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是确保企业运营正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首先需要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应明确责任分工,设立专门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检查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
同时,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能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内部监督与检查方面的职责,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
二、建立规范制度,明确规范标准为了实现有效监督与检查,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制度,并明确规范标准。
这些规范制度应包括各项管理流程、操作规程以及各类管理指南等内容,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宣贯。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内部审计,做到全面覆盖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计团队,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
通过对财务、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风险管理是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防患于未然。
同时,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并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效能信息化技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对于企业来说,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过程中也不可忽视信息化建设。
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收集、分析和传递,提高监督效能和反应速度。
六、加强对外合作,提升监督水平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仅是企业内部事务,也需要与外部合作机构进行有效配合。
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企业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国企日常监督的工作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企日常监督的工作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国企日常监督的工作内容是指对国有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这一监督工作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其良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企监督的内容包括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待遇、合规性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督。
首先,国企监督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这包括了对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利润状况等方面的检查。
监督部门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其次,国企监督还包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
此外,国企监督还涉及对企业员工待遇的监督。
监督部门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
同时,国企监督也会关注企业的合规性和社会责任。
监督部门会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此外,还会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进行监督,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企日常监督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企业的各个方面。
通过监督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一个监督国有企业的有效机制。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介绍国企日常监督的工作内容。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包括国企监督的背景、法律依据以及工作内容的重要性。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国企监督的背景,包括国企的定义、地位和特点,以及国企监督所面临的挑战。
接着,我们将解析国企监督的法律依据,涉及监督制度、法规及政策文件,并强调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我们将重点探讨国企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综合监督等方面,分析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工作方法,以及监督人员的角色和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单位怎么检查财务制度
单位怎么检查财务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单位的财务制度管理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财务制度可以确保单位的财务运作规范、合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风险。
为了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单位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下面就是单位如何检查财务制度的一些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检查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检查机制,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人。
制定完善的检查计划,确保全面、系统地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确定检查范围财务制度检查的范围包括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
要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三、检查流程单位可以通过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或第三方审计等形式对财务制度进行检查。
内部检查可以由单位内部的财务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外部检查可以由财务监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
四、检查内容在检查财务制度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的完整性:财务制度是否完善、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否保证单位财务运作的正常、安全。
2. 制度的实施情况:财务制度是否得到了全体员工的遵守和执行,是否存在制度“纸上谈兵”、“形式主义”。
3. 制度的运行效果: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够有效控制单位的财务风险。
四、整改和改进在进行财务制度检查后,单位需要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并要求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工作,不断提高财务制度的实施效果。
总之,财务制度检查对于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财务制度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计。
二、审计的目的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估企业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三、审计的依据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原则,对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清晰的描述,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审计报告应当密切联
系企业经济责任目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具体评价,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依据。
六、审计监督和检查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
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发布,将有力促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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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目录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2)1. 定义及目的 (3)2. 审计原则与范围 (3)3. 审计内容与方法 (4)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5)1. 财务报表审计 (6)2. 内部控制审计 (7)3. 合规性审计 (9)4. 经营绩效审计 (10)5. 专项调查与审计 (11)三、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3)1. 审计计划与实施 (14)2. 审计证据与采集 (15)3. 审计报告与处理 (16)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与运用 (17)1. 审计结果反馈 (18)2. 整改落实与跟踪 (19)3. 经济责任追究 (20)4. 政策建议与改进 (21)五、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挑战与对策 (22)1. 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23)2. 政策完善与制度创新 (24)3. 技术方法与应用拓展 (25)4. 人才队伍与文化建设 (26)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本文档将对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概念: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资产管理、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
目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原则: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客观公正;全面深入;问题导向;结果运用。
经商办企业监督检查方案
经商办企业监督检查方案1. 简介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对经商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本方案旨在制定经商办企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以保证经商办企业合法经营。
2. 检查对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商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检查。
检查单位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工商登记检查。
检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
3.税务登记检查。
检查企业纳税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且企业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4.环保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有污染行为。
5.交易合同和发票检查。
检查交易合同和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6.劳动用工检查。
检查企业劳动用工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
4. 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
按照一定时间或周期,在经商办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当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行为时,对企业进行检查。
3.特别检查。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场所或者企业进行特别检查。
4.联合检查。
当发现经商办企业存在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5. 检查结果处理方式1.处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商办企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经济罚款等。
2.整改。
对于存在问题的经商办企业,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撤销营业执照。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商办企业,可以撤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公示。
6. 总结经商办企业监督检查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只有保证经商办企业合法经营,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
所以,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经商办企业的监督力度,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财务制度规范要求
财务制度规范要求一、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规范要求。
二、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真实性原则:财务记录和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隐瞒、误报或虚构数据。
3. 及时性原则: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拖延。
4. 规范性原则:财务行为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5. 决策独立性原则:财务部门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不受外部干扰,保证财务决策的独立性。
6. 保密性原则:保护企业的财务信息安全,不得泄漏企业的财务数据。
三、财务制度的内容1. 财务记录和报表(1)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严格执行凭证管理制度,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预算管理(1)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依据预算进行经费安排。
(2)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协商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3)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预算。
3. 资金管理(1)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资金运作。
(2)制定资金计划,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使用。
(3)建立资金监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1)建立费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费用支出。
(2)控制费用开支,提高费用使用效率。
(3)建立费用核算制度,对费用进行监控和分析。
5. 税务管理(1)遵守国家税法,及时缴纳税金。
(2)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减少税收成本。
(3)建立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申报流程。
6. 审计管理(1)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问题。
(2)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3)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企业的经营正常。
7. 资产管理(1)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获取、使用和处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湘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57号2001年11月13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确需进行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三、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面向农村的检查评比,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
为了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今后,凡按上述有关规定开展面向农村的全省性检查评比或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事先拟订计划,分别报同级监察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能够合并的应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检查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四、各级各部门开展的督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200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以政府名义进行的督查活动。
五、除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外,取消和禁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达标升级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
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
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是指一个企业对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大型企业通常会设立多个下属企业以拓展业务范围,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执行方法。
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对于保障整个企业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下属企业往往是原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它们的运作直接影响到原企业的声誉和业绩。
如果下属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下属企业存在的问题,确保整个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管理责任。
原企业应明确下属企业的管理责任人,并设立明确的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
二是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
