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发改价格[2008]90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两部委专项整治景区门票价格
9 月 6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 同 国家旅游 局下发
查 力度 ,对各 类价格 违法行 为快速 反应 、即时立案 、
及 时处理 、迅速反馈 ,营造欢乐祥和 的节 日氛 围。
《 关 于开展景 区门票价格专项整 治工作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部署各地价格 、旅游 主管部门开展景
数据 显示 ,1 至8 月全 国房地产 开发 投资 6 1 0 6 3
亿元 ,同比名义增 长 3 . 5 % ,增速 比 1 至 7月 回落 0 . 8
个百分点 。其 中 ,住 宅投资 4 1 0 9 8亿元 ,增长 2 - 3 %, 增速 回落 0 . 7个百分 点。住宅投资 占房地产开发 投资
《 行动计划 》指 出,要开展强制性标准 清理评 估 ,
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 ,优化推荐性标 准制修 订
程序 , 推动 中国标准 “ 走 出去 ” , 提高标准国际化水 平 ,
《 通 知 》强调 ,专项整治期 间 ,对实行政 府定价 、
政府指导 价的景区 ,各地原则上不 出台新 的上 调门票
性 的认识 ,加强对标准化工作 的组织领 导和统筹协调 ,
强 化协 同配合 。各 地 区、各部 门要按 照本行 动计 划 ,
结合实际 , 落实责任分工 , 确保按 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票价格 ,不落实 门票价 格减免优惠政策 ,或采取价格
欺诈等形式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应立 即纠正 ,并 依法予 以处罚 ; 对 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景 区,门票价格 明显偏高 ,社会反 映强烈 的 ,由价格 主管部 门开展成
度上影 响 了房企的投资意愿 。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
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
知》
(辽价发[2007]17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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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8年5月8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
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发改价格[2015]200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局):近年来,为保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对促进旅游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部分景区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扰乱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有的地方提高门票价格违反了国家相关定价规定或未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加重了旅游消费者负担,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现就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将对部分影响较大的重点景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约谈经营者,要求其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杭价费[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杭价费〔2008〕100号)各区、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浙价服[2008]202号)精神,现就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重点内容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
一是门票价格要按照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以及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和游览参观点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二是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
三是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3、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浙宣发[2008]14号《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要求,做好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工作。
暂不实行免费开放的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鄂价房服[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4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以下内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政策、规定。
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对具有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陵园游览参观点,要结合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票。
对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以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全部实行免票。
三、全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年满60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四、认真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03号)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主要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上报省局。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五、此前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007年2月27日。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洛价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洛价办〔2008〕16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71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工作安排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完全有商业投资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按照国家和省清理整顿的统一部署,凡洛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均属这次的门票价格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门票价格的总体执行情况,包括审批价格到期后未申报继续执行原市批门票价格,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私自设立门票价格情况,门票、联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是否按规定公示,清理整顿中的成本监审情况,门票价格过高的提出适当降低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13
•【字号】苏价服[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
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价服[2007]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价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控制涨价幅度和频率,努力保持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
对城市公益性公园要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二、对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中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以提高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工作。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06]390
号)要求,各省辖市于5月中旬前将所要求上报游览参观点的情况,按时填写上报。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5]第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5]第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
1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7•【文号】发改价格[2006]533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发改价格[2006]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确保全国红色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红色旅游景点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商中宣部、国家旅游局,现就规范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红色旅游既是一项经济工程,更是政治工程、文化工程。
发展红色旅游,既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共教育功能,使更多的人通过红色旅游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红色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实现红色旅游景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合理确定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近期对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包括景点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收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等)进行一次审核。
对部分偏高的门票价格要坚决降下来;对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未按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
对纳入“全国百个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名录的景点,以及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反映革命历史内容的景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价格管理的重点,严格审核。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各红色旅游景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景点的显著位置,对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门票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京发改〔2020〕1239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0〕1239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景区管理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完成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降低偏高价格,推行收支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通知》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定价权限范围内的3A级及以下景区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工作持续推进,及时上报、更新相关信息,并认真总结近三年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于2020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市管价格的景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梳理总结近三年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收支情况、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景区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及国家要求落实情况,提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意见,并由各景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20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19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甘价服务[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60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门票价格的管理工作,在近期内对所属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结合当地实际,降低一些定价水平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门票价格。
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合理安排景点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规定越权定价、旅游景点自行定价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切实落实好门票价格减免工作。
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
有条件的市州可免费开放一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
三、继续搞好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
认真落实《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甘价服务[2006]192号)。
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价格服务进景区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及价格服务进景区的其他工作全面进行检查落实,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在4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
省管门票价格由旅游景点管理部门将公示情况直接上报省物价局。
省局将从中选出部分公示工作搞得好的游览参观点作为示范点在全省推广,对公示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游览参观点将予以通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浙价服[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文物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浙价服〔2008〕20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文物局:为加强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各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所有游览参观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重点是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按照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以及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和游览参观点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按照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对现行的门票价格政策进行清理,理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省有关部门将制定我省游览参观点管理规定,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粤价[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
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粤价[2007]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的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同时,要按照我局粤价〔2005〕216号文的要求,做好门票价格上报备案和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韶关、肇庆市物价局每年5月10日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粤价〔2006〕233号转发)要求,及时上报上年度门票价格及有关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辽价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7]17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价发[2005]31号)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严肃履行调价申报审批程序及备案制度,确保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二、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里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上等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儿童等免票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学生集体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实行免票。
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三、要坚持和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各市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省管和市管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收支情况、游客人次及相关信息,经审查并加盖局公章后上报省物价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略)辽宁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2022听证发言稿例文
这次水价调整,我们也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公益性单 位,在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考虑了市民的承受能 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所以本次的水价调整方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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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出台的适当调整方案。当然,水价调 整成功后,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市民,我们收取的水费最终也是“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水行业将 更有保障,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水。
6、监审报告的制定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 没有根据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 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 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进行监审,监 审报告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的监审,不具有权威性, 难保客观真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
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
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
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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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6期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令)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公布日期]20081518[类 别]经济法・发展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以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制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
二是商有关部门,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具体哪些游览参观点已经免费开放,哪些现在可以免费开放,哪些目前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拟于什么时间免费开放等。
三是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免费开放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要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各地应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列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表。
一要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
48 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价、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列出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
二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
门票价格按照主要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的原则确定;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三是对于价值低、门票价格偏高的游览参观点,要在成本审核基础上降低门票价格;对于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使用人数高于定价时预计人数,或已经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的,应降低其价格。
四是严格审定园中园门票价格。
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确定。
五是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率,对于门票价格优惠率超过20%的,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
六是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比价关系。
目前,部分地方将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管理,部分门票价格偏高。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分级管理原则。
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已经下放到市(县)管理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收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是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参观点按等级、参观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明确分别由省、市、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旅游参观点目录。
三是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门票价格,超过的要适当降低。
五、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门票价格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工作。
要通过清理整顿,降低偏高的门票和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和规范的门票价格管理秩序。
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确定的减免措施、降价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等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