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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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并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有关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执法信息统一公示。

《湖南省行政执法》课件

《湖南省行政执法》课件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对违法建筑的拆除
总结词
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一栋违法建筑,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其进行拆除。这一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 共利益的维护和依法行政的态度。
06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Chapter
湖南省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方向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行政 执法效率。
严格执法,保护环境
详细描述
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经过调查取证,依法 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这一案例展示了湖南省行政执法部门对环 境保护的重视和严格执法态度。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总结词
公正执法,维护交通安全
详细描述
某县公安局在查处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肇事司机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依 法对其进行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强调了交通执法部门对交通安全 的重视和公正执法的态度。
者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
除了上述几种行政行为外,还有诸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其他 形式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在湖南省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也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
03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程序与规范
Chapter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 持中立、不偏不倚,对所有当事 人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
《湖南省行政执法》ppt课件
目录
• 湖南省行政执法概述 •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 •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程序与规范 •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监督与保障 • 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 湖南省行政执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湖南省行政执法概述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2017)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2017)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2017)《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3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湘政办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梳理执法依据工作。

法定授权组织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依据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具体编排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

二是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

三是下级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相应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要注意使用上级的梳理成果,减少重复梳理。

四是以前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已经做了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根据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和《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行为。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以便民为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事务,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背离行政权力。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申请等服务,及时回应并解决关于行政事务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申请办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的培训和督导,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同意,使其享有特定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决定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日期:1996-4-12执行日期:1996-4-12生效日期:1900-1-1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有人及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分级负责审核颁发,个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已经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二)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四)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湖南省行政执法》课件

《湖南省行政执法》课件
法治化
社会化
未来行政执法的重 点和重点
重点:法制建设
重点:队伍建设
重点:制度完善
行政执法应对新挑战 的思考和展望
挑战:社会矛盾复杂化
挑战:科技发展带来新挑战
展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感谢
感谢观看和参与互动的各位,欢迎提出问题和建议,谢谢!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效果和影响
提升执法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 执法效率得到显著
提升
加强执法队伍 素质
强化执法人员培训, 提高整体素质水平
促进行政执法 领域改革
改革创新推动执法 工作不断优化
推动行政执法 规范化
依法行政成为执法 工作的重要准则
01 智能化应用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执法水平
02 加强法治建设
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
03 推动行政效能提升
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跨部门协作与沟通
协作机制和流 程
建立合作桥梁
协调工作
统一行动方向

有效沟通
信息传递清晰
地方和中央行政执法的融合
地方执法
地方与中央行政执法的协调与 合作 地方执法与中央方针政策的衔 接
中央执法
中央行政执法政策的颁布和执 行 对地方执法的指导和支持
01 合作形式和机制
跨国执法交流
02 执法交流与合作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亮 点和不足
行政执法工作在《湖南省行政执法》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成 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亮点在于提升了执法效率和规范 化程度,但也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足等问题。未来需要进一 步加强整体素质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经验教训及应对措施
总结经验
归纳工作历程,总 结行之有效之处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9月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

省司法厅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部专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是政府的一次 自我革命。 “过去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管理经济和社会 行为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印象,好象讲依法行政 似乎就是要老百姓守法,而政府官员可以不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开创新意义在于这是一部专 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依法行政最关键最 核心的还是政府要守法,不但老百姓守法,政府更要带 头守法”。 专家认为,该规定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是 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次探索。 以下重点探讨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雷人语录集
网友将一些官员的“雷人语录”连贯起来,极像某小品: 群众说:有个事想请教您…… 官腔:你哪个单位的?(来源:某国字号运动队领队回应“金牌内定”时反问记者) 群众说:这个……我是…… 官腔:你是不是党员?(来源:郑州市财政局官员) 群众说:这个……必须是党员才能跟您说话么? 官腔:那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来源:郑州著名的“替谁说话局长”) 群众说:我哪有那胆子!我只是想知道一些政府信息…… 官腔:政府信息?这里没有什么信息可公开!(来源:河南小伙王清到当地政府机关查 资料,被一官员这么请了出去) 群众说:可是,公民是应当享有知情权的…… 官腔:那么我是不是拉屎也要告诉你?臭不臭也要告诉你?(来源:广州黄埔大道交通 整治工作会上某中层干部) 群众说:……(晕倒,口吐白沫) 官腔:这事已发生了,你说怎么办呢……要知道,你还要在这里生活……(来源:河南 伊川市民柴占波被警方误抓殴打,媒体曝光后警方去慰问道歉,带了这么一句话)
行政 执法 程序
一、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 二、行政执法程序启动 三、调查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期限 六、简易程序 七、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管理有序、卫生整洁、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作用】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

