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育关怀公益金关怀救助协议书二次修订后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依法救助、临时安置、寻亲回归、违规乞讨治理和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盟旗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
在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民政部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自愿求助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兴署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兴署字〔2007〕29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等,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和促进全盟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目标。
盟行署决定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巩固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盟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益金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关怀救助活动。
(二)坚持公开与公正原则。
依法规范募集方式和渠道,提高募集活动的透明度。
严格审批程序,对关怀救助对象实行群众监督,层层把关,切实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坚持与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有机结合原则。
关怀救助要与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等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相结合,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坚持自愿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发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促进作用。
(五)坚持保值增值原则。
兴安盟生育关怀公益金关怀救助协议书
兴安盟生育关怀公益金关怀救助协议书
一、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生育关怀公益金关
怀救助。
(一)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家庭;
(二)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三)农村牧区独生女孩和双女结扎户女孩,考上本二以上大学的家庭;
(四)父母双亡且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
二、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第三项者,领取公益金后不得再生育或再收抱养子女,否则加倍回收公益金。
获得公益金关怀救助后未入学学习的,退还公益金。
三、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第一项者,一方死亡的,如重新组合家庭后不得再生育或再收抱养子女,否则加倍回收公益金。
四、凡是获得公益金关怀救助者要自觉宣传、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同意以上协议签字:
甲方:旗县市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办公室
乙方(领取人):
年月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兴署字[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字〔2012〕2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内政发〔2009〕9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10〕74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实行盟级统筹,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覆盖全盟农牧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服务。
(二)工作目标实现参合农牧民在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全部即时结报,实现参合农牧民在盟内各旗县市异地参合;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增强保障能力,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让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受益、按比例补偿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坚持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使用的原则;坚持盟和旗县市政府分级管理、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2024年扶助贫困地区合作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扶助贫困地区合作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介绍1.2 合作目的2. 合作双方2.1 甲方介绍2.2 乙方介绍3. 合作内容3.1 经济援助3.2 教育支持3.3 医疗援助3.4 基础设施改善3.5 人才培训与交流4. 合作期限4.1 起始时间4.2 结束时间5. 资金与资源5.1 资金来源5.2 资源配置6. 项目执行与监督6.1 项目实施步骤6.2 项目监督机制7. 沟通与协调7.1 定期会议7.2 信息共享8. 成果评估与验收8.1 评估标准8.2 验收程序9. 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责任追究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法律途径1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义务13. 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管辖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修改14.2 合同转让14.3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介绍甲方是一家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具有扶助贫困地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
乙方是一家具有扶贫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非政府组织,长期致力于贫困地区的帮扶工作。
鉴于双方在扶贫领域的共同理念和社会责任,双方决定携手合作,共同助力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1.2 合作目的本协议旨在通过甲乙双方的紧密合作,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对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援助、教育支持、医疗援助、基础设施改善和人才培训与交流,以提高贫困地区的整体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共赢和共享。
第二条合作双方2.1 甲方介绍甲方是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的企业,其主要业务为X。
甲方拥有丰富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源,有意在贫困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山西省生育关怀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生育关怀山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生育关怀山西基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生育关怀基金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育关怀山西基金是指:由各地募集用于帮扶、救助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相关宣传咨询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公开透明、集体决策、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使用范围: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2、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致富、子女就学、就医帮扶;3、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4、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帮扶;5、患大病或因公伤残、死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帮扶;6、生育政策、青少年生殖健康与独生子女心理咨询服务;7、其它相关公益活动。
第五条使用方式和程序:生育关怀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申请。
申请程序:(一)县级申报。
募集资金按照“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由募集县(市、区)计划生育协会制作项目文本(附项目预算明细、拟帮扶对象花名)一式五份,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审核。
(二)市级初审。
市计划生育协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对立项明确、可行性强、预算合理的项目文本加盖公章后向省计划生育协会上报(一式四份),并同时备案。
(三)省级审核。
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市计划生育协会上报的项目文本进行进一步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研的项目,应当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调研报告;对立项明确、可行性强、预算合理的项目文本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式四份),并同时备案。
市级提出的项目申请直接报省计划生育协会审核。
第六条项目文本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拨付资金。
