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案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然而,案件调解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一、倾听和理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做到的是倾听和理解。
他们应该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立场和需求,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善于观察和分析,从言语和非言语的细节中获取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
二、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的中介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客观地处理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摆脱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只有在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沟通和引导沟通和引导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必备的技巧。
他们需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引导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在沟通和引导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或激化矛盾。
四、灵活和创新案件调解并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和创新的能力。
他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有时候,一些非传统的方法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效果。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五、耐心和坚持案件调解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耐心和坚持的品质。
他们应该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时候,案件调解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放弃,而应该坚持下去,直到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论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司发通〔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闽高法发[2009]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闽高法发[2009]14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院调解方案 [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法院调解方案[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
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1、明确指导原则。
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
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2、明确责任。
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3、明确工作日程。
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庭与所联系制度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
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洪洞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高院“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总体安排和市中院三大重点工作、五项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执法办案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全市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本院深入推进司法调解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慧为组长,立案庭庭长张晓萍为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调解中心,其职能职责是:领导全院司法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组织、制定司法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通报调解成果,并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调解技巧和经验交流等。
二、指导思想切实转变司法观念,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最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的审判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委、院、局)《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大调解体系,完善调解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和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工作目标通过司法调解专项工作,使我院的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的排名中勇争第一。
立案调解率达到20%以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人民法庭调撤率达到90%以上;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50%以上;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达到90%以上;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60%以上。
四、工作措施在司法调解中,要讲究调解艺术,增强调解技能,既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撤率,又要有效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规范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促进当事人息讼止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制度。
我市两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调解制度的运用,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积极贯彻调解原则,稳妥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调解应当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调解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二)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三)其他不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
二、调解参与人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五条调解可以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或者委托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主持调解。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
第六条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可在行业协会、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中选任,具体选任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主持调解的人员应遵守法律和审判工作纪律,并应做到:(一)平等地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着想;(二)工作态度认真、细致、耐心;(三)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四)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五)不得因当事人不愿调解而加以刁难,不得因此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八条有权签订调解协议的人员包括:(一)当事人本人;(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经特别授权可参与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六)在集团诉讼中,经特别授权可参与调解的诉讼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
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一、方案背景二、目标定位1.提高法院调解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2.提升调解员业务素质,确保调解质量。
3.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降低执行难度。
4.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1)选拔优秀人才。
法院要在内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善于沟通协调、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2)培训提升。
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3)建立激励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优化调解程序(1)简化调解流程。
取消不必要的环节,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2)明确调解期限。
设定调解期限,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解决。
(3)加强调解指导。
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员的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3.提高调解质量(1)加强事实调查。
调解员要全面了解案情,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注重法律适用。
调解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强化调解协议履行。
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4.创新调解方式(1)线上线下相结合。
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通讯手段,拓宽调解渠道。
(2)多元化调解。
根据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如调解、和解、调解协议等。
(3)引入社会力量。
邀请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效果。
5.完善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调解工作规程,确保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调解工作监督。
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3)建立调解档案。
对调解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查询和统计。
四、保障措施1.提高法院领导重视程度。
将调解工作纳入法院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加大资金投入。
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调解的认识和认可。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健全人民调解机构和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 推动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调解质量。
3. 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内容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和队伍建设a.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增强其综合素质。
b. 建设人民调解站点:合理选址,提供便利的调解环境,提高人民调解的可及性。
c. 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调解案件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统计和分析。
2. 推动调解制度化、规范化a. 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流程:建立统一的人民调解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b. 加强对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c. 加强调解案件的备案和归档:建立完善的调解案件备案和归档制度,确保案件的记录和保存。
