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试析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_对我国近年_媒体审判_之说的思考_孙卢震
NEWS WORLD2011年第9期新闻与法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来描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如果说司法是为了解决纷争,伸张正义,那么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公众看见正义的实现。
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和普通大众享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又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的报道和司法审判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媒体报道体现了新闻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司法独立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制度设计。
媒体可以对司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所以有时二者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英美国家对于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譬如,在英国,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美国确立了“报道特许权”制度。
这样做既可以给媒体自由以足够的空间,也能对司法独立提供一定的保障。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也体现了这种精神,都是致力于寻求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一种良性互动。
一、“媒体审判”的由来和在中国的演变最早的“媒介审判”一词出现在美国,是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的。
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它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①这种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简单的说就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或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都可称为“媒体审判。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的宣传含有偏见,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之后,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判决、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新闻报道,人们就把它称为“媒体审判”。
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系统做出裁决之前,就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无罪推定,尤其在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对司法判决形成舆论压力。
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
新闻与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石莹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并能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我国司法界公开审判原则的逐步落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监督也日益加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媒体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争论。
以刘涌案为例,这一事件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祸社会,情节恶劣。
由于这一案件具备了反常性、重要性、显著性等新闻价值要素,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
而当刘涌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中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其团伙另一成员却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时,立即受到了媒体的普遍关注与强烈质疑。
《外滩画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加上网络媒体的转发,由此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舆论。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
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严重误导了舆论,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根据这样的逻辑,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
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原因媒体监督司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早已无需赘言,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层面来说,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对于推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新闻是一种专业性新闻,在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宣传了契约观念、诉讼观念、依法办事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是,法制新闻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为主题进行阐述。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中的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以及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一、我国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一)法治新闻引导的偏差。
近年来,虽然法制新闻不断发挥积极地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同时出现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发生偏差的情况产生,比如不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报道而是掺杂主观倾向,或者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将不真实的情况随意传播。
(二)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法制新闻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一些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思想片面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感情用事、信口开河,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产生信息污染并影响舆论,给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很大压力。
另外,在案件报道内容上,有些会无节制无分寸地报道新闻,如尚未侦破时透露应保密的内容,或者在审理阶段随意报道当事人诉讼外的隐私,造成法庭审理复杂化。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不强。
错用法律相关概念,比如将侦查错用为侦察,或者弄混淆相关的强制措施以及刑罚。
法律用语不规范,例如媒体报道时分不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定位罪犯,侵害了其合法利益。
而且罪与非罪的问题认识不明确。
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四)关于报道的技巧和方法上,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完善。
很多报道并没有站在观众的角度来思考观众的需求,而且单一的报道方式,单一的节目形式使得法制新闻的报道的影响力并不够广泛。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10-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李 晶(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功能体系的日趋完善,司法的独立性也在不断得到强化。
