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契合
【摘要】虽然传媒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在惩治贪污腐败、正本清源方面发挥着巨大威力,但传媒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愈演愈烈。如何通过对二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和配置,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也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传媒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一、绪论
我们知道传媒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是“感官正义”,而法治所一贯追求的是实质正义。目前,对于大多数热点事件,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受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容忍的冤屈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化言语修饰,强化对悲惨的描述,以此来博得民众的同情。现今,传媒日益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竭力防范的力量,成为法律机关谨慎前行的原因。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差别和冲突异常激烈。2009年5月,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性别鸿沟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她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而最初引发民众愤怒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群女服务员在
是事发后立即自首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被连侦查的消息。在媒体和网络上,大部分受众的态度高度一致,即认为邓是正当防卫。甚至有网民以诗歌等形式表现对邓的高度同情和涉事官员的愤怒。而
在认定邓无罪之后,法学界泰斗马克昌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虽然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同时他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至少”会判缓刑,而他也表示了对民意,包括网友抨击的理解。在类似事件中不难看出,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已经从“传媒监督”滑向“媒体审判”,虽然传媒监督对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功不可没,但“媒体审判”却是对传媒监督权的滥用,客观上是传媒监督违法行为的延伸。几字之差,“传媒监督”的真理也就变成了“媒体审判”的谬误。二、“媒体审判”的相关问题
说到这,我们必须正确了解“媒体审判”的动机。一方面,媒体向来重视新闻的实时性,不甘心让新闻变成旧闻,因此会迎合和利用社会公众的某些心理,把公众注意力引向其所希望的方向,从而实现媒体自身的利益。而司法程序走起来通常很慢,虽有相关部门办事不力的原因,也体现了司法审判需要谨慎的特质。另一方面,新闻记者往往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待某些问题只能凭自己的想象和猜测,但记者的话语权又远比司法机关大得多,一篇报道,就能引发潮水般的舆论,达到增加发行量和提高点击率的目的。在这样狂热的舆论范围中,每个个体都失去理性的思考,把法律抛之脑后,也不需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与此同时,媒体作为受众的眼睛,理应报道客观的事实,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而媒体往往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受害人身上,放在弱势一方上,放在社会的不公上,从而剥夺了被告的话语权。而受众接受到的信息局限于媒体的报道,无法窥见事件的全貌,得出的结论必是有失偏颇的。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的根源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司法本身作为一门完整而精确的科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外因的干扰对司法专业性的发挥有着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维护司法权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由于新闻媒体对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忽视,使得司法权陷入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司法独立没有真正贯彻,司法独立没有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法官要抵御社会上一些大众传媒的商业性舆论、媚俗舆论,个体的法官是缺乏力量的,因为他们将面对整个社会;有时候,他们要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就意味着和全社会作战,因此需要更多配套的制度保证司法独立正常运行。(三)民众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专业思维之间的错位
普通公众对某一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往往依据的是其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念即道德观念,而法官断案则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两者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受众的“知沟”也愈演愈烈,这也为司法独立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四、合理配置,消除“媒体审判”
至此,笔者认为,要想处理好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应当平衡好二者的关系,使其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积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在媒体监督方面,媒体从业人员应
当做到以下几点
提高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辨清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地正确位置和应当行使的社会职责,在全面了解案件的过程和问题的实质报道中必要地交待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不做故意捏造事实的歪曲报道。媒体自身应接受相关原则的约束,切记不可有僭越之行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束缚,断不可借居于“民众口舌”之位而任意妄为。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应该有所重点。在不违反相关原则的条件下集中力量捕捉一类信息。既能做好报道,也可使自身的话语更有说服力。适当限制传媒监督,相比我国一些缺乏公认、权威的调整理论,可向其他一些国家学习借鉴一些比较成熟的规则。(二)司法独立本身需要解决以下相关问题
1.正确认识民意,坚定职责
民意应与立法机关有更密切的关联,同时此处讨论的司法审判主要针对刑事诉讼,如果要体现人民意志的话,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我们提倡息讼思想,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因此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制与舆论或者其他权利的压制。
2.全面提高法官及审判人员的素养
从职业性质上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因此全面提高法官的素养迫在眉睫。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改革我国法官在选用和聘任机制上的缺陷,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侵害,坚持法律的立场,进
而推动司法不公的现状得到改善。
3.继续推进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传媒监督
随着社会发展,期待司法公开化——“金鱼缸审判”的呼声越来越强。而要达到这些要求,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传媒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是现实中有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我们坚信,在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之下,我们有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有能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4.增进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
在新的舆论环境下,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舆情生成、演变规律,增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的能力,善于通过媒体宣传法院工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进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平等、自由的交流与互动。
(三)作为社会的普通受众,我们需要做到用理性的视角看待社会问题
事实上,许多受众并不关心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甚至对“新闻披露的就等于正义”产生了歪曲。他们也没办法、没必要把真相弄得那么清楚。他们关注事件更多地是出于情绪宣泄。媒体在吸引公众注意力时,不会直接说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常常将自己包装成弱势群体这样,媒体可以强调和有意无意的突出,就会左右人们对事实的判断,让人们离真相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