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的构造
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作者:李爽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7年第8期李爽我国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了旅游产业的迅猛进步,而随着旅游人口基数的增大和旅游行业从业者的不断增多,旅游法治环境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和显现出来。
近年来旅游行业当中出现的诸多如导游辱客、天价消费、打人等恶性事件不断挑战司法底线,而三十年的法制发展过程当中我国旅游法治环境仍然处于“幼发期”,应对种种旅游乱象需要法制建设积极做出处理。
本文将通过旅游法治环境的分析,探究出健全法治社会的旅游业发展前景。
前言旅游法治环境的建设及时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利益的基本保障又是我国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
现阶段旅游法治环境的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笔者对部分旅游城市的法治环境发展进行了分析,论证出法治环境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个缺少法治建设的旅游区是无法从根本上保障游客权益的,一旦丧失了保障游客权益的原则,地区旅游经济和社会进步就都成为一句空话。
一、旅游业的法治发展和法治环境现状(一)我国旅游立法历程回顾早在1950年,国务院就颁发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旅游行业尚未发展之时,该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应用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了规范,并对后来的司法建设打好基础。
1999年-2002年三年之间,国务院根据旅游环境的变化相继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拓宽了法律的面向,使法治建设更加具有全面具体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海南省1995年颁布的《海南旅游业管理条例》就标志着中国地方法治管理旅游立法正式出现,此后广东、陕西、江苏、贵州等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立法环境蔚为大观。
从三十年的旅游法治环境发展当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旅游立法环境一片欣欣向荣,但是旅游行业暗里波涛汹涌,法律法规的制定仍然处在“幼发期”,具体表现中具有十分不健全的特点。
我国旅游法制概述
2.2.2我国《旅游法》内容概述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 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0 章 112 条,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 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即: (1)总则 (2)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3)旅游规划和促进 (4)旅游经营 (5)旅游服务合同 (6)旅游安全 (7)旅游监督管理 (8)权利救济(旅游纠纷处理) (9)法律责任
•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 法享有的旅游权利和承担的旅游义务。 • • 旅游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相关活 动中依法享有的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 旅游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相关活 动中依法或依约定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一种约束。
知识要点
熟悉
我国旅游立法发展阶段
2、我国旅游立法体制及法律法规体 系
了解熟悉
我国拥有旅游法律法规制定权的主体、旅游法律 法规体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重点掌握
三大要件及其内容
4、《旅游法》内容概述
掌握
我国《旅游法》七大主要内容
技能要点 1、旅游法律关系认定
能力要求 重点掌握
第2章
我国旅游法制概述
2.1我国旅游立法概述
2.2旅游法律关系及旅游法
2.1我国旅游立法概述
基础知识概述 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起步于1978年邓小平确立“依 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从国务院制定规范旅游业 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开始,继而由国家旅游局相继制 定一系列旅游行业的行政规章等,再到地方政府制定 旅游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后又遵循我国立法体制, 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旅游 业发展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旅游现状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旅游现状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旅游现状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保障游客权益,行政立法在旅游业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旅游行业的现状和行政立法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调研结果1. 旅游业现状:(1) 旅游市场规模: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2) 旅游产品:调研发现,旅游产品呈现多样化趋势,从传统景点游到特色民宿、红色旅游等多种形式,满足了不同游客的需求。
(3) 旅游服务质量:大部分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表示满意,但也有少部分游客对旅游服务体验不满意,尤其是景区拥堵、导游服务不专业等问题。
(4) 旅游市场竞争: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各地方积极推广旅游,加强旅游营销,以争取更多的游客。
2. 行政立法情况:(1) 旅游法规体系: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旅游法规体系,包括旅游法、旅游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保障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
(2) 旅游市场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3) 旅游市场规范:旅游行政立法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了对不合法、不良旅游企业的处罚力度。
(4) 旅游投诉处理:政府部门建立了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了对游客的维权工作,提高了游客的满意度。
四、问题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存在以下问题和建议:1. 旅游服务质量不稳定,需要进一步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
2. 某些旅游景区存在拥堵问题,需要加强景区规划和管理,提高游客流动性。
3. 部分旅游企业存在不良经营行为,需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法经营行为。
4. 旅游投诉处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浅谈我国旅游业法律法规现状
浅谈我国旅游业法律法规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收益的增加,同时,隨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将自己的假期生活也更多的放在了外出旅游上。
还有很多地方根据自己的地理优势以及自然风光,靠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然而,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也会带来诸多的问题,比如法规的层次性和权威性不足,旅游法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体系不完善等。
为此,为了保障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便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着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对旅游中的违法现象进行制约和约束,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标签:旅游业;法律法规引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完美体现,标志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生活质量的追求。
通过旅游的方式,不仅健康了体魄,同时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促进了国民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同时,带动当地的经济水平,实现脱贫致富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旅游业正处于黄金时期,对于旅游业中频繁出现的问题,我国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如国家出台了《旅游法》,与此相配合的还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治安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条文。
