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然 的矛盾 , 纵观近 年来 的司法实践 , 在传媒 监督忽 视司法 的特 道 , 存 或发表有 明显倾 向性评论 , 导致大众 对司法 公正 的疑 虑甚至 性和 规律 ,越位 ” “ 现象 比较突 出等 问题 。 ( ) 一 制度 设计 的 内在 缺 陷引发 的 冲突
谴 责 ; 是媒体对 司法裁判 的有关报 道影 响司法权 威 。 体评论 二 媒
中图分 类号 : 96 D 1
媒 体监 督和 司法独立 的冲 突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1-5-2 10-5 220)2220
一
、
种强 大的社会 公意合流 背景下 , 司法 的 中立和理性 在这 样的 “ 夹
针对 司法与传媒 的关系 的问题 , 高人 民法院副 院长 景汉朝 缝” 最 难有立 锥之地 。具体 说: 一是超越 司法程 序抢先 做 出定 性报 在 出版的 《 民法院报》 人 撰文指 出, 媒监督和独 立审判是一对 天 道 。有 的媒体对 尚在侦 查 、起 诉或 审理 的案件抢 先作 出定性报 传
身或 大众观 念上 的道德 意义上 的公 正。从某 些案件 中可 以看 出 义法 治国家的进程 中, 人民法 院与 新闻媒体 的任 务和 目标是一致
” 端倪 , 媒体 为 了抓住 公众 的“ 限球 ” 为 了追求 新闻 的“ 富效 应” 的 。0 , 财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
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对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及时、广泛地向公众传递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在公开审判和公开揭示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媒体可以将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引入司法过程,使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干扰,防止判决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媒体的监督还可以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众能够真实了解和评价司法行为,促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更加谨慎作出判断,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其次,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司法公正的效果。媒体监督能够增加司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而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并对其进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他们依法公正执法,增加司法公正的实效。
再次,媒体监督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行为。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道和追踪调查等方式,揭露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提高司法人员流程的透明度和廉洁程度,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展。
然而,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媒体监督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媒体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常常会存在立场倾向和主观评价的
偏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其次,媒体监
浅谈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许霆案”为例
坏 了司法权威 , 不利于社会公 平 。 媒介在 宣传报道 中, 常常会让 白身的权利有所延
者最终 目的相同 , 以只要双方都能守住 所 自己的权利 , 不缺位 , 不越位 , 二者总体上
仍可达到和谐统一的关系 。 二、 媒介 监督对于 司法审判的有益作
用 以 及媒 介 审 判 的 不 利 影 响
■余秋 胤
【 摘要 】 闻媒体是 整个社会 的嘹望者 , 新 他们会 用 自己的方式对 整个 社会进行监督 。 媒介伦 理学认为社会的整体 堕落是 因为新 闻媒体未 能履行
浅谈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蔡
以 “ 霆案 ’ 许 ’ 为例
■蒋 丹彤
【 摘要 】 0 年 8月 1日许 霆获假释, 21 0 许霆案从一审判 决犯盗窃罪, 判处无期徒刑到一审重审判处有
期徒刑 5年, 罚金 2万, 结果变化 悬殊 。 霆的律师杨振平表示 , 许 媒体 的舆论监督起到 了很大作 用。 审判 重
一
伸 , 至延伸过度 , 甚 使某些报 道带有煽 动 性和倾 向性 ,通 过 自身强大 的影响力 , 使
自己的观点带上民意 的色 彩 , 对案件 进行
预设判断 , 给法律 、 官都形成极大压力 , 法
被称作媒介审判。 这种预先审判必然给司 法独立带来影响 , 破坏司法独立 。 例如 , 在 许霆案 中,由于媒介 的大力宣传报 道, 对 于司法量刑过重的批 评 , 使司法最终进行 改判 , 而这种改判是不完全 以法律为依据 的, 是特 例。 同时由于别人没 有得到相 同 的待遇 , 么社会 的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 那 遭到 了破坏 。 其次 , 媒介 审判 对法官有 很 大不利影响。 媒介审判给法官很大的心理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条“ 最 薄弱 的一个 环节” 激化 。
体 的 关 系 仍 具 有 借 鉴意义. 目前 已 经被 许 多国 家广 泛 采纳 。
研究《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中 国决策层 已经 意识 到 了 当前 中国面临 的深 刻矛 盾 。《 人 民 日报》 等媒体 多次刊 文对 中 国的社会 矛盾 进行 深 刻剖析 , 指 出“ 宁要 ‘ 不完美 ’ 的改革 , 不要 不改 革 的危机 。” 随 着领 导层视
学, 2 0 0 8 。
合 了《 马德 里 准则 》 中对 于庭 审录 音 、 直 播 等 内容 的规
定 。在 案件 有特 殊要 求 的情 况 下 , 司法机 关 可 以对 媒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作者:商逸琪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
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浅析当前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随着 中 国法 治进程 的不 断推进 , 体与司法 也越来越 成为学 国案 的判 决中指 出:在第一 修正案 中, 国国父们给 自由出版界 媒 “ 开
界关注 的重 点 。 同时 , 在媒 体与 司法的 关系上 也出现 了相 当微妙 予 以保护 , 必须在 民主政 治 中扮演核 心角 色。 它 出版界服 务于被
同样 是一项 宪法 所规 定 的基 本权利 。在 任何 民主社 会新 闻 自由
都被认 为是必 须追求 的基本价 值之一 , 因为在 某种程度 上而言 新 的是 在于 一个社会 的法 律信 仰 , 对于 信仰而 言 , 在其 形成 的诸多 闻 自由是实 现法 治的 一个重 要保 障 。 条件 中 , 闻 自由也是不 可缺 失的 , 有新 闻 自由这种 法律 信仰 新 只
司
● ●■,
的界 限, 并将这 一行 为称 作“ 媒体 审判” 而在 媒体和 司法 的实务 私 权利 的保障 。 ,
界中这 种对立 与紧张就 显得更 为突 出, 于是两种对 于 中国法治建
司法独 立 , 实现法 治的前提 , 是 是一项重要 的法治 原则, 其对
