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
论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与完善
论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与完善关键词: 妨害司法罪;罪名体系;缺陷;完善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中,存在着罪名归类不尽科学;罪名体系不完整,法网不够严密等缺陷。
建议把伪证罪主体中的“证人”扩大为一般主体;取消包庇罪的规定;修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罪状,使之相协调;把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诬告陷害罪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补充规定帮助脱逃罪和不告发罪。
一、前言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各种活动是否能够正常、有效运转,各种法律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解决,司法公正是否能够实现,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于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具体罪名,学界研究颇多,但是,尚未见有论著从立法的角度,从宏观上对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
笔者拟从整体上对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进行探讨,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刑法的妨害司法罪名体系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在中国刑法中,妨害司法罪归入分则第六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作为其中的第二节,单独进行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
应当肯定的是,整体而言,中国刑法关于妨害司法罪的罪名体系设置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深入思考,寻找完善立法的对策。
二、中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名体系的缺陷(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窝藏、包庇罪界限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学界通说,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
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制度文明一、围绕深化改革,开展法制强国的道路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
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
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至上等。
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2.用依法治国的思维与方法进行改革。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参考文献:[1]邸乘光.“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7(01).[2]吴贵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4]王建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学习关于“三农”工作讲话精神的体会[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05).摘要: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三 对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 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法制,必须广泛发扬民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抓 (四)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是要加 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修宪:
1.新修订的宪法是1982年以来历次修宪中修 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2.全面反映出党的十六大理论创新的成果 3.反映出与国际接轨的导向 4.使宪法本身更加完善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 则的指示 两个文件:
从零开始
(废除旧法统)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 令
两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
(临时性宪法) 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五四宪法
标志着新中国法制正式建立起来并 且走上了正轨
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①很多重要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 态,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靠 党的政策来调整。 ②法治建设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干部与群众的法治观念相当淡薄。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废除旧法统临时性宪法五四宪法标志着新中国法制正式建立起来并且走上了正轨很多重要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靠党的政策来调整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①十一届三中全会确 立了“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 法制”的方针.
②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 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法律制 度的重要性,要建立一种法 律制度高于领导人,一个好 的制度比任何好的领导人更 可靠、更稳定的观念.
③党章中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的原则.后来1982年宪法把它确 立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论中国司法权威的弱化与加强
[ 摘 要 ]文 章 以 实 证 分 析 为 方 法 , 过 中 国 司 法 权 威 弱 化 的 种 种 客 观 表 现 , 析 了 导 致 中 国 司 法权 透 剖
威 弱 化 的 原 因 , 就 如 何 加 强 中 国 的 司法 权 威 提 供 了理 论 思 路 。 并
[ 键 词 ]司 法 权 威 ; 化 ; 强 关 弱 加 [ 图 分 类 号 ]D 2 [ 献 标 识 码 ]A 中 96 文 [ 章 编 号 ]1 O — 62 ( 0 2 2 0 2 —0 文 O 6 4 X 2 0 )O — 0 5 7
纷的仲裁解决, 固然是一种案件的重要分流途径, 但仲裁 司法的权威并不在于审判机关通过实施强制行为而 案件的过度膨胀, 则从一个侧面吞噬着司法的社会公信
、
中国司法权威弱化的客观表现
使有关公民或组织被迫服从, 司法的强制力应该更多地
基础, 而私了的猖獗则更不利于国家对社会、 经济秩序的 对司法机关能否扮演公正角色的顾虑使然。《 行政诉讼
法权威弱化的背后, 隐含着法律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力 的虚化。法院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必然动摇社会正义的 根基。对于一个致力于建设文明、 法治社会的国家而言, 司法权威的弱化, 必将给宏伟 目标的实现带来致命的障 碍。因此, 审视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 是中国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国家法律的尊严。不过,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人民法 诉讼是其解决纠纷、 讨回公道的最后选择, 甚至有些权利 相反,司法信任危机” “ 的普遍存在 , 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 另辟蹊径, 宁可委托非法的民间“ 讨债公司” 去追讨债务
忧虑, 都会消减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 打官司就是打关 系”“ 、官司才进门, 双方都托人” 等民间顺 口溜, 反映出普 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的怀疑程度。对民事纠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吏弊”及防范
