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军转业干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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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017浙江军转考试: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

2017浙江军转考试: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

2017浙江军转考试: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浙江军转干考试微信公众号:zjjzgks】日前,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经军委批准——统一规范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和标准问:我们是2016年的转业干部,大家的转业费用有按6月份涨工资前标准结算的,也有按7月份涨工资后标准结算的,同等条件人员有差距,早离队的干部偏低。

请问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能不能实行一个标准?答:近段时间,部队和转业干部对上述问题反映比较多。

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

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

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对此,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作为贯彻习主席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本着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干部切身利益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

日前,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2017军转试题及答案

2017军转试题及答案

2017军转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一项是军事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主要原则?A. 公平竞争B. 按需分配C. 优先安置D. 就近安置答案:C2.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档案中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个人简历B. 家庭情况C. 军事技能D. 个人征信记录答案:D3.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培训?A. 专业技能培训B. 军事技能培训C. 个人兴趣培训D. 军事理论培训答案:A4.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A. 按照原部队职级确定B. 按照新单位职级确定C. 按照个人能力确定D. 按照地区平均工资确定答案:B5.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子女教育问题如何处理?A. 由原部队负责B. 由新单位负责C. 由个人自行解决D. 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答案:D6.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住房问题如何处理?A. 由原部队负责B. 由新单位负责C. 由个人自行解决D. 由当地政府负责答案:D7.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医疗保障如何实现?A. 由原部队负责B. 由新单位负责C. 由个人自行解决D. 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答案:D8.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社会保险如何缴纳?A. 由原部队负责B. 由新单位负责C. 由个人自行解决D. 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答案:B9.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退休金如何计算?A. 按照原部队职级计算B. 按照新单位职级计算C. 按照个人工作年限计算D. 按照地区平均工资计算答案:C10.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职业发展路径如何规划?A. 由原部队负责B. 由新单位负责C. 由个人自行规划D. 由当地职业规划部门负责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A. 优先就业B. 税收减免C. 住房补贴D. 子女教育优先答案:A、C、D2.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适应?A. 职业适应B. 环境适应C. 文化适应D. 心理适应答案:A、B、C、D3.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档案中应包含哪些内容?A. 个人简历B. 家庭情况C. 军事技能D. 军事荣誉答案:A、B、C、D4.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如何确定?A. 按照原部队标准B. 按照新单位标准C. 按照个人意愿D. 按照地区规定答案:B、D5.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退休金发放方式有哪些?A. 一次性发放B. 按月发放C. 按季度发放D. 按年发放答案: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其工资待遇一律按照新单位职级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

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军转干考试微信公众号:zjjzgk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切实加强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政府指令性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把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作为安置的主渠道。

第二章安置对象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城镇居民义务兵;(二)转业士官服现役满十年以上或未满十年但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复员士官;(三)入伍前虽为农业户籍,但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的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章安置第六条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兵役义务费统筹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赞助及捐赠。

保障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每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退伍军人上岗前培训管理;部分接收单位的安置补偿;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奖励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

