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
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模板) (1)
1999年4月22日至 1999 年5月31日
1999年5月29日
2000年和2001年
证明我公司已全部 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应于1999年6月 12日付清全部工程 款7万元,减去证据 2 证明的其已支付 的2万元,被告尚欠 我公司工程款5万元
1999年5月28日
第
二 组
5
工程验收证 明
唐山
6 两张发票 被告
采纳
被告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张力教授进行教学实验的主张,因为只有证 人王仪的证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9条 (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 不采纳 为证人王仪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王仪所作的对利华公司有利证言,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所以不予认定。
XXX诉XXX合同纠纷一案证据清单
原告提供 编号 1
2
3 第一
组4
5
6
主证: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原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原告组织机 构代码证 被告xx身份
证
原告 原告 被告
原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被告
原告组织机 构代码证
被告
原告xx身份 证
原告
是否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份数 证明内容
1 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
司就履行了部分 合同义务。
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
1
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 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
4
设计施工合 同
原告
第 二 组
原件
1
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 求的依据。
书面质证意见范本
书⾯质证意见范本1.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诉讼代理⼈和第三⼈。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1)原告出⽰证据,被告、第三⼈与原告进⾏质证;(2)被告出⽰证据,原告、第三⼈与被告进⾏质证;(3)第三⼈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进⾏质证。
2.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诉讼代理⼈和第三⼈。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1)原告出⽰证据,被告、第三⼈与原告进⾏质证;(2)被告出⽰证据,原告、第三⼈与被告进⾏质证;(3)第三⼈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进⾏质证。
3.如何对当事⼈陈述进⾏质证1、质证是指当事⼈、诉讼中国⼈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当事⼈及其中国⼈对另⼀⽅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法表明证据效⼒的活动及其过程。
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的前述活动。
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由对⽅就证据本⾝及证明内容进⾏辨认、质疑、反驳的⼀项诉讼活动。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朱雪丽、段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雪丽、段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红岩潘宏滕媛媛【审理法官】武红岩潘宏滕媛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当事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当事人-个人】朱雪丽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代理律师/律所】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徐红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徐红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原生徐红【代理律所】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雪丽【被告】段向华;付开钦;段相青;李春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朱雪丽向法庭提交证人霍某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称被上诉人段向华欠案外人顾某某的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已由证人霍某某还清,与上诉人朱雪丽主张的被上诉人段向华欠案外人顾某某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已转让给上诉人朱雪丽的事实相互矛盾,同时上诉人朱雪丽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案外人转让其25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债权时,通知了被上诉人段向华,且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段向华均不认可此笔债务;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朱雪丽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举证质证表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完整版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一、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一)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入庭就座。
二、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一)核对原、被告,原、被告代理人人及代理权限。
依次询问原、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或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职务,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与原、被告关系、家庭住址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出具律师执照、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 核对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同上)(三) 核对鉴定人、勘验人身份。
(略)三、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如有经许可摄像录音的应宣布:**电视台、报社记者***经法庭许可,准许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起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带有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的应立即关机。
(五)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六)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 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扣人民法院提出。
(八) 支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坐下!A、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的情况书记员(继续站着):报告审判长,***与***——(案由)一案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其身份和代理权限均已核实无误,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作者:李馨田园何溪滢钱鹏飞李欣龙系列序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六章中以11条立法条文,对证据制度第一次作了系统性专门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经历了多次调整。
而最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亦在承继中展现出诸多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本系列文章即尝试以《新证据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回溯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路径,最终进一步明晰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解析》我们集中展现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认定三大规则;第二篇《民诉证据分类和认定规则》则梳理了证据的主要种类,并分述了相应认证规则;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聚焦于证据规则的核心——举证责任,特别详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之后,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第五篇《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第六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七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八篇《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分别以单篇形式阐述了《新证据规定》下的自认、免证事实、举证时限、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共同构成本系列文章的有机整体。