第七条个人申请项目扶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协会提交《生育关怀山西基金扶助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项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对个人提交的《生育关怀山西基金扶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审核。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兴署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6〕169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20年,各旗县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牧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努力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构建学校关爱保护网络,积极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步伐,逐步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民政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民政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兴署办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民政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7〕104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57号)和内蒙古卫计委等4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基本医保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意见》(内卫计规范〔201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民政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现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和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民政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看病难题。
(二)基本原则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内民政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监控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济困帮扶及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等。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各级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将绩效管理贯穿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兴署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发〔2011〕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全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我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需重点扶持的人群。
为进一步扶持全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以下简称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以2010年12月31日前的公安部门农业户籍档案为准):(一)家庭所有成员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二)家庭所有成员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三)除子女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就读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及服兵役外,家庭其他成员均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第三条各旗县市政府是扶持本辖区内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主体,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苏木初审等程序的基础上,由旗县市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审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证书。
第五条各旗县市政府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基层组织,帮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做好耕地、草牧场有偿流转工作,通过耕地和草牧场的有偿流转促进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增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5.06•【字号】兴署字[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字〔2012〕2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兴安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旗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盟民政局备案,并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机构法人性质。
第三条盟民政局指导全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举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专项救助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兴署字[2015]42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署字〔2015〕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民政局组织制定的《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9日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要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分别列入对旗、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三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盟、旗两级民政局要分别认真做好相应行政区域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盟、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盟、旗两级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包括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1.doc
鄂伦春自治旗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1鄂伦春自治旗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精神,为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机制,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扶助特困计划生育家庭,激发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构建我旗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体系,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的。
二、总体目标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政府拨款为主,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资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扶持。
三、主要内容(一)公益金资金的来源1、旗财政向旗生育关怀公益金账户首期拨款10万元,并逐年以不低于10%的幅度递增。
2、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3、从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划拨20%;4、公益金的利息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
(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1、独生子女夭折或发生伤残的家庭;2、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生育二孩和多孩,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3、农村“双女户”家庭,夫妇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4、夫妇发生意外死亡或伤残,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5、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其他重大灾祸的;6、计划生育干部职工因公发生重大意外死亡或伤残的;7、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助。
(三)公益金的资助方式1、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2、一次性的困难救助;(1)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2)以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母亲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家庭实行扶助,金额为2000元;(3)对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其母亲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家庭实行扶助,金额为1500元。
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单位负责人:母志华财务负责人:王丽霞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5月25日目录第一部分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称解释第一部分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概况一、主要职能与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 二) 贯彻国家、自治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制订实施全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负责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三) 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四) 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落实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负责职责范固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 制订和实施全盟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以及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
