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计划生育终调查手册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皖人口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14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比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六、妇女被拐卖、强奸生育的子女,在该妇女与他人生育审批时可以不计入其子女数。
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统计口径(2015年版)
《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统计口径一、《手册》中的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对象1.年度内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年度内或往年度持证未生育的现孕、待孕对象,符合政策生育未办理生育证对象);2.年度内不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早婚、早育,政策外怀孕等,随访中调查核实确切怀孕后纳入管理服务对象);3.年度内生育二孩或多孩后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4.年度内政策内流入人口现孕、待孕或生育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迟、放弃生育的,不列为管理服务对象。
二、《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2.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身份证或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相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3.怀孕孩次: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属于第一孩、第二孩或第三孩(包括政策内、外);4.怀孕时间: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的末次月经时间;5.出生时间:填写本年度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孩子出生时间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户口、村级出生报告单、人口计生家庭档案等有关登记相一致);6.分娩地点:填写医院或家中;7.终止妊娠时间、地点:是指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的时间地点。
填写怀孕(包括政策内、外)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年、月、日;地点填写施行终止妊娠的医院、计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名称,地点不详的填写地点不详,在家的填写在家;8.终止妊娠原因:是指非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原因。
对怀孕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原因,若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政策外怀孕;是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诊断的医院名称及病种;是意外原因的,填写造成意外终止妊娠的原因(如摔到、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原因不明的填写原因不明。
对所有怀孕14周以上妇女出现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等终止妊娠的,村级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
乡(镇)计生办要立即进行追踪调查,建立《婴儿死亡(孕情消失)核查档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备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长远利益问题,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安徽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人口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一项适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其中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该条例提出,安徽省要坚持控制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优化的基本国策,坚持男女平等、计划生育自愿、综合控制和合理调控的基本原则。
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是人口监测与信息发布。
这一章节规定了人口统计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使用,以及人口监测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通过科学、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信息,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指导。
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计划生育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使用权益。
条例的第五章规定了宣传教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的开展。
该章节强调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
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是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章节明确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条款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通过制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更好地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自主权和计划生育的意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南。
总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法规。
通过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1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4-24【生效日期】1995-04-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根据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第七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个);(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领取登记表
单位(公章)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登记时间
户籍所在地
户口性质
工作单位
男
女
申请领取理由
________,男,系初(再)婚,________,女,系初(再)婚,我们夫妇二人无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情况,符合《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二十条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申请人:年 月 日
男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意见
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意见
________同志,____年___月与________登记结婚,系___婚,无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情况,符合《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二字:年 月 日
________同志,____年___月与________登记结婚,系___婚,无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情况,符合《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二十条规定,同意上报。
计生主任签字:村(居,社区)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服务站查 体情 况
查体人:年 月 日
调查落实情况
调查人年 月 日
发放机关意见
计生办主任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The Them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2011 Version)Anhui Province, located in eastern China, has witnesse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its population dynamics in recent year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rapidurbanization and demographic shifts, the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n 2011. This legislation aimed to regulate population growth and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安徽省位于中国东部,近年来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应对快速城市化和人口结构转变所带来的挑战,安徽省政府在2011年实施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这项立法旨在调控人口增长,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One of the key objectives of the regulations was to promote a balanced population structure by controlling birth rates and regulating fertility behavior. It stipulated thatmarried couples should voluntarily practice family planning, but did not impose strict birth control measures. Instead,it encouraged families to have two children, especially those living in rural areas where fertility rates were higher.该条例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出生率和调节生育行为,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
计划生育调查笔录
问:请介绍一下您家上一年度的收入情况,有没有在其他地方接受过处理?
答:
问:您们的生育行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肆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您知道吗?
答:
问:您还有哪些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
问:您以上所说的情况都是事实吗?记录的是否与您说的一致?
调 查 笔 录
案 由
关于、政策外生育第孩
调查地点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职业
工作单位
与当事人
关 系
联系
电话
详细地址
乡村(社区)组
身份证
号 码
调查时间
年月日自时分至时分
告知:我们是乡的计生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就您生育一事了解情况,请您如实回答。如认为调查人员中有需要回避的,请提出。您有陈述和申辩权。您听清楚了吗?