文末,我们后附了《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对比汇总表》《新旧民诉证据规定对比汇总表》,以供查阅。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本文我们将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归纳每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会重点分析《新证据规定》[1]的新变化以及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判决中的认证及其写作方法
民事判决中的认证及其写作方法认证具有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两个不同的识别层面,其中证据采用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三性(客观、关联、合法)要求审查,以确认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证据采信,是指法官结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内容所提出的举证和质证观点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结论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厘清并处理好认证的两个层面关系,不仅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认证要素,指的是认证标准所涉及的条件元素,包括基本认证要素和特殊认证要素两类,其中基本认证要素也称必要认证要素或三性认证要素,指证据被审查采用或采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元素,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三项;特殊认证要素是在依基本认证要素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特定认证元素,指证据在符合这些特定元素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它符合基本认证要素标准,它是基本认证要素的具体化,一般包括自认、双方确认一致或对方无异议、盖然性、合乎逻辑规律的推演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结论等几种。
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应注意做到厘清认证的层次关系、围绕认证要素进行、逐一交代认证理由、表述精要(全文共6730字)。
主要创新观点:法官认证作为一种独特的人类认识活动,尽管有关论述不少,但如何在判决书中将这一认识过程及其结果合乎逻辑、准确无误地表现出来,却是认证方法论研究中的一项新课题。
本文以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视角,从认证的两个识别层面入手,通过对证据采用和证据采信的概念、关系,以及基本认证要素、特殊认证要素、判决书认证部分写作注意事项和所选范例等的逐一解析和点评,比较全面细致地为一般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认证以及认证与民事判决书写作上的契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不仅观点新颖独到,同时更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性。
以下正文:认证,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的法定职责,基于不同的证明标准,认证在三大诉讼体系中各有其特点,在判决书写作上的表现也势必存在着差异。
人民法院庭审案评分表
人民法院庭审案评分表————————————————————————————————作者:————————————————————————————————日期:2附件1学习文件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法〔2012〕7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双评查”活动电视电话会议材料的通知》(法〔政〕明传〔2012〕16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的通知;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双评查”活动实施方案》;5、本实施方案及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发〔1993〕40号);7、《法官行为规范》(法〔2010〕54号);8、《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法〔2011〕55号;9、《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1〕4号);10、《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法民〔2002〕1号);3 / 15附件2庭审评查计分表(刑事)原告(公诉人)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被告合议庭成员案由书记员案号庭审时间评分项目评查指标内容和分值扣分得分法庭形象15 分1、法庭布置符合要求。
(2)分。
否则扣2分。
2、法庭环境整洁卫生(2)。
否则扣2分。
3、庭审中保持公正、中立(2分)。
言行举止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审判公正,中立产生怀疑的,酌情扣1-2分。
4、着装规范(1分)。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法警着装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5、言行举止庄重(3)分。
有精神面貌不佳、用语不文明、坐姿不端、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吸烟、表情不严肃、打瞌睡、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态度生硬或使用带有偏见的语言、使用情绪化语言等行为的,每处扣1分(以5分为限)。
6、正确使用法槌(1分)。
未正确使用法槌的,扣1分。
7、开庭准时(2分)。
因合议庭原因未准时开庭的,酌情扣1-2分。
8、法庭纪律良好(2)分。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原告奇林药业对被告华源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奇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林药业)诉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华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涉及证据真实性、有效性问题,为供合议庭评议时有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质证意见可参考,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顺序,现整理书面质证意见如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被告举证目的为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质,对证据一无异议。
二、《销售合同》两份,连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三中《法人授权委托书》一并发表质证意见首先,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原告从未委托李##作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更未给李##出具加盖原告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就《法人授权委托书》所盖原告公章,原告已经提出真伪鉴定及加盖时间鉴定申请。
其次,暂且不论合同公章的真伪,仅就两份销售合同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本身来讲,就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和明显瑕疵,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和效力。
1、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与双方之间交易惯例和客观需要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一直是以李##作为被告代理人履行销售合同。
根据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或者是在供货前以传真方式签订销售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直接供货,一直是由被告代理人李##在原告药品调拨单签收后,原告即给被告开具发票,每次被告通过银行转汇也可以很便捷地完成货款支付。
原告的调拨单内容完备,载明了所供药品的品名、价格、数量以及总金额,并不需要在供货后另行签订销售合同,也根本无需由李##再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另行签订销售合同,这只会增加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不仅是完全多次一举,更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与客观需要和交易惯例不符。
2、销售合同与供货时间相互矛盾由于药品存在严格的有效期限,原告不可能在被告没有订货的情况下直接供应药品。
也就是说,无论是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均应在原告发货前就已形成,而不可能发生在供货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黄小明、廖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小明、廖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威曾爱东陈友红【审理法官】刘威曾爱东陈友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小明;廖德松【当事人】黄小明廖德松【当事人-个人】黄小明廖德松【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屹立【代理律所】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小明【被告】廖德松【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3年7月5日和2014年1月2日,是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19万元,还是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归还的19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主体资格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小明与被上诉人廖德松系多年的朋友。
2013年7月5日,被上诉人廖德松向上诉人黄小明出具《收据》一张,其内容为“今日收到廖德松现金玖万元整,收款人黄小明,2013.75"。
同日,被上诉人廖德松用其儿媳梁肖的银行账户转款9万元至上诉人黄小明银行账户上。
2014年1月2日,上诉人黄小明向被上诉人廖德松再次出具了《收据》一张,其内容为“2014年元月2号已收廖德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4年元月2号,黄小明"。
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9万元上诉人黄小明均认可已收到。
