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交易约定不明送货单仅能确认交货事实附加诉讼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就送货单纠纷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
送货单"发生纠纷,由供应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一、案情梁锦标(无法人资格的某塑料厂业主)与阳东县华天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曾口头约定由梁锦标按要求为阳东县华天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瓶装饮料封口盖。
由梁锦标(供方)负责送货,阳东县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指派专人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依据送货单结算。
至2004年底,梁锦标多次送货,阳东县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也指派专人验收签字,但均未结算,后因货款引发纠纷,梁锦标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阳东县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之间属口头购销合同关系,梁锦标提供的产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且其主动上门联系业务,并亲自送货上门,双方只是依据送货单结算罢了。
送货单由梁锦标方提供,属格式单据,供货单中“发生纠纷,由供应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内容无效,受诉法院无权管辖。
二、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按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结算的依据,也是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但毕竟不等同于合同本身。
达成协议管辖主体应是合同当事人,在形式上采书面方式。
本案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是法人,其验收货物的员工的签名的效力仅及于授权范围内的行为,除此以外,若无其他情形,则不能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不能认为该送货单中写有“如发生纠纷,交由供应方法院管辖”的印刷体字样,就认为当事人在协议管辖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
关于本案合同性质问题,本案“送货单”中清楚标明产品货号、规格、颜色甚至花纹、字样等,可见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的产品具有特定的要求,供应方梁锦标正是按照接受方华天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要求生产、运送并交付产品的,至于该产品其他人能否使用、有无国家标准均不能排除本案当事人对产品的特殊要求;供应方梁锦标是否为其他人生产、销售产品,主动上门联系业务或采送货方式交付等是其经营行为问题,亦无法改变合同的性质;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适宜。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要按照那些原则处理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要按照那些原则处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各项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操作性。
然而,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在约定内容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明确性,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
那么,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进行处理呢?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强调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行事。
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通过真诚沟通和协商来解决争议,避免出现利用模糊约定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双方应当以合同目的和合同法律原则为指导,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和执行。
二、合同解释原则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合同解释原则,以确定合同的含义和意图。
合同解释原则包括以下几种:1.文字解释原则:按照合同中的文字和语言解释合同的内容,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
2.适用行业惯例原则:根据特定行业的惯例和常规解释合同的内容,以行业的惯例为准。
3.借鉴类似合同原则:参考类似合同的约定和实施情况,以类似合同的方式解释和执行。
4.双方意图原则:通过解释和分析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合同约定的真实含义。
5.优先考虑法律规定原则:在合同内容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合同损失承担原则当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导致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损失承担原则来处理。
该原则强调根据合同的性质、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损失的承担方式。
一般情况下,承担损失的一方应当为造成争议的原因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责任方,可以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确定损失的承担方式。
四、合同修改或补充原则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来明确约定。
合同修改或补充应当安排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和协议,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修改或补充的约定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书面确认,以避免出现新的争议或误解。
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
格式合同通常对制定方有利,也被称为霸王合同。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选择对消费者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建议稿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建议稿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法笼统地规定合同履行地的做法。
合同履行地极为复杂,既有约定履行地,也有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实际履行地;既有根本未履行的情况,也有在不同地点分别履行的情况,极易产生管辖上的争议。
按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有利于维护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发生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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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合同是可以通过口头方式约定的,口头合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是生效的。
那么,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
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规定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规定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的双方甲、乙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品性质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其所有权的商品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出售的商品。
第三条鉴于商品交易的特殊性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约定:1.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单位。
2.商品品质:_____________等级。
3.商品价格:_______________元。
4.商品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
5.商品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日内。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互相协商,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全部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提供合格证明。
第六条乙方在购买商品时,应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和价格付款。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价款,甲方有权停止交付商品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损害客户健康的因素,并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品质是合法的、无毒有害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并提供合格证明。
如买方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与约定的内容不符合,须及时通知卖方。
若买方未及时通知卖方,则买方自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涉及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交付商品、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之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销售合同运费约定条款无效
在某销售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了货物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对运费进行了约定,但后来因运费问题引发争议,甲方以运费约定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运费。
本文将针对此案例,分析销售合同运费约定条款无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二、运费约定条款无效的原因1. 运费约定不明确在销售合同中,运费约定条款应当明确约定运费的承担主体、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运费由乙方承担,但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导致运费承担不明确。
2. 运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方主张运费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运费约定仅由乙方承担,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2)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运费进行充分协商,也未考虑到对方的合理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中销售合同运费约定条款无效的原因在于运费约定不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在此情况下,建议双方重新协商运费问题,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协议书中的不明确条款解决方法
协议书中的不明确条款解决方法协议书常用于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协议书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表述不明确的条款,给实际操作和争议解决带来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协议书中的不明确条款解决方法,以便双方能够在争议产生时合理解释和执行相关条款。
一、协议书中的不明确条款问题分析在协议书中,不明确的条款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模糊:协议书中某些术语的定义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理解合同要求。
2. 权利义务不明确:协议书中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描述不清晰,无法确定每一方的责任和权益。
3. 履行方式模糊:协议书有关具体履行方式的规定模糊,缺少明确的步骤和要求,导致操作难以执行。
4. 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协议书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模糊或缺失,当争议发生时,双方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以上问题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中的纷争和争议,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解决方法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二、解决方法1. 准确定义术语:协议书中对于定义模糊的术语,双方应当进行详细的协商和界定,明确各个术语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使协议的约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2. 补充衍生条款:对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可以在协议书签署后补充订立相关的协议或附加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协议的实施顺利进行。
3. 具体操作规范:对于履行方式模糊的情况,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并制定操作规范或建立相应的流程,明确每一个相关步骤和具体要求,以保证各方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4.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确保双方在争议产生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并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协议书中的不明确条款解决方法,以下以一份合作协议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1. 定义模糊问题:协议中涉及的某个术语"市场"没有明确的定义。