明清两代更甚 , “ 官员 转不 常 , 历官如传 舍 ”也不利 于司 法经 ,
吏人 … …终 身 窟 穴公庭 , 长子 孙 而无 禁”5。 】 “ 在各级衙 门里不可或缺 , 却大多素质低下 , 吏” 但 尤其 是 验的积累 。而“ 唐宋 以来 , 欺上瞒下 、 敲诈勒索 、 蠢政害 民者甚多 , 成为我 国古 这样官员为了处理狱讼 , 就不 得不 依靠胥 吏之 辈。尽管 为了 代政府运作 中的一 大弊症 。关 于我 国古代 的“ 吏弊 ” 问题 , 学 防止吏把持地方 , 清代 曾定 “ 三年更 替之 令“并 规定 吏“ , 役满 界给予颇多关 注 , 但多侧重于钱粮赋役 、 户婚 田土方 面 J 2。本 不退者 , ……皆治以法 ”6, J但实际很少严格执 行 , 为具文而 徒
中图分类号: 99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30 (06 0 — 0 8— 4 17 6O2o)3 09 0
我国古代各级政府除职官外 , 还存在 着大量 的“ ” 吏 。祝 禄 的引导下 , 日读经 书 , 疏文 , 习政务 。而古代 立法技 终 诵 不 总斌先生对“ ” 吏 有专文论述 , 他认 为 ,吏 ” 称“ “ 也 吏胥 ” 主要 术又不 成熟 , , 朝下一敕 , 夕改 一令 , 外有例 , 又生例 , 律 例 决非 指的是 中央和地方官府 中, 官员指挥 下 , 在 负责 处理具体政务 皓首穷经 的书生能所熟 知。故人仕 之初 ,其通 晓吏事 者 , “ 十 的低级办事人员 。作为承担 国家 “ ” 役 的一 种 , 由官府 直接 不一 、 l 而 “ 胥之人 , 而习法 律 , 多 二”引, 吏 少 长而 习狱讼 ” l 引。即 选拔 , 或考 以吏能后 录用 , 称作 “ 被 庶人之 在官者 ” 在 身份上 在熟悉狱讼 、 , 律例方 面, 官与胥本 身就 先天不足 。本来先 天的 与一般经科举 , 考经 学、 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 同 , 治、 政 社会 差距 还可 以通过后天的经验 积累加 以弥 补 , 古代 官员调 动 但 地位都相 当卑下 ; 由于经 办各类 官府 业务 , 涉人事 、 但 事 刑狱 、 频繁 , 既有职事 内的黜 陟升降 , 也有 改换 职事从零 开始 的 , 使 钱谷 等 , 悉王朝法 、 , 熟 例 在当时种 种条件下 , 们又不同程 度 得官员在一个部门 、 他 一个 地 区“ 暂而 居之 , 不若 吏之 久也 。 J ”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应该废除司法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司法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司法体系。
首先,司法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少数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不公。
例如,美国著名黑人权利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正义迟早会实现,但如果我们不积极争取,它就会迟到。
”这句话表明了司法体系的不公平现象,废除司法体系可以消除这种不公。
其次,司法体系的效率问题也十分突出。
长期以来,司法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就曾说过,“刑罚不明,民无所措。
”这句话表明了司法体系的效率问题,废除司法体系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司法体系的腐败现象也值得深思。
在一些国家,司法体系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导致了司法公正性的丧失。
例如,国际知名的反腐败组织大卫·李维曾经说过,“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毒瘤。
”这句话表明了司法体系的腐败现象,废除司法体系可以杜绝这种腐败。
综上所述,废除司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消除司法不公,提高司法效率,杜绝司法腐败,从而使社会更加公正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司法体系。
首先,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没有司法体系,社会将陷入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
例如,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曾说过,“法律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句话表明了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废除司法体系将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其次,司法体系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司法体系的保护下,弱势群体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华德·波尔斯坦曾说过,“法律是公正的守护者。
”这句话表明了司法体系对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废除司法体系将使弱势群体失去保护。
最后,司法体系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有了司法体系,人们可以在公正的环境下开展生产和生活,从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例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说过,“有法制,国家才能安定。
最新-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 精品
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就渊源而言,法律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主体对法律信仰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大,表明法律越有权威;反之,如果主体对不信仰法律,虽然不能断言法律没有权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律权威没有被显示出来。
[1]基于此,笔者提出法律权威瑕疵这一概念,用以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对法律的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而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就是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的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
从原因方面来讲,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的不稳定性与内容的不公正性、执法部门的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司法等,都是影响法律信用,从而使其产生权威瑕疵的现实或潜在根源。
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相当普遍,产生的根源亦复杂多样,而法律的变动性所引发的权威瑕疵则表现得最为严重和突出。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在我国的深入实施,我国先后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都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快本国法制建设,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却似乎过分地忽视了法律频繁变动性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以致与法律的频繁变动相伴随的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日益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产生的根源,探讨其防范或应对粗略,无疑应成为每个法律工作者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立法的稳定性、适应性及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从根源上来说,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立法者对立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之间关系处理的欠妥当导致的。
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呢?在维系法律权威方面,立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显然是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所必需的。
