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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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2020

国家赔偿标准2020

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主席令第68号发文日期:2012年10月26日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行政赔偿 2 第一节赔偿范围 2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2 第三节赔偿程序 3 第三章刑事赔偿 4 第一节赔偿范围 4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 第三节赔偿程序 5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7 第五章其他规定8 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有哪些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合议。

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申请法院国家赔偿情况是怎样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民事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民事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民事执⾏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除了判决程序,民事执⾏程序也必不可少。

实际案件处理时,违法的民事执⾏案件不在少数。

那么,如果法院在民事执⾏过程中违法,侵害了当事⼈的财产和⼈⾝权益能否引发国家赔偿,民事执⾏案件国家赔偿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执⾏引发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民事执⾏引发国家赔偿是指⼈民法院及其执⾏⼈员在民事执⾏过程中违法⾏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法。

违法执⾏引发国家赔偿是⼀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民法院及其执⾏⼈员,特殊的侵权主体与执⾏过程中有违法⾏使执⾏权的⾏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执⾏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及符合法定赔偿范围⼀起,构成国家承担违法执⾏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民事违法执⾏的确认程序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由执⾏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通过执⾏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执⾏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作的监督来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这⼀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利害关系⼈对违法执⾏⾏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为的监督由两个途径实现。

⼀是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这种复议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

⼆是根据最⾼⼈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九条规定:“上级⼈民法院执⾏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民法院执⾏⼯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据此,虽然当事⼈、利害关系⼈未提出执⾏异议,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主动监督发现执⾏法院的违法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J],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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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国家赔偿流程

劳动仲裁申请国家赔偿流程

劳动仲裁申请国家赔偿流程一、引言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出现劳动争议,如工资、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问题。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中国实行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争议而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结果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公平的损失,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二、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流程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因劳动仲裁机构的错误、违法、不当执行或者大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损失,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一种赔偿方式。

下面将分步骤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流程。

1.收集证据在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流程中,当事人首先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证据:(1)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国家赔偿时要提供该证据,并根据裁决书中的具体内容提出自己的主张。

(2)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调解书、证明材料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其中的错误、违法或不当执行的情况,并通过书面诉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对于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加快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举证并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对涉及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4.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获得了胜诉,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书,并发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

下面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法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修订和印发《样式》的重要意义。

修订和印发《样式》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载体,样式统一对于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文书样本。

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准确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以《样式》的印发为契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样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在《样式》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开庭质证申请书

开庭质证申请书

尊敬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我是本案赔偿请求人小蒋,因不服吉首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特向贵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进行开庭质证。

现将相关情况及请求事项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的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我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

在混乱中,我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我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事后,我被当地警方控制,并于2020年7月7日被吉首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判决情况2023年2月,吉首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我总计20万余元。

我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且未全面考虑我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误工损失。

随后,我向湘西州检察院申请复议,湘西州检察院认为该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及理由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国家赔偿应当包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所造成的损害、侵害公民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侵害公民其他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2. 我在遭受霸凌时,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给予。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被错误羁押336天,期间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鉴于上述事实,我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贵委员会依法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吉首市检察院、赔偿复议机关湘西州检察院赔偿我600余万元。

四、请求事项1. 请贵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质证。

2. 请贵委员会充分考虑我遭受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及误工损失,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赔偿决定。

3. 请贵委员会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程序修正之评析

国家赔偿程序修正之评析

吸收 了司法解 释 的部 分规定 将其 上升 为立 法 。
( ) 设双 方协 商程序 一 增
国家赔偿争议能否 由双方协商解决 , 修改前的 《 国家赔偿法》 并没有规定 。《 政诉讼法》 行 第六十 七 条第 三 款规 定 “ 偿 诉 讼 可 以适 用 调 解 ” 赔 。国 家 赔偿 争议 与行 政行 为合 法性 争议不 同 , 内容 来看 , 从 不存在调解的障碍 。既然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可
( ) 三 细化 了期 限的规 定
赔 偿义 务 机关 的上一 级机 关 申请复 议 ” ③。《 国家赔 偿法》 的修 正意 在解 决 赔偿 义 务 机关 不 确 认 而 阻碍 请 求人 及 时获得 赔偿 的权 利 。从 立法 修改 的指 导思 想来看 , 确认 违法 与具体 赔偿 合二 为一 , 将 并赋予 申
以调 解 , 么在 赔偿 义 务 机 关 的 处理 程 序 中也应 可 那 以和 解 。国家赔 偿法 的修 改在行 政赔 偿 和刑事赔 偿
的决定程 序 和人 民法 院赔 偿委 员会 的决定 程序 。