在当代司法独立性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监督的力量已经越来越不容小觑,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已经成为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
诚然,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只有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健全司法体制,创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推动法治民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断,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关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关问题
称 司 法 的 独 占性 , 即 司 法 权 只 能 由 国家 司 法 机 关 ( 各 级
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 )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群众和新 闻工作者对 国家机关 的监 督。正如西方 古老格 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利 。 其次 , 行使职权 的独立性, 言所说 ,正义不仅应 当得 以实现 ,而且应 当以人 们看得 即司法机 关 ( 各级人 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 见的方式得 以实现 审判应当公开, 犯罪的证据应 当公开, 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 的舆论 能够约束 强力和
的事情 。第 二,及 时性 。对 于新 闻工作者来说,速度是 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关键 ,各种事件应 当在确 保其真实、有 效的前提下第一
时 间 向 公众 报 道 。第 三 , 自由性 。 由于 宪法 赋 予 了公 民
司法独立原则 是国际公认 的法 治原则,也是我 国法
律 的 重 要 原 则 , 它 确 认 司 法 权 的专 属 性 和 独 立 性 ,是 现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体 和 民法 院依 照 法律 规 定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 不 受行 政 机 关 、
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 。
公众 的媒体监督通常是借助各类新 闻媒体进行 的,
道 的事件应 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报道实际并未发生 的
这种监 督方式具有 以下特点 。第一 ,真实性。媒体所报 个人 的干涉 。” 《 人 民法 院组织 法》第 4 条规 定: “ 人
事情 ;或者 虽然发 生但 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做部分改动 社会 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这是从立法 角度 ,为司法机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媒体监督制度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制度的基本意义、现状及影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等方面对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制度的基本意义媒体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机制。
媒体监督制度的出现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司法公开工作中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也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的进行。
在我国,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媒体监督制度也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透明、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媒体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影响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媒体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媒体监督制度的发挥对司法公开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
媒体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进步。
通过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情况,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从而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
媒体监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通过媒体的监督和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可以更加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信任。
媒体监督制度也可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促使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对媒体监督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媒体监督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曝光和解决。
一些司法机关对媒体的监督报道存在排斥和抵触情绪,不愿接受媒体的监督,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公众关注和及时解决。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的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舆论场的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现状以及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不可忽视。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广泛,并且不受时空限制。
传统媒体的报道需要通过编辑和审查等环节,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但新媒体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实时性极强。
这种直播式的报道方式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使得社会事件迅速得到舆论关注。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也具备了发布信息的能力,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
这种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的渠道更加多元化。
以微博为例,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报道事实,通过转发和评论来扩大影响力。
社会事件的真相可以迅速被揭示出来,舆论监督的力量进一步加强。
与此新媒体的特点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由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不受限制,虚假信息、谣言和恶意造谣等现象也大量涌现。
这给舆论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干扰,使得公众难以正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人利用这一特点进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司法审判独立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
司法审判的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能够凭借自身的独立判断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
新媒体的快速传播使得大量的案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些媒体和公众倾向于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和煽动,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判断,导致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浅析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析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从震惊全国的“许霆案”到“药家鑫案”,在媒介报道的介入下,法院的判决很难不受影响。