众所周知,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所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并进而影响到其对法律的整体信仰,而公众的整体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一个主要衡量系数。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部分冲突,中国始终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中国刑事司法融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必然趋势。
全面认识其中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面向世界。
标签: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管辖权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价值认识的一致性,进而是对犯罪认识的一致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产物,长远来看,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政治社会之外,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司法社会之外,正如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经济社会之外一样。
〔1〕中国政府一直对设立公正、有效、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持积极态度,并且参与了整个过程。
但我国代表团在《罗马规约》表决时投了发对票,并提出了“一个反对、两个保留和两个严重保留”的理由阐述。
〔2〕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离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有多远?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
一、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院管辖权问题是该法院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1998年7月,时任国家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就中国未加入《罗马规约》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中国不能够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
中国政府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3〕(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的质疑案源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案件由谁来提交,法院管辖权如何启动关乎到国际局势的安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长久发展。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
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法规,司法机关实施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管理。
这些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进行工作,互相制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然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过去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官的独立性不高、程序不规范、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进行了司法改革。
中国的司法改革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司法体制:通过调整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例如,推行审判长负责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考核。
2. 加强司法独立: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减少政府干预和影响,保障法官的独立判断和审判权。
例如,设立独立的审判委员会,对一些重要案件进行集体决策。
3. 完善司法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规则,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例如,推行合议庭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约束和保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通过推行公开审判和公开公告制度,让司法活动对公众透明可见。
例如,加大法院审判信息发布力度,推广电子诉讼系统。
5. 提高司法能力和素质:通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例如,设立司法考试和律师考试,建立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总的来说,中国的司法改革方法论主要是通过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能力和素质等方面来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包括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习俗。
这些传统司法制度虽然已经在现代社会中被淘汰,但其中的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强调的是“公平平正”原则,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注重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并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这与现代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非常相似。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争端往往通过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进行,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调解和和解原则,进一步推进现代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使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情理与法条的结合。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强调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判决中的个别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强调法律规则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标准。
这与现代司法制度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规则的普遍适用相比,倾向于回归到事实和情理层面。
现代社会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考量案情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还注重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作者:王静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重要号召,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了我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
一、当前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困境(一)法治推进的动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决定了我国实现法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自然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导者的政府既要掌控法治的发展和运转,又要通过法律控制自我权力的行使,往往陷入难以取舍的处境,法治也随之遭遇尴尬。
而我国人治传统的漫长、行政权力的强势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不足,也决定了我国不应当完全依靠政府推进来实现法治。
虽然现在的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严重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里的现代法治价值观念的培育,造成法治建设的推进动力不足。