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1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6.04.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有人及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分级负责审核颁发,个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已经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实践中,违法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不作为、缓作为,也可能是乱作为。

为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职责的问题,《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本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实的督办制度虽然在制止不作为以及缓作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乱作为却无能为力。

为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本条创新了原来的督办制度,设计了更为合理科学的纠正制度,具体含义如下:一、确定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职权,还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都必须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在这里,本条规定了一旦发生了违法行为,自行纠正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即纠正的对象,是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它不仅包括不作为、缓作为,而且包括乱作为,这是《程序规定》在《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所确立的行政执法督办制度上的新发展。

三、明确了政府法制部门在违法行为纠正制度中的特殊作用《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通知书的法制机构报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主旨:本条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界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行政执法,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有的将之等同于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有的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有的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当事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程序规定》采纳了后一种理论,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立法界定。

根据本定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从《宪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是指作为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的整体,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履行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执法主题资格。

行政机关行使行执法权是原则,但根据社会实际,存在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情况,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其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的准则、规范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由“应该”变为“实然”。

同时,行政执法行为有别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直接作用与特定的行政当事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湖南省的重要行政规范文件,旨在规范行政程序,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体系结构、行政程序实施期限、行政程序责任体系以及行政程序监督等方面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全面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湖南省行政程序的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

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系结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系结构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外审程序等六部分。

组织机构设置包括行政程序的组织责任、活动负责人责任、行政参与人责任等。

行政行为程序包括行政行为前申报、发文、立法(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检查、执法拘留、行政查封、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行政外审程序包括行政外审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

二、行政程序实施期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程序在进行和实施时,应当确定有效的实施期限。

有效期限是指针对不同行政行为,由主管机关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职责权限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实施时限,以保证行政行为依法有效实施。

特别是当行政行为的有效期限不能由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时,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有关事项的类型、性质、数量等实际情况,依照行政行为的规律性、实用性原则,合理设定有效期限,以保证行政程序的依法遵守和有效实施。

三、行政程序责任体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程序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主管机关责任、行政行为主体责任以及行政程序管理机构责任等三方面。

主管机关责任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管理行政程序,履行职责,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行政程序的依法实施,并对其负责的。

行政行为主体责任是指行政行为的发起者,包括具有行政权限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须遵守行政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实施责任,并对行政行为负责。

行政程序管理机构责任是指专门负责行政程序管理的机构,应当负责行政程序的监督,以确保依法实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没有法定依据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确定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确认无效处理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无效理论逐渐成熟。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称之为有关行政行为无效处理理论的法律化,但它是从司法审查角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一个合法性评价的标准,适用并不广泛。

我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但由于其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因此该理论运用范围非常有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明确法院可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这标志学术界无效理论转化为普遍的制度实践。

一、确认无效的标准《程序规定》借鉴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法学者都认为确认无效的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对于如何才算“重大、明显违法”、一般以普通人的判断为准。

比如,某县政府做出一个行政决定,规定其所做出的某类行政执法行为,属于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对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决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超越职权不是很明显,一般不宜定位无效行政行为,而应将之列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只有明显无权限而越权的行政行为,才应该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形都属于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应当被确定无效。

二、确立了部分无效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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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3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4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5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6 第六章法律责任7 第七章附则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编辑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编辑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权限;(二)依照法定程序;(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十三条制定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规章必须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执行,不得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编辑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提出申请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

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拖延。

申请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逾期不答复申请或者不批准申请不服而提出申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复审,并在15日内答复当事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依法需要当场暂扣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或者盖章。

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权、申辩权;(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限和地点;(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编辑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六)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的决定:(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的;(三)不符合制定程序的。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

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行政执法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行政执法的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本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依法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举报人、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其所属工作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编辑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委托的,予以撤销;造成管理秩序混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执法明显不当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章附则编辑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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