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
2024年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变更的定义与范围1.1 工程变更的定义1.2 工程变更的范围2. 工程变更的提出与审批2.1 工程变更的提出2.2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3. 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3.1 工程变更的协商3.2 工程变更的书面通知3.3 工程变更的实施4. 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时间调整4.1 工程变更费用的调整4.2 工程变更时间的调整5. 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支付5.1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时间5.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6. 工程变更的合同违约责任6.1 工程变更违约的责任6.2 工程变更违约的赔偿7.1 工程变更争议的解决方式7.2 工程变更争议的解决机构8. 工程变更的法律依据8.1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8.2 工程变更的法律效力9. 工程变更的合同附件9.1 工程变更申请表9.2 工程变更协议书10. 工程变更的合同修改与补充10.1 工程变更合同的修改10.2 工程变更合同的补充11. 工程变更的合同解除与终止11.1 工程变更合同的解除条件11.2 工程变更合同的终止12. 工程变更的合同保密条款12.1 工程变更信息的保密12.2 工程变更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13. 工程变更的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13.1 工程变更双方的责任13.2 工程变更双方的义务14. 工程变更的合同签署与生效14.2 工程变更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定义与范围1.1 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技术、环境、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的行为。
1.2 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变更、工程进度变更、工程材料变更、工程工艺变更、工程安全措施变更等。
第二条工程变更的提出与审批2.1 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由合同双方共同提出,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和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监理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程变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的监理变更管理,内容包括变更的程序、权限、责任等。
第三条变更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宽容、亲和的原则,确保变更能合理、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变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变更,不得违规变更。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变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变更管理流程第六条变更管理流程包括提出变更、评估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变更、记录变更等步骤。
第七条提出变更应当由工程施工方书面提出,并说明变更原因、影响、内容等。
第八条评估变更应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审批变更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变更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过会议讨论,逐级审批,形成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条实施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实施,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十一条记录变更应对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更新,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变更管理权限第十二条变更管理权限应依据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文件明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越权处理变更事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进行管理和监督,必须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变更进行审批,确保变更程序严格合规。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管理档案,记录各种变更的过程和结果,便于追溯和审核。
第四章变更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变更管理责任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变更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变更相关设计工作,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当支付变更相关费用,并对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03建筑监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03建筑监管第三部分建筑监管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主动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一般或者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1.8%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8%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1、工程项目未开工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工程项目已开工,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1万元以上23、工程项目已开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施工单位变更的情况说明
施工单位变更的情况说明施工单位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原本负责施工的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施工工作,而需要找到新的单位来接替原单位继续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
施工单位变更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现象,可以是受到业主、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方的要求,也可以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
1.经济原因:施工单位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承担施工任务,需要寻找其他具备实力的单位来接替。
2.业绩原因:建设工程进展出现问题,施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被要求变更施工单位。
3.人才原因:施工队伍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缺乏经验或技术水平低下,无法胜任施工任务,需要更换施工队伍。
4.安全原因: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安全事故发生,需要变更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安全。
5.法律原因: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取缔或变更施工单位。
1.提出变更申请: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变更施工单位的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合理性,同时提供可能的替换单位名单。
2.审批程序:业主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单位,并确定新的施工单位。
3.经济补偿:如变更施工单位引起工程停工、返工或其他经济损失,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补偿问题。
4.施工交接:原施工单位与新施工单位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等。
5.施工恢复:新施工单位接手施工任务后,根据工程计划和进度,有序地进行施工工作。
1.提前规划: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并确保各方都了解和同意这些条件。
2.选择合适的替换单位:在选择新施工单位时,需要考虑其资金实力、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等因素,确保新单位能够胜任工程施工。
3.加强沟通与协调:在变更过程中,各方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信息流畅,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变更过程出现问题。
4.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问题:在施工单位变更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因变更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确保每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唯一一家。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一)资质(资格)条件: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甲级资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甲级资质;4、监理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或者其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则直接决定了其能够承接的项目规模和类型。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以及相应的业务范围。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最高等级。
具有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且规模不受限制。
综合资质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需要在技术、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具备卓越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2、专业资质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4 个专业工程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等。
每个专业工程类别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
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限定在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范围内。
二、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其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
1、综合资质企业综合资质企业的业务范围最为广泛,能够承接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无论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是复杂的工业项目,或者是民用建筑项目,综合资质企业都有能力胜任。
2、专业资质企业甲级专业资质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类别内的各种规模的项目监理工作,包括大型、特大型项目。