一、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旅游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比较通用的法律法规,不仅适合于旅游业,还适合其他行业,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等。
另外一种则是专门以旅游行业为主题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早在1985年,国家就针对旅游业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我国第一布以旅游业为主的法律条文。
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业中各种问题的增多,国家又进行修订了并颁发了《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诸多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保证消费者有法可依,也为旅游业的正确发展提供了一个风向标,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发现存在制度不完善的状况。
2、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存在较大的空白我们都知道,旅游是一个包含着我们吃穿住用行等多方面的大型活动,而仅凭着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条文很难保证每一方面的每一个问题都做到很完善。
旅游立法调研报告
旅游立法调研报告旅游立法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保障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权益,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我国需要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研究、专家访谈和实地考察。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对我国现行的旅游立法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
三、结果分析1. 现行旅游立法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饭店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聚焦于保护游客权益、规范旅游从业者行为和促进旅游市场发展。
2. 现行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然而,现行旅游立法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旅游立法的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政策规范。
其次,旅游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现行的立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无法解决新问题和新情况。
此外,一些旅游从业者存在不规范行为,但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处罚和惩戒机制。
四、改进建议为了解决现行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典,明确旅游立法的指导原则和政策规范,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加强立法监督:设立旅游立法监督机构,对旅游立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补充不足的地方。
3. 加强从业者规范:制定更为严格的旅游从业者行为规范,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和监管,提高旅游从业者的素质水平。
4. 加强游客保护: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论通过本次旅游立法调研,我们发现现行旅游立法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1)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 (2)(一)、1949至1984年:旅游政策调整阶段 (2)(二)、1985至1990年:旅游法制初步形成阶段 (3)(三)、1990至2001年:旅游法制初步完善阶段 (4)(四)、2001年至今:旅游法制建设的调整和巩固阶段 (4)三、加快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建设的措施 (5)(一)、要树立先进、全面、准确的旅游立法宗旨 (5)(二)必须摆脱大陆法系部门法的观念束缚 (5)(三)必须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 (5)(四)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并予以规范 (6)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完善措施内容摘要:旅游业被誉为21世界的朝阳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旅游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成了由最初的事业接待型向经济产业型的转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产业体系日臻完善,结构日渐合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体现,中国成为举世公认的旅游大国。
中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
相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本文在对我国旅游业取得成就、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回顾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所在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旅游业旅游法制建设旅游立法完善措施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旅游业以1841年7月5日英国人托马斯.库克组织500多人从莱斯特前往拉夫巴勒参加禁酒大会为开端。
但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近代旅游业起步较晚。
20世纪初期,才出现了一些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的旅行代办机构,如英国的通济隆旅游公司,美国的运通旅游公司,日本的国际观光局等。
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备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银行下设立的旅游部,1927年7月陈光甫成立独立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
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陈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地方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问题也有很多。
地方政府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方发展的地方旅游法制法规,促进自身旅游业的发展,亟待思考。
本文从地方法治建设的现状、问题、建议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地方旅游法制建设问题作者简介:陈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08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很多地方的支撑性服务行业。
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旅游业积极健康的发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旅游发展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地旅游服务质量。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稳步上升,与各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旅游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一、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2013年,我国《旅游法》正式颁布与实施,对于旅游业,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旅游者,都起到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旅游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
综合我国各省市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基本有以下方面组成:(一)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制规定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外部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旅行市场产生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明确和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对严格规范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旅行社必须遵循旅行业务许可证制度,明确旅行社必须实施赔偿制度,责任制度,规范旅游行业行为。