国家赔 偿 程序修正 的亮点
《 国家赔偿法》 从诞 生之 日起就毁誉参半 。对 国家赔偿 程序 的质 疑主要认 为程 序规 定简单 、 粗糙 , 缺乏 可操 作性 , 认程 序 的设置不 合理 , 确 赔偿 委员会
设在 法 院是否具 有 正 当性 , 国家 赔偿 程 序 一 定 程 度
程序中都增设 了赔偿义务机关与 申请 人的协商程
收 稿 日期 :0 0—1 21 0—1 2
作者简介 : 孔繁华( 95 17一
讼法 。
)女 , , 吉林东辽人 , 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华 硕士生 导师 , 法学博 士, 主要研究方 向为行政 法与行政 诉

国家赔偿听证笔录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听证笔录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听证笔录的程序是什么?国家赔偿听证笔录的程序是发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问询相关事项、作出听证笔录等,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听证笔录程序应当结合要求国家赔偿的原因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国家赔偿听证笔录的程序是什么?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的姓名;(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二、《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

国家赔偿听证程序

国家赔偿听证程序

一、国家赔偿听证程序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

国家赔偿起诉状
原告:(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告:(被告的名称、地址)
案由:国家赔偿
一、起诉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此起诉状中诉称:
1. 原告(简要介绍原告的身份、背景)。

2. 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3. 具体列举造成损失的事实和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5. 需要国家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6. 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提出具体赔偿数额和方式。

二、证据目录
1. 原告证据目录:
(列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编号)
2. 质证目录:
(列举原告计划质证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编号)三、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此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3. 其他请求(如果有)。

四、附录
1. 相关证明材料:
(列举附加在此起诉状中的证明材料)
2. 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名称、地址)
3. 起诉状提交日期
4. 原告代表律师签名及联系方式
- 签名:(原告代表律师签名)
- 联系方式:
- 电话:(原告律师的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原告律师的电子邮件地址)。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赔偿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赔偿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赔偿)模拟试卷2(总分4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 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 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 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 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 县公安局B. 县检察院C. 县法院D. 市中级法院3. 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某县法院对申请人甲申请的财产保全违反法律解除,导致甲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造成财产损失。

甲申请县法院赔偿,县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在向县法院申请赔偿前,甲应首先向有关机关确认县法院的行为违法B. 县法院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甲的意见C. 对不予赔偿决定,甲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D. 县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2. 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 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下列哪些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A.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B. 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C. 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D.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2. 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 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B. 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C.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 被判处管制刑罚的3. 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不公开审理B. 对简单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立作出赔偿决定C.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D.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4.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A. 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B.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C. 保全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案外人的财产D. 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5.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案件?( )A. 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讯逼供,造成王某重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

第三条审理下列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一)侵权损害事实争议较大的;(二)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三)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举行听证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举行听证的,可由赔偿委员会或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员一人主持,书记员担任记录。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主持听证。

听证主持人及合议庭成员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指定。

赔偿委员会主任参加听证的,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延期或终止听证;(三)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四)督促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五)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六)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

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

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一、国家赔偿案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

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2、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4、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5、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6、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7、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二、哪些情形需要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2004年2月10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增强审理的透明度,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

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九条当事人是指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听证请求;(二)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三)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四)收集、提供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的义务:(一)按时达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不能出席的应提前3日说明理由;(二)遵守听证纪律,听从指挥,如实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三)按要求及时提供或补充相关证据。

第三章听证组织、人员及职责第十二条听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由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官一人或三人以上组成。

其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多人组成的听证,应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般由高级别的法官担任;赔偿委员会主任参加听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主持。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86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8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货车司机赵某出车外地,因登记住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

公安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赵某因为害怕,出门便跑。

公安人员鸣枪警告,赵某仍不站住,小宋遂一枪将赵某右腿击伤。

之后,赵某提出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B.赵某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C.赵某只能获得补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合法D.赵某只能获得民事赔偿,因为是公安人员的个人行为2.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

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

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B.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C.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应有3名以上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D.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制作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加盖赔偿委员会的印章5.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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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
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

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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