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对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及时、广泛地向公众传递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
在公开审判和公开揭示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媒体可以将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引入司法过程,使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干扰,防止判决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媒体的监督还可以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众能够真实了解和评价司法行为,促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更加谨慎作出判断,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其次,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司法公正的效果。
媒体监督能够增加司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而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并对其进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他们依法公正执法,增加司法公正的实效。
再次,媒体监督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行为。
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道和追踪调查等方式,揭露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提高司法人员流程的透明度和廉洁程度,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展。
然而,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媒体监督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媒体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常常会存在立场倾向和主观评价的偏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其次,媒体监督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被告造成舆论压力,干扰案件的审判过程,甚至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最后,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商业利益和政治影响的干扰。
媒体作为市场和政治利益的一部分,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和约束,导致其报道和监督不尽人意,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切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 用 权力 , 充分享有对 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 舆论监 进 司法机关依法 司法 ,公平 、公正 司法 任 何 权 力都 需 要 监督 ,缺 少 监督 这 是万古 不易 的一 条经验 。” 司法权 督的权利 和 自由。新 闻媒体 自由要求新
“
一
是从 国家主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项权力 ,
闻媒体加强对各 个方面事务 的监 督 ,新 的权 力就如 同一 匹脱 缰的野马 ,横 冲直
撞 。司法权在行驶过程 中会受到金钱 、 它 同立 法权 、行政权一 样都有滥用 的可 闻媒体对 司法权 的行使活动进行 采访 、 能 ,因 此必 须 加强 对 它 们 的制 约 和 监 报道 和 评论 ,并 进 而对 司 法 权进 行 监 女人 、亲情 、友情 、个 人爱好等 因素 的
职 责时 的失 范 和失 效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法 》第 4 5条 规定 : “ 民法 院公 开审 的 自主性 以及新 闻媒体提供多元化 的信 人
新 此 外新 闻媒 体 监督 诉讼 案 件也 不 是对 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 国家秘密 、个 人隐 息 ” 。⑧ 闻媒 体对 司法权 的监督 是为 所 有 的案件 都进 行 监督 ,而是 对 哪些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凡是 人民 了 达 到 司 法 公 正 ,同 样 对 新 闻 媒 体 的监 判决 违 背事 实 、违 反法 定 程序 和显 失 法 院不予公 开 审理 的案 件 , 新 闻媒体 督权进行划界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 公平的诉讼案件进行 监督 。 在 案件 作 出判 决 以前 不能 进行 公 开报
督 。一般而言 ,对 司法权的监督 主要来 督 ,实质上是 新闻媒体 自由权 的必然要 影 响 ,从 而使其 出现 违法司法 ,违背公 督 ,如立法机关 的监督 ;另一方 面来 自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平台。
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舆论的兴盛,公众对于各种事件和问题都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
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网络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例如,一些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除此之外,一些人利用网络舆论来攻击特定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可能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面对此类问题,舆论监督被提出作为解决方案。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对一些重大事件或话题的观点和态度,强调对各方面的公正评价。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对网络中各类言论的监督和评价,来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并且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加强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评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也是今天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既需要舆论监督来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又需要司法公正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种种矛盾冲突,也能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究,期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1. 探讨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通过对当前的舆论监督形式及其对司法的制约分析,探讨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如何影响司法公正,防范舆论监督的过度渗透司法领域。
2. 探究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舆论监督是否是现代社会创造了更公正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手段、案例等方面,对其效力与合理性做出一定的探讨。
3. 对网络管控政策的拓展提供参考。
对于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本文将探讨如何营造合理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等途径,为未来网络管控提供启示。
三、拟解决的问题1. 网络舆论监督是否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如果存在是否有确切的数据、实书案例?2. 舆论监督具体的操作手段和方式有哪些?当前所采用的方式是否合理?3.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如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促进其有序、持续地发展?4. 在区分网络舆论监控与网络暴力行为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如何才能做到对恶意攻击有力地打击、对正常言论不加干扰?四、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 首先,通过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献,建立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概念。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孙小果案件公布了再审决定,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孙小果案件因为涉及多种恶劣罪行和多起被害人,曾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但由于前期调查不彻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孙小果先前的死刑判决存在不少质疑和争议。
因此,这次再审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孙小果案件中,媒体在舆论监督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孙小果先前的死刑判决出来后,媒体对于该案件的调查和报道使得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司法行政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媒体的引导和声音让此次再审能够在更加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并促进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更加审慎慎重,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同时,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引导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关注,提高了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然而,孙小果案件也告诉我们,媒体的舆情监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对于案件进行意向性报道和引导,防止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媒体应该对于案件进行充分的报道和解读,突出案件的重点和疑点,为公众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信息。
