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发展与协调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九一八事变,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创伤。
这场由日本侵略者发动的战争,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给中国社会带来了长期的痛苦和困扰。
当时的中国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采取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日本政府的索赔与赔偿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首先,中国政府在九一八事变后立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索赔要求。
这些索赔要求涉及到了战争赔偿金、军队撤退费、民众伤亡赔偿、战争破坏赔偿等多个方面。
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正式的索赔要求,并在国际社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以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这些努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面对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然而,由于当时中国政府的实力相对较弱,日本政府并未积极回应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
日本政府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拒绝承认对中国的侵略行为,并试图将责任推给中国政府。
这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在处理索赔与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多种手段。
首先,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国际社会揭露日本侵略行为的真相,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中国政府派遣外交使节赴各国,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日本政府对中国的侵略行为。
这些努力使得国际社会对日本政府的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谴责和压力。
其次,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索赔与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九一八事变后的索赔与赔偿问题。
这个委员会通过调查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索赔和赔偿方案,并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中国政府还通过国内法律的修订,加强了对日本侵略者的追责和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尊严。
最后,中国政府还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制裁措施,以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
中国政府限制了对日本的贸易和投资,同时加强了对国内产业的扶持和发展。
论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阚 慧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呼声高涨 ,我国战争受害者积极寻求对 日赔偿。以往,我 国公 民向 日法院提 出索赔时屡遭驳回,导致对 日法院索赔无 望。此时,寻求其他方法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战争受害者将眼光投向国内,希望通过我国法院的管辖来获得索赔。本文从我 国法院对民 间对 日索赔管辖的必要 } 生 入手,阐述我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的依据和面临的挑战,也为我 国法院开展对 日索赔案件的审理 出具 了相关建议。 关键 词 :我 国 法院 ; 民间 对 日索 赔。;管 辖 权 近年 来 ,随着 国际社会呼声的高涨 ,我国民间提 出有关 对 日索赔 的 诉讼。这类案件 主要包括 :慰安妇 、战时集 体性暴力 事件 诉讼 ;奴役劳 工诉讼 ;南京 大屠杀受害者诉讼 ;E l 本细菌战、大轰 炸受 害者诉讼等案 件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 ,一直 以来都是向 日本法院提出的。然 日法 院对 我 国公 民的赔偿请求予 以驳 回,民间索赔请求获 得胜诉变得 更加艰难 。 在 日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 ,这样 的结果早在意料之中。 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必要性 数年前 ,一些战争受害者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 ,向国内法 院提 起对 E l 索赔的诉讼 ,但 国 内法院 对此 的态度 却是不 予受 理。例如 ,在 2 0 0 0年 1 2月,1 4名中国劳工 以 日本熊谷建设 公司 、住友石 炭矿业公 司 等 日本企也为被告 ,向河北 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这是 民间对 日索 赔首次 向我 国法院提起 的诉讼 。但 对于 此案 ,直 到 2 0 0 2年 7月 ,河 北 省 高院尚未决定受理与否。其理由是 :民工对 日索赔受理与否需 要向最 高院请示 。近来 ,我 国其他地区也 出现此类诉讼请求 ,各级法 院往往采 取与之相类似 的理 由从而 不作 出是否受 理的决 定。结合 数 十年来 的情 况 ,我们认识到 ,公 民对 日的赔偿 请求 ,想 要通 过在 日本法 院获得 胜 诉 ,可能性是非 常渺 茫 的。所 以,战争受 害者要 想真正 获得 索赔 的胜 利 ,其合理而可 能的方式便是将其诉诸于国内的法 院。将 案件 拿到 国内 法院 ,把 日本 政府告上 中国法庭 ,才是获得对 日索赔 的归路 。 二 、我 国 法 院对 民 间对 日 索赔 案 件 的 管 辖权 的 依据 ( 一 ) 我 国 法 院管 辖 对 日 索赔 的 诉讼 符 合 国 际 法规 则 违反国际法规则 的国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没有 争论。 l 2 根据 国际法的规定 ,对 日本 政府 的战争罪行 ,受 害国法 院可 以 行使普遍管辖权 ,涉及 到有关 的 民间受害赔 偿 问题可 以一并 提起 。据 此 ,对 日本的战争罪行 ,我国法 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 ,受害者 向我 国法 院起诉 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其法律程序是正当合理的。 ( 二 ) 我 国 法 院 管辖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地 管 辖 原 则 民间对 日索赔缘于 日本战争行 为引发 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类 案件 的 实体法依据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 ,即使适用 国内法 ,该法亦应源 于一般国 际条约义务而产生 。 1 5 1 政府要对其 在战争 中给我 国民众 造成 的损 害承 担侵权行为责任 。 …在涉及对 日索赔 问题上 ,侵华 战争发生在 中国 ,我 国 属于侵权行 为发生地 ,因此 ,我国法院可以依据 国际法 上的侵权行为 地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管辖 。我国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此原则 向国内法 院 起诉 ,要求 日本 政 府 赔 偿 。 三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具 备 的 条 件 、优 势 民间对 日索赔历时数十载 ,虽屡遭挫败,但对 日索赔的经历对于战争受 害者意识到向国内法院提起对 日索赔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如今 ,我国法 院受理 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已具备一定条件 。一是有 了关于对 日 索赔的理论指导。屡遭失败的过程告诉我们,要对这类案件进 行研究和了解 ,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有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实践经 验。虽然 民间对 臼索赔未获得胜诉,但在向日法院提出诉讼中,我们也学到 很多实践经验 ,知悉了以前在索赔 时未考虑的方面。通过与 日本律师 的合 作 ,我们在寻找和准备受害者证据等方面学到 了很多。三是 国内相关 法 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成熟并与国际接轨 ,已具备相应的法律 环境 。 另外 ,我 国法院在处理对 日索赔案件上具备一定优势 。关 于对 日索 赔案件在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直接适用 中国法律来审判 ;我国受害 者在 与法官 、律师等交流时不存 在语 言障碍 ,受害者可 以更好地 表达 自 己的法 律诉求 ;可 以减少诉讼中所产生的成本 。 四 、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所面 临 问题 和 挑 战 ( 一 ) 我 国 法院 受 理 民 间 对 日索 赔案 件 所 面 临 的 法律 问题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似乎陷入到一个 困境中 ,到 目前 ,国内发起的对 日索赔案无 一胜诉 。究其原 因有 以下几点 :一是 日法 院认 为中国受害者的诉求 已超过诉讼时效 ,多 次以此 为 由判处我国公 民败诉 。然而 ,国际公 约已明确该类追诉战争犯 罪的责 任问题不受时效 限制 。 l 5 因此 ,在这一 问题上 ,日法 院判 决我 国公 民败 诉 的理 由是不成立 的。二是 日本主张国家无答责 。 日法 院在驳回我 国 民间赔偿 诉讼 案 件 的判决 中,曾多 次 以 “ 国家 无答 责 ” 理 由予 以搪 塞。 [ 1 三是 日法 院认为中国政府放弃 了对 日索赔请 求 ,民间对 日便 当然 没有索赔 的权利。其认 为对 日索赔是 国际法问题 ,自然人 不是 国际法 主 体 ,不能享有 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 日 法院一再判定 战争受害者败诉 ,使 对日 索赔 陷入 困境 ,更使人们不断反思当年中国政府 “ 放弃对 日赔偿要 求 ”决策的得失 ,甚 至对这一做法表示难 以理解 。 但这并 不能否认我 国受 害者对 日索赔的请求权 。 ( 二 ) 我 国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赔 案 件 所 面 临 的挑 战 前 面我们提到 日本应对其 “ 国际不法行为” 承担责任 。那么 ,日本 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 ?这些 都需要从 国际法层 面上 予 以分析回答 。 [ 1 当前 ,在 国内法 律体系 中,对 日索赔 的判 决仍处 于一种 模糊不清状态 ,相关法律规定并不 完备 。这便需要最高法 院出台司法解 释进行法律上 的定位和确认 。第二 ,我国法 院受理对 日索赔 案件 ,其处 理的最终结果 日本政府会不会予以接受和实 际执行也是 问题。第三 ,我 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 ,会不会因判决 而影 响中 日 两 国的关系 。如此 看来 ,简单地说明我 国法 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并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 对 日索赔能否胜诉的问题 。 五 、对 我 国 法 院 受 理对 日索赔 案 件 的 相 关 建 议 为避免 中 日再次直面战争 的考验 ,我国 民间对 日索赔 要及时调整策 略。 l 3 在处理对 日索赔的过程 中,一是 受难者要继 续坚持 向我 国法 院提 出诉讼请求 ,要求 日政府进行赔偿 。二是通过国际性组 织 向日政府提 出 赔偿要求 。 综上 ,通过我国法 院对 民间对 日索赔管 辖权 的相关 研究 ,可 以得 知 :对 战争受害者最终获得对 日索赔 的胜利任重而道远。我 国法 院对此 类案件完全具有管辖权 ,只是这种管辖权 的运用操作和实际运行还需要 不断地探索完善 。我 国法院能否在 实际 的操作 中妥善 的解 决赔偿 问题 , 仍是一个值得探索 的过程。(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日索赔谈判案
中日索赔谈判案谈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开始、中间、结束。
但是在开始之前,要尽量做好对对手的调查,这就是所谓的没有准备的战争。
以下是中日索赔谈判案例汇编,供大家参考。
中日索赔谈判案中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大量进口FP-148卡车,在使用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给中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向日本提出了索赔。
9月30日,中日在北京举行会谈。
首先是关于卡车质量的对抗。
日方深知FP-148卡车的质量问题无法避免,并轻描淡写:如果有的轮胎爆了,挡风玻璃坏了,电路坏了,铆钉坏了,有的车架偶尔开裂.的确,正如我们所料,日方所说的每一句话,都经过了反复的研究和推敲。
毕竟质量问题和索赔金额有必然联系。
我们的代表以事实回应:你公司的代表去过现场,亲自观察过。
经商品检验和专家组鉴定,铆钉没有断裂,而是被剪断了;车架不仅裂了,还裂了,坏了!但肋骨骨折不能用“一些”或“偶尔”来表示,最好用比例数来表示,这样更科学准确.日方震惊,没想到对手这么聪明。
它赶紧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不准确。
”"你们公司能同意FP-148卡车的质量吗?"“当然,我们还没有充分考虑贵国的实际情况……”“不!设计的时候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些车是专门为中国制造的。
至于国内的路况,老师们都已经实地考察过了。
我们完全有理由否认这是由中国糟糕的道路造成的说法。
”房间里烟雾弥漫,谈判气氛变得紧张起来。
日方反而反对卡车的损坏程度:“能不能不损坏到这种程度?对于我们公司来说,从来没有发生过,不可理解。
”我们拿出商检证明:“这是商检公证处的公证结论和商检拍的视频,如果……”“不!没有!没有!我们相信并且不反对商检公证处的结论。