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您夫妻二人的姓名、年龄、结婚时间(领证时间)和职业情况。
答:
问:请问您们的户籍在哪里?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现在哪里居住?
答:
问:请问您们共生育了几个孩子?现在落实节育措施了吗?
答:
问:请问您们最小的孩子是在哪里出生的?有出生医学证明吗?是否取名入户?是否办理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他们的年龄、结婚时间(领证时间)和职业情况。
答:
问:请问他们的户籍在哪里?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
答:
问:请问他们共生育了几个小孩?现在落实节育措施了吗?
答:
问:请问他们最小的孩子是在哪里出生的?有出生医学证明吗?是否取名入户?是否办理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完整版)纪检监察工作手册
完整版)纪检监察工作手册标款,违反了党纪国法。
初核情况经初步核实,线索材料基本属实,涉嫌违纪问题严重,需要进一步调查。
初核结论同意立案调查。
初核人:XXX 填表时间:2013年3月5日XXX初步核实呈批表线索来源:群众举报信被反映人:XX单位、职务:反映内容:XX村计生专干XXX在2012年12月份为村民XXX办理二胎指标时,收取了3200元指标款,违反了党纪国法。
初核情况:经过初步核实,线索材料基本属实,涉嫌违纪问题严重,需要进一步调查。
初核结论:同意立案调查。
初核人:XXX 填表时间:2013年3月5日3三.初核报告XXX初步核实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反映问题:XX村计生专干XXX在2012年12月份为村民XXX办理二胎指标时,收取了3200元指标款,未,违反了党纪国法。
初核情况:线索材料基本属实,涉嫌违纪问题严重。
初核结果: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对象:XX村计生专干XXX。
调查过程:XXX调查结果:XXX初核建议:建议对XX村计生专干XXX进行立案调查。
初核人:XXX 填表时间:2013年3月8日XXX初步核实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反映问题:XX村计生专干XXX在2012年12月份为村民XXX办理二胎指标时,收取了3200元指标款,未,违反了党纪国法。
初核情况:线索材料基本属实,涉嫌违纪问题严重。
初核结果: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对象:XX村计生专干XXX。
调查过程:XXX调查结果:XXX初核建议:建议对XX村计生专干XXX进行立案调查。
初核人:XXX 填表时间:2013年3月8日4四.立案呈批报告XXX立案呈批报告立案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案件基本情况:反映问题:XX村计生专干XXX在2012年12月份为村民XXX办理二胎指标时,收取了3200元指标款,未,违反了党纪国法。
初核情况:线索材料基本属实,涉嫌违纪问题严重。
立案依据:经初核,认为该案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安徽计划生育证明范本
2024年安徽计划生育证明范本
尊敬的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安徽省(居住地址),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获得2024年的安徽省计划生育证明。
我特此向贵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本身份证正反面;
2. 户籍证明材料:复印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本结婚证或离婚证;
4. 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复印本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
5. 居住证明材料:复印本居住证或房产证;
6. 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提供家庭成员人数、年龄分布等信息的说明。
我特此向贵委员会说明以下几点:
1. 我已婚/未婚/离异(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目前在婚姻/未婚生育/离婚后的自愿生育的情况下,仍然符合安徽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
2. 我了解并接受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承诺自觉遵守并履行相应责任;
3. 我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将积极配合并遵循计划生育措施,做好自我调控、合理安排生育;
4. 我会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周围人群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推动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
5. 若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调整工作、停发补贴等。
我真诚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尽快办理我的申请,并郑重承诺将遵守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做好生育规划,为促进我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
