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挑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中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独立的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决,保障公正和客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对每个案件都给予公平、公正的审判,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政治干预是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中国,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是不容置疑的。
党对法院的任命、晋升和处罚权力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种情况导致一些法官追求政绩、被动执行政府意图,而不是真正依法独立裁判。
这也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其次,司法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挑战。
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接受贿赂,干扰案件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腐败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法律执行的不均衡也是中国司法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一些地方,法律的执行不一致,司法裁决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和政绩而纵容违法行为,丧失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司法的不公正,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尽管中国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也存在改革和发展的前景。
首先,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实行法官任期制度,增加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加强司法诚信体系建设等。
这些改革举措有助于提升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严格的司法体系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正与公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避免了权势干扰、利益纠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维护社会的公正。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了法治和法律的权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他们的裁决受到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制约,对政府的合法性行政及其他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起到了限制作用。
司法独立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准绳,保护和坚持法律的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同时,司法独立保障了人权和自由。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它保护了人们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风险。
在司法独立的体系下,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正当的法律救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解决争议和矛盾。
司法独立还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司法权力迫害异议人士,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司法独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个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企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环境稳定的国家中,公正、透明的司法可以保护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竞争,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个有司法独立的国家,人民对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有更高的信任度,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这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独立能够通过维护社会的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这对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正义的信赖,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我们来谈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利,更是人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干涉,独立于政治压力,独立于经济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旨在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正的司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干预司法的打击力度,打造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除了司法独立外,司法监督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学者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等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可以有效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解读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司法独立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法治的完整性。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对司法独立进行解读。
一、宪法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九章《司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应当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意义1. 法治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原则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裁判司法独立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能够使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种干扰和影响时,能够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判。
司法独立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
三、司法独立的实现途径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司法的任命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代表的专业能力培养和监督机制建设,能够有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 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应当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
为了保证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确保法院内部的独立权威。
3. 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其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司法独立的实现。
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坚守公正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司法独立的挑战和应对1. 政府干预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政府干预可能会导致裁判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人民的权益。
应加强立法机关对政府干预的监督,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法律硕士段豆豆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宪法原那么和司法原那么,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底线。
由于各个国家的开展状况不同,司法独立在各个国家的实现状况也各有不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阻碍了司法独立。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何谓司法独立?即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换言之,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干预。
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分权学说的这一理念,如今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司法独立的主体在于司法资源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客体应包含一切与司法权力行使有关的组织与个人, 司法独立的容核心在于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那么和国际私法准那么,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根据其包含的容,司法独立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其次是法院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根底和保障。
再者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涵。
二、当代中国司法独立体制的现状2.1 司法权独立的局限当今中国的司法体系面临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两大拦路虎。
司法机关仅仅拥有名义上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当事法官的最大干扰源来自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而无法指望法院独立判案时,司法公正就无以保障。
200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慧娟在一起案件中判决?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项条文与?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相冲突,因此“自然无效〞。
判决引发了有关部门的不满和干预,慧娟随后被撤职。
慧娟的经历让人担忧,将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上收到省,或能免除市级和县级行政部门对当地司法的干预,但仍免除不了省级的干预。
2.2 法官独立的局限法院部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向上请示和向下指示,正在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形势与政策心得(浅谈我国司法独立

形势与政策课后心得——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先看司法的定义,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专门活动。
从西方理论上来看司法权就是审判权,也就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我国司法权还包含有检察权,本文暂且只从司法权只包括审判权入手分析。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
17、18世纪针对封建君主大权独揽,权利异常集中等现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
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该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西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司法独立得到很好的运行。
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律上被具体化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时期表述并不相同。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
该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然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宪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付诸东流。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作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及。
而且,这一时期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文革结束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建设,但直到1982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得以作为法律原则重新确立。
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最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
接着,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进一步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
该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但同时也缩小了人民法院“独立”的对象范围。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司法监督的形式、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措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现状、挑战、形式、作用、不足、加强措施、完善机制、司法公正性。