我们指的是贵国能否做出适当的让步。
否则,我们无法向公司解释。
”对于FP-148卡车的损坏归属有共识。
一位日本部长不得不承认,这是因为设计和生产中的质量问题。
第一场战斗是成功的,但我们认为进一步起诉的竞赛还在后面。
索赔金额的谈判至关重要。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演变及前景
《学术界》(月刊) 总第206期,2015.ACADL,MICS No.7 .1u1. 2015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演变与前景O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二战后,国家不再是战争赔偿的唯一主体,受害者个人成为战争赔偿的重要对象。
故日本在战后不仅有责任对中国在二战中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也必须对中国平民在战争中因日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日本未能对二战罪行进行彻底反省,因此一直借口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拒绝向中国受害者进行赔偿,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日亦屡讼屡败,中国的受害者不得已转向本国法院寻求最后的救济,但国家豁免规则成为中国法院进行管辖的一个主要法律障碍。
新近意大利宪法法院坚定支持强行法豁免例外与属地侵权豁免例外为民间索赔指出了一条新路,中国可效仿意大利法院利用国际习惯的造法特点参与创设新的国家豁免例外规则,确立中国法院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的管辖权。
这样不仅让前景黯淡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走出困境,而且也可借此提升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更能让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细菌战及强掳劳工与慰安妇等暴行昭然于天下,成为挫败日本右翼挑战战后秩序的强有力武器。
同时中国政府与民间一起共同努力督促日本全而反省其战争责任,或可最终通过德国模式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
如若不然,借鉴韩国模式亦可部分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
〔关键词〕国家管辖豁免;强行法;属地侵权例外;国际习惯;赔偿20年前开启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旨在为日本在侵华战争中的“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细菌战、毒气战、强掳劳工、强征慰安妇”等暴行的受害者寻求正义,也意在向日本社会传达日本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的真实历史,促使日本反省战争责任。
在日本右翼翻案之声一直喧嚣不绝、日本军国主义从未退出历史舞台作者简介: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欧盟法。
—47—的背景之下,推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活动显得尤为迫切。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维权之路与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艰难索赔
战争赔 偿—— 这 是侵 略战争 的发 动者 必须 承担 的法 律责 任 , 也 是法律 赋予 战争 受害者 神圣 的权 利 。
1 9 4 5年 7月公 布 的《 波 茨 坦 宣 言》明确 规 定 E t 本应 用军 工 设 备 及 生 产 品 向 战 胜 国进 行 赔 偿 。此
后, 中 国政 府从 日本拆 迁 了大约 2 2 0 0多 万美元 的机
按照《 国际法》 的条款 , 为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向加
害 国 日本讨 还公 道 。他要 笔 者 提 供幸 存 者 的姓 名 、
住 址 。笔者 立 即抄 录 了 3 0多 位 幸 存 者 的地 址 寄 给
年至 1 9 4 5年 , 中国军 民伤亡 2 1 0 0余 万人 ( 除东三
省、 台湾 、 陕 甘宁 、 张 家 口和 威海 外 ) , 中 国公 私 财 产
中 国 民 问 对 日 索 赔 的 维 权 之 路 与 南 京 大 屠 杀 幸 存 者 的 艰 难 索 赔
徐 志耕
摘要 : 战争赔偿 , 是 侵 略 战 争 的发 动 者 必 须 承 担 的法 律 责 任 , 也是 法律 赋 予 战 争 受害 者 神 圣 的权 利 。 本 文
回顾 了中国民间2 0多年 的对 日索赔历程 , 分析 了索赔艰难的原因, 提 出了打破僵局 的一些设想和希望。特 别 对灾难深 重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 的索赔过程 , 作 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
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作为民间对日索赔的发起者之一,童增曾经给原告提供了许多帮助。
他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持乐观态度。
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也是民间索赔的案件,是二战遗留问题,但是和慰安妇案、劳工案不同,是经济方面的案子,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国际法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原告在胜诉后也提起上诉,部分原因是对判决赔偿金额不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33亿元。
童增说:“主要是原告当时的损失比较大,他的标的额是法院判决数字的10倍。
法院在计算物价指数时算到了1988年,以后就没有计算。
原告决定上诉,希望一次性解决问题。
”这起旷日持久的对日经济索赔案,源于日本侵华时期的一桩租船合同纠纷。
由于时间跨度长、诉讼标的额高,被媒体称为“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30年代。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但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
从1958年起,船舶所有人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
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
同时,1937年7月以后,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具有过错。
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近日,一则名为“日本大馆市坚持61年祭奠二战死难中国人”的新闻,使“花冈惨案”及“花冈和解”背后的民间对日索赔困境,再次进入民众视线。