其次,媒体要遵照法律规定,尊重法官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权威。
媒体不能擅自干涉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把握好报道的节奏和口径,不要过早下结论和发表评论。
否则,会给司法制度带来不良影响和负面示范作用。
最后,媒体要协调好舆情引导和司法监督的关系,充分发挥构建法制社会的作用。
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司法监督,也不能对司法不信任。
媒体要保持对于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任,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推进犯罪制裁和司法改革。
综上所述,媒体在监督司法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但也需要注意一定的原则和方向。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影响力和责任性愈发重要。
当媒体能够受到约束和规制的同时,也需要实现更加职业化和负责任的新闻生产和传播,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的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舆论场的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现状以及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对舆论监督的影响不可忽视。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广泛,并且不受时空限制。
传统媒体的报道需要通过编辑和审查等环节,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但新媒体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实时性极强。
这种直播式的报道方式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使得社会事件迅速得到舆论关注。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也具备了发布信息的能力,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
这种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的渠道更加多元化。
以微博为例,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报道事实,通过转发和评论来扩大影响力。
社会事件的真相可以迅速被揭示出来,舆论监督的力量进一步加强。
与此新媒体的特点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由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不受限制,虚假信息、谣言和恶意造谣等现象也大量涌现。
这给舆论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干扰,使得公众难以正确判断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人利用这一特点进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司法审判独立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
司法审判的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能够凭借自身的独立判断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独立面临着一些挑战。
新媒体的快速传播使得大量的案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些媒体和公众倾向于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和煽动,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判断,导致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公正是
保障法律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倾斜或者错误行为具有及时揭露
和批评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并能够推动司
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呼声得到应有
的回应,可以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权力滥用,并提升司法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和
影响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对司法的批评和指责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威胁,甚至
干扰司法独立性。
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职业素养,规范新闻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公正,避免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加积极地与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
作情况,减少因为未知信息而引发的不必要猜测和猜测。
此外,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提升法律素养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避免
受到舆论监督的过度影响。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需要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和监督权利,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秩序。
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近年来,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不仅承担着新闻传递、舆论引导的责任,更是监督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角色。
而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通过网络平台,新闻事件可以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讨论,社会舆论也更加活跃。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孙小果事件可以看出,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作用,以及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挑战和机遇。
孙小果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他因犯罪被判刑并服刑多年,但在服刑期间出狱并重操旧业,且涉及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这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舆论热议,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评论。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更是司法的监督者。
媒体在孙小果事件中充分发挥了信息传播的作用。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孙小果的案件得到了广泛的报道和传播,社会公众对这一事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既包括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也揭露了孙小果的罪行和其在监狱中的一系列不当行为。
这样的报道不仅提高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知情度,也引起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担忧和疑问,使得案件得到了更加广泛地关注和监督。
媒体在孙小果事件中还扮演了舆论引导的角色。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报道和分析,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媒体报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观点和态度,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反思。
这种舆论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对于司法的监督和改革,使得孙小果案件成为了一个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通过网络平台,新闻报道可以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和讨论,社会舆论也更加活跃。
在孙小果事件中,互联网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争议,促使案件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分析。
互联网上的各种舆论也使得司法机关的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和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决策和裁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如果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监督不当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这就要既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也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冲突性,分析原因,从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双方面入手找原因,以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致冲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
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
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
