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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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渝办发[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

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

国营公司章程(3篇)

国营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营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国营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或者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国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国营公司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发展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国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以下业务:(一)主营业务:×××行业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二)兼营业务: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三)其他业务: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求,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九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

第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渝北区新华路162号。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某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市某某委员会的出资人代表(股东代表)。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产品销售、加工、储存、生产、畜牧、林、水产品经营,内贸和进出口业务;农产品市场及网络体系、电子交易、拍卖信息平台建设、投资管理冷链仓储及物流业务;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业机械经营及农机租赁;从事农村金融及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租赁、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和投资业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等相关咨询业务;房地产市场开发与物业管理等。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土地使用权。

公司注册资本由重庆市某某委员会分二次性缴纳。

首次出资情况如下: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吸纳新的股东。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纳新的股东,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四)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强调了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管理的要求。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鼓励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具体的管理办法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工资计算方面,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别确定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主要根据企业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进行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既体现了员工的付出和贡献,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了公平和激励的双重目标。

在工资支付方面,该办法规定了适当的调整机制。

据悉,国有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考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公开性,要求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此外,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于特定岗位和群体的保护。

其中,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进行了保护。

这些规定从法律和道德上增强了企业对这些特殊群体的责任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综上所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渝国资党委[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党委〔2006〕2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2006年4月21日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国有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示范和激励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名义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评选表彰工作和群众性争创活动的命名工作。

第三条国资委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四季度进行。

按照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组织推荐申报、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筹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表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表彰对象统一命名为“国企贡献奖”,并分设集体或个人方面的若干子项,每年表彰300名(个),集中表彰或在年初、“五一”或“七一”分批表彰。

第五条“国企贡献奖”的名额构成:(一)集体和个人原则上按4︰6的比例确定;(二)生产、营销、科技一线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三)个人中的女性名额原则上不低于30%,40岁以下(含40岁)的中青年名额原则上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2.1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经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2.2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从事(具体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东3.1 公司的出资人为国家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2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4.1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4.2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设置5.1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5.2 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六章经理层职责6.1 公司设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2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第七章监事会职能7.1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2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8.1 公司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重庆市属国有企业及在渝央企、外地企业名单

重庆市属国有企业及在渝央企、外地企业名单
会议简称 西南兵工局 电力公司 烟草公司 烟草工业 邮政公司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船舶公司 重庆长航 中冶赛迪 西南铝 西南铝板带 华能公司 川维厂 中石化重庆石油公司 华西包装 润滑油公司 华伟集团 航天火箭 潍柴厂 燃油喷射 长航代表处 中集物流 船级社 中冶建工 汽研院 航天公司 医药工程 航天学院 石油公司 中轻物产 九龙电力 中节能公司 大唐公司 中远货运
37
重庆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普天公司
38
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
重庆中南橡胶公司
注:1、普天已进入破产程序。2、中南橡胶现为民营,党组织关系暂时还保留在市国资委。
(四)工作指导企业(3户)
序号 1 2 3
单位全称 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国航股份重庆分公司
发文简称 重庆航空公司 重庆机场集团 国航重庆分公司
发文简称 庆铃股份 重庆钢铁股份 重庆建峰集团 市盐业集团 重庆医药股份 重庆啤酒集团 上海三毛 重庆茧丝绸集团 重庆机电股份 重庆渝开发股份
1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保险
12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
13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
14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文简称 西南兵工局 市电力公司 市烟草公司 重庆烟草工业公司 市邮政公司 中国电信重庆公司 中国移动重庆公司 中国联通重庆公司 重庆船舶公司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中冶赛迪公司 西南铝业集团 中铝西南铝板带公司 华能珞璜公司 中石化川维厂 中石化重庆石油公司 华西包装集团 重庆润滑油公司 重庆华伟集团 重庆航天火箭公司 重庆潍柴厂 重庆燃油喷射公司 长航重庆代表处 重庆中集物流公司 重庆船级社 中冶建工公司 中国汽研院 重庆航天公司 医药集团工程公司 重庆航天学院 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中轻物产重庆公司 重庆九龙电力公司 重庆中节能公司 大唐重庆分公司 重庆中远国际货运公司

国企企业章程_模板

国企企业章程_模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为:(企业全称),以下简称“本企业”。

第三条本企业住所:(企业地址)。

第四条本企业为国有企业,由(出资方)出资设立。

第五条本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六条本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具体项目以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 第二章企业性质与宗旨第七条本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第三章企业领导体制第九条本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本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出资方)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企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出资方)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本企业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十三条本企业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决定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六)修改本企业章程;(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企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董事会;(二)监事会;(三)总经理办公室;(四)各部门。

第十七条各组织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 第六章职工权益保障第十八条本企业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资监管制度,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生效法律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集团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2)对应收帐款帐龄在3年至5年的,按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销50%,应收帐款帐龄在5年以上的,报经 同级财政部门全部核销。
(3)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确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有关证明材料齐备后可报经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核销。
二除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留归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 (集团)公司外,其余全部收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内容
改制范围 改制目标
改制种类 改制措施
改制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 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 入改制范围。
改制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近期目标:全 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 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 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 2号)执行。
改制种类
(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 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 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 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已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提倡和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债权转股权。 可比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办法,经过协商将市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 转为股权;鼓励各控股(集团)公司之间、企业相互之间交叉持股。债权按帐龄时间长短折价转为股权,相应进 行公司改制或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推动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债转股计划外进行债权转股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是指企业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况及其变化趋势,所制定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性及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审核与指导。