何谓“花冈和解”?困境具体何在?又该如何突破?…[详细]“花冈和解”赔款变善款,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相当尴尬缺乏公平公正的“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榜样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在抗日战争期间,4万多中国平民和战俘被强掳到日本,被迫从事超强度的苦役,其中有986人在秋田县大馆市原鹿岛组所属下的花冈矿山服苦役。
由于无法忍受超强度劳动和摧残,中国人起而反抗,最终被日本镇压,418名同胞遇害。
这一事件被称为“花冈惨案”。
自1984年起,“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开始与鹿岛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鹿岛公司“谢罪、建馆、赔偿每人500万日元”,直到2000年11月29日,经过20多次艰难曲折的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但“和解协议”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
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里,鹿岛公司不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鹿岛公司掏出了的5亿日元,被“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予以祭奠等的表示”,“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和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通俗说来,就是“香火钱”。
赔款变善款后,鹿岛公司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己解决,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
如今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被告提出补偿等要求时……原告及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
”十分显然,这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花冈事件除11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冈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协议不能拘束第三者,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参考之前的判例。
“花冈和解”成为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法宝,在“花冈和解”之后,“大江山和解”、“安野和解”都多多少少有“花冈和解”的影子。
谢罪来迟: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终得正义
谢罪来迟: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终得正义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6年第19期6月1日,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在北京向中国二战受害劳工谢罪,双方达成和解,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取得里程碑式的重大胜利。
前后历经26年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终于迎来了日本加害企业的谢罪,达成了加害企业和受害者之间的解决协议。
索赔过程经历了难以想象的曲折艰难。
6月1日,3位曾被强制掳往日本的中国幸存劳工——96岁的阚顺、89岁的张义德和87岁的闫玉成老人,代表所有被掳劳工及遗属,与三菱公司代表木村光签署了协议,接受三菱公司的谢罪并达成和解。
对于本次中国受害劳工与日本加害企业达成和解,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发表声明说:“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史上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我们前进途中的一个里程碑。
这是在广大二战受害者和遗属、海内外华人、日本友好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更重要的是在中国政府外交方针的感召和中国国力增强的背景下取得的成功。
”在双方的《和解协议书》中,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明确地承认了中国劳工人权被侵害的历史事实,向受害劳工及遗属表示了“真诚的谢罪”,并且作为谢罪的表示,向每位受害劳工或是遗属支付10万元人民币,以及承诺出资为受害者修建纪念碑,从而让人们铭记被强制掳日中国劳工的那段血泪历史。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约有4万名中国人被强掳至日本国内,三菱综合材料公司的前身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下包公司接收了其中的3765人,这些中国劳工在极其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在饥寒交迫中每天被迫从事奴隶般的劳役。
非人的生活、加害者的暴力行为以及伤病得不到任何医治,使得其中的722人死在了日本。
“万言书”引来万封受害者来信在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军国主义制造了无数惨案,给中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南京大屠杀、“三光”政策、重庆大轰炸等,这些震惊中外的日军暴行让中国人民永远也不会忘记。
1990年,在大学当教师的童增在媒体上看到一篇《欧洲重提战争受害赔偿》的文章,并从中受到启发,随后他撰写了《中国要求日本民间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简称“万言书”)的文章并上书全国人大。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无一胜诉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无一胜诉资料图:2012年4月1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中国吉林省敦化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周桐和刘浩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求。
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迄今已走了23年。
然而,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在日本提起的近30起对日索赔诉讼,至今尚无一起取得最终的胜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已68年,当年的战争受害者逐渐离世,而这场原告越来越少的官司依旧困局重重。
”长期关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童增谈道。
18年无一胜诉,民间对日索赔出路何在?今年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76周年纪念日。
被称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的童增,也因为媒体采访的增多变得更加忙碌。
