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行为及反垄断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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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中)
・法律经纬・
价格垄断行为及反垄断法管制
唐
摘
芳
肖彦山
要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 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 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
歧, 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 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 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 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 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 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 关键词 价格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则 反垄断法管制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1-115-01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价格垄断行为 是指垄断者索取垄断价格, 把市场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 限 制产出, 使自己受益, 而使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市场竞争 的过程主要是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 可以说价格机制就是竞 争机制。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 没有价格竞争就没有市场 经济。 反垄断法维护和促进价格竞争, 能够提高市场的经济效率。 一、 价格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管制的比较法分析 (一) 限制竞争协议 《欧共体条约》 81 条第 1 款规定, 第 凡企业间的协议、 企业集 团的决议以及企业间相互协调的行为能够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 易, 且以妨碍、 限制或者歪曲共同体市场内部的竞争为目的, 或者 能够产生这样的后果, 得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 从而得予 以禁止。美国 《谢尔曼法》 1 条规定, 第 任何契约, 以托拉斯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 共谋, 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 易或商业, 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企业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 谋, 是严重犯罪。 (二)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共体条约》 82 条规定, 第 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在共同体市 场上或者该市场一个重大部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由此能 够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该行为与共同体市场是不协调的, 从 而得予以禁止。 《谢尔曼法》 2 条规定, 美国 第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 垄断, 或与他人联合、 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和商业, 是严重犯罪。其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索取垄断高价、 策略性 低价销售、 价格歧视。 二、 价格垄断行为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垄断行为的损害 厂商利润最大化、 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 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 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 经营者和消费者 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 资源在市场机制的 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 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 大, 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在价格垄断的情形下, 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 润。 价格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 这会引起社会成本, 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 析, 具体的损失包括: 产量不足;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获取 1. 2. 3. 或维持垄断的损失。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 价格竞争的实质是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 由。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产生价格垄断, 而价格垄断危害价格 竞争即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是私法的 精髓。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价格竞争保护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 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不是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 益的总和,是一个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 GDP 的净增长。反垄断的结果是产生最大的总的经济剩余,补 偿垄断者的 “损失” 使每个消费者都变得更好。 后, 垄断导致市场 失灵, 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 使市场运行机制正 常运转,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 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则 通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 外, 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 析和评价, 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 维持竞争定价, 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 保护价格竞争过程, 最终 保护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具体规则如下: (一) 索取垄断高价 可行的最佳方案是比完全竞争的价格高, 比垄断价格低, 平 均成本与平均收益相交, 厂商没有垄断利润。 在存在重大规模和 范围经济的情况下, 忍受垄断并管制其价格通常是值得的。 (二) 价格卡特尔 固定价格的协议被推定为有害, 有几个不很重要的例外。 对 明示定价协议和默示定价协议, 法律态度应当不同。 对明示定价 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对默示定价协议适用合理原则。 不能认 为 “相互依赖性是寡头企业隐蔽合作所需要的所有条件, 隐蔽的 合作是一种自发的行为。 ” “能够避免、 也应当反对的是一种旨在 限制产出并收取超过竞争性水平之价格的默示协议” 把寡头垄 。 断作为横向限制协议、纵向限制协议和企业合并一般条款的例 外, 阻止产生新的寡头垄断或巩固已经很高的集中水平。 禁止共 谋性协议和横向兼并。 (三) 对于掠夺性定价应当采用合理规则 经营者原则上定价自由, 掠夺性定价不容易成功。德国 《反 对限制竞争法》 规定, 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虽然可以构成违法, 但其前提条件是这 种行为不是偶然的, 即实施倾销的企业将低价倾销作为一个长期 实施的经营策略。我国 《反垄断法》 17 条: 第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 由,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以,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 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妨碍这些中 小竞争者。 (四) 对于价格歧视应当采用合理规则 价格歧视常常会提高经济福利。垄断者可以实行的价格歧 视越完全, 产量就越接近于完全竞争的产量, 结果就越有效率。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禁止价格歧视对社会有利, 除此之外价 格歧视不应当被禁止。 (五) 寡头垄断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20 世纪 80 年代,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再利用反 垄断法控制寡头行为, 除非存在明显的非法协议。 只有严格禁止 勾结, 即使在寡头市场, 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但是反垄断法还 是有立法价值的, 因为寡头垄断者的行为介于独家垄断与竞争性 之间。
参考文献: [1]王晓晔. 欧共体竞争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美]波斯纳. 反托拉斯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美]威廉姆森. 反托拉斯经济学.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基金项目: 本文是河北省教育厅 2008 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及其反垄断法机理》 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 031247。 作者简介: 唐芳, 硕士,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史学、 反垄断法学; 肖彦山, 硕士,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 竞争法、 自然资源法。
