可视为本案的当事人。
故而,当事人这一概念,更多的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然而,如果仅仅从程序上以及形式上来理解当事人的内涵,那么在诉讼中有可能导致滥诉或者无端生诉这些现象的大量产生,所以,在纠纷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之前,有必要将那些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联系的人排除,从而使法院的判决能够产生实质性意义。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准确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简单来说,只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人,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的特点。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而适格当事人,则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标的,具有进行诉讼并承受诉讼结果的法律上的资格。
适格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紧密相连。
从主体范围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相对较广。
比如,在某些诉讼中,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一些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也能成为当事人。
而适格当事人的范围相对较窄,必须是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在诉讼地位上,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适格当事人由于与诉讼标的的紧密关联,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更为关键,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着更直接和重要的影响。
在权利义务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委托代理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按时出庭、如实陈述等。
适格当事人则因其与诉讼标的的特殊关系,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更加具体和特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
从对诉讼的影响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是诉讼程序启动和进行的基础。
但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或者裁判结果的错误。
而适格当事人的确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结果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至关重要。
如果将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混淆,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裁判。
例如,在某些侵权纠纷中,如果将并非直接受到侵权损害的主体认定为适格当事人,就可能无法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实施。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在民事诉讼的领域中,“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进行民事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简单来说,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就是最常见的当事人。
比如,甲认为乙欠了他一笔钱不还,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还钱,此时甲就是原告,乙就是被告,他们共同构成了这个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确定通常依据的是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所明确的主体。
只要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了诉讼请求或者进行了答辩的主体,都可以被认定为当事人。
这一认定相对较为宽泛,主要侧重于形式上的参与和表达。
然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则要更加严格和具体。
适格当事人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资格。
换句话说,适格当事人不仅要有参与诉讼的意愿和行为,还必须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举个例子,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 A 公司认为 B 公司违约,A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就是适格当事人,因为它与合同违约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有权通过诉讼来寻求救济。
从范围上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往往比适格当事人更广。
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并不具备适格当事人的条件。
比如,甲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侵犯了丙的权利,甲在这个诉讼中是当事人,但由于他自身与所争议的权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甲不是适格当事人。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主要在起诉和受理阶段,而适格当事人的审查则通常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在起诉阶段,法院主要对当事人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要起诉状中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就会受理案件。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
浅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之比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理解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正确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简单来说,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人,都可以被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范围相对广泛,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等。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认为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而提起诉讼,此时卖方就是原告,买方就是被告,他们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而适格当事人,则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标的,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适格当事人不仅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还必须对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能够实质性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比如,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只有卖方有权追讨货款,那么只有卖方是适格当事人,其他人即便参与诉讼,可能也不是适格的。
从概念上看,民事诉讼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侧重于形式上的认定,只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就可以被视为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更强调实质上的关联性,只有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是适格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明确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的差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对于当事人的确定,有助于启动诉讼程序。
只要有人提起诉讼,法院就会受理并按照程序进行审理,不管其是否是适格当事人。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诉权,使得纠纷有机会进入司法解决的渠道。
但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
其次,适格当事人的认定对于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如果参与诉讼的不是适格当事人,即使法院做出了判决,也可能无法真正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再者,对于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涉及到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和权利。
1. 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指的是个人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成年人一般被认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各类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等被认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才能进行某些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残疾或精神病患丧失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法律行为。
2.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个人在诉讼活动中具备参与法律程序的资格。
•自然人:任何合法的自然人都具备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的适格。
•法人: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也具备当事人适格,并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其他主体: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如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监护人等也可以具备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能力与适格的认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民事诉讼之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所谓当事人适格,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给付之诉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具有直观、便于操作的特点,但是若将其作为判断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则存在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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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诉讼当事人适格之探讨朱建财全武【摘要】: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个诉讼群体也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所以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实体来进行诉讼。
又由于一个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么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各国选择群体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
群体诉讼中,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发生分离。
群体性诉讼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的适格及参与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分配,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美国集团诉讼以实现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采取“默示授权”的方式赋予代表人诉权。
德国团体诉制度为实现对一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法律的自接规定赋予团体诉权。
日本则通过“明示授权”方式,表明了其在解决群体争议时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
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同时,也存在一此需要反思和改善的问题。