1990年,正在国家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童增受到东欧各国重提战争赔偿的启示,发表了长达万字的文章《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
童增的想法后来通过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新闻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人第一次了解到:虽然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深受战争伤害的普通人仍有权利要求日本赔偿。
”20多年后,身份已变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的童增告诉中新网记者,从1990年开始,他陆续收到上万封支持者的来信,马拉松式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就此开启。
1995年6月至8月,东京地方法院分别收到了“花岗劳工诉讼”“山西慰安妇诉讼”和“哈尔滨731人体实验、南京大屠杀事件、浙江永安无差别轰炸”的起诉书。
这一年被看作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起始年份。
越来越多的侵华战争受害者随后站了出来,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有大屠杀、无区别轰炸、遗弃毒气弹及炮弹、细菌战、强掳劳工、慰安妇等。
这些受到战争伤害的中国老人,勇敢的站在日本法院,为自己也为死难同胞讨一个迟来的公道。
现实让人遗憾。
从1995年至今的这18年,日本法院审理的近30起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来自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尚未等来一场真正的胜诉。
这其中,2007年是个关键的年份。
抗战胜和初期国民政府对日索赔与索还工作始末
碍 ,并 尽 早 成 立 民 主 和 平 的 日 本 政 府 。该 政 策 第
四 章 ( 济 政 策 )第 一 条 阐 明 经 济 解 除 武 装 政 经 策 : “ 前 日本 军 事 力 量 之 经 济 的 基 础 必 须 毁 目 坏 ,不 准 重 建 ” ; 第 四 条 特 别 规 定 了赔 偿 归还 原 则 : “ 于 日本 所 犯 侵 略 罪 行 ,为使 日本 加 于 各 由
员 会 组 织 规 程 ( e ms o e e e c f h a a t r T f f r n e o e F E se n r R t r
叽构 ,着 手 进 行 调 查 统 计 自 “ 一 八 ” 以来 ,我 国 因 九
本侵 略 ,关 于 国 家 社 会 公 私 财 产所 有 之 损 失 。1 4 4年 9
余 设 备 予 以拆 迁 充 赔 ,并 提 出 了拆 迁 充 赔 工 厂 设 备 的 种 类
制 定 损 失 文 物 登 记 办 法 , 并 派 员 分 赴 各 地 进 行 调
可见 ,战 时 中 国对 日 索赔 与 索 还 工 作 抱 有 乐 观 态 度 。 1 4 年 7 2 日 , 中 美 英 三 国 元 首 为 敦 促 日 本 无 条 件 95 月 6
业机 器 及 设 备 ,战 舰 及 商 船 ,铁 路 机 车 及 车 辆 等 ,都 交 给 中 国 。 罗 斯 福 表 示 他 同 意 这 一 建 议 。 ” 与 此 同
盟 国也 认 识 到 :赔 偿 不 但 被 看 作 是 恢 复 受 战 争 蹂 躏 的
弪济 的 重 要 办 法 ,而 且 也 是 一 种 惩 罚 日本 侵 略 行 为 并 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
8 0辆 、货 车 6 0辆 ;5 0 0 、钢 铁 ; 炼 厂 年产 2 0万 台 4 吨 ;6 、锌 ;炼 厂年 产 5 0 台 0 0吨 ;7 、铅 ;炼 厂 年产 台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作者:胡光磊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09期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空前浩劫,作为亚洲主战场的中国,更是在这场劫难中深受损害。
战争结束,战争受害者开始以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本政府以“国家无答责”理论、索赔超过诉讼时效和权利保护期、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国政府已经通过条约放弃了受害者民间索赔的权利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被日本大多数法院所接受。
对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从法理及实例依据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揭露和驳斥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鉴于此,本文对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依据作了全面的梳理与论述,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与驳斥。
关键词:对日民间索赔;法理分析;非法理因素;中图分类号:K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063-01一、受害者对日提起诉讼的种类强制劳工工作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花冈劳工诉讼案中,日法院和法官尝试劝告当事人和解,同意计付基金。
但是,同时强调该基金的性质不是赔偿,仅是出于人道主义,意图规避责任。
在其他诉讼案中,法院均认定了被告与强制劳工工作的事实,但都以国家无答责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慰安妇赔偿问题。
慰安妇受害者的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日本法庭的判决中不仅回避这段事实,并且对这段历史的诉讼全部予以驳回。
细菌战、化学战的赔偿问题。
在铁铮铮的证据面前,法院对细菌战的历史事实给予认定,但裁决的结果仍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化学武器,东京审判并未追究日方相应的责任,遗留在华的百万枚化学弹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直至中国民间索赔,法院不得不对事实予以认定。
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承诺在2012年前履行完销毁义务。
但十一年过去了,日本履行义务的进度依然相当缓慢。
中国政府应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中国政府应支持民间对日索赔近日日本首相安倍参拜靖国神社并否认侵略历史,中国人民需要在行动上予以反击。
基于日本政府的极端行为,中国政府应该发表声明,恢复战争赔款,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1972年9月基于日方深感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反省,中日两国签署《中日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同时,对于民间对日索赔采取“不鼓励、不介入、不反对”立场。
但是40年来中国政府为改善中日关系的努力,没有被日本政府所理解。