乙级专业资质企业:适用于中型及以下规模的项目,对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项目可能无法承接。
丙级专业资质企业:主要负责小型项目的监理。
施工与建筑监理中的工程变更管理
施工与建筑监理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在施工与建筑监理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工程变更可能源于设计上的调整、实际施工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变更以及其他各种原因。
对于这些工程变更,妥善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施工方和建筑监理方的角度出发,讨论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施工方的工程变更管理1. 及时响应:施工方应当及时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进行响应,并与建筑监理方进行沟通。
在接到变更要求后,施工方需要评估变更的影响,包括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的变化,并及时向建筑监理方提出变更方案。
2. 变更方案的编制:施工方需要根据变更要求,编制详细的变更方案。
变更方案应包括变更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案、预计影响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 变更协商与签订:施工方在与建筑监理方进行变更协商时,需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并与建筑监理方就变更的方案达成一致。
之后,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并明确变更的范围、费用、工期等。
4. 变更的实施与管理:施工方需要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变更工作的实施,并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方还需要对变更工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变更工作按照变更方案进行。
二、建筑监理方的工程变更管理1. 变更审核:建筑监理方需要对施工方提出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包括变更的合理性、安全性、质量影响等方面。
同时,建筑监理方还应关注变更后的工期与费用变化,以及变更对其他相关方案的影响。
2. 变更管理:建筑监理方应对变更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变更方案的修改与确认、变更合同的签订、变更的实施等。
建筑监理方需要对变更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变更的质量与进度达到要求。
3. 变更记录与报告:建筑监理方应当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与报告。
记录包括变更的过程、变更方案的修改、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内容。
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施工与建筑监理中,工程变更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建建管[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
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
施工单位工程变更令(3篇)
第1篇一、工程变更令的背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材料设备供应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施工单位工程变更令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工程变更令的适用范围1. 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对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方案等进行的修改。
2. 施工条件变化:包括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边环境等对施工造成的影响。
3.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等与原设计不符。
4. 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令的流程1. 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变更情况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 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讨论,确定变更方案。
3. 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方案进行实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理单位报送变更实施情况。
4. 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情况报送建设单位。
5. 建设单位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监理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
四、施工单位签署意见的要求1. 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内容进行学习和讨论,确保理解变更要求。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令要求,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调整,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施工单位在实施变更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变更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4. 施工单位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5. 施工单位在变更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监理单位报送变更实施情况,并接受验收。
五、工程变更令的实施与监督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令要求实施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令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变更施工符合规定要求。
3.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变更令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变更施工符合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解锁(含交易中心解锁)、原件核退办事指南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6)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市住建局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原收取证件的回执原件;
□3、提交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办理退证的施工单位还需提交: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注:应按照“相关表格”的示范文本出具,否则不予办理。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3、申请项目管理人员解锁报告(原件,公司盖章);
□4、施工单位提交: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注:应按照“相关表格”的示范文本出具,否则不予办理。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
□5、申请人可一并出具“原项目安全员收证回执”退回“项目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原件”。
二、项目负责人原件核退
注:指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证原件(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或项目经理证)和建造师的安考证原件
(一)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原收取证件的回执(原件),在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时可一并退回相关证件,详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或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建筑监理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建筑监理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在建筑监理工作中,工程变更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原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情况。
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可以确保变更的合理性、规范性,并且最大程度地减少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
一、工程变更的类型工程变更可以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大类。
设计变更是指建筑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主要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主要涉及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调整等。
二、工程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变更内容和理由。
变更申请应该明确指出变更对原有设计的影响、变更后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可能产生的变更费用等信息。
2. 变更评估: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判断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评估应该包括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考虑,以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 变更审核:根据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业主单位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
审核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变更对整个工程的影响,以及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4. 变更实施:一旦变更申请被批准,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变更的进展情况。
5. 变更控制: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进行控制,确保变更的实施过程中不会对原有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产生不可控的风险。
变更控制包括对变更方案的审查、对变更实施过程的监督等。