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同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1.目的一致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
司法机关以依法、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也就是用道德来评判是非,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从表现形式来看,司法机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新闻媒体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
但是他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的兴起给舆论监督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大大加快,社会舆论也更加复杂多元。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舆论监督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特点和优势。
新媒体具有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可以实时回应社会问题,并迅速引起公众关注。
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倾听公众的声音,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媒体和公众也要主动参与舆论监督,通过发布报道、评论和监督报道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
司法独立是保障舆论监督的重要前提。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与政府和其他行政机构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部干涉和影响。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有效保障,舆论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才能有效推动社会进步。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需要建立互动机制。
舆论监督是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而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舆论监督有助于发现司法中的问题和不公正行为,并推动司法改进。
司法独立则应当倾听公众的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整体监督和管理。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组建独立的舆论监督机构,加强司法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管控机制,形成更加健康和有效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互动机制。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还需要强化法律保障。
在新媒体时代,涉及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会更加复杂和敏感。
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规定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权责边界,保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和司法独立的公正性。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是新媒体时代的必然要求。
只有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保障司法独立,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强化法律保障,才能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有机结合,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司法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
媒体监督司法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监督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媒体监督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然而,如何将媒体监督与司法相结合,依据哪些法理进行监督,还需要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法理依据媒体监督司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社会的信息传播和宣传手段早已超越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数字时代所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也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泛而深刻的阵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的普及,早已改变了人们对信息获取、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认知。
从法理上看,媒体监督司法具有法律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点:1.宪法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有权利使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其他适当的方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
”2.司法行政体制。
司法行政体制在机制上的独立性,法院与检察院与其他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在组织上独立开来,这就为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条件。
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为媒体监督司法的采访和报道提供了法律基础。
4.司法公开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人民对司法的监督权,司法公开也是一种监督外部势力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
二、媒体监督司法的困境和应对策略1.媒体过于关注司法程序中的败诉案件。
媒体往往会对那些结果较为引人注目的败诉案件进行关注,而忽略了那些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合法支持但并未得到关注的案例。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平衡报道,关注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环节。
2.媒体关注点偏离。
媒体过于关注猎奇新闻,而非司法案件对社会存在的实质影响。
这让人们忽视了司法案件在社会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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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与媒体监督宪法与行政法廖思婷 1031601003 【摘要】【关键词】一、问题提出2009年6月16日上午,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①“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从案发到作出一审判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此案的新闻报道、评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
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
最后,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媒体确实在该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邓玉娇案”也再次促使我们思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媒体审判,才能既保障媒体的自由又不让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呢?二、经验介绍(一)媒与司法的关系构造传媒与法院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①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J]:法制日报,2009:6:7.系是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尽管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解开这个难题的钥匙有所差异,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调公民的言论自由,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和公正,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又对传媒监督设置了种种必要的限制。
(二)实践美国的司法界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贡献。
自 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同时,美国又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
1、从程序上排除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的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 并可运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媒体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方法包括:(1)推迟审理条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地区,或从另一地区引进陪审人员以代替转移条件;(3)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持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为陪审员;(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5)命令重新审理;(6)发出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2、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首先,从制度上,美国各区法院都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管理;然后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设计周密的法院规则,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机,对有轰动效应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