日期:2024年。
《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填写规范
《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填写规范1.《手册》的使用人及基本情况是乡包村干部和村级计生专干。
手册第一页责任人姓名、职务、责任区域、年度必须据实填写。
2。
《手册》的使用管理每个村使用2本。
即乡包村干部使用一本。
村级计生专干使用一本,各乡计生办于当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手册》收到计生办存档备查,保管期满2年后自行销毁.3。
《手册》中的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对象(1)指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年度内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持证现孕、待孕一孩、二孩和特批三孩的对象(包括上年度符合政策生育持生育证未生育的现孕、待孕对象)(2)常住人口夫妻双方均达到婚龄,年度内生育第一个孩子补办生育证的对象;(3)常住人口早婚、早育对象;(4)常住人口政策外怀孕或生育对象;(5)常住人口流出在外年度生育返回的对象(包括政策内、外生育对象);(6)流入人口年度现孕、待孕或生育对象。
4.《手册》的主要记录内容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览》;(1)《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①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②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要与本人公安户口簿、身份证或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相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③怀孕时间: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属于第一孩或第二孩(包括政策内、外);④怀孕时间: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的末次月经时间;⑤出生时间:填写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孩子出生时间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户口、村级出生报告单、人口计生家庭档案等有关登记相一致);⑥分娩地点:填写产妇分娩时的具体地点,其中,是住院分娩的填写住院分娩的医院名称;是乡计生服务站、卫生院医生、村妇幼保健人员、乡村医生其中一人上门接生的,填写接生人员的姓名;是家人或请其他人员接生的,填写在家分娩;⑦终止妊娠时间、地点:是指非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时间地点。
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沿革一览表
9)
追溯早婚早育)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哲
1、二孩需审批(无 行规定(1981.5.9 省人大常通过)
原始审批资 料也
(4 种人可生二孩)
行); 2、间隔 3 年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 定》
(9 种人可生二孩)
男 女 双 方符 合 结婚 实 质 要 件 (生 育 时男 方 满 22 岁、女方满 20 岁 ; 无 重婚 、 法律 禁 止结婚的)。
1999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2002 年 9 月 1 日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
2004 年 8 月 1 日以后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间隔 3 年以上
行规定(革发[1979]38 号)(1979.4.
均 视 为 合法 生 育( 不
1、审批 2、子女满 3 周岁 或女方满 26 周岁 (开始不受 9 个 月限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2.7.28 省人大常通过) (13 种人可生二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4.6.28 省人大常通过) (13 种人可生二孩)
1、二孩需审批(首 次提出农村 独女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
户生二孩);(无原
31 省人大常通过)
始审批资料也行)
(13 种人可生二孩)
2、间隔 3 年
经 过 批 准生 育 第一 个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子 女 的 ,视 为 合法 生
育。 (1992 年 9 月 13 日— 1、审批(持生育 1999 年 8 月 31 日:1、 证)
审批;2、生育时,男 2、间隔 3 年