第八条安置机构要准确掌握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本市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情况及企业经济效益、发展趋势等情况,保证政府安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实行部分企业单位有偿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浙委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的通知(浙委办[2010]91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2010年各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2.2010年各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3.2010年省直、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4.2010年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23日附件12010年各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地区││杭州市││││││││││││数量│总计││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类别││市区│郊县│││││││││││├────┬─────┼─────┼──────┼─────┼─────┼─────┼─────┼──────┼─────┼─────┼─────┼─────┼────┼────┤││合计│1508│231│122│347│112│84│86│83│182│70│51│118│22││├─────┼─────┼──────┼─────┼─────┼─────┼─────┼──────┼─────┼─────┼─────┼─────┼────┼────┤│总│团级│400│75│34│69│37│19│28│18│40│22│18│33│7││├─────┼─────┼──────┼─────┼─────┼─────┼─────┼──────┼─────┼─────┼─────┼─────┼────┼────┤││营级│517│65│36│144│32│22│32│35│58│22│25│37│9││├─────┼─────┼──────┼─────┼─────┼─────┼─────┼──────┼─────┼─────┼─────┼─────┼────┼────┤│计│连排│240│33│31│25│27│21│11│16│40│5│2│25│4││├─────┼─────┼──────┼─────┼─────┼─────┼─────┼──────┼─────┼─────┼─────┼─────┼────┼────┤││技术│351│58│21│109│16│22│15│14│44│21│6│23│2│├────┼─────┼─────┼──────┼─────┼─────┼─────┼─────┼──────┼─────┼─────┼─────┼─────┼────┼────┤││合计│1272│179│109│301│80│73│74│71│166│63│44│96│16││├─────┼─────┼──────┼─────┼─────┼─────┼─────┼──────┼─────┼─────┼─────┼─────┼────┼────┤│解│团级│303│48│28│57│20│15│25│14│31│21│15│25│4││├─────┼─────┼──────┼─────┼─────┼─────┼─────┼──────┼─────┼─────┼─────┼─────┼────┼────┤│放│营级│404│48│31│116│20│15│24│31│52│17│21│23│6││├─────┼─────┼──────┼─────┼─────┼─────┼─────┼──────┼─────┼─────┼─────┼─────┼────┼────┤│军│连排│225│28│29│25│24│21│11│13│39│4│2│25│4││├─────┼─────┼──────┼─────┼─────┼─────┼─────┼──────┼─────┼─────┼─────┼─────┼────┼────┤││技术│340│55│21│103│16│22│14│13│44│21│6│23│2│├────┼─────┼─────┼──────┼─────┼─────┼─────┼─────┼──────┼─────┼─────┼─────┼─────┼────┼────┤││合计│93│30│3│10│10│5│6│4│6│7│1│7│4││├─────┼─────┼──────┼─────┼─────┼─────┼─────┼──────┼─────┼─────┼─────┼─────┼────┼────┤│武│团级│33│13│2│3│4│2│2│1│2│1││2│1││├─────┼─────┼──────┼─────┼─────┼─────┼─────┼──────┼─────┼─────┼─────┼─────┼────┼────┤││营级│45│ 11│1│5│3│3│3│1│4│5│1│5│3││├─────┼─────┼──────┼─────┼─────┼─────┼─────┼──────┼─────┼─────┼─────┼─────┼────┼────┤│警│连排│10│4│││3│││2││1│││││├─────┼─────┼──────┼─────┼─────┼─────┼─────┼──────┼─────┼─────┼─────┼─────┼────┼────┤││技术│5│2││2│││1│││││││├────┼─────┼─────┼──────┼─────┼─────┼─────┼─────┼──────┼─────┼─────┼─────┼─────┼────┼────┤│公│合计│143│22│10│36│22│6│6│8│10││6│15│2││├─────┼─────┼──────┼─────┼─────┼─────┼─────┼──────┼─────┼─────┼─────┼─────┼────┼────┤│安│团级│64│14│4│9│13│2│1│3│7││3│6│2││├─────┼─────┼──────┼─────┼─────┼─────┼─────┼──────┼─────┼─────┼─────┼─────┼────┼────┤│现│营级│68│6│4│23│9│4│5│3│2││3│9│││├─────┼─────┼──────┼─────┼─────┼─────┼─────┼──────┼─────┼─────┼─────┼─────┼────┼────┤││连排│5│1│2│││││1│1││││││役││││││││││││││││├─────┼─────┼──────┼─────┼─────┼─────┼─────┼──────┼─────┼─────┼─────┼─────┼────┼────┤││技术│6│1││4││││1││││││├────┴─────┼─────┼──────┼─────┼─────┼─────┼─────┼──────┼─────┼─────┼─────┼─────┼────┼────┤│随调人数│148│1│27│10│13│7│12│16│29│14│1│15│3│├──────────┼─────┼──────┼─────┼─────┼─────┼─────┼──────┼─────┼─────┼─────┼─────┼────┼────┤│随迁人数│433│20│79│47│23│28│31│39│75│38│2│45│6│├──────────┼─────┴──────┴─────┴─────┴─────┴─────┴──────┴─────┴─────┴─────┴─────┴────┴────┤│备注│1.计划数不含师级军队转业干部;2.随调人数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调人数。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www.)查看。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中发[2001]3号[1]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

军转干考试1军转考试: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军转干部综合表现积分主要考查的是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奖惩情况,在军转量化考核中占有一定比重。

下文为长沙市最新修订的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计划参加2013年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作为参考。

一、奖励加分1.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6分。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各层次计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2.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3.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4.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

5.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1.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2.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9期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对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0 条,着重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重要性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落实中央决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军转安置方面,要改进完善安置办法,安排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同志。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并褒扬彰显其牺牲奉献精神的实际举措。

二是聚焦练兵备战、服务改革强军战略的需要。

士兵是军队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最直接的担当者。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士兵队伍的稳固。

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匹配关联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间的作战表现和练兵备战水平,有利于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强军打赢,积极建功军营,从而实现安置工作与士兵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改进量化评分工作的需要。

一方面,近两年军队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和体现。

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较原则不好操作、有些评分项目和标准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

同时,考虑到当前仍处于军改期,评分项目很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故先暂行实施。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 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

2017部队转业新政策

2017部队转业新政策

2017部队转业新政策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2017年部队转业有哪些新政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部队转业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最新转业安置政策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军人为国家安全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但是其服役期间掌握的军事技能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匹配,退役后面临就业难题。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

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2017军队干部转业改革政策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浙人社发〔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6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属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和《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大纲——计划分配公共类(试用)》(国转办〔2010〕26号,以下简称《大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对各地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经费奖励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针对我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通过检查考核,统一教学标准,落实学习时间,促进行业专业课程与《大纲》内容组织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奖励补助,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激励各地、各单位更好地完成国家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训管理、落实《大纲》课程及学时情况、师资队伍、学员反馈、培训质量、基础设施、后勤保障、经费管理等内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情况列入考核附加内容。

三、组织实施在各地各单位对上年度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基础上(详见附件),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抽查复核。

根据我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考核评估工作分两个组别进行。

各市和义乌市为一组。

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优秀单位1个、良好单位4个,分别奖励补助20万元、10万元。

公安、司法、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工商等7个行业单位和省军培中心与为一组(安全、海关因接收人数较少,且参加中央主管部门培训,不参加考核)。

2017军转政策

2017军转政策

2017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是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颁布的安置政策。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军转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军转最新政策法规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 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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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军转业干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
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 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以上扣分仅针对在现职级上所受处分,干部提任后对其以前职级上所受处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

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

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应计入兵龄分。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

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

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

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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