(二)法治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强化现实中,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层出不穷,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达成度不高,以致于“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普遍存在;由于利益分化日益突出,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有意识地规避法律。
这样一来,立法产品并没有被“消费者”所“消费”,甚至由于主体的无视和规避而使之成为“滞销品”。
立法产品的浪费,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有法而不行,其危害性比没有法律更甚。
在我国长期盛行着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虚化了法律所应蕴含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摘要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业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而司法改革的开展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
由于历史背景、基本国情的不同,中国的司法规律与国外相比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有的司法规律是中国司法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独特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中国司法司法规律司法特征作者简介:鲁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6-0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规律是人类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内含的、稳定的、必然的能够适应并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的本质与特征。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掌握我国的司法规律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现代司法虽然时间较之西方国家不够长,但经过一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规律。
一、司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司法规律既然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必然的趋势,就要体现社会意志的最高追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反映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对于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与特征,学界虽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也形成一些共识。
(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相对于立法、行政来说的,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一特性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出现的。
在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那时的司法是维护皇权的工具,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强调“朕即法律”,达官贵人享有司法特权,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为统治者干预司法提供了重要借口。
随着资本主义思潮的出现并发展,民主成为人们渴望实现的目标,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从法制新闻角度研究我国民众法律认知的现状
从法制新闻角度研究我国民众法律认知的现状【摘要】我国民众对法律认知的现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制新闻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法制新闻对民众法律认知的影响,分析了我国民众普遍的法律认知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升。
同时也指出了法制教育与法律宣传的不足以及新媒体时代对法律认知的挑战。
在建议加强法制新闻的报道,提升法律意识教育的力度,倡导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促进我国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的提升,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制新闻、民众法律认知、法律意识、法制教育、法律宣传、新媒体时代、法治教育、全民法治意识、提升意识、加强报道、社会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全面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也越来越重要。
而作为法律宣传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制新闻在提升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治意识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近年来,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不断增加,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向公众传达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法规和普及法治理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要求和期望也日益提高,因此对法制新闻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我国民众法律认知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解民众对法律的普遍认知水平、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升、法制教育与法律宣传的不足以及新媒体时代对法律认知的挑战等方面的情况,将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法制新闻报道,提升法律意识教育的力度,倡导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1.2 研究意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而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稳定。
通过从法制新闻角度研究我国民众的法律认知现状,可以深刻了解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这对于制定和改进法律宣传和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研究民众法律认知现状,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力量—兼论转型中国司法的两难困境及应对
现 代 社 会 中 司法 的 力量
— —
兼论 转 型 中 国司 法 的 两难 困境 及应 对
彭 小龙
( 中国法学会 法律 信息部 , 北京 103 ) 00 4
摘 要 : 现 代 社 会 中 , 法成 为 一种 专 门且 相 对 独 立 的 活动 , 不仅 是 分 权 制 衡 的 必 在 司 这
2 2
彭小龙: 现代社会 中司法的力量—— 兼论 转型中国司法的两难 困境及应对
到来 ①。与此 同时 , 司法 在社 会 需 求 面前 的应 对无 力以及运作 中的举 步 维 艰亦 屡 见不 鲜 。全 景 式观 察尽管粗略 , 却能较 清 晰地展示 现代 社会 中司法 的 力量 何在 、 何铸 成 , 如 由此才 可 能使 我 们 避免 制 度 改 革 中的 某 些 迷 思 和 盲 动 , 深 刻 地 理 解 司 法 在 社 更 会转 型 中的角色担 当及 其 困境 。为此 , 文 首先 尝 本 试从 司法专 门化 的成 因 中挖 掘现 代 社 会 中 司法 力
20 0 9年 1 月 1
现‘ 法
M ode n w inc r La Sce e
NO .. o0 V 2 9 Vo No. L 31 6
第 3 卷 第 6期 1
文 章编 号 : 0 — 37 20 )6— 0 2—1 1 1 2 9 (0 9 0 0 2 0 1
量 的 内 在 限 制 及 突 破 的可 能 , 后 考 察 作 为 能 动 者 然 的 法 官 面对 如 此 客 观 现 实 时 采 取 能 动 或 克 制 姿 态
魅 ” 的现代 社 会 中 , 们很 难 再像 以前那 样 信奉 后 人 神秘 的力量或者 领袖 的人格 魅力 , 传统 的力 量也难 以应对 社 会 生 活 的复 杂 化 与 人 们 价 值 观 的 多元 。 现代 国家不得 不越 来越 倚 重 于人们 对 “ 人格 化 ” 非 的法律 规 则及 其 运 作 的正 当性认 同 。在此 过 程 中, 门的司法机构及 其独 立运 作不 仅必 要而且 可 专 行 。说 其 必 要 , 因 为 它 能 实 现 “ 对 权 力 渊 源 的 是 从
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与改良建议
2 考 试 形 式 与 内 容 方 面 .
