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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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群体性纠纷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突发
性、群体性特点,一些矛盾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会转化为民事案件,甚至有的由民事案转为刑事案件。既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并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难度。那么,担负着人民调解职能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人员,如何及时化解群体性纠纷,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准确、深入了解矛盾起因矛盾双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往往都迫切需要一个不涉及各方,不带任何偏见,办事公道正直的人为他们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负责处理问题的人,一是要依靠纠纷各方基层党员干部、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等威性较高,通情达理的人员协助工作。二是向各方当事人表明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吃下“定心丸”,从而稳定各方情绪,控制事态进一步升级。之后,调处人员应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准确摸清纠纷起因,并迅速决定最佳调解方案。
其次,互摆问题解怨气。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之后,为进一步印证所了解的情况的准确性,调解人员应及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工作会议。调解会成员不要太多,每方三
至五人为宜。调解会的各方代表,应由各方自行推荐。调解
会上主持人要有思想准备,尤其是互摆问题中,纠纷双方因积怨原因,互相追根问底,相互指责,各自争辩,言词激烈,会上气氛会非常紧张,这都是正常现象。作为调解人一定要因势利导,控制场面,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一是宣布会场纪律,规定不是代表的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会场,会上辩论只对事不对人。二是凡参加会议的纠纷双方代表,都应在参加调解会议报到簿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以示在会上的言行要负责任。三是作为主持调解会的调解人员,只能当“裁判员”,绝对不许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四是做好会议记录,不管那一方的发言,都应记录在案。调解会议时间不宜安排过短,第一天调解会议结束后,要求各方把对方摆出的问题带回向群众宣传探讨,同时要求他们向群众收集新的内容,待第二天召开会议时,让各方代表代为发言。这样,一来可以让各自没有出面参加会议的
“军师”“后台高参”有一个“渲泄”(即发言)的机会,让其在背后“火”上添不起油;二来能把其他没有参加调解会议的一般群众有一个“消气”的缓冲期,这样群众的怨气转嫁于参加会议的与会代表,代表带着怨气又转向对方“渲泄”,通过
“发泄”,肚子的怨气没有了,矛盾自然就不会激化了。第二天再次召开调解会,要矛盾各方再拿出新的问题和焦点到桌面上理论、评摆。如此几番,此时矛盾已由原来白热化转向冷静和缓和,此时,主持人应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实地印证矛盾纠纷的焦
点,是帐目不清引起纠纷的应组织人员清帐,是土地纠纷的要实地勘查等等。
再次,依法合情合理作出调处意见。矛盾纠纷起因已在桌面上挑明,又通过在实地得到印证,纠纷各方已心知肚明,此时调解人在掌握各方提出来的问题后,应同双方一起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来做调解工作,但绝不能袒护一方,批评一方,对做得对的应支持,做得不对的要纠正。让矛盾各方明白自己有道理是哪一方面,违规违德理亏又是哪一方面,使他们各自明白赢得有理,理亏的心服口服。其次是解决问题应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逐项落实解决。在作出调解意见时,既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也可以用社会道德规范来处理问题,这就看临场发挥,随机应变,只要对方无异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耐心细致做工作,尽可能让矛盾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化解,但一定要填写好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各方当场签字,以便日后备查,防止当事人随意反悔。
最后,矛盾调解要善始善终。矛盾纠纷的双方,在经历了一个艰苦的“谈判”过程之后,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矛盾各方心服口服、心情舒畅,此时,调解人员应抓住这个机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开个庆贺会,让双方有个互表歉意的说话机会。同时,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以案释法,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防止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