1. 引言1.1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的独立性。
而司法监督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这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而司法监督则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1.2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定义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干涉。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司法独立做出的最为神圣的规定。
既然谈到了司法独立问题,首先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司法〞,在我国又有哪些机构是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又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司法就是法律的运作,具体的来讲就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活动,是国家在强制力保障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项专门活动。
这里面提到了“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司法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泛指一切与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有关联的国家权力;狭义的司法权特指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国家职权。
那既然司法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一项专门活动,那对于司法权的不同解释就会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所影响,我国一般对于司法权采用狭义的理解,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进一步的缩小到“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具有裁决权,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方予以制裁的权力,应依法公正的做出公正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独立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什么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实意义的制度框架下也是很难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
就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独立并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独立,更不能和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而应该是在我国国家制度的架构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享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裁决权,不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任何干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健康的监督体系,在不干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监督其司法权的行使。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浅 谈 固 酌 司 法 独 立
梁 立 华
摘 要 司法独 立与 西方 法治观 念 密切相 关 , 其基 本 内容 包括观 念层 面和 制度 层 面, 司法独 立不仅 意味 着机构 与权 限的独 立 , 意味着 推理 模式 与程序 的独 特 。 还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们越 来越 注重通 过要 求 司法 的公正 和现 代化 , 人 以期 实现社会 治 理 方式 的合 理化 和科 学化 , 中司法独 立是一 个不 容回避 的课 题 , 其 对此 , 家也提 出要 ‘ 进司 法改革 , 制度 上保证 司法机 关 国 椎 从
已经授受出去的司法权 的具体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 中国共产党领
导 。党 对 国 家 事 务 的领 导是 我 国 的一 项 政 治 原 则 ,也 是 一 项 宪 法 原
来保障。 有人认为, 司法独立的制度应当包括体制保障、 经济保障、 资
质 保 障 和 身 份 保 障 等 四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有 人认 为 , 也 司法 独 立 的 制 度 保 障 应 当包 括 法 院 的整 体 独 立 , 院 的 内部 独 立 、 官 的身份 独 立 , 法 法 法 官 的 职 业 特 权 及法 官 的职 业 伦 理 准 则 等 五 个方 面 的 内容 。
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本文指出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 ” 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
终 解 决 , 正的 司法独 立体 制 必将确 立 。 真
关键 词 司法独 立 渊 源 内涵 局限 实现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522o )412 2 l0_ 9 (0 9O.7. 0 o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

浅解中国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从国家体制上把司法和行政分开,司法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实现其在国家政治制度上完整的建构。
回顾其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制度的本身就是一部司法权充分发展的历史,它与权力分立、民主政治是分不开的。
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下司法、行政向来二者合一,司法权既没有获得充分的独立,也没有必要的权威,完全依附于专制的皇权而存在。
因此,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近代已降,晚清政府在西方的坚船利炮面前被迫选择了以仿行宪政为核心的新政改革,而仿效的对象正是打败自己的对手。
这就决定了近代中国在参照西方的政体模式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事先确立一个标准以取舍西方的诸种制度,而这种取舍又是以传统政治资源为依托。
具体而言,将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实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是作为“救国之因”而不是“治国之果”而存在的。
这使得西方化的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及其所揭示的制度功能,在近代中国既没有得到充分的理性知识的熏陶,也无法解决政体上的制度性缺损,其结果只能就靠于现实的社会条件。
这也是司法独立自传入中国的那一刻起就保受争议的社会根源。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中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较大调整,实行市场经济,但诸多经济过程已脱离了政党及政府的直接控制。
于是司法的作用愈现突出,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
这本来是法治社会的应然现象。
但由于中国司法机构自身尚不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实力,也由于司法在国家制度结构中以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具有的、与实施社会治理的实际要求相吻合的地位;换言之,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实际需求并未转化为制度上以及实践中对司法的必要尊重和推崇,所以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尚不足以保证司法承载这样的社会使命。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挑战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挑战司法独立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干预,以维护公正和公正法治。
这不仅对司法体系内的判断程序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信力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这使得司法独立成为我们需要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机关在执行公正审判时远离政治和其他压力的重要保障,具有以下几个核心意义。
1. 公正审判:司法独立保障了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法律和证据独立地进行审判,而不受政治或其他利益的影响。
这有助于保障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法治建设: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只有在司法机关独立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司法独立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国家和社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运行。
3. 民主制衡:司法独立对于制衡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
司法独立使司法力量能够参与到民主制度的运行中,确保民主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二、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尽管司法独立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中,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1. 政治干预:政治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
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干扰司法的独立行使权力。
例如,某些政治势力可能通过人事安排、干预案件的审理进程等手段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 经济压力:经济压力也是侵蚀司法独立的一个因素。
司法机关需要获得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保障其独立性和正常运作。
如果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资源,可能导致审判进程的延迟和质量的下降,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舆论压力:现代社会舆论的广泛传播也对司法独立提出了挑战。
公众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和舆论压力可能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甚至导致公正审判受到干扰。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在一个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权力干涉的原则,而司法公正则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维护公众利益与正义。
然而,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进行探析,并展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未来前景。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确保了法官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
然而,在中国,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挑战。
首先,行政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一大难题。
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很多判决被认为是政治操控的产物,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其次,法院内部的一些问题也威胁到司法独立,比如一些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这些都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然而,中国在促进司法独立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司法改革的推进使得一些地方的法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与行政干预有一定的隔离。
此外,中国在法官职业化培养、法官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在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职业素质。
这些努力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客观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在中国,司法公正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干扰司法裁判,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的存在,一些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可能会受到非法的利益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公正。
尽管如此,中国也在司法公正的推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
该国加强了教育培训,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
此外,中国还加大了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对于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在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但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司法改革。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则是对司法权行使过程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司法机关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及其他非司法因素的干涉,能够按照法律和事实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独立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更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司法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制度性监督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防止司法腐败、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