2o 0 2年 起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法 官 法 和 检 察 官法 修 正
目前 我 国 的 司法 考 试 采 取 一 次 性 书 面 考试 的方 式 . 中 四 分 其 革 措施 一 样 . 社 会发 展 的 脚 步 中呈 现 出 了 它 的诸 多 弊端 . 以满 之 三 的题 型是 选 择 题 , 的 特 点 是覆 盖 面广 , 题 开 口小 . 能 较 在 难 总 问 不 足 我们 选 拔 法 律 人 才 的 需 求 . 入 效 率 过 低 的 尴 尬 境 地 。 陷 好 反 映 考 生 的 分 析 问 题 能 力 、 辑 思 维 能 力 。就 选 择 题 而 言 . 逻 虽 中 国特 色 的 国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现 状 分 析 然 命 题 组 再 三 强 调 灵 活 性 要 求 .但 局 限 于选 择 题 题 型 而 强 调 题 2 世 纪 初 之 前 . 国 法 律 职 业 化 呈 多 元 化 发 展 。 检 系 统 及 目的标 准 化 程 度 和答 案 的唯 一 性 . 择 题 很 难 体 现 出灵 活 性 由 1 我 法 选 律 师 行 业 各 有 独 立 的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互 不 认 同 . 要 从 事 跨 行 此 而得 的成 绩 主 要 反 映 考 生 的 记 忆 能 力 和对 法 律 一 些 基 本 条 款 且 若 业 法 律 职 业 必 须 “ 头 再 来 ” 此 种 状 不 利 于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及 司法 解 释 的 一 些 基 本 内容 的 掌 握 程 度 .很 难 反 映 出考 生 的 分 从 . 展 和 法律 职业 共 同体 及 统 一 司法 理 念 的形 成 2 0 年 新 的 《 官 析 能 力 、 理 能 力 、 断 能 力 等 , 这 些 能 力 恰 恰 是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01 法 推 判 而 法 》 《 察 官 法 》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订 颁 行 , 重 要 一 条 修 订 即是 者 最 应 当具 备 的 基 本 能 力 、检 经 最 初 任 法 官 、 察 官 必 须 从 通 过 司法 考 试 ,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检 符 3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教 育 的关 系 方 面 . 选 拔 。 0 2年 初 《 20 国家 司法 考 试 施 行 办 法 ( 行 )正 式 生效 , 于 试 》 并 长 久 以来 . 国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相 分 离 . 但 导 致 了法 我 不 同 年 举 行 首 届 统 一 司法 考 试 从 此 标 志 我 国 司 法 系统 人 才 准 入 学 教 育 脱 离 实 际 以及 法 律 职 业 缺 乏 理 论 指 导 的 状 况 .而 且 致 使 制度 的 规 范 化 和 选 拔 标 准 的公 平 、 正 化 , 有 利 于我 国 法 律 职 法 学 教 育 没 有 相 对 成 熟 稳 定 的 运 作 模 式 从 现 行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公 更 业 思 维 和 理念 的形 成 和 升华 的设 计 来 看 . 司法 考 试 很 大 程 度 上 继 承 了律 师 考 试 的衣 钵 . 一 是 在 过 去 九 年 的 国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中 .采 取 的基 本 考 试 方 式 种 与法 学 教 育 没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选 任模 式 . 一 种 应 试 型 的 考试 模 是 是 闭 卷 、 面形 式 , 采 取 一 次 性 考 试 。前 三 卷 的 主要 题 型 为 客 式 。而 且 , 司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定 , 书 且 《 规 考试 的 内容 为 理 论 法 学 、 应 观题 。 