新生育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新生育登记系统)系统介绍和操作说明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5月1日目录1.1系统简介 (3)1.2使用环境 (4)1.3配套设备插件安装 (4)1.3.1打印驱动安装 (4)1.3.2打印机测试 (6)1.3.3打印控件安装 (7)1.4 系统流程介绍 (8)1.5 系统模块介绍 (10)2功能简介 (10)2.1 初始信息配置 (10)2.2 首页 (11)2.3四证证件办理(以生育登记为例) (11)2.3.1 证件办理 (11)2.3.2 证件管理 (17)2.3.2.1 证件信息查询 (18)2.3.2.2 证件处理页面简介 (19)2.3.2.3 证件处理功能按钮简介 (22)2.3工作交流 (29)2.3.1办证信息交流 (29)2.3.2信息移交 (31)2.4信息查询 (31)2.4.1 证件查询 (32)2.4.2 电话查询 (32)2.4.1 材料查询 (32)2.5系统管理 (33)2.5.1 单位配置信息 (33)3流程介绍 (33)3.1 流程图介绍 (33)3.2 流程介绍 (36)3.2.1 生育登记办证流程 (36)3.2.2 生育审批办证流程 (38)3.2.3 独生子女光荣办证流程 (40)3.2.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流程 (42)4.1附加信息 (43)4.1.1生育审批、生育登记证号调整规则 (43)4.1.2无法进行打印、打印错行,或者打印不全解决方案 (44)1.1系统简介《安徽省计划生育审批件办理系统(新生育登记系统)》是为适应2016年实行全面二孩政策提出的生育登记概念而在原证件办证系统基础上改造并完善的全新系统,系统采用了最新的MVC技术框架和当下流行的页面格式,并对底层进行彻底重构,适应了国家互联互通政策要求,并针对满意度等相关服务进行了重大更新。
新系统采用B/S体系结构,支持“流动婚育证明”、“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审批(原生育审批)”证件网上申请、受理,信息网上交流,网上短信通知,证件打印,满意度调查等功能,并推出了村社区办理生育登记的功能,规范证件办理流程,可实时监控证件办理情况,实现了证件信息共享.加快了办证速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为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我委决定2006年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
本次调查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本省的调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做好经费落实、人员选调、现场调查等各项工作,保证调查顺利完成。
附件:1、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2、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120个县名单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为做好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结果不用于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所属的120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见附件2)内进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适用区域】安徽省【发布时间】2016-01-15【生效时间】2016-01-16【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宜政办发[2011]1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意见(宜政办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相关规定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落实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主要内容(一)独生子女保健费(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二、奖励对象(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对象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在退休(或到退休年龄)时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一)独生子女保健费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从2011年3月起开始执行。
2.夫妇双方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全额承担;其他人员及国有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其中,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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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2011年度农村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抽样调查技术手册一、现场调查程序(一)现场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调查组共10人,其中微机员、技术员各1人),调查组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调查结果实行组内公开讨论,组长在充分听取副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最后决定,结果一经确认,调查队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队员不得向外发表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言论。