这些个案使得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二者的相互关系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中,笔者从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角度详细阐述了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并期实现司法和媒介的良性互动,使司法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程度上的统一。
【关键词】媒介监督;司法独立随着现代我国媒介的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公开化,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关注司法领域的事件,并进行报道,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法制媒体。
据统计,2003年被搜狐收录的法律网站2035个,到2006年为6726个,2007年达到7659个。
①然而,由于媒体中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技能的缺失,使得法制报道的新闻成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力量,从而干扰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和司法独立的权威性,此外,也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法治进行时》,这个在北京非上星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节目,目前的最高收视率达15.9%,近几年的广告收入每年都超过一亿,但该节目的主持人也是北京广播学院电视系毕业的非法律科班出身的。
但这种媒介和媒介报道所带来的社会大众的关注可能使被告人遭到更严厉的审判,而这个审判的结果仅使对于被告人的判决更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而非符合法律要求。
从“刘涌案”到“许霆案”,再到“邓玉娇案”,其中媒介对于最后判决结果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司法独立和媒介监督的博弈平衡问题越来越值得关注。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媒介成为建构法治社会的一股重要社会力量。
在实践中,新闻媒体促进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比如2009年,网络热炒的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由于有了新闻媒体的介入,最后都有了比较满意的结局。
②无疑,媒介在这一点上对于推进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重要作用。
而作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媒介监督权更使司法审判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朝着更贴近民生、更符合民意的方向发展。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日益凸显。
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媒体的监督能力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的意义、方式以及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的意义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和发展进行监督的行为。
媒体监督的意义在于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能够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及问题快速传播给公众,提高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
媒体监督能够对社会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引导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媒体监督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廉洁和公正行为,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新闻报道、评论、专题报道、舆论监督等。
新闻报道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客观报道,通过全面客观的报道,将社会上的事件呈现给公众,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评论是媒体对事件的分析和评论,能够引导公众正确的看待问题,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专题报道是指媒体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深入挖掘和报道,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促使事件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调动公众的力量,促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报道,能够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媒体能够及时、全面地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促进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媒体的不断监督也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规范地履行职责,防止司法不公的发生。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过程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干扰,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全面和广泛,同时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浅析。
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无处不在。
人们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途径发布和获取信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
这种现象不仅使得舆论更加多样化和民主化,也加强了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于打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也存在着部分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和诋毁谩骂的现象。
这时候,舆论监督就需要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底线,防止过度宣泄和泛滥,并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到保障。
同时,新媒体时代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舆情的复杂化和影响力的扩大,一些案件和裁判结果经常受到网络舆论的外部干扰甚至是干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严谨、独立的重要性,更具有法律素养和批判思维,从而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由法律规范和个性原则的约束和指引,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同步推进,需要在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舆情、公众关切和司法独立的因素,保障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
同时,也需要渐进式的确定相关政策,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和评估,促进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
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谨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
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
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 关键词】 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 平衡体系
广播 电视 、 网络 、 报 纸 杂 志 等 传 媒 在 现 代 生 活 中 的重 要 性 显 然 而 意 见 , 以 至 于被人 称为 “ 第 四种 权 力 ” , 以 区 别 于 立 法、 行政 、 司法 三权 。 而 司法 被 认 为 是 维 护社 会公正 的“ 最后 一道屏 障 ” , 在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的进 程 中 , 司法 不 公 、 司法 腐 败 现 象 以及 诸 多 个 案 等 历 来 受 到 传 媒 较 多 的关注 。 新闻报道 、 舆 论 监 督 是 社 会公 众 员定性 、 定罪 、 定 刑 以 及 胜 诉 或 败 诉 等 结
论, 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 。近年来 , 在 马 3 . 我 国应 尽 快 出 台调 整 司 法 与传 媒 关 系的 法律 、 法 规 。“ 现 行 的 调 整 规 范 大
家爵、 药家鑫 、 邓 玉娇等 案件 中 , 媒 体 对
这 些 犯 罪 嫌 疑人 的 经 历 和 性 格 说 明 等 的