司法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即包括法院内部的制度监督和由上级法院、监察机关等外部机构对法院活动的监督。
要做到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
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和责任制。
法官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廉洁、专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基础。
必须建立公正、透明、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官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
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法院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司法人员以司法机关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不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4、独立的有限性。
司法权的技术性独立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是从属于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条件下的独立,不是充分的独立。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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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浅论司法独立

浅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与西方法治观念密切相关,其基本内容包括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
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机构与权限的独立,还意味着推理模式与程序的独特。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权的有限独立,其独立进程受传统“势力”、传统习惯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我国司法独立的实现应立足于开放式思维,从司法系统独立与法官独立两个基本要素进行建构。
关键词:司法独立渊源内涵局限实现引言随着我国改革的持续进行,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家领导人的共识。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机关作为公平裁判者,作为“公道人”,若不能独立而不受干涉地居中裁判,何来公正可言?司法独立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最低要求。
因此,加强司法独立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司法独立之历史考证司法独立与西方法治观念密切相关。
与传统中国在被动的情形下走出中世纪,或是形象地喻为“被大炮轰出中世纪”不同,欧洲大陆在走出黑暗的中世纪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制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这其中,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亮点:它历经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至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并以其独特的观念和制度而成为近代西方法律传统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具有非凡魅力。
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观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司法独立制度都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权力和职责。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正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基石,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司法独立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才能保证司法决策不受政治影响,决策公正公平,对于维护公民利益和权益尤为重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干扰和指令。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独立的判决。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律的滥用和不当执行,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只有当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司法才能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才能成为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
司法独立不仅增加了法治社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和补充。
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
司法监督旨在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纪律检查,以及案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增加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来保证司法机关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作。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查和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对司法判决和裁决的复核、上诉和申诉等。
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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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
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不完善的监督方式所带来的弊端。
目前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针对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尽管人大监督对审案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不当的监督给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等带来的诸多不便。
(三)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司法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从法院各部门之间关系看,多年来,法院内设置了一些党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他们的监督程序不同,但方式、内容大致雷同。
这些重叠的监督机构,相互交叉的权力运用,必须相互碰撞、磨擦,使得法院监督工作很难理顺。
2.从法院上下级关系来看,下级法院有问题主动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具体指导,本属正常职责范围,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的含义没有真正搞清楚,导致了在司法实现中上级法院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具体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上下级法院对案情的沟通。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实际上变成了一审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有其名无其实。
3.从法官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看,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案,合议制所形成的决议是以法院名义做出的,庭审往往成为走过场、没有决断权的法官参庭审案,而有决断权的领导却不参庭审理,这样审判结果与法官个人关系不大,其个人职业责任性、能力很难体现。
三、完善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1、加强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显然有其宪法依据。
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人大监督都合理合法,人大监督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人大监督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督权不仅与法无据,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在我国,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做出相应的决议;(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3]。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通过决议等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
2. 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和腐败既有法院外部制度的原因,也有法官制度和法官自身的原因。
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制度,首先应将法院的人事管理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分离,归由法院系统。
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勤务人员,由法院直接向社会招聘;另一类即为法官,基层法院法官由国家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人大任命为法官。
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
以后的升、降、免职等均按《法官法》由法院直接按程序办理。
同时,制定严格的、高标准的法官任职条件,淘汰不合格法官,精化法官队伍,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和高层次;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抵御物质诱惑的能力。
与此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司法工作的中立性,这主要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和审理案件时,应当有自己的主见,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
这种中立性,体现在诉讼活动或刑罚执行活动中,就是要避免先入为主,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依据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坚持中立性,往往就会造成被动,或者犯下低级错误。
类似的案件如1976年的伯纳德.博格曼诉美国案中,特别检察官海恩斯在当地媒体上披露了自己关于地区法院弗兰克尔法官判决的声明,并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州法院米利亚法官是否知道这一声明并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上,律师最终通过质证使法官承认他看过了这篇文章,使米利亚法官陷入了被动的局面[4]。
3.转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实行党司分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很重要一点就是应先理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做到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
将原来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改设成党委,取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
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以此类推,上一级法院党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
而且,党委职责要明确,各法院上下级党委和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应该是政治性领导,党委不能以党委或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审案。
同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由事务性领导转化为政治性领导,并且对这种领导方式用法律形式对其权限、范围、方法及程序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各级党委的职责是确保司法工作任务完成,指导司法工作者发挥积极主动精神,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等,以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结论在加强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也需要一个“发育”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可以适当限制司法的独立性,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即使不符合理性,也较容易得以纠正,使之危害较小。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改革方面,尤其是司法独立,理应做得比西方国家要好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探索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切记过激;同时还要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
我相信,在制度和理论的保障下,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2〕参见《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第329页。
〔3〕邓建宏.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J].现代法学,1998. 第123页〔4〕参见《最好的辩护》,[美国]艾伦·德肖微茨著,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68至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