・法律经纬・
价格垄断行为及反垄断法管制
唐
摘
芳
肖彦山
要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 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 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
歧, 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 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 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 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 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 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 关键词 价格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则 反垄断法管制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1-115-01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价格垄断行为 是指垄断者索取垄断价格, 把市场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 限 制产出, 使自己受益, 而使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市场竞争 的过程主要是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 可以说价格机制就是竞 争机制。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 没有价格竞争就没有市场 经济。 反垄断法维护和促进价格竞争, 能够提高市场的经济效率。 一、 价格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管制的比较法分析 (一) 限制竞争协议 《欧共体条约》 81 条第 1 款规定, 第 凡企业间的协议、 企业集 团的决议以及企业间相互协调的行为能够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 易, 且以妨碍、 限制或者歪曲共同体市场内部的竞争为目的, 或者 能够产生这样的后果, 得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 从而得予 以禁止。美国 《谢尔曼法》 1 条规定, 第 任何契约, 以托拉斯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 共谋, 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 易或商业, 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企业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 谋, 是严重犯罪。 (二)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共体条约》 82 条规定, 第 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在共同体市 场上或者该市场一个重大部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由此能 够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该行为与共同体市场是不协调的, 从 而得予以禁止。 《谢尔曼法》 2 条规定, 美国 第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 垄断, 或与他人联合、 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和商业, 是严重犯罪。其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索取垄断高价、 策略性 低价销售、 价格歧视。 二、 价格垄断行为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垄断行为的损害 厂商利润最大化、 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 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 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 经营者和消费者 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 资源在市场机制的 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 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 大, 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在价格垄断的情形下, 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 润。 价格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 这会引起社会成本, 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 析, 具体的损失包括: 产量不足;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获取 1. 2. 3. 或维持垄断的损失。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 价格竞争的实质是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 由。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产生价格垄断, 而价格垄断危害价格 竞争即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是私法的 精髓。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价格竞争保护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 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不是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 益的总和,是一个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 GDP 的净增长。反垄断的结果是产生最大的总的经济剩余,补 偿垄断者的 “损失” 使每个消费者都变得更好。 后, 垄断导致市场 失灵, 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 使市场运行机制正 常运转,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 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则 通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 外, 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 析和评价, 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 维持竞争定价, 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 保护价格竞争过程, 最终 保护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具体规则如下: (一) 索取垄断高价 可行的最佳方案是比完全竞争的价格高, 比垄断价格低, 平 均成本与平均收益相交, 厂商没有垄断利润。 在存在重大规模和 范围经济的情况下, 忍受垄断并管制其价格通常是值得的。 (二) 价格卡特尔 固定价格的协议被推定为有害, 有几个不很重要的例外。 对 明示定价协议和默示定价协议, 法律态度应当不同。 对明示定价 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对默示定价协议适用合理原则。 不能认 为 “相互依赖性是寡头企业隐蔽合作所需要的所有条件, 隐蔽的 合作是一种自发的行为。 ” “能够避免、 也应当反对的是一种旨在 限制产出并收取超过竞争性水平之价格的默示协议” 把寡头垄 。 断作为横向限制协议、纵向限制协议和企业合并一般条款的例 外, 阻止产生新的寡头垄断或巩固已经很高的集中水平。 禁止共 谋性协议和横向兼并。 (三) 对于掠夺性定价应当采用合理规则 经营者原则上定价自由, 掠夺性定价不容易成功。德国 《反 对限制竞争法》 规定, 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虽然可以构成违法, 但其前提条件是这 种行为不是偶然的, 即实施倾销的企业将低价倾销作为一个长期 实施的经营策略。我国 《反垄断法》 17 条: 第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 由,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以,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 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妨碍这些中 小竞争者。 (四) 对于价格歧视应当采用合理规则 价格歧视常常会提高经济福利。垄断者可以实行的价格歧 视越完全, 产量就越接近于完全竞争的产量, 结果就越有效率。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禁止价格歧视对社会有利, 除此之外价 格歧视不应当被禁止。 (五) 寡头垄断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20 世纪 80 年代,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再利用反 垄断法控制寡头行为, 除非存在明显的非法协议。 只有严格禁止 勾结, 即使在寡头市场, 也会存在激烈的竞争。但是反垄断法还 是有立法价值的, 因为寡头垄断者的行为介于独家垄断与竞争性 之间。
参考文献: [1]王晓晔. 欧共体竞争法.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美]波斯纳. 反托拉斯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美]威廉姆森. 反托拉斯经济学.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基金项目: 本文是河北省教育厅 2008 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及其反垄断法机理》 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 031247。 作者简介: 唐芳, 硕士,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史学、 反垄断法学; 肖彦山, 硕士,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 竞争法、 自然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