(二)从住地出发前,组长负责收集除调查组副组长之外所有人员的通讯工具并集中保管,等到调查结束后才发给大家。
(三) 在前往样本点乡镇的途中,将调查组分为室内组、室外组(4个调查小组)都前往现场调查样本点小区。
(四)室内组,由组长和微机操作员组成,先到村室索取资料(2011年孕检本、台帐、报告单、日志、信息提示单、流动人口联系电话登记簿等),并召集村“两委”成员了解村干部对主要计生信息掌握情况(半个小时内,否则扣2分),再到乡镇索取调查资料(样本村2010年台帐、孕检簿和信息报告单,统计年度以来“村为主”工作资料,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避孕节育报告单,独保费和二女结扎户奖励发放登记,奖扶资料,人口基金资料,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和征收票据存根,打击“两非”资料,进村入户督查资料等,半小时内提供,否则扣1分)。
(五) 室外组,在副组长的带领下,进入样本点小区(随机选择相对集中的完整村民组、人口为2200人左右的小区)实施入户调查。
进入调查小区路途或调查现场如发现有村干部等可能对调查现场造成干扰可疑人员,劝其离开,劝阻无效可作为影响调查干扰的依据。
现场调查必须保证足够的调查时间,特别是在期内出生对象见面率较低时,不应低于4个小时。
样本点小区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凡认为样本点小区以外的本乡镇范围内任何一个村或乡直机关的期内出生人口性别上报存有疑问的(可以从报表查询各村和镇直出生性别上报情况获取),调查组有权对其进行核实,被查乡镇应提供方便(包括调阅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更不能设臵障碍。
对经核实为性别上报误差的也要向乡镇反馈,若最终确认为错漏报的,一并过录至调查表一。
(六)对发现有错、漏报或其他重大信息的,须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如未见本人、本户或有效证件要调集另外一个小组,经2个小组4名以上调查员在不同途径和不同调查对象中获得相同信息的情况下即可认定,政策外二、多孩错漏报,组长或副组长必须亲自核实。
(七)下午,在乡(镇)由组长统一组织部分调查员(室外四组中每组抽一人)对查出的有关人口出生错漏报情况、已婚育龄妇女核查信息、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生情况等与台帐、档案、孕情反馈等资料和WIS数据进一步核对。
同时组织室外另一部分人员对“两非”、奖特扶(样本小区没有的)、二女结扎户奖励(样本小区没有的)、乡所等进行走访调查。
(八)全部队员到齐后,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并确认后填写正式调查表(其中,表一中调查项目要根据现场调查、WIS数据和平台信息补齐缺漏项),组长和副组长必须对所有反馈表逐项查看,然后由调查组长、副组长向被调查乡(镇)反馈,并对反馈表中的期内出生和和节育措施错漏报情况等相关内容和奖惩办法中涉及扣分因素等进行说明。
如乡(镇)提出异议的,要求在1小时内提供有关材料,供调查组核实确认。
(九)乡(镇)负责同志须在调查表签名盖章后交调查组(讨论最后认定结果不得再通报乡镇)。
调查组集体讨论填写《现场调查环境情况记录表》,尤其是县区计生委工作人员到乡镇帮助迎检的,一定要认真记录,每发现1人次扣被查乡镇2分。
每个样本点必须填写一份(包括无情况的),组长和副组长及队员现场签字封装后带回。
(十)每个乡镇装袋调查资料包括:调查表、调查记录本、现场调查环境情况记录表等。
二、填表说明(一)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调查表(表一)本表项目依据实地走访调查结果填写,每个调查小组(一般2名调查员为一小组)填写一页,一页不够者可另加,不与其他调查小组混用。
本次调查的现场调查以户为单位,采取逐户走访、重点询问登记的方式进行。
调查对象为样本点中调查期内(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有生育或抱养现象的常住人口。
对期内有生育的下列人员临时流入人口(流入时间<6个月的)和回娘家或走亲戚的也同时进行调查,详细询问其本人及配偶的基本情况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提供相关证件,以便确认对方上报情况。
第1项“组别”填写被调查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名称。
第2项“丈夫信息”:姓名:填写丈夫的现用名,为调查方便可在记录本上注上他们的小名。
“属相”为该夫妇出生时的农历十二“生肖”。
“属相”必须为询问本人或本户所得,不能按出生日期倒推,未问到的可以空项。
(生肖及时间推算具体见《出生属相、年龄对照表》)。
“出生年月”填写该夫妇出生时的公历年份月份,此项可根据属相倒推。
第3项:“育龄妇女信息”,填写同第2项“丈夫信息”。
第4项“登记结婚年月”记录民政部门发放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无结婚证或未见结婚证的不填写。
第5项“期内生育子女情况”指调查期内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含抱养)情况,分别填写出生时间、性别、孩次、有无生育证和出生医院情况。
“出生时间”为孩子出生时的公历年份和月份(可以准确计算的“日”的填写到“日”);“孩次”指该婴儿出生时在其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生育证”是指该妇女生育该孩子是否持有生育证,分“有”、“无”二种情况。