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审核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编制年度经营及投融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引言概述:重庆市国有企业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重庆市国有企业的运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重庆市国有企业章程的内容。

一、企业管理1.1 组织架构:明确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1.2 决策机制:规定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的权限、程序和决策的方式等,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1.3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保障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和资产安全。

二、经营活动2.1 经营目标: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包括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经营指标等,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资金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措、资金运作和资金监管等,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运作。

2.3 业务拓展:规定国有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拓展方式,包括市场开拓、产品创新和技术引进等,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三、人力资源管理3.1 人员招聘:规定国有企业的人员招聘程序和标准,包括岗位需求、招聘渠道和招聘程序等,确保招聘的公平和合规。

3.2 岗位培训:建立国有企业的培训机制,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3.3 薪酬福利:规定国有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包括薪资结构、绩效考核和福利待遇等,确保员工的合理收入和福利待遇。

四、资产管理4.1 资产评估:建立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制度,包括资产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评估结果的使用等,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2 资产处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程序和标准,包括资产处置的方式、程序和相关合同的签订等,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3 资产增值:制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增值计划和措施,包括资产投资、资产运营和资产增值方式等,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五、监督与责任5.1 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确保企业的合规运作和社会责任履行。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引言概述:重庆市国有企业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的国有企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重庆市国有企业章程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一、组织架构1.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章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和代表,他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包括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1.2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1.3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二、经营管理2.1 经营目标和战略章程规定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明确了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发展方向。

企业应根据章程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措施,确保实现经营目标。

2.2 决策程序和权限章程规定了企业的决策程序和权限,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企业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3 绩效评估和考核章程规定了企业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员工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企业应根据章程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财务管理3.1 资产管理章程规定了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对资产的登记、评估、使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企业应根据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2 财务报告和审计章程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包括编制财务报告和进行内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及时编制财务报告,接受内外部的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3.3 资金管理章程规定了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__章程(国有企业)

重庆市××章程(国有企业)第一条宗旨:第二条企业法人名称和住所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第三条经济性质及法人资格经济性质:国有经济(全民所有)本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注册资金数额:万元。

(其中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资金来源:第五条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写出商品类别或商品名称)经营方式: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经理(或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任命。

经理(或厂长)的职权范围是:1 、制订企业发展规划;2 、提出企业经营方针、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3 、提出企业副经理人选,报开办单位批准,决定企业各部门其他人员的录用或解聘;4 、提出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5 、决定企业职工奖惩;6 、负责企业日常工作,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7 、提出对外投资方案报开办单位批准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8 、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应报开办单位批准;9 、按照开办单位的管理办法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组织机构及职权1 、公司设经理(或厂长)1名,负责工作;设副经理(或副厂长)名,协助经理(或厂长)开展的工作。

2 、公司下设:(下设机构)3 、公司有××名从业人员。

公司经理对人员增减有决定权。

4 、公司可根据经理提名,经开办单位批准,聘请经济顾问和法律顾问。

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企业执行国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当地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按照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批准、财务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之规定分配。

第九条劳动用工制度企业职工除由开办单位调派外,可视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适当聘用临时工,报酬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条章程修改程序章程如需修改,由法定代表人提出,报开办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

国有企业工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本企业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四条凡在本企业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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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章程(国有企业)
第一条宗旨:
第二条企业法人名称和住所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第三条经济性质及法人资格
经济性质:国有经济(全民所有)
本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注册资金数额:万元。

(其中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
第五条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写出商品类别或商品名称)
经营方式: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
经理(或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任命。

经理(或厂长)的职权范围是:
1 、制订企业发展规划;
2 、提出企业经营方针、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
3 、提出企业副经理人选,报开办单位批准,决定企业各部门其他人员的录用或解聘;
4 、提出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5 、决定企业职工奖惩;
6 、负责企业日常工作,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
7 、提出对外投资方案报开办单位批准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8 、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应报开办单位批准;
9 、按照开办单位的管理办法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组织机构及职权
1 、公司设经理(或厂长)1名,负责工作;设副经理(或副厂长)名,协助经理(或厂长)开展的工作。

2 、公司下设:(下设机构)
3 、公司有××名从业人员。

公司经理对人员增减有决定权。

4 、公司可根据经理提名,经开办单位批准,聘请经济顾问和法律顾问。

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企业执行国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按规定向当地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按照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批准、财务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之规定分配。

第九条劳动用工制度
企业职工除由开办单位调派外,可视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适当聘用临时工,报酬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条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如需修改,由法定代表人提出,报开办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终止程序
企业因故需要终止,由法定代表人提出,报开办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在开办单位组织下,组成债权清理小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或按《民法通则》规定依法终止并进行清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开办单位意见(盖章):
开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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