3、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法院如果认为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但要颁布“法限制言论令”有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传媒的报道如果造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惩罚,按藐视法庭罪论处;其次,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再次,这种事先约束的办法必须是有效的;最后,法院必须认真考虑禁令的措词是否明确严格,不得过于空泛,避免因妨碍新闻自由而违宪。
三、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媒体与司法相互作用英国的丹宁勋爵说:“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
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
”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司法过程所蕴含并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中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而传媒的广泛影响以及传媒所体现的公众意识是司法机构所无法漠视。
不仅如此,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体系中,司法传媒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司法与传媒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法治内部协调的重要标志。
美国政治学家谢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也许能为我们分析媒体在司法中的作用提供一个恰到好处的阐释工具。
他认为现代政治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结构必然使冲突成为现实生活的基本模式,而各种社会冲突在主体结构上又必然包含直接参与者和被吸引到“现场”的旁观者两部分。
正是由于大量旁观者的存在并随时可能基于某种价值上的判断介入冲突,才使冲突中代表着某种价值原则的力量格局成为变数。
而旁观者介入冲突的程度既与冲突的扩散性直接相关,也与信息传播和行为的自由度相关。
对冲突的直接参与者来说,优势的一方往往总是试图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这种图谋可以称为“冲突的私域化”,而弱势的一方则竭力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扩大,这种企图则称为“冲突的社会化”。
因此社会冲突在现实性上又被进一步概括为“冲突的私域化”与“冲突的社会化”之间的力量博弈。
②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司法结构本身也可以归结为“冲突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环节,甚至是正式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种冲突诉诸司法是正式制度中的最高形式。
冲突关系的当事人将冲突提交司法机关解决,而司法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共机关,因此,可以说,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使冲突走出“私域”,进入公共领域,从而将双方行为置于公共权威之下的“冲突社会化”的过程。
然而,即使作为“冲突社会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过程中还是可能存在“冲①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②(美)谢茨.施耐德著.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1-17.突私域化”的企图和努力,如果正式制度无法阻止这种图谋的话,冲突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能与对方抗衡,就会想方设法使冲突进一步社会化,使司法过程更多地处于公共权威——法律的规制之下。
弱势方需要将冲突的信息传播开来,以争取更多的“旁观者”介入冲突,以增强自己的力量。
而媒体的相关信息的传播可以使大量的远在“冲突现场”千里之外的“旁观者”接近“现场”,并为他们形成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提供相应的材料,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旁观者”介入冲突的可能性。
于是,媒体作为信息传播最主要的媒介,就在这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见,在司法过程中,媒体对于防止“冲突私域化”的图谋和抵制制度外势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获得中立、公正的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
简单地说,媒体对于司法过程或者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监督作用,这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从而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媒体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公权力行使的情况。
(二)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冲突1、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而造成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媒体监督也不例外,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报刊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在国际上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一个词,此处也可以理解为新闻自由。
———引者注)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公众中的公正形象。
2、媒体的预测性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影响是有可能导致媒体预测审判结果,甚至导致媒体审判。
比如上面谈到的邓玉娇案,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舆论偏向一边最终只得邓玉娇无罪释放。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触角渗透到各个领域,对大家信息的获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牵扯到法律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案件,媒体为显示报道的重要性,经常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越俎代庖,再以媒体特有的公众号召力有形或无形间给法院以压力,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判案,形成媒体审判,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几年前,某报广泛报道身为警察的张金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后来进行的刑事审判中,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虽然张金柱的身份比较特殊,但罪不致死,这一审理结果的量刑无疑远远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深刻反思。
①3.在我国的半行政化的新闻体制下,媒体报道具有片面性。
一般来说,民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不单纯是信息,还有潜意识里的一种被认同的情感。
在这个时候,媒体和民众处于互相选择的地位,为了取悦民众,媒体必然会在对事实报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取舍。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也有可能异化为受经济操纵的工具,谁花钱多就给谁报道,替谁说话。
正如汉密尔顿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②最后,媒体决不甘心只是做简单的客观信息的传达。
为了吸引受众关注,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媒体不能仅仅满足于做绝对客观的报道。
只有更加有深度的、带有评论性质的内容才能为媒体赢取更多的关注。
在体现理性这一价值目标的时候,媒体远远不如追求善和公正的艺术的法律,而媒体往往掌握着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最终形成话语霸权,媒体监督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通过对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利弊分析,我们接下来需要做的是理清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使得媒体与司法实现良性互动,让媒体真正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4、司法机关为确保独立公正司法而排斥、防范新闻媒体。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法制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机关独立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但行使新闻新闻自由需要采集传播信息。
当经过人工处理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入司法人员的视听之时,就无疑要破坏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媒体的监督反而成了二线功能。
再加上就司法的天性本来就不想受到任何的干涉与影响,当媒体信息打乱了司法工作者理性工作的先例存在的时候,司法机关当然会本能的产生抵制与防范的心态。
四、完善我国司法与媒体自由的建议面对我国传媒与法院的紧张关系,为构建合理的两者关系,既要充分发挥传媒的有效辅助司法的功能,又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需要两者各自从自身出发,完善各自的相关制度保障,构建各自的合理存在空间,以达到①桑永刚.危及司法公正的话语霸权-加强舆论监督热潮中的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②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两者的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