6.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的方案要求,并评估变更对工程整体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注意事项1. 及时性:变更申请应该尽早提交,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向各相关方沟通和汇报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潜在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2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2、公证机关出具的由公证处密封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四份(已包括四份施工合同);3、项目负责人资料:属建造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注册章、安考证B证,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安考证B证;4、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5、项目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复印件;注:市外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是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职安全员;本市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如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6、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承接该工程);7、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一份(已包括一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3、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4、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5、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三、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第1-7项内容);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4
一、单选题1、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具体是用 C 系统。
A、局域网B、GPSC、LBSD、监控视频2、从 A 起,全省新开工项目的施工现场全部要采用LBS无线定位系统进行动态考核。
A、2012年5月1日B、2012年6月1日C、2012年7月1日D、2012年8月1日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C 。
通过信息系统,可实时、动态计算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在岗率。
A、 60%B、70%C、80%D、90%4、施工企业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属于A 。
A、不良行为B、不当行为C、失信行为D、失约行为5、监理单位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为属于C 。
A、不良行为B、不当行为C、失信行为D、失约行为6、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安全部等),该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必须持有 C 。
A、A证 B、B证 C、C证 D、ABC证都可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C 年,有效期截止前个月内办理延期申请。
A、1、1B、2、2C、3、3D、4、48、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 A 。
A、 1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 D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总经理B、董事长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D、主要负责人1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11、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较大事故的,应按下列哪项标准执行:(B)A、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四)白蚁防治企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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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要求的,发出已加具意见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及退回相关证件(资料)原件(符合取消业务登记要求的,网上取消相关业务登记及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注意事项:
1、对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变更。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未签订补充延期协议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2、凡涉及到承包企业变更、建造师(总监)变更,变更后的承包企业和人员必须满足原工程规模对企业资质、人员注册资格的要求。变更工程规模的,也不得超出原承包企业和人员的资质(格)范围。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3监理工程师
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一、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后的建造师或总监相关证书:
□变更建造师的提交: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通报);
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需出具公检法的相关文书);
⑦死亡。
□5、原项目负责人/总监证件接收回执;
□6、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需变更的,还应提交原合同签订单位共同签订的补充延期协议
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
1.事项名称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住建局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出具意见后退回一份。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09〕8号)
13.年审或年检
无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若涉及到需提交补充协议的,应提交:签订补充协议的正本一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变更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叁级项目经理证书(含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均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变更总监的提交: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相关要求详见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2、25.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1条规定的“承包人代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1、23.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上述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备注”处的摘录。
□4、属公开招标投标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还需按以下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详见粤建市〔2009〕8号第九条):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五、变更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
说明:需按照“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和保函备案指南”办理注销手续,退回原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原件,再由变更后的企业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保函备案手续。
六、网上业务登记的其它信息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已加具意见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表》。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10.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网址:/)
3、申请人应在提交的相关表格内如实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多项变更事项可单独办理也可一并办理,一并办理的,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4、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需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提交,并打印修改后界面一并作为书面资料提交。
网上修改时,对变更人员的不得对人员姓名和照片作修改,只可作增加人员提交,在该事项通过办结时由我局工作人员对原有人员作删除。
二、变更网上业务登记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专职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无需办理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提交变更后人员的相关资料;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施工、监理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变更建筑面积、层数的需提交,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需出具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②调离原工作单位的(需出具原单位解聘证明;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说明: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如未登记,应先行按“施工、监理企业简易变更”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该人员)。
□3、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出具的变更书面通知;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任命书需由施工或监理企业出具,需注明“任命为工程的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变更书面通知则需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施工、监理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告知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第一部份或补充协议的原件。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说明:对涉及到合同主体变更的建设单位变更的,申请人需按“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和保函备案指南”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需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
注:按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交,不变更的人员无需提交;并按照原《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所需填所的信息,填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
□3、拟退出本项目人员的证件押证回执原件。
三、变更建设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的(不涉及合同主体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4、总价增加部分的保函或被索赔方续保的保函;
注:若合同总价增加涉及到被索赔方保函金额已不足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提交总价增加部分的保函或被索赔方续保的保函;收取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否则不予受理。
□5、保函过期的应提交:已续保的保函;
注:如变更合同竣工时间超过原保函有效期的需提交,收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否则不予受理。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己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改选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