法 独 立 也 罢 .二 者 的 最 终 价 值 都 在 于 追
求社会正义 。
媒 体 发挥 其 舆 论 导 向作 用 ,对 司 法 活 动 的积 极 评 价 能 够 拓 展 和 强化 司 法 行 为 的社 会 效 果 。树 立 司 法 机 关 的 良好 形 象. 推 进 中 国的 法 治 进 程 ; 其 对 司 法行 为
4 . 司 法机 关应 宽 容 对待 媒 体 监 督 从
报道 , 呼 吁 严 惩 和 宽 恕 的讨 论 , 直 接 显 示 出一 些 媒 体 在 对 审 判 施 加 影 响 ,体 现 了
获取信息 、 表 达 意 愿 的 主要 渠 道 , 也 是 传 媒 自身 的生 存 法 则 ;而 司法 独 立 又 是 审 判 的 内在 要 求 。媒 体 监 督 与 司法 独立 如 何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过 程 中 保 持 一 种 动 态 的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浅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其原因
2 0 1 4 年8 g上
第2 2 期 总第5 6 8 期
浅析 司法独立 与媒体 监督 的冲 突及 其原 因
陈1 0 0 3 6)
法 学 院 ,辽 宁
【 摘
要 】司法独立和媒体 监督的价值都是 不言 而喻 的 ,但二者- e . . N的冲 突却也 客观存在 。我们 必须 了解二 者冲突的具
一
在 以上 的论 述 中 ,我们 分析 了司法独 立 和媒体 监督 之 间冲突 的客观存 在及其表现 。那产生这种 冲突的原 因是什么 呢?笔者认为 ,主要在 于以下几点 :
( 一 )新 闻媒 体 重 效 率与 司 法机 关 重公 正 的 冲 突 新 闻重 时效之特 点 ,使得它不 能陷入 持久 的调 查之 中,
体表现及其原 因,才可能对 司法独立和媒 体监督有一个 完整 、全 面的认识 。
【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 ;冲突;原 因
司法独立 和媒 体监督都具有其独特且不 可替代的制度性 价值。但是 ,在实践 中 ,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这两 种制度及 其 价值理念却可能发生 冲突。一方面 ,媒体 的声 音往往是广 大公 民观点 的聚合 和提 炼 ,不顾全 民意 的完全 司法独立可能 会 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其 民主性和正 当性基础 。另一方面 ,由 于某些媒体 ,特别是在 中国现行 国情和体制下 的媒 体有时候 并 不能做到客观 、中立 ,它们 出于各种原 因而带有 明显 的倾 向性。媒体传播信息 的迅疾 以及 公众对于媒体信 息的信任和 依 赖 ,可能会对公众造成一定 的误导 ,并形成一定 的舆 论态 势 ,从 而反过来对 司法施加影 响 ,最终可能会造成对 司法的 不适 当干预 ,从 而影响司法 的独立性 。 司法独立 与媒体监 督的冲突 ( 一) 媒 体 对 司法 审判 的过 度 性 监 督 这是指媒体 已经超 过合 理的监督界 限 ,对 司法 审判的情 况进行 了不适当地干预 。这 主要 表现在新 闻媒体对 涉及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和个人 隐私 的案 件的不正 当介入上 。如果媒 体通过各种 手段获取这种信息并 进行披露 ,则不仅会对 当事 人利益造成 损害 ,也很有可能会 导致 司法机关 的诉讼活 动不 能正常进行 。 ( 二) 媒 体对 司法审判的夸 大性监督 法官作为裁判者 ,应 当以理 性 、无歧视和无偏私 的超 然 中立态度 ,对各 方主体 的主张 、证据 、意见等进行 同等 的考 虑 、判断 和认定 ,以冷静的职业思维 和法 律理性对案件作 出 评议 ,最后依据 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待裁 案件作 出合法 、合理 地判决 。但是 ,这些 都可能 因为新 闻媒体 对热点 的煽动性炒 作和对案件 宣传 的情绪化处理而 陷入 危机 。这种危机来源 于 新 闻媒体煽 动之 下的强大的公众舆论态势 ,当法官处于公众 的喧嚣声包 围之 中时 ,巨大 的舆论压力将 可能会危及法 官严 谨 而慎重的法律理性 。 ( 三 )媒 体 对 司 法 审判 的 歪 曲性 监 督 新 闻媒 体对 司法审判 , 有些 时候 可能会越 过合 理的界限 , 进 行歪 曲性地监督 。 歪 曲性监督远离 了案件本 身的客观情况 , 是 对案件事实 的捏造 、伪造或 曲解 。这种捏造 、伪造或 曲解 的行为不仅 已经使案 件事实失真 ,还可能侵犯 诉讼 活动参与 人 的合法 的权益 ,如 隐私权 、名誉权等 。更重 要的是 ,新 闻 媒体 的这种歪 曲行为还会误导公众 和法 官对 案件事实 、 证 据、 程 序和法律适用地判 断 ,从 而影响法官客观 、中立和理性地 作 出判 决。 ( 四 )司 法机 关不 接 受 甚 至 阻碍 媒 体 的监 督 在 实践 中 ,阻 碍新 闻媒 体对 司法 机关 的审判 活动进 行 监督 的因素除 了当事人 、社会 势力等外 ,有 时这种 阻碍 因素 也来 自司法机关本身 。隐藏在这种现象背后 的根本 问题是新 闻媒体 的新 闻采访报道权得不 到有效保护 。当前 ,新 闻媒体 无法有效应 对司法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司法机 关及其工作 人员干扰报道 的情 况。这一问题如果得 不到有效 地解决 ,将 产生两个消极后果 : 一是迫使记者采取 非正常手 段进行采访 从而导致不规 范采 访行为甚至虚假新 闻的大量产 生 ; 二是弱化舆论监 督的力度 。 二 、司法独立与媒体 监督 冲突之原因分析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舆论监督也变得更加重要。
司法审判的独立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舆论的形成也更加迅速。
新媒体平台如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成为了舆论表达和传播的重要渠道。
人们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甚至可以快速掀起一场舆论风暴。
这种情况下,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和监督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发达,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信息。
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个人和组织可以实时发布信息和观点,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在一些具有舆论价值的事件中,舆论监督可以及时揭露真相,让公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避免了信息的歪曲和误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发现和曝光问题。
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往往由主流媒体来主导,信息的筛选和传播较为有限。
而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从而能够更广泛地发现和曝光问题。
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公正的事件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得到曝光,进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一些不实信息和谣言很容易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传播出去。
这不仅会误导公众,也可能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不公正的损害。
由于信息传播的匿名性,一些恶意攻击和泄露隐私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以维护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与舆论监督相辅相成的是司法审判的独立。
司法审判的独立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石,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
司法审判的独立保障了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的独立更加重要。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成为了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媒体监督是公众对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司法独立则是一个人民国家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一些国家,媒体监督不够独立,司法也不够独立,这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保障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媒体监督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媒体作为公众意见的重要表达渠道,可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媒体监督的作用就像是一道照妆镜,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和地方上管理组织的工作状况,使有关部门更容易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比如,2019年中国湖北省疫情爆发时,媒体的报道严密细致,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重要信息透明公开,为全球控制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又比如,美国华盛顿邮报曾通过其对美国海军航母员工感染新冠的报道,揭露了美国政府和军方在新冠疫情防控方面的种种不足和缺陷。
