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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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
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
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
接的法律根据。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1]。(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事实认定标准上的不同。
媒体的价值判断注重事实上的正义,它们关心的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善于利用民众制照轰动效应,是一种发至人们内心的感性的公平和正义,但人们仅仅是根据媒体的报道做出的主观上的判断往往有很强的主观臆断性。而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司法活动的价值判断则侧重于理性上的正义,这是一种理性意义上的公正,它是通过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在事实基础上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得出的公正。媒体和公众偏重事实的”客观真实”,而司法则更注重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媒体通过民众可
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司法活动。
2.职业的司法活动与民间性的媒体之间的冲突。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审判工作。”可以想象,当媒体从伦理道德和社会情感的层面对案件进行报道和分析时,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当司法机关审判的最后结果和媒体与大众期望的结果不一致时、就会让普通大众的心理不满,导致对法律和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3.在程序保障上的冲突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而且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而媒体由于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深人、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机关小,媒体对信息的采集也是一个自由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时如果没有充分准备,没有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媒体则没有这种限制[2]。因此当面对媒体和大众关注很高的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压力难免会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媒体和大众的影响。而且由于我国在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的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抗干扰能力较弱,当发生媒体和大众的情况时,司法的公正性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平衡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
由于媒体的独特性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对于维护司法公
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应该划定媒体介入司法的界限。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其目的和动机应该是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而且媒体的监督也是要区分重点的,应该主要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腐败行为,媒体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二是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媒体也应发挥其监督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的监督力度,以便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在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漏洞的情况下要勇于实施监督,以便对现行的法律予以完善和规范。为确保司法廉洁,对于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存在的违法行为、错误现象,媒体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报道评论;但对于尚处于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传媒可以报道评论,却必须注意报道的时间和方式[3]。
其次,审判公开来保证媒体的监督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我国,审判公开是行使媒体监督的一种主要途径。这条宪法性原则保障了媒体监督的行使,使其有法可依,不受侵犯。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
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的顺利实现要求审判公开进行,而审判的公开又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4]。二者相互促进。
最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以便减少外界对案件的不良干扰。众所周知,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干扰,有记者滥用监督权的因素,但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外界给予很大的关注和压力,就可能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因为如此,要到依法审判,就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
总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和矛盾关系,二者也有统一的一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供媒体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合理位置和方式,以求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蒋安.新闻监督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2】陈堂发.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3】李咏.媒体与法院的紧张与冲突--制度与理念的再分析【j】.中外法学,2001(2):168-172
【4】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