生育证必须是全省统一印制的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
“出生医院”是指该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填写:“×省×市×县×乡镇×医院”,不在正规医院出生或询问不到具体医院名称的填写“其他”。
婴儿在期内出生并在调查之日前死亡的在登记出生的同时在“情况说明”栏内注明。
第6项“节育措施”中的“类型”分:1.结扎,2.上环或皮埋,3.药具,4.无措施四种情况;“时间”为采取措施的具体日期。
第7项“交流平台通报情况”指人口信息交流平台或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化协作平台通报情况。
第8项“情况说明”记录下列内容:1.剖宫产;2.婴父母(婴儿)死亡;3.政策内待孕;4.(长效节育措施)禁忌症。
第9项“信息来源”要根据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选择“询问本人”、“本户”、“询问邻居或干部”和“抄录资料”之一,可具体填写成“本人”、“本户”、“邻居”、“干部”、“抄录”。
第10项“生育相符程度”是指期内生育(含抱养)子女全员人口信息或WIS上报与实际调查比较是否相符。
分为:1.相符(全员和WIS均相符);2.未上报(全员和WIS均未上报);3.孩次错(如多孩报成二孩);4.政策内外错(指政策外报成政策内);5.性别错(指男婴报成女婴);6.时间错(指期内推期外、期内出生时间向后推至早孕发现、影响手术时间的或与平台通报时间相差10天以上等);7.重报(指不应当在本样本点乡镇上报的,包括省外省内重复上报,以《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为准。
);8.虚报(实际未出生而上报出生的)。
在两种以上不相符情况同时存在时,填写相对严重或扣分较多的一种代码,如:多孩错报为政策内二孩(既孩次错又政策内外错),则应填代码4(内外错);又如:政策外一男错报为政策内一女孩(既政策内外错又性别错),则应填代码5(性别错)(凡政策内出生性别错报的一律填写性别错)。
第11项“节育相符程度”是指期内生育(含抱养)的夫妇全员人口信息或WIS上报的节育措施与入户实际调查的比较是否相符。
分为:1.相符(全员和WIS均相符),2.措施错报(指药具报为上环、皮埋、结扎或上环、皮埋报为结扎),3.时间错(影响手术到位率计算的:期内外或常规手术期限内外错报的),4.重报(实际手术在2010年10月之前,且已上报过,期内并未再次手术但又再上报的);5.虚报(期内未做节育手术但上报的);6.虚报剖宫产(报剖宫产而实际为正常分娩的)。
第12项“与平台误差”:指第7项“各类信息交流平台通报情况”与实际调查存在的误差。
流出的与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化平台核对,在医院出生的与人口信息交流平台核对。
包括:1.生育时间错(相差10天以上或影响早孕发现);2.性别错;3.分娩方式错(指顺产报为剖宫产);4.节育类型错(指未手术上报为已手术的、药具报为上环、皮埋或上环报为结扎);5.节育时间错(节育手术时间相差1月或影响及时率)。
第13项“备注”是注明以下情况:1.特批生二孩(即除农村独女户外其他情况审批的二孩);2.抱养的子女;3.单身抱养;4.双胞胎;5.特批二孩双胞胎;6.其他。
多胞胎应该每个孩子填写一行,除多胞胎第一孩外,其他均应在备注中注明,且位臵相邻。
“特殊说明”是用来对表中填写的信息作进一步的说明,如:计划外或多孩出生的错漏报的认定依据、干部干扰调查、群众拒答或关门上锁及对本表未尽内容作说明。
本栏空隙不够填写的可在表的反面续填。
本表内容的汇总过录,必须在组长参与下集体进行。
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应集体讨论,做到所有问题必须在调查样本点现场全部解决,并对经集体讨论确认的错漏报和因干部干扰导致关门上锁及群众拒答情况向被调查乡(镇)反馈。
调查表经核查无误后,由调查员填写页头项目,注明本村共几页,本页第几页;本页登记出生几人,见面几人,再分别签名,以示负责。
调查组长、副组长对本表所填内容进行审查并对调查和信息的可信度作出判断后签名,以对本组调查质量负总责。
几项特别说明:(1)关于有效证件:公民依法真实取得有关证件均应为合法有效的证件,如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但对有证据表明其证件是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的(如走访本人、本户或多名知情群众时有举报或反映的实际情况与证件有出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准,仅作为抽样调查时的采信证据,不得以此作为处罚群众的依据。
被查乡镇对认定有异议的,应提供派出所原始户口底册或乡镇卫生院原始病历和相关记录,调查组应以原始真实记录为依据进行判断。
(2)关于长效节育措施禁忌症:已婚育龄妇女因疾病等原因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必须有县以上卫生医疗单位或计生服务站病历并经县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证明的方以作为禁忌症对待,但证明必须在调查组到达被查乡镇后半小时间内提供的才算有效。
(3)关于抱养:对期内依法抱养(有合法收养证或已进入公示程序)的按政策内出生认定。
(4)对出生和节育措施错漏报的认定:①在省内上报出生和节育措施的,以调查组现场入户调查情况与全员和WIS数据比较(调查前一天24小时前修改、上报的有效)。
②在外省上报出生和节育措施的,在调查现场一律不予认定,将被查乡镇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相关上报依据(复印件)带回,由市统一与外省核实,对方于调查之日前在该省WIS(或MIS)中上报的予以确认,否则,确定为错报或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