要 包 括 单 项 选 择 题 、 项 选 择 题 和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卷 四 用 法 学 、 行 法 律规 定 、 律 实 务 和 法 律 职 业道 德 。 可见 , 法 考 主 多 现 法 司 的 主 要 题 型 为 主观 题 . 般 包 括 案 例 分 析 、 述 、 律 文 书 写 作 试 作 为 职 业 技 能 考 试 必 然 更 多 地 以 现 行法 律规 定 、 务 中 的 问 题 一 论 法 实 等题 型 。考 生 只要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司法 考 试 后 即能 取 得 司 法 考 试 为 考 试 重 点 。 这 些 内容 当然 是 大 学 法 学 教 育 的 重 点 所 在 。 是 , 但 资格 证 . 有 从 事 律 师 的 资 格 。 具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的 优 势 和 侧 重 点 并 不 局 限 于 此 。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的 二 、对 现 阶 段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反 思 与批 判 优 势 是 基 础 理 论 、 文修 养 以及 学 术 精 神 。而 这 样 一 种优 势 是很 人 ( )司法 考 试 的应 有 作 用 分 析 一 难 通 过 某 种 具 有 固 定 答 案 的考 试 所 能 够 检 验 出 来 的 当前 的 司 建 立 国家 统 一 司法 考 试 制 度 的最 主要 的 目 的显 然 是 要 通 过 法 考 试 制度 设 计 是 通 过 笔 试 的 方 式 选 拔 人 才 的 .因 此 难 免 会 产 改 变 从 事 法 官 、 察 官 职 业 的 入 门途 径 , 提 高 法 官 、 察 官 队 生 一 次 考 试 定 终 身 的应 试 弊 端 。 检 以 检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f 高 律 师 队 伍 素 质 问题 已 通 过 此 前 的 国 家 统 一 提 三 、司 法 考试 制 度 的 改 良建 议 律 考 制 度 解 决 ) 简 而 言 之 也 就 是 设 置 一 个 门槛 , 效 率 地 遴 选 。 高 国 家统 一 司 法 考 试 是 作 为 法 律 职 业 准入 资 格 的 唯 一 测 评 方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国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作 为 法 律 职 业 的 唯 一 准 式 , 加 司 法考 试 已 然成 为法 科 学 生 的 “ 参 宿命 ” 。而 中 国司 法 考 试 人 制 度 . 系 到 法 律 专 门 人 才 的 培 养 、 择 方 式 的 变 革 , 系 到 制 度 现 阶段 面 临 的 根 本 问 题 是 :现 行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并 未 能 为 指 关 选 关 法 律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化 、 业 化 和 精 英 化 , 提 高 法 学 教 育 的 进 引 、 升 中 国法 律 职 业 人 才 的培 养 与 遴 选 提 供 作 为 判 准 和 方 向 的 同 在 提 步 发 展 .促 进 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的 更 紧密 衔 接 方 面应 发 挥 “ 门槛 ”针 对 这 一 问题 . , 我们 需要 思考 和追 问 的是 : 行 司 法考 试 现 其 指 引 、 向 的作 用 。 导 制 度 究 竟 应 该 以 什 么 样 的 具 体方 式 . 能 有 效 支 配 中 国法 律 职 业 才 ( )现 阶 段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缺 陷 评 析 二 人 才 的 培 养 . 何 才 能为 法 律 职 业 注 入 新 的 血 液 如 1 报 考 条 件 方 面 . ( ) 试 形 式 与 内容 方 面 的 改 良 一 考 我 国 20 0 8年 之 前 . 