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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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标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八、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完善。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运用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高质、高效完成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确定安全生产投入,编制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建设工程承担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总承包单位是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协议,承担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序、协调地组织施工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项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作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协调机制,有序进行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维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手段和现场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跨区域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吊销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通过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提升安全行为自律性。
二十一、附则
1.本条例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1.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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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1.1 目的和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并规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1.2 术语定义1.2.1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2.2 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2. 建设单位责任2.1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权限。

2.2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设计单位责任3.1 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3.2 合理布置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3 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4. 施工单位责任4.1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2 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4.3 优化施工工艺,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5. 监理单位责任5.1 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2 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情况。

5.3 在工程质量验收前进行安全抽查,确保工程达到安全标准。

6. 法律法规及处罚规定6.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6.2 违法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

7.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模板附件3: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清单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为确保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8.2 建设单位:指委托或自行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

8.3 设计单位:指负责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周期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方案,应重新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安全风险及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3.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

4.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稳定性、设备性能、安全防护设施等。

3. 验收合格后,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验收记录。

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架体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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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复习引入: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的规定?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上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关于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和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两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学习一下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方面的内容。

∙新课讲授: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板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板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板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板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板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板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板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板书)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板书)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板书)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板书)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板书)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二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板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l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板书)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
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板书)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板书)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板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板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板书)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注:不局限于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l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等三方面内容,下面我们回忆一下本节的重点: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3.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作业: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的内容?
选做题: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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