3. 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a. 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其积极参与调解。
b. 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确保调解结论公正、合理。
c. 加强满意度调查和反馈机制:对调解案件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和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调解工作。
四、工作机制1. 领导责任制:法院院长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评估机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经费保障: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人员配备:合理配置人民调解员和工作人员,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法院乡镇调解实施方案
法院乡镇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院乡镇调解是指在法院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工作。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法院乡镇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的。
1. 解决基层矛盾纠纷。
通过法院乡镇调解,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加强基层治理。
法院乡镇调解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3. 推动依法治理。
法院乡镇调解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依法治理进程。
三、实施主体。
1. 法院。
作为法律权威的代表,法院是法院乡镇调解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调解工作。
2.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是法院乡镇调解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司法所。
作为乡镇一级的司法机构,司法所是法院乡镇调解的具体执行主体,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4. 村委会。
在具体的矛盾纠纷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也是法院乡镇调解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协助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步骤。
1. 接受申请。
当基层社会矛盾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乡镇政府、司法所或村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2. 调查核实。
接受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矛盾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矛盾的具体情况。
3. 召集调解会。
在核实情况后,相关部门将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达成协议。
通过调解会,当事人双方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
5. 履行监督。
达成协议后,相关部门将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五、实施保障。
1. 法律保障。
法院乡镇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员保障。
相关部门需要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保障。
乡镇政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法院乡镇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总结。
法院乡镇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对于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庭诉前调解实施方案
法庭诉前调解实施方案一、调解实施的基本原则。
法庭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前,由调解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法庭诉前调解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参与的,不得强制任何一方参与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公平。
3.保密原则,调解员和当事人必须保守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所有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协议一致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内容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实施的具体步骤。
1.受理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安排调解时间。
2.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3.召集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达调解地点,确保双方能够按时参与调解。
4.调解过程,调解员应当以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5.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及时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协议执行,调解员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调解实施的注意事项。
1.尊重当事人意愿,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加自己的意见。
2.客观公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3.保护隐私,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将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泄露给外界。
4.协调一致,调解员应当倡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协商,寻求一致意见,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地引导调解员在法庭诉前调解中做到公正、公平、客观,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法院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调解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认真进行双向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法官首先需要认真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法院法官也要在调解中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促进他们达成和解。
此外,法院法官还需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双方利弊,还需和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其立场和方案,确保双方意见全面、真实,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意愿,寻求建设性方案。
二、采用妥善的调解方式不同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
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
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单独调解达成协议,有些需要与其他案件一起调解;有些可以采用电子调解的方式,有些则需要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法官需要具备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灵活性,同时又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权威性文件进行权衡,合理地运用调解技巧,创造性地提出方案,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更优的解决方案。
比如,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定各种约束性条款的形式,“惩罚”不诚信、不守信的违约方,从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达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三、注重案件的实效性调解成功后,协议的真正实施是关系到调解成果能否切实发挥效能的关键。
法院法官需要重视协议达成后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在协议中设置有效的条款,引导双方义务的具体化和落实的目标。
还可以采用持续监督、定期追踪等方式,确保协议得以切实执行。
在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法院法官要注重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律,在推进案件审理与矛盾调解中,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法院法官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平台建设,推广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弥补诉讼不足的重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争端提供高效便利的解决途径。
如何处理法院工作中的纠纷与争议
如何处理法院工作中的纠纷与争议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社会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在法院工作中,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却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法院工作中的纠纷与争议,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加强调解和调解机制在法院工作中,调解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
调解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因此,法院应加强调解和调解机制的建设,培养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促进纠纷的和解和调解。
二、注重法律教育和宣传纠纷和争议的产生往往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有关。
因此,法院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增强法治意识,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三、推动在线解纷机制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线解纷机制成为一种新的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方式。
法院应积极推动在线解纷机制的发展,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构,提供在线调解和仲裁服务。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效率,还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四、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是处理纠纷和争议的关键。
法院应加强对案件的公开审理,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同时,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才能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促进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
法院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
例如,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和情况,共同处理纠纷和争议。
只有通过加强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和争议。
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处理纠纷和争议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
法院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解决方案。
法庭调解的成功因素与调解技巧
法庭调解的成功因素与调解技巧引言:法庭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然而,要实现法庭调解的成功,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并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
一、成功因素1.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官作为调解的主导者,其专业素养对于调解的成功至关重要。