地方政府对旅行社管理方面的立法,对于各地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旅游景区管理方面立法发展地方经济,旅游市场作用强大。
旅游立法情况汇报
旅游立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旅游立法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进行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我国旅游立法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旅游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次,我国旅游立法的不足之处。
在旅游投诉处理、景区管理、导游服务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特别是在网络旅游、自由行、跨境旅游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下,现行法规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旅游市场需求,导致一些新问题的出现。
再次,我国旅游立法的改进方向。
针对现行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建议加强旅游立法的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同时,还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体验。
最后,我国旅游立法的前景展望。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立法的不断完善将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旅游立法将不断完善,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旅游立法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加强旅游立法的完善和创新,为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加大立法力度,不断提升我国旅游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旅游现状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旅游现状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经历了二十X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
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
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
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张东生邓晓银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为了更好地推动旅游业的发展,需建立好的法制环境。
笔者从我国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发现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构建旅游法制环境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
为此,旅游业发展迅速。
同时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及旅游纠纷的增长也给我们带来另一个新问题,即“如何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良好法治环境,以保障旅游产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一、我国构建旅游法治环境的现状评析(一)我国旅游法治环境的立法现状。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旅游立法建设开始被重视,并经历了从初具形式到立法多样化、从中央立法先行到地方立法的繁荣。
当前我国的旅游法从法律效力角度来讲,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我国虽尚无直接的旅游法,但涉及旅游的法律还是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二层次是全国性法规、规章,它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层次是地方性旅游法规、规章,它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人大及政府制定。
如《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
这些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基本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我国旅游法治建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但是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法典,全国性法规、规章较少,地方性法规、规章零乱,消费者维权艰难,我国旅游法治环境仍需提升、净化和培育是构建良好旅游法治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旅游法治环境的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旅游执法主体主要是以各级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为主。
旅游执法主体按其职能可分为三类:第一,如各省、市旅游局以旅游管理为主的管理职能部门。
中国地方旅游法律环境分析
摘要: 中国地方旅游法律是旅游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地方旅游的发展方向。
本文研究分析中国地方旅游法律文件效力发挥、各地旅游立法、旅游执法的忽视、地方旅游法规的滞后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建议推动旅游法规发展。
关键词: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立法体系一、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基本情况地方旅游管理条例是指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地方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起到重要的统领作用,也是地方旅游法律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颁布与否、颁布时间、主要内容的规定、修订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旅游业发展及旅游法律环境的成熟程度。
二、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框架构成有一定出入。
就旅游法律体系主体框架而言,各地基本形成,不同地区旅游法律体系框架的丰富程度有比较大的出入。
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出台,并不意味着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地方旅游立法在旅游业许多相关领域仍是盲点。
从旅游业发展起步的时间和速度的角度分析,越是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旅游法律体系越是完善;相反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尽管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制定,旅游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缺欠,这也是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2.旅游资源类法规比较丰富。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均就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形成一定的规模、体系。
首先,在各地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保护类法规文件的类别、数量与地方旅游资源特色优势基本吻合,也反映了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差异。
其次,各地区旅游资源类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足见各地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及管理的重视程度。
其中一些地方在该立法领域还有所突破。
3.法规颁布、实施的时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直接反映了各地旅游法律体系的成熟状况。
法律滞后是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但滞后的程度却会大大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体系:结构、问题与对策
a n i mp o ta r n t r e a s o n f o r t h e s e pr o b l e ms , b u t a l s o a f u n d a me n t a l me a ns t o i mp ov r e t h e s e p r o b l e ms . Th e l e g a l s y s t e m o f t o u is r m r e s o u r c e i n Ch i n a wa s a n i mp o ta r n t pa t r o f e c o l o g i c a l c i v i l i z a t i o n, a n d wa s a l s o a n e f e c t i v e me a n s t o p u t f o r wa r d r u l i n g t h e c o u n t r y b y l a w a n d r e a l i z e t h e c a p a b i l i t y o f t o u is r m
