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法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一、前言为适应我国人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维护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家庭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情实际制定。
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条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发展的方针,遵循人口发展规律,注重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在合理控制生育率的基础上,加强计生人口的健康管理,开展人口政策研究与服务,切实保护和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计划生育第六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双独政策,既要鼓励晚婚、晚育,又要防止未婚和非婚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推进计生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国家实行控制生育总量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生育政策。
城市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农村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第八条应当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档案管理、妊娠周期保健、产后康复和避孕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计生人群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宣传惩戒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严格处理。
第十条国家应当重视计生人口的福利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计生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计生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开展人口自主决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要强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口径,不得随意缩紧或放宽政策,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或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口一方可以享受奖励。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 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卫生计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计生 工作。
机构职责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 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 管局。四川省卫生厅 4.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三)政策法规处。
机构设置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 〔2014〕6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计生职能部门
01 人员编制
03 机构设置 05 其他事项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机构职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繁衍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规定及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全境具有户籍的内地居民、外籍居民在本省居住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和本省人民政府提倡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鼓励计划生育,倡导双独二孩生育,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保护生育权利。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制定计划生育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第五条在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或计划育龄夫妇中,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医学技术等手段推进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实施常态化、管理化、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开展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科技,提高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科学度。
第三章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第八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坚持计划生育的夫妇提供鼓励和奖励。
第九条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县域内户籍贫困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独生女家庭,鼓励其生育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家庭、独生女家庭等,提供适当的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实施优生优育工程,加强母婴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婴儿出生率和生育健康水平。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生育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条例惩处,包括对拒绝实施计划生育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中国籍人员的子女由出生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登记,不得遗漏。
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言:人口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调控人口发展的一种手段,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本文将以四川省为例,详细探讨四川人口情况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部分:四川人口现状四川位于中国西南地区,是一个人口较为集中的省份。
截至2020年,四川的总人口为8372万人,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四川的人口增长率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深入,人口增长速度逐渐趋缓。
第二部分: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情况计划生育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也在四川得到了切实的实施。
1980年,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这个条例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四川省的人口数量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和经济压力。
第三部分: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效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四川省在人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首先,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人口自然增长率逐渐趋缓,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提升了女性的地位和社会地位。
再次,计划生育政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人口基础,为四川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障。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政策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四川省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实施,四川省的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其次,部分农村地区对计划生育政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超生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四川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不同民族的计划生育观念和习俗存在差异,给政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第五部分: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口规划意识,倡导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
其次,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度,有效遏制超生现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删去第三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删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施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这一法规明确了夫妻生育及节育的政策以及落实条件,从而实现了计划生育的精准落实。
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底,四川省的人口总数达到8033.2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3.98%,这一数字创历史新高。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二胎即无需落实计划生育条例,在一定限度内满足一
些特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继续生育,解决了低生育率等问题。
未来城乡
生育家庭就业形势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也有所改善,以促进生育、提
高社会福利水平。
此外,以往只允许有1个孩子的夫妻,若大于40周岁的夫妻拥
有第二胎,将优先享受子女教育和其他落实的政策。
四川省的节育政
策予以细化,家庭有第三个及以上孩子,夫妻将不再受到勒令节育的
强制性要求,而是继续调整子女生育政策法规,推行节育建议。
通过
这个条例,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保障全省家庭
和婴幼儿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修订,有助于健全四川省的人口结构。
今后,四川省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让家庭在充分照顾
婴儿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职业发展,并将重视子女的健康发展与家庭
幸福统一到政策的整体规划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和谐
家庭、和谐整体社会。
总而言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改革旨在促进社会发展,
为社会减负,确保社会有序运行,使家庭得到应有的照顾,让婴儿成
长在家庭的温暖中茁壮成长,为四川省努力实现繁荣昌盛而努力。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3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第一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划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有计划的生育行为,并包括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措施。
解读:第一条明确了此条例的制定目的是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可以看出四川省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二条具体规定了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定义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此举有助于防止公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人口控制第三条国家实行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状况,制定育龄夫妇生育等计划生育指标,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
解读:本章明确了人口控制的重要性,第三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育龄夫妇生育等计划生育指标来进行具体的操作。
同时也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状况的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目的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监管。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第八条妇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进行绝育手术,男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结扎手术。
第九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并采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措施,保障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解读:第八条规定符合技术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进行绝育手术,也给出了男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结扎手术,此举强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性,也方便了临床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选择。
第九条明确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卫生部门的规定,同时采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措施,保障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与发展1. 人口规模四川省的人口规模应当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民族文化传统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结合省情,合理确定全省人口规模。
2. 人口分布四川省人口分布应当合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人口分布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人口分布调整措施。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四川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件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 生育调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生育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生育调节措施。
3. 生育服务四川省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服务。
包括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等方面。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统计四川省建立人口统计制度,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依据。
2. 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计划生育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本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 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 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 未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2.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本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 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 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 未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劳动力人口的供需矛盾逐渐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同时确保人口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包括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背景四川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四川省的人口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四川省政府于2016年制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旨在规范四川省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的科学、合理、有序发展。
主要内容一、生育管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夫妻生育子女应当遵循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申请生育许可,并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措施。
同时,对于未按规定申请生育许可的,或在限制生育期内再次怀孕的,将予以处罚。
二、节育管理为了避免因过度生育导致的不良后果,该条例还规定了节育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应当积极推行节育措施,如结扎、避孕药等。
对于拒绝节育或未按期接受节育手术的,将予以处罚。
三、计划生育服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了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鼓励夫妻坚持一孩为主、晚婚晚育等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和咨询服务。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及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实施效果自《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四川省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取得了显著效果。
各地区的生育人数和比例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和合理化。
但是,也应该看到,四川省的人口问题仍然较为严峻,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管理和服务措施,确保人口的科学、稳定、可持续发展。
结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四川省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管理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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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4)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
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1]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制度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川计生委发〔1994〕50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使用〈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通知》(川计生政〔2000〕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条立案。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结)案登记工作,填写立(结)案登记表,并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条调查。
立案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后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制的行政执法决定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无法收集主要违法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或者依法可免予处理的,应由立(结)案登记人员复核后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或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经立(结)案登记工作人员复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或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移送案件。
撤销案件、移送案件的情况应报立(结)案登记人员备案。
第六条审核。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主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发现调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退回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调查,重新提交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告知。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的,由调查人员依法进行告知。
第八条听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听证由本部门法
制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决定。
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材料和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或集体研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制作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
案件处理决定情况应送立(结)案登记人员备案。
第十条执行。
立(结)案登记人员应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应督促本部门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归档。
立(结)案登记人员负责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案卷评查要求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