对于下属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原企业应规定清晰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三是定期监督检查。
原企业应设立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下属企业的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是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原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应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下属企业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健发展的必要措施。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科学管理下属企业,提升整个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企业应高度重视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管制度,确保企业运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字数已达2000字】。
第二篇示例: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制度是指母公司对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套规定或措施。
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下属企业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战略规划,保障母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减少风险和经济损失。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在管理经济工作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为了有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下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抽查对象的确定:根据审计需求和重点,确定抽查对象,主要包括国企的领导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责任的人员。
2. 审计范围的划定: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对领导人员、财务人员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范围。
3. 审计目标的确定: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包括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为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4. 审计方法的选择:根据审计目标和任务,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包括会计核算、数据分析、抽查核实等。
5. 审计程序的安排:制定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实地调查、数据核对、问题识别、整改建议等。
6. 审计报告的撰写: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理、建议改进等内容,要求客观、准确、有实质性。
7. 审计结果的处理: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报送给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跟踪和追责,同时建议改进措施。
8. 审计监督的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巡查、召开审计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二)是指对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监督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2.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包括审计的前期准备、审计对象的选定、审计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调查和核实、审计结论的形成等。
经济责任审计直接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直接责任的界定引言概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进行审计,以确定责任的履行情况和效果。
其中,直接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界定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责任审计直接责任的界定。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1.1 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对其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接责任在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财务报表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责任。
1.2 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法律法规中对于直接责任的界定标准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明确责任,包括对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企业的直接责任。
1.3 法律责任的追溯性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直接责任具有追溯性,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追溯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考虑到法律责任的追溯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二、内部控制的要求2.1 内部控制的设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直接责任在内部控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需要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直接责任的履行。
2.2 内部控制的监督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3 内部控制的改进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直接责任的履行效果。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关注企业内部控制的改进情况,评估直接责任的履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3.1 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直接责任在财务报表编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直接责任的履行。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公布日期】1989.09.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监督,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发布)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各种违纪问题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偷税、漏税的问题。
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国家允许的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假借集体、民政、校办、新办企业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或延长减免税期限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未经批准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预算外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盈利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或采取压价销售产品和多支付加工费的方法照顾自办的集体企业,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等,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的问题。
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成和分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转移按规定应交财政的企业“四技”(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联营收入、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对建筑企业业绩核查的标准
对建筑企业业绩核查的标准
对建筑企业业绩核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履行情况:核查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是否有违约行为。
2.质量安全:检查企业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和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经济效益: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本控制、利润
水平等。
4.社会效益:评估企业是否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如环保、
公益等方面的表现。
5.企业管理水平: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国务院1999年7月9日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指定部门)备案。
指定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控制和减少执法检查
控制和减少执法检查,不断优化执法服务环境控制和减少执法检查对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区在深入贯彻落实《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天津市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按照区领导指示精神,认真制定下发了《河北区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实施细则》、《关于对全区企业实行保护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执法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确定河北区重点税源保护单位的决定》。
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工作中狠抓落实:一、根据我区梳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全区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执法依据,要求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对企业进行公开、公正的检查和处罚,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填写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登记表,并在至少三日前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报区法制机构备案。
三、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在不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书面检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检查的,应经区政府法制机构批准。
四、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并报受理备案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机关能够利用检查报告履行本身职能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五、对检查后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要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方式实施,每步都要有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对做出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和重大处罚要向法制机构备案。
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凡属区政府确定的本年度的重点税源保护单位,未经区政府同意,各区属行政机关一年内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检查。
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其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2. 目的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确保企业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3. 主要内容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规章制度建立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组织的经济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
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的流转、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和防范风险。
-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程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 人员管理:确立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 文书管理:规范文件和档案的管理流程,确保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3.2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经济管理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监督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查看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验证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 财务报表的审核:核实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检查是否存在错误和违规行为。
- 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方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 采购活动的审计:对采购过程进行审计,验证采购行为是否合规和合理。
- 人员管理的考核:评估人员的工作表现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激励合格员工,纠正不良行为。
- 文书档案的抽查:随机抽查文件和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实施方法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以下步骤:4.1 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4.2 培训与宣传对组织内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并通过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执行力。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2.真实完整原则: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效益优先原则: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4.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和控制,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资产管理1.1资产登记与盘点制度: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1.2资产折旧与摊销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制定合理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政策。
2.资金管理2.1资金审批权限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资金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防止资金流失。
2.2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3.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3.1财务报告编制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3.2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4.成本与费用管理4.1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的范围、方法和程序,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费用报销制度:制定费用报销的标准、流程和审批权限,防止浪费和违规行为。
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降低财务风险。
5.2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6.投资与融资管理6.1投资决策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方向、规模和风险控制要求。
6.2融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策略,规范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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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国务院1999年7月9日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指定部门)备案。
指定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
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上一级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六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三级统筹协调。
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对已经派入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检查内容;(三)检查时限;(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并报指定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备案。
指定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报告抄送有关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负责保密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限制。
第十七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