2012年3月以来,日本政府纵容右翼分子,购买钓鱼岛并三番五次地非法登岛,严重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破坏中日友好关系。
安倍就任首相以来,变本加厉,内阁集体参拜靖国神社并否认侵略历史和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等罪行。
在《美日安保条约》的庇护下,日本政府热衷于废除“和平宪法”第九条和恢复集体自卫,积极扩充战备。
这一系列行为颠覆二战期间《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及“和平宪法”确立的原则,单方面撕毁《中日联合声明》,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中国政府有权恢复战争赔款的要求,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条约必须遵守”本来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明确地说它只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成法律信条,凡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对当事国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当事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规定。
缔约国的任何机关都有遵守条约规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条约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条约相违背的法律,而于必要时制定以实施条约的规定,司法机关则适用条约的规定。
任何对条约的违反都将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
《中日联合声明》确立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缔约双方必须善意、全面、彻底地履行。
单方面毁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条约,并停止实施条约义务,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恢复战争赔款的要求,并让日本政府支付惩罚性利息。
中国政府应调整对待民间对日索赔的立场,积极支持民间索赔在国内法院起诉。
九一八事变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
九一八事变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九一八事变,即1931年9月18日,日本军队在中国东北发动了侵略,这一事件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转折点,也是中国与日本之间长期存在的索赔问题的起点。
本文将探讨九一八事变对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影响及其现状。
1. 九一八事变及其影响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非法侵略行为,其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次事变导致了满洲国的建立,使得中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了严重损害。
同时,九一八事变还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国耻情绪,激发了中国人民对日本进行反抗和抵抗的决心。
2. 中国对日索赔的历史背景随着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中国对日索赔问题逐渐凸显。
在二战结束后,中国成为了战胜国之一,日本作为战败国被迫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其中包括必须赔偿中国在战争中所受的损失。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国际政治考虑,中国并未能在战后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3. 中国索赔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正当性不容置疑。
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发动的非法侵略行为,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包括人力、财力和资源。
根据国际法原则,日本有义务向中国进行赔偿,并承担战争责任。
然而,实际上,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一方面,战后的国际环境和内外政治因素使得中国难以坚决追求索赔,一定程度上迫于实际问题和国家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暂缓对日索赔问题的追求。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对赔偿问题持有消极和推诿的态度,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4. 日本对中国索赔问题的现状至今,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关注铭记历史,尽力提高国际社会对九一八事变的认识,并通过外交途径就赔偿问题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复杂性,日本政府对中国的索赔要求态度消极。
两国之间的谈判和磋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5. 展望与结语九一八事变作为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对中国人民和国家利益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我国法院对日民间索赔的管辖权
6 1 0 2 0 7 )
交 了状 告 日本 熊谷组 等五家企 业损害赔 偿的起诉 状 , 从 而开始 了 在 中国国内对 日民间索赔 的诉讼活动 。由于国内没 有相 关立法 以
及司法解释 , 因此 , 此案并未 被受 理 , 然 而在 国内提起 诉讼却 已经 是解决对 日民间索赔 问题的新思路 。 ( 二) 我 国作 为侵权 行为地或者结果发 生地有权行使 管辖权
( 三) 民 间 索赔 不 受 法 定 诉 讼 时效 的 限制
于 日本对于侵 略战争罪行 的模糊认识 和拒不 承担民间赔偿 的顽 固 立场 , 受害者可 以积极 寻求 国际 、 国 内的支持 , 通过种 种有 意义 的 索赔途径 , 迫使 日本承 担其不 可推 卸的 民间赔偿 责任 。在具 体 的 解决途径上 , 可参考 德国政府和企业设立 的“ 纪念 、 责任和未来 ” 基 金 的模式, 在 中 日两 国政 府 或非政 府权 威机 构 的主导下 设立 和平 基金对 中 日战争受 害者做 出赔偿 , 推 进 中 日问历史 问题 的全 面解
【 关键词】 对 日索赔 ; 管辖权诉 日本 国 政府或 者企业 , 实质 是 中国公 民在 日本司法 系统 内依照 日本 国内