有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具 首 先 .司 法 考 试 应 该 加 大 法 学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的考 察 力 者 高 等 院校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人 可 以 度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是 职 业 法 律人 必须 具 备 的理 论 素 养 . 此 由 下 1 参 加 国家 司法 考 试 。2 0 0 �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 学 术 前沿
2 0 1 3・3 ( 中)
筒论 中国的司法规律 与特征
鲁 宽
摘 要 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业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 而司法改革的开展妥遵循一定的规律 , 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由 于历史背景、 基本国情的不同, 中国的司法规律与国外相比有 自身的特点, 这些特有的司法规律是中国司法之所以能够在 世界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 因素。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具有人民性、 政治性, 受人民代
表 大会 监督 以及独 特的检 察制 度 。 关键词 中国 司法 司法规 律 司法特 征 作 者简 介 : 鲁宽, 江苏省镇 江 市润 州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长 , 主要 从事 法 学理 论与 法律 实务研 究。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5 6 . 0 2
国国情 的司法 规律 。
一
救济; 那么, 如 果司法 腐败 , 对现代 社会 来说将 是一场 灾难 。
( 三) 司 法 的 公 开 性
、
司法 的一般 规律 与特征
司法 规律 既然 是司法 活动过程 中必然 的趋势 , 就要体现 社会
“ 阳光是 最好 的防腐 剂” 。司法 的 公开性 指 的是在整 个 司法
意志 的最 高追求 , 紧跟时代 发展 的步伐 , 反 映司法权 的本质 属性 。
也 形成一 些 共识 。 ( 一) 司法的独 立性
的过程 中保 证当事人 享有充 分的知 情权和参 与权 , 同时保障 其他
对 于 司法 规 律的具 体 内容与特 征 , 学界 虽然存 在不 同 的看 法 , 但 公 民充 分行使 法律赋 予 的知情权 。 作 为一 项宪法 原则 , 司法 公开 是 促进 司法 民主 的重要基 础 ,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基本保 障 , 树 立司 法 公信 的重要 途径 , 体 现政 治文 明的重要 标志 , 履行宪 法法 律职
论中国司法体制下刑事和解的弊端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这就 导致 了在现 人 和被 害人 的关 系 . 害人被损 害 的社会 利 益 被 等 刑事 和解 不 同于传统 刑事 司法 , 倾 向于让 被 害 更 人、 加害人 和调 解方 三方共 同努 力 , 以会谈 、 商 的方 协
论中国司法体 制下刑事和解 的弊端
何 晓 鹏
摘 要 : 事和 解制 度 是 西 方 恢复 性 司法 制 度 中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近年 来 ,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也 引进 和 采 用 刑 事 和 解 绝 刑 我
大 多数 的 学 者 和 司 法 工作 者 将 刑 事 和 解制 度 视 为 一 种 解 决加 害人 和 被 加 害人 之 间矛 盾 的 有 效 方 式之 一 分 析 了刑 事和 解在 我 国 司法 背 景 下 的弊 端 以及 中 国采 用刑 事 和 解 带 来 的 不 良后 果
会关 系 .使 被 加害人 在 司法制 度 中的地位 得到 提升 .