首先,法官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要点和关键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其次,法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能够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最后,法官还应具备灵活的思维和创新的解决方案,能够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寻找出最为合理和可行的解决途径。
2.当事人的积极参与调解的成功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参与。
当事人应主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配合法官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同时,当事人还应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当事人真正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从而达成更为满意的解决方案。
3.调解员的中立和专业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立性和专业性对于调解的成功起着决定性作用。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同时,调解员还应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调解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理解,协助他们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二、调解技巧1.倾听和理解倾听和理解是调解的基本技巧。
调解员应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
在倾听的过程中,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做过多干预和评判。
通过倾听和理解,调解员可以更好地把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他们提供更为合理和满意的解决方案。
2.引导和协商引导和协商是调解的核心技巧。
调解员应通过提问和引导,促使当事人主动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汇报人:2023-12-11•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与措施•调解范围与对象目录•工作要求•工作成效与展望01工作目标01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03加强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推动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02030401确定调解案件的范围和对象,明确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工作流程和规范,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加强调解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02工作任务与措施详细描述1. 设立调解组织: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设立调解员名册:选拔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为调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2. 建立调解制度:制定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明确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效力。
总结词:建立完善的调解工作机制是法院司法调解专项工作的基础。
1. 发布宣传材料:制作和发布宣传册、海报等宣传材料,介绍调解工作的意义、程序和优势。
详细描述总结词:加强调解工作宣传,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2. 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调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成功案例。
3. 举办公开活动:组织举办公开调解活动,邀请公众参观和体验,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
3. 培训方式: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使培训更加生动、实用。
2.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心理学知识等,以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1. 制定培训计划:根据调解工作的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状况,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
总结词:开展系统的调解培训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详细描述开展调解培训活动总结词:实施严格的调解工作考核,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秘文书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秘文书一、前言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解方式,既能化解矛盾,又能减轻司法负担,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的一项工作。
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益,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实施方案,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旨在探讨法院如何制定和实施人民调解方案,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
二、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级法院应当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是法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步骤,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可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对调解工作有明确的指示和目标,以此指导工作的开展,促进工作的有效性。
2.明确工作重点实施方案可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工作方向,将工作重点放在关键领域和优先领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明确工作措施实施方案可以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工作质量。
4.明确工作标准实施方案可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和方式,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
5.加强工作监督实施方案可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工作目标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方向。
2.工作重点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领域,重点关注社会矛盾与纠纷,规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3.工作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包括建立科学的案件评估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调解员队伍、开展法律教育、建立调解员评估机制等。
4.工作标准规范和规则化工作流程和方式,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评估,加强调解技能和服务意识提升、加强案件处理效率,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5.工作监督实施方案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官诉前调解是指在起诉前,由法院组织进行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当事人和解协议,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推动法官诉前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促进纠纷及时解决。
通过法官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实施步骤。
1. 纠纷登记。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后,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
同时,法院应当将纠纷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安排专门的法官进行调解。
2. 调解程序。
法官应当在受理纠纷登记后,及时约谈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明确当事人诉求,分析纠纷性质,确定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3. 协议达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同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协议履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
四、实施要求。
1. 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和中立的司法精神,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诉前调解机制,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必要的调解设施和条件。
3.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五、实施效果。
1. 促进纠纷及时解决,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六、总结。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法院推动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纠纷及时解决,提高司法公正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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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
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
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
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
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
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
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
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庭与所联系制度
本院的民
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
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对口联络制度
1、民一庭负责与本市XXXX处、XX乡、XX乡、XX乡、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2、民二庭负责与本市XX处、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3、XXX法庭负责与XXXXX处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XX矿务局、XX国电集团XXX 电厂建立联络负责制;
(四)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
1、开办法律门诊
在本院民一庭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
2、开通法律热线
将本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通告其联系点,树立随呼随应、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五)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为:
1、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
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
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
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及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以上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XX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名单。
XX市人民法院
**年9月1日
法院做好调解指导方案曾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