海牙第二公 约和海 牙第 四公 约 中, 就 对 国家 交 战状 态下 的平 民保 护进 行 了严 格规 定, 尤其 禁止 对敌 国平 民进 行报 复 和杀 戮。 这 一原则成为世界各 国都必须普遍遵守 的国际强行法 。 日本 是上 述 海牙交战公约 的缔 约国。对平 民进行大规模杀戮也构成严 重 的 种 族灭绝罪和反 人类 罪 。我 国受 害者 的人身 权利 受到侵 害, 其 大 部 分侵权行 为是从 我 国境 内开始 的或者结果 在我 国境 内发生 , 以 强 制劳工索赔案为例 , 作为加害者之一 的 日本 相关 企业 , 既是 抓劳 工 的提议者 , 又是 侵权 的行 为 的实施者 , 更是 直接 的受益者 , 在 侵 权 责任 中有 其独立 的地位 , 所 以将 侵权 日本企业作 为被告是 理所 当然 的。 ( 三) 根 据便利 当事人原 则我 国法院可 以行使管辖权 前 有韩 国受害者对 日索赔诉 讼在 美 国提起 的例子 , 中国 和中 国人 民是 日本侵略 战争 的最 大受害者 。尽管战争过去 了半个 多世 纪, 但 目前还有 为数 不少的幸存者和受害者遗属 , 都是适格 的债权 人、 原告 。如果他们都 去美 国起诉 , 显然 不切 合实 际。程序 复杂 、
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
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作者:时爽来源:《卷宗》2014年第01期摘要:日本侵华战争使中国人民饱受战争的摧残,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是中国人民的权利。
然而,在日本的索赔诉讼遭遇了日本最高法院败诉判例的巨大障碍,举步维艰。
因此,探讨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可行性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之属地管辖方面论证由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对日索赔;诉讼;属地管辖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由我国在“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及家属向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所提起的,要求进行赔偿并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已历经18个春秋,诉讼案达30余件。
而日本政府及法院以战争赔偿问题已通过政府间条约解决了;国家无答责原则;受害者诉讼时效已过;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等理由进行拒绝和搪塞,以致这些案件只有4例案件和解,其他的案件终审无一胜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指导小组的副组长康健律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日本司法寻求正义的大门已经关上了。
”中国民间对日诉讼只能另辟蹊径。
2000年11月28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等提出了侵犯名誉权诉讼,玄武区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11月23日正式开庭审理,2006年8月23日,玄武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并获胜诉。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为对民间对日索赔案的正式审理,开创了在中国国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先例。
1 中国对日提出民间索赔的正当性1.1 中国被日侵略的事实基础自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日军及相关企业对中国平民所实施的暴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对非战争人员进行屠杀和其他方式的迫害;细菌部队在中国进行人体活体实验;对中国城镇进行无区别轰炸;使用化学武器;在中国大量遗留毒气弹并因其遗漏造成平民死伤;强掳中国妇女做日军的性奴隶;强制中国平民做劳工等。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4年第27期年届花甲的童增,头衔颇多——中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会长,还有最广为人知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
从1990年发表第一篇万言书,童增就孜孜于对日索赔这条道路,他也因此被众多受害者称为“恩人”和“民族英雄”。
一块刻石引发的文物追讨2014年8月7日,童增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的名义,通过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致函日本天皇明仁和日本政府,要求对方归还所掠中国国宝级文物“中华唐鸿胪井刻石”。
这块刻石是一块重约9吨,单体10多立方米的驼形天然顽石。
公元713年,唐玄宗派遣鸿胪寺卿(这个官职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外交官)崔忻前往辽东,册封靺鞨首领大祚荣为渤海郡王。
使命完成后,崔忻在返程途中经过旅顺都里镇,为纪念这次册封盛事,在黄金山下凿井两口、刻石一块,永为证验。
1908年,日军将它作为日俄战争战利品掠走,藏于日本皇宫至今。
为了追讨回这一文物,童增没少下功夫。
他先是写了一封要求信,详述了刻石的由来、被掠夺的过程以及现在的存放地,最后要求日方尽快归还。
与信一同寄去的还有他收集到的3张图片,一张是刻石在旅顺的历史照片,一张是刻石在日本皇宫的照片,还有一张皇宫的俯瞰图,标注了刻石所在的位置。
“这三张图就是证据确凿”。
这封信函已经被日本驻华大使馆签收,正等待日本天皇和政府的回应。
随后,童增又成立了专门的文物追讨小组,准备组建一个包含专家学者和日语翻译的团队,对文物进行研究,再动身去日本敦促皇室归还。
童增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人跟我们联系要求参与进来。
前几天还有一个在日本的中国人,说他知道刻石在皇室的哪个角落。
”这是中国民间首次向日本皇室追索文物,在童增眼里意义重大,因为“我们要追讨的,不仅是文物,更是民族尊严和国际正义;我们表达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诉求。
”谈起文物追讨这个话题,童增满心遗憾:“战争过去这么多年,国内呼吁不少,研讨会也开了不少,却没有实际行动。
南京大屠杀:对日索赔与历史赔偿的争议
南京大屠杀:对日索赔与历史赔偿的争议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军对中国南京进行的一系列暴行的集中体现。
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使得成千上万的无辜中国人被杀害和残害,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因此,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南京大屠杀发生后,日本政府和军方对此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掩盖与否认,并试图篡改历史真相。
直到事实昭然若揭后,国际社会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关注与谴责,南京大屠杀的伤痛才渐渐被人们所认知。
中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开始积极呼吁日本政府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并要求日本正视曾经犯下的罪行。