设来 说必不 可少 的 因素却 在 中国法 治的进 程 中呈现 出 了特 殊 的 于 法治 的影响和意 义是十 分深远 的, 鉴于本文 不是单独就 此展开 对 立与 紧张 的关 系。
使得刘 涌最 终伏 法 , 同样也有 不少 法学 界的学 者却认 为 , 而 媒体 的, 而只有 当这种 声音通过 媒体放 大 , 成为 公众舆论 时, 这种孤立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之 后 的“ 第四权 力” 媒体在追 求 自身 价值实现 的 同时, 的监督 。 它
必须 限定其 范围 : 是法 定不 公开审理 的案件如 一 功能在一定程 度上保障 司法活动 中审 判独立 的实 现、 促进法 治的 致 监督 的滥用 , 审判 独立的 , 损审判机关 的形象 , 有 最终 导致公平 正义大打折 扣 。 个人 隐私 、 商业秘 密 以及 未成年 人犯罪 的媒体一 完善 。但 事物是 一分为 二的 , 一旦媒 体滥用监 督权 , 可能 干涉 涉 及 国家 秘密 、 有 律不 得到庭 采访 、 报道 。二 是正在审 理中 的案件 , 媒体不 得恶意
其 次 , 高媒体 从业人 员的法 律素质 。 国民的法律素 质相 提 在 对较低 的大背 景下 , 媒体从业人 员 的法律素质 也令人 担忧 。 体 媒 从业者 在具 备媒体 专业 知识 的 同时 , 还应具 备基本 的法律 素质 , 在报道 时认真遵 守法律 规定 , 不让 报道过 于情绪化 , 重审判 独 尊 再 次, 高法 官的素质 。能 否真正做到 审判独 立, 提 关键在 法
能满 足公 民的对审判 的 了解 , 缩小 与审判 机关的 隔阂 。 判活动 的报道 , 使民众 在潜移默 化 中接 受法律 教育 , 范 自己的 规 行为 , 当遇 到类似 问题时 , 能做 出理性 的选择 。
强对 法官的职业 教育, 在坚 持审判独立 的同时要学会 处理与媒 体 最后 , 加强媒 体与审判 机关 的交流 。 体监 督与审判 独立冲 媒 突 的根本原 因是法律 思维 和媒体 思维 的冲 突。 化解 这种冲 突, 离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协调
观、 评论公正和站位适 当, 特别要注意 司法报道的特殊性 。
关键词 : 司法 独 立 ; 媒体监督 ; 司 法公 正 ; 言 论 自由
一
、
司法独 立与 媒体 监督 的冲 突
当事人 的权 益 。
者具有 内在 的冲突性 。主要体 现 : 1 . 媒体监督的感性评 价 与司法 的理性审判之间的冲突 ; 2 . 舆论监督 的公开性 程介绍给大众 , 将 司法审判置于广大民众 的监督之下 。 与司法活动 的封 闭性之间的冲突 ; 3 . 传媒对新闻轰动效 可见 ,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二者存在着统一的基础 : 应的追求与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之间的冲突。 4 . 传媒 二者都 是现代 民主政治 的组成部分 , 都是基本 人权制度 通常以道德化的视角来看待问题 , 司法是以法律为评判 的重要内容 。媒体监督基于媒体 自由, 媒体 自由是言论 标准的 , 因而二者观察 同一事物所得 出的结论也不尽一 自由的组成部分 , 直接属于基本人权 ;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
一
现。更有甚 者 , 有时候司法遭受过分的媒体 自由的裹挟 而把 “ 法院审判” 演变为“ 媒体 审判 ” ——传媒在报道 消 息、 评论是非时 , 对 任 何 审判 前 或 审 判 中 的刑 事 案件 , 失 去 其 客 观 公正 立 场 , 明示或暗示 , 主 张或 反 对 处 被 告 罪 行, 或处何种刑罚 , 其结果或 多或少影 响审判 。另一方 面, 司法机关借 口司法独立 、 排除干扰而关 门办案 , 搞神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
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
(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
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
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论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摘要】在司法不公开、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当下中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笔者试从张显案谈起,试图探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寻找处理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可行方法。
【关键词】张显案;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7月31日,药家鑫父亲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在西安雁塔法院开庭宣判,要求被告张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连续三十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张显作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张妙代理人的过程中,始终把自己这一方定位为“弱势”,利用微博和博客表达死者家属的质疑,暗示药家是军二代、官二代和富二代的身份,把药家与死者一方的矛盾摆上了台面,引起舆论一边倒的主张严惩药家鑫,并一定程度上阻挠了药家与死者家属的庭外和解。张显后来承认,他所发布的关于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从微博后面评论里转帖来的”,“没有时间核实”。虽然张显本意是监督法院公正审判,但不实言论确实对舆论有巨大的煽动作用,进而对药家鑫案的审判造成了一定影响。
事实上,舆论不应当成为左右司法的工具。审判案件的过程本应是:公众笃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会秉持公正立场,遵循法治路
径进行处理,案件最终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司法不公开、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当下中国,应该如何规范法庭外言论,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张显案或许是反思这个问题的良机。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相关概念
“舆论”,中国古代又称“舆诵”、“清议”,指公众对社会上有争议问题的大体相同的言论。“监督”,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其含义则更丰富、更深刻。“舆论监督”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新闻监督”或“媒介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社会等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
第五讲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媒介审判
媒体的表现如何?
• 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 场采访。 • 《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 • 《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据不承认犯罪事实》 • 《女巨贪蒋艳萍终认罪———我本来很纯洁我现在很痛心》 《湖南第一女巨贪》 • 《女巨贪狱中卖色相》 • 《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 • 《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 • 《枪毙了还少》 • 《美色铺就升迁路:湖南今日审判厅级女巨贪》