资源开发 与市场 R e  ̄ u w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M a r k e t 2 0 1 6 3 2 ( 1 2 )
d o i : 1 0. 3 9 6 9 / j . i s s n. 1 0 0 5—8 1 4 1 . 2 0 1 6. 1 2 . 0 2 3
Ab s t r a c t : Th e r e a r e ma n y p r o b l e ms i n t h e ma n a g e me n t o f t o u is r m i n Ch i n a. he T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h e l e g a l s y s t e m o f t o u is r m r e s o u r c e s i s n o t o n l y
简述旅游法立法体系500字
简述旅游法立法体系500字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共设十章,112 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涵盖了旅游业的方方面面。
《旅游法》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旅游者权益保护: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规划和促进:强调了旅游规划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旅游经营和服务: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标准,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了市场秩序。
4. 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了旅游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了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
5. 旅游监督管理: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了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
度。
6. 旅游纠纷处理:建立了旅游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纠纷解决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法律责任:明确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主管部门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旅游法》的立法体系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和纠纷处理机制,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1
目录序言 (2)一、我国旅游法概述 (3)(一)旅游法概念和基本特征 (3)(二)旅游法的作用 (4)二、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5)(一)我国旅游立法的发展历程 (5)(二)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6)三、我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 (7)(一)旅游基本法的缺位 (7)(二)旅游专项法立法位阶偏低,权威性不够 (8)(三)旅游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8)(四)地方立法冲突严重 (9)(五)旅游法规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条款过多 (9)(六)旅游立法还未对旅游者给予足够的重视 (9)四、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 (9)(一)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10)(二)完善现有旅游专项立法,填补旅游专项法之空白 (10)(三)完善旅游监管法律制度 (11)(四)逐步出台旅游基本法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2)试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旅游业也趁着改革的春风飞速发展,还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旅游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更把发展旅游业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然而,与旅游业飞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发展缓慢,其滞后性严重地制约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旅游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出发,回顾了我国旅游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对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合同旅游基本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在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开始追求对文化、旅游等精神产品的消费。
这位我国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消费市场。
据统计,2010年我国出入境和国内旅游业全面实现快速增长,增长率超过20%,我国成为全球第四大旅游国。
但是,同旅游业蓬勃发展趋和我国其他领域的立法实践相比,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十分滞后,主要依靠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旅游行业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致富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旅游业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使其成为了许多地区的重要产业。
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这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1、国家级层面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国家级层面的旅游综合性法律出台,只是在一些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有部分条款可适用于旅游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行业特殊法律关系时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旅游专项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旅游业目前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旅游活动中频繁发生旅游纠纷,而重要的法律规范却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如没有旅游合同、住宿合同的规定,也没有旅游企业免责或限额赔偿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导致司法处理争议不断,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有关旅游的行政法规、规章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旅游自身的客观规律,仅仅依靠通用性法律调整是不够的,在通用性法律提供的基本原则下,还应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制定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既要体现旅游业的行业规律,又要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将起到通用性法律难以发挥的作用。
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到旅行社、导游、出境旅游、饭店管理以及旅游安全管理和保险等方面。
3、地方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成绩是令人瞩目的,早在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省人大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
旅行计划法制建设
旅行计划法制建设1旅行计划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旅行计划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由三个层面的内容组成。
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要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惜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由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址政府制定的地址性法规。
第三、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标准,即《旅行计划通那么》(GB/T18971-2003);和由国家旅行局制定的旅行行业标准,《绿色旅行景区》(LB/T015—2020 P489)。
