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实施意见
(兖政发[200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实践证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连片开发,实现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正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取得初步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还不相适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引导扶持,搞好规范服务,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二、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加快发展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的土地流转收
益。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具体情况和流转主体对土地规模经营的不同要求,实行多种易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

对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土地效益,但农民一时还不认识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循序渐进地实现土地集约经营。

三、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要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途径。

(一)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二)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
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五)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六)托管。

农民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管理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在授权权限内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积极落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依法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稳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继续深化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结构调整既是以市场为导向重新优化配臵生产要素的过程,也是有效推动土地流转的过程。

要围绕农民增收这一目标,积极培育区域主导农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安全、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通过专业合作社与千家万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使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合成专业生产联合体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切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推动力量,人动是地动的前提,只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土地才能真正流转起来。

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广开农民就业门路;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入镇务工经商;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

(五)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

1、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从2010年起,市财政对受让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流转合同规范的
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对新组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运作规范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加大项目和用地支持。

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

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

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3、加大信贷保险倾斜。

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

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起市、镇(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流转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
务。

市级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镇(街)以农经站为依托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各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会计为土地流转信息员。

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

各镇(街)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调解庭(调解办公室)。

各村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七)规范流转程序,创新工作方法。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是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保障,各镇(街)要在坚持以下流转程序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实现土地的科学合理流转,切实防止流转纠纷的发生。

1、采集信息,建立信息库。

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登记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情况,由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建立信息库并与市级信息库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通。

2、发布信息。

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土地供求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

3、查询信息。

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或市级土地流转网络平台上查询流转信息。

4、双方洽谈。

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在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做好详细记录。

5、签订合同。

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发包方各备案一份。

6、登记台帐。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并到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准确登记土地流转情况。

7、合同鉴证。

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各镇(街)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标的及价格显失公平的已流转土地,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

对双方协商无果的,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变更或解除。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
民群众、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新。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仲裁工作。

各镇(街)也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保证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市、镇、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指导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掠夺性经营,严禁改变农业用途,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安排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专项经费,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农村金融及政策保险机构应当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

附件:1、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
2、兖州市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兖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1、咨询服务内容。

包括受理、解答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土地流转知识、农村土地流转流程、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等。

2、咨询服务方式。

要灵活多样,通过设立公开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印制宣传材料、设臵宣传牌、村务公开栏、互联网等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

3、市、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咨询服务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解释清楚、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咨询内容凡是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应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地给予明确、详尽的答复;当场不能解答的,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结果当面向咨询人转答。

5、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对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水浇条件;
(4)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档。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
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三、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1、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农业生产换季时可不定期搜集),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每月28日前上报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2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要接受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资格审查、业务培训、信息公布的技术保障支持。

3、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村信息员和其他需求方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经审核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编辑、审核工作,并及时发布。

4、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到的土地流转信息要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5、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成流转的土地流转信息应于当日删除,并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

6、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如因信息内容失真、不实,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土地流转用途审查制度
1、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

2、土地流转用途审查,主要审查转出方有无将转出的土地改变农业用途意图,需求方有无农业经营能力及改变农业用途的意向。

3、农村土地流转后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改变农业用途的不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更不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实行巡查制度。

凡流转出的土地,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派人进行定期巡查,看流转后的土地是否改变农业土地用途,土地流转规模面积达5亩以上的,每半年巡查一次。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土地流转改变农业用途的,视责任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土地流转收益评估制度
1、流转土地收益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土地进行经济活动可得利益反映出的价值形态。

2、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

3、流转土地收益评估由转出方或需求方提出申请,不申请评估的,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不得强行评估。

4、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一般可不进行收益评估,以互换、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的,可按申请要求进行收益评估。

5、进行评估时,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评估员可吸收村干部、群众、流转双方共同参与,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和质量。

6、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评估价值是一种指导性价格,作为流转双方参考,不得强行定价。

7、农村土地流转评估,应依据流转地块的用途(不得从事非农产业)、流转的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及前三年农作物种植收益等情况综合确定。

8、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评估适用以下方法:成本核算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和经国家规定的其它方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目的分别适用或综合适用。

9、土地转出方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追究土地转出方或评估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评估。

10、农村土地流转的评估资料要归档管理。

六、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1、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承包方、发包方、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土地流转合同确需三方审查的,经三方审查后,方可签订。

2、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明确1名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

3、镇(街)合同管理员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解接受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厅监制的合同文本,并纳入微机管理。

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5、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6、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

七、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
1、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进行鉴证。

2、合同鉴证由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员办理。

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承包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信息员和评估员对需求方的审查资料;
(3)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二次流转时,承包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5、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
(3)合同当事人意图表示是否真实;
(4)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7、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

8、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