关于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规定”
• 国际:
• 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
将“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
•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 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
• “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 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 限制和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
• 1998 年,最高法院又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下简称《解释》) 对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作 出规定, “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因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而引起的名誉权纠 纷,《解释》规定: •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 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 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 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如果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监督不当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司法公正。这就要既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也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冲突性,分析原因,从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双方面入手找原因,以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发展。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致冲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同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
1.目的一致
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机关以依法、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也就是
法治社会的法律监督与司法独立
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02
确保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保障其独
立地位,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完善监督程序
03
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程序,确保监督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可
预测性,提高监督效率。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司法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司法保障,确保司 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加强法律监督与司法 独立的实践探索
在实践中,可以进一步探索如何 加强法律监督和保障司法独立的 途径和措施。例如,可以完善监 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推进司 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等。
关注国际经验与合作
在研究过程中,可以关注国际上 在法律监督和司法独立方面的先 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可以 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
方式
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等。
手段
法律监督的手段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 调查等。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监督等新型监督手段也日益发挥作用。
02
司法独立概述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法独立的含义与价值
含义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 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广告与品牌研究
新闻文化论坛77
NEWS CULTURE CONSTRUCTION 新闻文化建设
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张辽圣
摘要: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法制新闻报道是极为重要的任务,能够有效加强国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本文通过概述新时期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以及重要作用,对当前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新特点;法制宣传;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理的稳步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法制新闻信息的需求量不断增大的同时也提出了质量方面更高的要求。法制新闻报道在新时期有新特点,涉及到各个方面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制新闻报道概述
(一)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
站在发展的角度来看,新时期下我国法制新闻报道有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可总结概括为:法制新闻报道对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报道的比例呈现持续上升趋势;法制新闻报道中与生活相关的内容明显增多,涉及到各个方面;当前法制报道对象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国家政法部门,而是将与法制有关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内容都包含在内[1]。如大的方面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以及国家宪法领域,小的方面则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法制新闻比例的上升能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趋势,满足社会各方面的法制认知需求。