加 害人能更 好 地 回归社会 [11 1- ]s 7
刑事 和解 一般分 为诉 讼 中和解 和诉讼 外和 解 。 诉
讼 中的和 解是 指 当事人 在 诉讼 进 行 中经 协 商 和让 步 达 成 的以终 结诉讼 为 目的 的合 意 诉讼 外 和解 是 指 当 事 人 在诉讼 外 相 互 洽商 、 消解 纠纷 的方 法 , 而达 成 协 议 [11 1- 。刑 事 和解 有 其 固有 的特 点 , 要有 : ]8 7 主 其一, 自主性 。刑 事和解 制度 是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一
其 次 . 国现行 的律 师制 度 较为 落后 , 师 没有 我 律
如西 方 国家那样 的地位 和权 力 , 而是 受制 于 国家公 权 力机 关 . 以发 挥其 在 司法 程 序 中 的作用 。 以实 现 难 难 对 当事人 的保 障和法 律援 助 。 再 次 . 于 国家 的财 政政 策 . 级 司法 审 判 机关 基 各 必 须依 附于各 级地方 政府 。 这就 导致 了地方 司法 审判 机 关与地 方政 府 的利益相结 合 。另外 。 由于司法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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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发展已经驶向快速通道,快速的城市化建设,快速的法治并轨,但并不能全面掩盖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日渐加剧的利益关系失衡、结构失衡成为整体社会的共识。
在如此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国家治理方式也经历着深刻的历史转型,法治愈益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然而,实践中,由于司法内部自生性资源匮乏,司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也无法将其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司法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
尤其是现实中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出现,在持续的涉诉信访高压面前,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出现了“司法信访化”的趋势,司法更加苍白无力,更加虚弱。
本文试图以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通过对司法局限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在中国现有权力语境下,司法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找寻出路,还原司法的真实面目,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一、中国语境下司法的局限性司法的局限性指,司法权运作是有范围或边界的。
也可以说司法是有限度的。
司法限度的核心命题是司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
对司法限度的准确把握,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诸多问题的切入口,如纠正法院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任意性,准确把握司法介入社会事务的程度。
当代中国,出于对法治社会的期盼,人们对法治功能的无限扩大,使司法的功能远远超出了它可以负担的程度。
然而,司法无法也没有能力承受这种信任之重,至少在“洪水般的诉讼”面前苦不堪言,司法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一)功能的局限从社会学角度看,司法的功能应该放在社会历史的大环境下考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该以社会为基础。
”司法权作为政治国家的三大权能之一,其本质任务并不在于具体纠纷的解决,而在于阐释法律原则,引导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形成,但司法权这种深层甚至浅层的功能却无法单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包括提倡并宣扬司法独立性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
首先,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作用是有限的。
更重要的是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法与理之间的价值冲突。
此种冲突,任何先进的法制国家都无法从立法上给予彻底解决,因为法律条文是有限的,而社会纠纷是无限的。
而司法权的介入,有可能带来新的混乱。
其次,方兴未艾的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是社会加速法治化过程的表现,这一过程的走向虽然至今不十分明朗,但确有司法救济中心主义的倾向,其目的都是最大化的实现司法的功能。
可遗憾的是无论中国司法改革何去何从,都不可能脱离政治为其设定的限度。
也不可能改变诉讼参加者的诉讼能力。
其三在中国特有的信访及维稳压力下,已逐步搭建起“强信访、弱司法”模式,使得信访从司法的体外进入体内,它所解决的问题比产生的问题还要多,也必将会对中国司法的运行产生极大的冲击。
甚至,有人认为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所创立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其实是把作出终结决定的那些机关当作终审级,在不经意间彻底改变了司法权的定位,它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扭转当前司法的困境,反而使司法功能进一步缩限,司法更加步履艰难。
(二)资源局限司法运用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对纠纷作出解决,并以其严谨、规范程序作其保障,其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自然不言而喻,百姓信赖、依靠诉讼。
但当司法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火墙”。
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选择之时,司法权被不当扩张,“诉讼爆炸”也就成为必然,其弊端也在人们的不情愿之中扩大化了。
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大量的案件潮水般地涌进法院,法院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20xx年各级人民法院收案总量105.5万件,20xx年115.42件,20xx年172.83件,其中20xx年各级法院收案总量是1990年的收案总数的3.3倍,不论从能力上还是数量上早已超出审判职能、审判力量所能承载之重,不堪重负的局面始终无法摆脱。
与此同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涉诉信访案件一直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