指出了我国代表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文章认为,应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和做法,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和举措解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来应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
2003年秋天,8位消费者提交了一个诉讼并且声称,iPod被宣传成可充电电池能够维持较长工作时间的产品并且播放时间最高能够达到10小时,但事实并非如此。
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抱怨,要替换就得付出99美元的该电池寿命只能维持不足18个月,并且只能够播放不到4个小时就得重新充电。
环保人士也提出了批评,面对寿命这么短的电池,消费者的选择当然是给予扔弃,这些被扔弃的旧产品在垃圾堆中将泄出污染物而污染环境。
代表消费者一方的律师当地时间周四声称,该案可能涉及到美国200万消费者,这些人截止2004年5月份购买了iPod第一代、第二代或第三代产品。
上述类似案件在现代社会已经数不盛数,然而如何解决此类案件,各国虽然做法不一,但归其一点,如何确定适格当事人,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条件,然后才有进入不同的诉讼模式进行审理。
当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权意识普遍提高。
某一事实或行为很容易牵涉众多主体的权益,一个案件常常引发到众多人员的参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形成群体性纠纷,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证券交易等方面的纠纷往往如此。
这类争议一旦诉诸法院,就产生了一种独特的现象: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其内部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构成一个固定组织,无法将其视为一个诉讼主体。
由于诉讼空间的有限性,无法同时容纳众多的诉讼主体,但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以达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程序有必要设计专门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而如何建立解决这一众多当事人纠纷的诉讼制度,各国采取了不同的途径,美国将人数不确定但各个人所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
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所提起。
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是扩大原有同诉讼制度的适用,并通过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在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基础上,由全体共同诉讼选出能够代表他们的当事人,通过委托授权使多数人诉讼通过选定的当事人进行;德国则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会团体提起符合其章程、设立目的的诉讼。
判决是针对该团体及其被告作出的,有利判决的效力间接地惠及于团体的成员,产生"事实上的既判力"。
我国代表人诉讼是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一个独特类,它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群体性诉讼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它以传统的共同诉讼理论和任意的诉讼担当为基础,但共同诉讼的发生要件又比日、台缓和,使群体诉讼易于提起。
判决的效力及于参加登记的所有当事人,法院可依职权与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商定代表人。
因此,各国群体诉讼的解决机制是相似但又很不相同的。
由于现代各国处理现代型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大同小异,并且各国民事诉讼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趋势在加强。
本文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适格及参与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分配问题,并借鉴有关国外的诉讼制度,以其对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有所帮助。
一、群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产生1.社会基础随着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更加密切,个体的行为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社会纠纷中的利益冲突往往不再仅仅涉及到一个或几个社会主体,更多时候大量的社会主体被牵涉其中,比如在消费服务、集资投资、环境保护、标准合同等领域出现的群体纠纷。
面对这种纠纷主体数量上的扩张,传统的单一诉讼形式己不能适应新的纠纷解决需求。
因此,为了一次性有效地解决众多当事人与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达到诉讼经济目的,群体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背离,因此,要使群体诉讼制度得以顺利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必须为它的各项具体制度寻求正当化依据。
而如何合理解释当事人获得参与诉讼的诉权的正当化依据,就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2.法律基础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
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 “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 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
”[1]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 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 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 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
[2]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问题则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
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人权益保护之门。
2000 年发生的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汽车事件中,众多中国消费者无法通过便利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其受损权利的救济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事例。
[3]当事人适格也即正当当事人,是一个与实体法紧密关联的概念。
旱期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实体权利的存在与诉讼上的权限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实体上系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才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为了普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缓和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内容,承认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权利主体的分离,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对各国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一)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英国衡平法院的一个创造。
美国在对英国集团诉讼制度不断加以丰富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性:其一,集团的所有成员存在着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其二,集团诉讼允许以默示的方式消极地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
代表人不经授权,即可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诉讼。
其三,集团诉讼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辩是整个集团请求和抗辩的典型。
他们的请求和抗辩被视为全体成员的请求和抗辩。
其四,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即在有关“集体”或派有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
“集团诉讼实质上是动员个人的利益动力来实现一定公共目的或公共政策的手段之一”。
在侧重保护公益的正当性基础之上,简化集团诉讼的提起以方便更多的公益纠纷系属于诉讼就成为必然的政策倾向,诉讼代表人诉权的获得也就并无必要一一获得其他集团成员的直接授权,简化诉讼代表人获得诉权的途径才是对集团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功能的最佳迎合。
(二)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采用选定当事人制度来解决群体性争议。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仅适用于必要共同诉讼,能够提起群体诉讼的纠纷主体仅限于与被选定人有相同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人。
日本民事诉讼第30条规定:当因与某一事件有牵连而具有共同利益和当事人为多数时,且这些人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非法人社团,该全体人员可以从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
其中做出选定行为的人称为选定人,而被选定者称为选定当事人(同条4项)。
选定人随着选定的完成而退出诉讼(同条2项),选定当事人代表全体成员实施诉讼,判决在名义上是对选定当事人做出的,但其效力却及于所有选定人(民诉法115条1项2款)。
但是,针对群体争议的主体而不是简单的几十人或几百人而是成千上万并且难以确定的情况,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中对当事人适格的处理方式显然无所适从,私人利益最终得不到保护的同时,社会公益遭致严重侵害。
(三)团体诉讼基于对大陆法系诉权理论的遵守,德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承认群体诉讼的概念。
针对频繁发生的群体争议,德国采用团体诉讼制度来实施司法救济。
在解决当事人适格的问题时,为便于公益诉讼的提起,由法律直接将相关的诉权赋予具备单一形式的团体享有,而该团体成员不再享有诉权,当团体胜诉,其可适用该判决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种获得诉权的方式在理论上称为“诉讼信托”。
其本质并不是群体性诉讼,但它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方式,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团体享有当事人资格,基于该团体法人自己的实体权利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的特点在于形式上是由单一的法人,而不是多数当事者来充当原告。
确认团体诉讼不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是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自然保护法》等法律中。
规定有关的公益团体(如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等),可以提起团体诉讼。
这种以单一的团体为固定诉讼主体的制度设计,不仅巧妙地解决了传统诉讼形式中有限主体容量无法容纳群体争议中的众多当事人的现实问题,同时还避免了诉讼代表人获得诉权的大量诉讼技术问题,从而缓和了诉讼代表人诉权获得与传统诉权理论的冲突。
三、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当事人制度及其相关完善(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群体性诉讼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类似于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类似于美国的集团诉讼。
但它们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如:1.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同。
我国代表人诉讼是由其他当事人明确授权产生或由人民法院与多数人一方商定;美国集团诉讼则是以默示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而选定当事人制度要求由所有全体共同利益的多数人选定当事人。
2.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其他人有权参加诉讼;而在日本,选定当事人自选定起,其他群体成员当然都不参加诉讼。
3.我国代表人诉讼明确权利登记程序,对于法院公告期未明示参加诉讼的,不作为群体成员。
而集团诉讼则采用相反的做法,规定法院公告期内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于集团之外的,视为参加诉讼。
四是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
美国集团诉讼判决是直接扩张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而我国代表人诉讼判决则是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间接有扩张力。
应当说,以上群体纠纷的诉讼模式各有利弊,关键是要与本国国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