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还有报道形式和内容呈现的多样化。一是报纸和网络媒体报道中所制作的标题以及安排的篇章结构上呈现明显多样化;二是通过让更多的受众以及法律专家一同参与的方式,使报道的真实性、专业性以及法制普及性更强;三是法制报道内容会渗透到其他的报道中去,通过报道与法律有关的案件宣传法制,注重报道细节的有效融合。法制新闻报道形式和内容呈现的多样化能够弥补以往传统写作模式的不足,报道更为快捷,呈现更为多面。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
●胡 家胜
【 摘要 】 闻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都属 于民主与法治的范畴 , 新 二者都 以维护社会正 义为根本 的价值 目标与价值 追求。 近年来 , 国新 闻媒体 在开展舆论监 督 的过程 中, 我 经
常会与 司法机 关发 生一些 冲突 , 么 , 那 如何有 效地促进 新 闻舆论监督 和 司法独 立工作 ,
公 开 性和透 明度 。 为社 会公 众评 说 司法 行为
增强 监督合 力 和实效 。 ”我 国 《 宪法 》 第
3 5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会 、 社 、 行 、 威 的 自由 ”以 及 集 结 游 示
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 , 从而降低司
于 “ ”, 而 出 现 “ 体 审 判 ”(r l y 法 从 媒 ta b i mei ) 新 闻 审 判 (r l ynw ) 现 da 或 ta b e s 等 i 象 。 于 此 , 者 对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鉴 笔 独立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色作用 等因素 , 使得媒体监督成 为当代中
法专 横 和 司法武 断的 可能性 , 一定 程度 上 在
测 结 果 , 加 评 论 , 导公 众 , 至 出 现 法 妄 误 甚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 有提 出批 评和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
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
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1]
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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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监督执法部门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里媒体舆论同样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如郑州市的张金钟汽车肇事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因其绯闻招国会弹劾案。在司法活动中,由媒体“煽起”的社会舆论既会影响执法者对法律事实的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制裁是否适度的评价以及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的判断。因而这种舆论监督客观上起到抑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通常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概莫能外。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正是这种舆论的负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出现了“传媒审判”的非法制趋向。
这方面的案例不少,下面笔者略举两例,透过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个案冲突现象,分析其主要原因,并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如,《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2日“冰点”以《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赵湘杰案改判追踪》为题,报道了被传媒称之为湖南“张金柱”的株州赵湘杰案。赵酒后交通肇事撞死撞伤人后又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被“焦点访谈”曝光,当地领导批示后,定性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死刑。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案情情节恶劣,以此罪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被告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畸重受到了舆论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一审判决在感情上满
足了舆论,但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二审法官认为,新闻舆论、社会影响、民愤等因素判决时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当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又如,2000年1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生母的“家庭暴力案”。这起凶残的有悖人伦的案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几十家中央和地方的报纸纷纷对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并对案件进行了措辞激烈的评论和分析。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被某些媒体以一种毫无疑问的口吻报道为“故意杀害生母”的“罪犯”。媒体报道的“先行判决”的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受众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官的思想和情绪,当然也给他们正常的审判造成了影响。
再如像近段时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长沙电视台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桩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蒋的律师认为,蒋艳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指控”蒋用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作煽情报道,这种做法无疑会干扰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了。
近年来,传媒集体兴奋地把几起电视庭审直播视为中国新闻界进一步开放的标志,赞誉有加。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形象报道是否就能挖掉司法的“暗箱”操作呢?社会各界人士对此评说不一。司法界人士对此颇具开创性的举措持更理智的态度。他们认为: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格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媒体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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