事后,被上诉人廖德松向上诉人黄小明催讨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2008年1月3日至2012年6月2日,上诉人黄小明14次在银行取款16.66万元,认为该16.66万元系借给了被上诉人廖德松,被上诉人廖德松认为上诉人黄小明在银行取款16.66万元与本案无关,需要上诉人黄小明提供被上诉人廖德松向上诉人黄小明借款的原始借据,否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一、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概念及区别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对事实予以证实的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取决于其本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一般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而证明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否有效地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即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功能。
证明力是客观的,而证明能力是主观的。
证据的证明力高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反之亦然。
二、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力与证明能力对比1. 书证书证的证明力较强,一般来说,书证公证和经过认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更强。
但是,在证明能力方面,书证只能证明其载明的事实,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较弱。
2. 口供口供的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证人信誉、作伪动机等因素影响。
在证明能力方面,口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有效证明,但也存在证明能力较弱的情况。
3. 物证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品,其证明力较强。
但在证明能力方面,物证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和状态,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相对较弱。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上都具有较高的地位,因为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受到技术手段和制作过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作证情况,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但也存在证明力较弱的情况。
三、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分析及应用1.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来判断事实的真伪和相关责任。
2. 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方应当选取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做出公正裁决。
四、结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正确把握其区别及对比,有利于当事人选取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地判断事实和责任。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书记员:原告张小佳诉被告张小艺继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盛谋佳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 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楠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 2: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峪铭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小艺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 1: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欣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 2: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锋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法定代理人,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原法代:我叫盛谋佳,42岁,医生,现居住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二号楼一单元。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
、
力 。仍不能确认 的 , 则将 该案作 为复杂疑难 案件 , 建 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 究决 定 。第一种做法的弊 端主要是 有可能割 断证 据 间的关联 性 , 同时剥夺 了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对证据发表意 见的权利 。第三种 做法在庭 审 中需 多次认证 , 果直 接在庭 上予 以认 如 证则有悖 合议制精 神 , 果 多次休 庭合议则 效率 太 如 差, 实际操作起来 既复杂 又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综 合考虑 认证效果及诉讼效率 , 笔者认为 , 应选 择第 二 种 。具体做法是 : 在法庭调 查阶段 , 法官 着重引导当 事人对 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 、 证 , 质 但并 不立即作 出 认证 。 法庭辩论终 结后 ,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经过合议 后才对证 据综 合归纳 , 分析 判断 , 以确认 , 阐明 予 并 认证 的理 由。这种认证方式符合心证规律 。法官通 过对证 据材料的审查 , 思想上形 成的信念 叫心证 。 法 官认证 的过程 , 际上就是心证 的过程 。 实 从心理学 角 度看, 心证是一 个复杂 的思维过 程 , 思维 是通过 而“ 判断 、 推理 、 想象问题解决这 种心理属性综合 相互作 用而 进 行 信 息 转换 , 形成 一 种新 的 心理 表 征 的过 程 。 [要使 法官 的 思维符合 客观 实 际 , 须要 求法 ”1 必 官接 触全 部的证据材料 , 听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 的 充分 陈述 , 并对全案件深思熟虑后作 出认 证 。 这就要 求法院对证据 的认 定不能在法 庭调查结束后立 即进 行, 而应 当在法 庭辩论结 束后 , 由合 议庭 评议认证 , 次完成 , 从而避免了多次认证 , 保障了庭审活动顺 利有序地进行 。有人认 为这 种做法可能导致 由于没 有及时认证 而使双方 当事人 围绕 一些可认定的证据 反复辩论 , 从而降低了庭审效率 。 实导致 这种观念 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住所地ZONE INDUSTRIELLE ST MAURICE-MANOSQUE-04100 MANOSQUE (法国04100,马诺斯克圣莫利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OSTI EMMANUEL LAURENT JACQUES(奥斯汀·爱纽曼·罗兰·亚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红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重(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东乡村。
投资人:卫志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23号708房。
法定代表人:卫志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诉被告戚红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拯、周莉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涉外诉讼程序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黄义彪,被告戚红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进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传者知盟网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以下简称欧舒丹公司)诉称,原告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护理产品的跨国公司,其产品以天然、功效卓越的精华油制成,为消费者提供面部护理、身体护理及家居香氛产品,并开发出薰衣草、马鞭草、蜂蜜、橄榄等九个系列的多种类产品。
夏国权、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国权、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0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卫东黄叶青张帆【审理法官】单卫东黄叶青张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国权;沈小华;蓝日坤【当事人】夏国权沈小华蓝日坤【当事人-个人】夏国权沈小华蓝日坤【代理律师/律所】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洪奎【代理律所】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国权【被告】沈小华;蓝日坤【本院观点】一审中已经对本院(2019)浙06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予以认定,故对该案形成的询问笔录,不再作证据予以认定。
夏国权对本案讼争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收到沈小华转账30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首先,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自认质证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夏国权对本案讼争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收到沈小华转账30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国权与沈小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首先,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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