上述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度为旅行计划实践提供了大体依据,其踊跃作用无可置疑,可是,由于法制系统建设的复杂性、立法任务的艰巨性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旅行计划的立法及标准不尽完备。
第一、从法律层面而论,这些法律并非只适用于旅行计划领域,同时由于旅行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在很多问题上仍旧无法可依。
第二、行政性及地址性法规由于行政体制的缘故,仍就存在法规冲突。
第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仍然不够清楚,对具体计划工作的指导作用尚不充分。
计划立法及标准制定的这三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大课题,限于篇幅所,不能展开论述,仅就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提一些浅薄的观点。
1)重点内容不突出、分类指导性不够《旅行计划通那么》(GB/T18971-2003)别离就旅行进展计划、旅行区整体计划、操纵性计划及修建性详规提出了编制要求,可是,该标准并无依照各类计划的特点提出有具体针对性的编制要求,以旅行区整体计划为例,整体计划的核心作用是保障旅行区的自然、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等各项事业平稳进展,《旅行计划通那么》对这些方面计划编制要求过于笼统,应该强化对此部份内容的标准,提出更明确的指导意见。
关于景区旅行形象、市场分析、投资分析等内容,尽管也很重要,但这部份内容更应该是景区开发者重点解决的问题,若是对此计划得过于详细,关于招商引进的投资者而言,极有可能提出不同意见,必然产生二次计划的问题。
我国旅游立法体系
我国旅游立法体系
我国旅游立法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
1. 法律:我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立法的基本法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的基本定义、旅游发展的原则、旅游市场的管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各部门根据旅游法制定的具体规定,用于指导和管理旅游行业的实践。
例如,旅游行政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于在本地区管理和规范旅游活动。
这些地方性法规通常涉及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市场监管、旅游经营者资质等方面。
还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等,用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旅游立法体系。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立法体系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旅游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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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的构造作者:吴雄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6期摘要: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不断在推进,但我国的旅游立法无论从量、质、模式和程序上都严重落后于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立法的严重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旅游业的发展,本文从旅游立法现状入手,全面剖析旅游立法的滞后性,继而提出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体系的构思。
关键词:旅游立法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依法治旅是我国旅游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旅游业取得了飞速发展,而旅游立法工作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现实条件显然存在着许多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旅游业的发展要求。
一、我国旅游立法现状1.旅游立法“量”上的滞后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虽然旅游立法特别是涉及旅游市场整顿需要的立法工作明显加快,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秩序关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旅游市场制度以及促进旅游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但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无论从全国人大层面制定的法律存在空白点,还是从行业部门法律方面均无法满足当前旅游经济活动对法律规范的需求。
比如作为旅游业基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长时间未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同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完备,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从整体上来讲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注重于旅游者的精神消费,但旅游者在消费的过程,权益受到侵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如今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明确,但想要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会促襟见肘了,因为毕竟一般的产品与旅游产品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还有要处理旅游者与饭店的法律关系也只能运用《民法通则》。
而《民法通则》对于处理行业特殊法律关系有其局限性。
旅游立法工作“量”上的滞后使得大量的旅游行为(包括旅游行政行为)处于一种无拘无束的放任状态,客观上促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2.旅游立法“质”上的滞后旅游立法“质”上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守旧”的政策法规较多,而具有“预见性”和“超前性”的法规较少。
现行的一些法规、规章,尤其是对旅游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某些规定明显带有一定的时代痕迹,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第二,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法规较多,而调整横向法律关系即市场平等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少。
现行的旅游法律规范较注重对旅游企业的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较少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且是过分强调了行政权力。
实际上过分强调行政权力可能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了行政机关某种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中,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
第三,在现行的旅游法律中对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作“惩戒性”规定的法较多,而对旅游行政部门作“服务性”规定的法较少。
现行的旅游法律规范大多规定旅游企业违反法律的法律后果和惩治措施,而对于旅游行政机关应如何创造条件,为其相对人提供便利服务则较少规定,这显然难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旅游强国目标实现的需要。
第四,作“原则性”规定的法多,作“具体性”规定的法少。
许多旅游法律法规的内容都比较抽象笼统,在实际中难以发挥具体的指导作用。
第五,作“实体性”规定的法较多,作“程序性”规定的法较少。
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实体法的建设,注重规定国行政活动的价值目标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行政职责权限,而对于实现市场行业的管理目标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步骤,和各市场经济行业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以及体现平等、公平、公开原则的公民参与制度,即旅游执法活动的程序、市场主体活动的自我调整的法律程序规定重视不够,即使是已有的有关旅游事故处理程序的立法,旅游投诉规定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内容残缺不全、形式混乱、有的规定过于笼统和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会破坏了法制的平衡和统一,背离了法律的理性要求。
3.旅游立法“模式”上的滞后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步伐显著加快,旅游立法数量激增,旅游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旅游立法并没有随着体制的转型而进行实质性的制度创新,其指导思想、制度构造和理论基础仍遵循传统立法的轨迹和受传统立法观念的支配,对具体的旅游立法缺乏多层次、全方位的理性和实证的研究。