这些媒体的报道都为改进政府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其次,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权利,包括自由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保证裁判过程公正公正。
司法独立是维护个人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决定同性婚姻合法,这一判决就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多个变化,并激发了其他法院、其他领域中的变革。
最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媒体的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政府和法官,也可以监督媒体自身,并且媒体的监督也是司法独立的一种方式。
比如,2016年《南方日报》与南昌市中院共同核查“莆田系”医院案件的报道,促进了有关机构的行动。
同时,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活动起到促进作用。
对于那些被认为错误的司法行为,媒体的揭露和舆论监督可以让公众意见使有关部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整改。
总之,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两者存在着积极互动和互惠互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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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1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罗坤瑾(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
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
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
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
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
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
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
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
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
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
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收稿日期:2003-05-06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监督执法部门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这里媒体舆论同样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权公正行使的。
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如郑州市的张金钟汽车肇事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因其绯闻招国会弹劾案。
在司法活动中,由媒体“煽起”的社会舆论既会影响执法者对法律事实的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制裁是否适度的评价以及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的判断。
因而这种舆论监督客观上起到抑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
通常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概莫能外。
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
正是这种舆论的负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出现了“传媒审判”的非法制趋向。
这方面的案例不少,下面笔者略举两例,透过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个案冲突现象,分析其主要原因,并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如,《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2日“冰点”以《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赵湘杰案改判追踪》为题,报道了被传媒称之为湖南“张金柱”的株州赵湘杰案。
赵酒后交通肇事撞死撞伤人后又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被“焦点访谈”曝光,当地领导批示后,定性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死刑。
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案情情节恶劣,以此罪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
被告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畸重受到了舆论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
一审判决在感情上满足了舆论,但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审法官认为,新闻舆论、社会影响、民愤等因素判决时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当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又如,2000年1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生母的“家庭暴力案”。
这起凶残的有悖人伦的案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几十家中央和地方的报纸纷纷对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并对案件进行了措辞激烈的评论和分析。
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被某些媒体以一种毫无疑问的口吻报道为“故意杀害生母”的“罪犯”。
媒体报道的“先行判决”的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受众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官的思想和情绪,当然也给他们正常的审判造成了影响。
再如像近段时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长沙电视台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桩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
蒋的律师认为,蒋艳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指控”蒋用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作煽情报道,这种做法无疑会干扰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了。
近年来,传媒集体兴奋地把几起电视庭审直播视为中国新闻界进一步开放的标志,赞誉有加。
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形象报道是否就能挖掉司法的“暗箱”操作呢?社会各界人士对此评说不一。
司法界人士对此颇具开创性的举措持更理智的态度。
他们认为: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格的合作工作过程。
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
媒体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26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
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诱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
以上是对法制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破坏司法独立的事实陈述,下面具体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须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
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1、事实认定不同。
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2、事实表述不同。
与新闻报道的一般题材相比,司法题材极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3、评判标准不同。
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的筛选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的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
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之间具有尖锐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