然而,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日本政府应该为其过去的军国主义扩张行为作出赔偿,向中国人民道歉,并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日本才能真正反省历史错误,并与邻国建立起正常的相互关系。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已经过去多年,应当从经济上、政治上和心理上尽量消除对日复仇情绪,以实现地区和谐与稳定。
他们担心历史问题的不断回顾和索赔纠纷会使两国关系进一步恶化,并对两国经济和政治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争论的核心是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对于两国关系和地区和平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人民希望日本政府能够正视历史错误,承认并赔偿南京大屠杀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痛。
这样的赔偿可以帮助中国受害者及其家属缓解痛苦,也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
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心,过分追究历史问题和索赔,可能会加剧两国之间的紧张局势,甚至引发新的冲突。
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历史记忆、政治利益、民族尊严等许多复杂的因素。
而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历史问题的正确认知,以及双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对话与协商。
只有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历史赔偿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和历史的尊重和公正。
同时,两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应该共同努力,借鉴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大局的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论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困境与对策
论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困境与对策
王军杰;金明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自1995年中国花冈劳工诉日本鹿岛株式会社发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已历经18个春秋,诉讼案达31件,除4例和解外,终审无一胜诉。
日本法院晚近判决中,驳回我国民间索赔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已放弃民间索赔;二是已过诉讼时效。
据国际法理对上述理由剖析与审定,一方面可知以上二者均背离了国际法原则,进而可助益民间对日索赔走出困境。
另一方面对维护我国受害者及其遗族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二战赔偿问题,根本矫正日本军国主义传统,亦具重大现实意义。
【总页数】8页(P123-130)
【作者】王军杰;金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0
【相关文献】
1.“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童增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J], ;
2.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J], 梁樑
3.驳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赔的两个理由——兼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诉讼实践[J], 王军杰;申莉萍
4.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 [J], 时爽
5.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维权之路与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艰难索赔 [J], 徐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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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
作为民间对日索赔的发起者之一,童增曾经给原告提供了许多帮助。
他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持乐观态度。
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也是民间索赔的案件,是二战遗留问题,但是和慰安妇案、劳工案不同,是经济方面的案子,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国际法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原告在胜诉后也提起上诉,部分原因是对判决赔偿金额不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33亿元。
童增说:“主要是原告当时的损失比较大,他的标的额是法院判决数字的10倍。
法院在计算物价指数时算到了1988年,以后就没有计算。
原告决定上诉,希望一次性解决问题。
”
这起旷日持久的对日经济索赔案,源于日本侵华时期的一桩租船合同纠纷。
由于时间跨度长、诉讼标的额高,被媒体称为“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30年代。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但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
从1958
年起,船舶所有人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2007年12
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
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
同时,1937年7月以后,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具有过错。
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艘货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年底,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就“中威船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约1.9亿元人民币。
1月4日、7日,被告和原告分别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