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兴署字〔2018〕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兴署字〔2018〕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25日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盟委、行署决定出台金融支持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到2020年全盟新投放创业就业贷款30亿元,扶持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9万人,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年多增收千元以上。
一、扩大金融支持范围财政供养人员以外有创业意愿、创业项目,且18至60周岁的兴安盟户籍城镇居民及兴安盟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
二、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不再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作为申请创业贷款的硬性要求,凡持有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合伙经营协议、科技研发创业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手续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提高贷款支持额度个人创业贷款支持额度由原来的3至5万元提高到1人创业可申请贷款10万元;2人合伙创业可申请贷款20万元,每增加1人可提高申请贷款额度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微企业贷款支持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四、延长贷款使用年限创业贷款使用偿还年限最长为3年。
五、降低融资贷款利息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
六、拓宽创业贷款担保渠道(一)公职人员担保。
盟内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最高担保额为30万元。
(二)企业员工担保。
国有企业、中区直企业正式员工和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最高担保额为20万元。
(三)资产抵押担保。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兴署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兴署字〔2006〕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自2005年9月我盟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每个“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成员能就业的目标。
为巩固“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成果,使其实现稳定就业,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行署决定对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采取进一步的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每户“零就业家庭”已实现就业的一名成员实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一)养老保险补贴。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8%,政府补贴12%,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和年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到养老保险补贴人员不再予以补贴;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后再予以补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人员不予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4.5%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负担30元,政府补贴70元,重点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立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补贴。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1%,政府补贴2%。
兴安盟单病种算法确认刘宇发
兴安盟单病种特殊政策需求确认兴安盟单病种特殊政策有特殊要求,要求单病种按总费用进行控制。
政策如下:理解算法:以县级医疗机构,科右中旗地区,单纯性阑尾炎患者为例,算法理解如下:1、当患者总费用小于2000元时,实际补偿金额为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再乘以补偿比例,自付金额为总费用减去实际补偿金额。
计算公式:实际补偿金额=(总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自付费用= 总费用-实际补偿金额2、当患者总费用大于2000元时,实际补偿金额为最高限额减去起付线再乘以补偿比例,自付金额为最高限额减去实际补偿金额,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计算公式:实际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起付线)×补偿比例患者自付费用= 最高限额-实际补偿金额医院承担= 总费用–最高限额医院承担部分在结算单上给予体现。
注:上表所列医疗机构单病种最高限额标准中的政策算法同上面算法。
二次及以后住院的患者同级别降低50%起付线,中蒙医院起付线首次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剖宫产、正常分娩除外),剖宫产、正常分娩起付线400元,其余起付线按照同级别执行。
使用独立报表进行统计,报表由合管办领导安排人员绘制后发给公司。
算法举例如下:1、科右中旗单纯性阑尾炎患者张三,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1300元,补偿比例75%,起付线300元。
实际补偿金额:(1300-300)×75%=750元自付金额:1300-750=550元2、科右中旗单纯性阑尾炎患者张三,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3000元,补偿比例75%,起付线300元。
实际补偿金额:(2000-300)×75%=1275元自付金额:2000-1275=725元医院承担:3000-2000=1000 元以上单病种政策计算方法请兴安盟合管办领导确认一下我们理解的是否正确,如没有问题我们就按照该算法进行系统修改。
兴安盟合管办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日。
生育关怀行动典型案例-用忠贞坚守幸福事业
回首8年的历程,从青涩的小女生到如今的优秀计生村长,无论风雨还是艰辛,无论收获(shōuhuò)还是泪水,**始终都用忠贞坚守着自己幸福的事业。
**像一只不知疲倦的蜜蜂,穿梭在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办事处新发村的家家户户。
因为(yīn wèi)“干人口和计生工作有了感情,我热爱的这一行成了我的精神支柱,人生乐趣〞。
而这对于(duìyú)**而言,这更意味着一个时机(shíjī)和挑战---因为人口计生工作一头连着国策、一头牵着百姓(bǎixìng),她不仅要做根本国策的忠实保卫者,更是群众利益的根本代表者,这让外表朴实无华而内心激情的**充满期待。
走街串巷入户走访、不厌其烦宣讲政策、优质周到组织“三查〞、仔细认真核对证件、挑灯夜战完善帐卡,这些繁杂的经常性工作让**享受到了快乐,这份缘自于努力工作的快乐让**有了充实感,更让她从内心深处热爱上了这个造福于群众的幸福事业。
“假设有一天我分开了这些,就会像失业了一样难过〞。
20xx年3月14日,对**的诺言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那一天,新发村前忠信屯的一场大火至今让人记忆犹新。
无情的大火,烧毁了前忠信村12户村民的房屋,**的家也未能幸免。
那天早上,因为有个亲戚要结婚,还临近半年报表,所以**特意起了个大早,查看帐卡,核对有出生的家庭信息和相关证件。
一切都作做好了,**才和丈夫一起去要结婚的亲戚家帮助。
正在亲戚家忙活时,突然有人喊道:着火了!着火了!听说着火了,**夫妇赶紧跑出来,看到大火借着风势向自己家的方向串去,所到之处烟火弥漫,一片狼藉。
**夫妇赶回家时,浓浓的烟雾、刺鼻的烧焦的味道已经让人睁不开眼,张不开嘴。
**说,她当时就象傻掉了一样,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
这时,丈夫的一句话点醒了大火中的**,“愣着干什么,赶快往外搬东西〞。
**猛地回过神,想起了最要紧的是要和火魔斗争,抢救东西,于是飞快地钻进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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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育关怀公益金关怀救助协议书
一、生育关怀公益金受助对象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生育关怀公益金的关怀救助。
(一)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患有重大疾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的家庭。
重大疾病包括以下范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严重烧伤;
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主动脉及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四)父母双亡且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
(五)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家庭。
(六)农村牧区独生女孩和双女结扎户女孩,考上本二以上大学的家庭。
(七)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八)因公致伤、致残、死亡及患有恶性肿瘤疾病的人口计生干部。
(九)患有恶性肿瘤疾病的离退休人口计生干部。
二、说明: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第一、二、六项者,领取公益金后不再生育或再收抱养子女,否则加倍回收公益金。
(二)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第五项,一方死亡的,如重新组合家庭后不得再生育或再收抱养子女,否则加倍回收公益金。
(三)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第六项者,获得公益金关怀救助后未入学学习的,退还公益金。
(四)凡是获得公益金关怀救助者要自觉宣传、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同意以上协议签字:
甲方: 旗县市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办公室
乙方(领取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