并且对旅游立法的权限范围、旅游立法的内部程序与公民参与程序、旅游立法的系统性与协调性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尚缺乏科学的方案设计和制度落实,旅游立法中长官意志、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充斥其间。
有时各地方出台的旅游政策法规讲究速度,讲究“面子”,由于没有充分的调研,代表行业中各利益主体参与,结果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最后导致实际施行困难重重,于是,法律只不过是一个门面,有法不依的情况层出不穷。
旅游立法模式上的滞后与当前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行业管理的多样性以及旅游法价值的多元化形成了相当大的反差。
因此,每当旅游活动中出现某些问题时,我们只能够仓促应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无法在系统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制度的协调发展加以克服。
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立法模式不仅代价高昂,而且容易诱发各种不良后果,如效率低下、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以致破坏法制的协调和有序。
4.旅游立法“程序”上的滞后旅游法涉及到的利益多种多样,并且会由此而派生出各种各样的对立关系和相连关系,利益的分配形式涉及到利益主体行为的取向。
因此,加大旅游立法的透明度,广泛吸收公众的建议,推进旅游立法的程序民主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我国的旅游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痕迹,即我国的立法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立法的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协商协调、审查审定、公布等阶段大多在行政机关内部发生,公民参与的程度较低。
虽然《立法法》中也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得该项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我国旅游立法的构想我国旅游立法在数量、质量、模式及其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旅的现实需要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
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步伐,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具体而言,围绕上述问题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构建我国旅游业法律体系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旅游业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我国的旅游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尚未出台。
在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当中,从严格意义来讲没有专门的旅游法律,充其量只是旅游行政法规,因为在现行所谓的旅游专门“法律法规”中最高的制定或颁布者是国务院,至今为止还没有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颁布的法律。
而从法理上来说,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颁布的法律。
这种现象不利于调整旅游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利益关系,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发展与保护。
即使在旅游各行业中也缺少专门法律法规,加之法律阶层较低,单项法规不具备行业法规的特点,从而限制了旅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节机制的运转。
对于旅行社来说,《旅行社条例》是该行业的大法,但对于酒店业,如今我国没有《饭店法》,现行的法规如《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馆治安管理条例》等,只是就酒店业的某一方面作出规定,并没有解决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客人财物在饭店里丢失、客人对饭店客房使用权的行使、客人在饭店人身受到损害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由于其客观的历史背景,现在已不能适应旅游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旅游民事纠纷和旅游消费合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毕竟不是旅游行业专门的法律,未能完全体现出旅游产品的特点。
这样,尽管旅游法规制定了不少,但只是七零八碎,尚未形成法律体系。
因此加快构建我国旅游业法律体系,对规范旅游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旅游要素,已是适应我国旅游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2.明确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进一步理顺相关的旅游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和适用准则我国基本大法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我国立法权限,为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权限中的地位,发挥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优势,广开门路,深入基层实践,发挥民主机制,不断提升旅游立法的严肃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探索旅游立法的创新体系,以谋求旅游法律法规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实现旅游立法效率与公平、规则与程序的兼顾。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各旅游法律规范尤其是旅游行业规章之间、旅游行业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旅游行业单行条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层级效力关系和适用规则。
以免在出现“冲突”和“抵触”致使整个行业不良现象屡禁不止或者损害到整个行业整体利益。
3.建立和完善调整平等主体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行政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和控制,这在旅游业发展的前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思维定式已经束缚了人们对寻求法律保护自身利益和调节自身维护他人权益要求,从某种角度来说,建立完善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比起一味追求行政监管来更为重要。
而且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法治观念的逐步确立,各经济活动主体也会增强自我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经济主体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旅游立法的思想应予以转变。
4.加强旅游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工作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环境的变化,许多旅游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无从适应旅游行业的发展,对于那些过时的、不能适应当代社会要求的旅游法律规范应当及时地清理出去;对于那些相互冲突的行业规章和行业规范,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于那些内容不合理或有欠缺的旅游法律规范,应当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充分理解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业制度安排中的矛盾之处,进一步规范法律程序、法律行业制度,理顺调整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平衡配置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深入实践,了解旅游行业操作现象,制定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内容以增强法律规范的操作性。
5.尽快制定有关规范旅游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市场经济中,对旅游市场的整顿不能只停留在用行政手段来治理环境,我们应该从主要由行政手段向主要由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局面转变。
当前,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市场的局限性已经凸现,各种现象已表明一味强化行政行为是各种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
◆作者简介:吴雄(1973.10—),男,经济学硕士,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艺术学院副院长,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旅游法规、旅游企业管理、旅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