解决方法是双方约定将"市场"解释为指定城市范围内的所有销售渠道。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甲方:(委托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被委托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买卖合同:一、基本情况1、甲方为(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其它代表人,拥有相关授权证明。
2、乙方为(被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其它代表人,拥有相关授权证明。
3、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相互之间均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二、合同约定1、双方同意将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完成以下交易(或服务):(具体内容)2、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的情形:(1)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其他管辖法院;(2)法律另有规定;(3)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三、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事项信息,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2)按照约定的交易(或服务)内容及期限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拖欠;(3)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工作,并就乙方联络、咨询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甲方(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保证质量和时效;(2)保密甲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3)据实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甲方(委托方)支付非法费用。
四、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真诚信任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理解和接受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愿意按照约定履行。
甲方(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被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甲方:(基本信息)乙方:(基本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口头买卖合同:一、合同内容1. 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服务)。
2.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城市名称)。
3.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具体时间)。
二、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支付货款。
(2)按照约定时间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
(3)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产品/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要违约金。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产品/服务)。
(2)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并具备良好的使用性能。
(3)负责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售后服务。
三、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情况:(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中止提供(产品/服务)。
(2)未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约情况:(1)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产品/服务),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索要违约金。
(2)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未达到有关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要相应的赔偿。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3. 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遵守法律法规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合作,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该原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出现合同与事实不符或发现其他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规范指引(3)
合同签订规范指引一、违约金建议不封顶。
1、迟延付款日违约金太少或甚至不约定违约金,则客户主动付款必定缺乏动力。
因此,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约定在我司《销售合同》中不可缺少。
2、我方合同,很多情况下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这显然不妥。
碰到非我司模板合同,违约金建议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且不要封顶。
3、违约金的约定是一把双刃剑。
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时,客户肯定要求约定我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我方迟延交货的日违约责任与客户对等即可。
但从违约付款几率来看,客户迟延付款几乎是一种习惯,且超期时间注定要比晚交货时间长。
4、标准参引条款:客户迟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日之违约金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
二、付款日期要明确。
1、付款以收货后若干日为标准的,建议约定:需方应于收货后X日内付清全款。
2、付款以验收合格为标准的,建议约定: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清全款。
收货后X日未提交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3、收取票据的,建议约定:需方应于收货当天以远期支票(自收货之日起X日)付清全款。
票据存有如下情形的之一的,需方须承担票据全额10%的违约金:(1)票据到期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拒绝承兑的;(2)因需方原因导致票据无效的;(3)票据到期时,需方要求将票据日期延后并换票的。
三、交货条款要慎重。
1、交货日期要避免循环引用。
循环引用即绕来绕去,还是确定不了送货日期。
如,送货日期约定为:我方应在收到延期支票后2个工作日交货。
而在付款条款则约定:需方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支票。
这样一来,谁知道在哪一天交货呢?货在仓库,不交不行,交也不妥,令自己非常被动。
如果客户有意终止合同,我们都无法追索客户的违约之责。
2、送货条款后应补充如下客户拒收货之违约责任条款:供方所交货物系为需方专备,需方到时拒绝收货或中途要求退货,则需方须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四、背靠背付款要设限。
1、背靠背付款顾名思义系指客户收到最终用户的相应款项后,才付出我们合同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束——。
无效合同管辖条款
无效合同管辖条款
无效合同管辖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的条款,但因违背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可能会导致合同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况:
1.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管辖条款可能违反当地法律规定,如涉及特殊案件应由专门的法院管辖,但合同约定却排除了这些法院的管辖权,这样的条款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不公正的条款:合同管辖条款可能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或者是明显地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这样的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3. 欺诈或误导:如果一方在签署合同时被欺诈或误导,并且合同管辖条款是基于这种欺诈或误导达成的,那么这个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不合理的管辖限制:合同管辖条款可能限制一方当事人只能在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合理的管辖法院,这样的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合同管辖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管辖权的约定,但由于违背了法律规定或公正原则等,因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管辖条款,通常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忽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争议管辖权。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是如何的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是如何的如果要进⾏民事⾏为的,双⽅当事⼈最好签订⼀个书⾯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样能够防⽌纠纷的发⽣,同时合同可以作为⼀种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
那么当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时候是如何处理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是如何的1、当事⼈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补充。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规定,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地点、履⾏⽅式、履⾏期限、履⾏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可以适⽤下列规定:《民法典》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如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产生歧义,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双方应首先参照合同中其他条款或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
2. 若参照上述方式仍无法明确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应继续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3. 若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
4. 若委托第三方评估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明确约定的条款,直至合同条款明确为止。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管辖约定不明
合同管辖约定不明近年来,合同纠纷频发,而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就是合同的管辖约定。
在许多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争议的管辖地,这就给合同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当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时,如何解决相关争议,以及对当事人的建议。
一、未明确约定管辖地的问题合同的管辖约定是当事人就可能发生的纠纷事项作出的一种约定,它确定了争议的解决地。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争议,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就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忽略这一约定,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地,这就给后续的争议解决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针对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地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争议的管辖。
1.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的,则提交仲裁机构处理;2.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但当事人约定了适用仲裁机构规则的,则提交该仲裁机构处理;3.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和仲裁机构规则的,则由合同双方协商处理;4. 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则根据被告的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解决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的建议针对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的扩大和解决的延误,建议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 明确约定管辖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避免后续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和可能的纠纷;2. 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仲裁机构,进一步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3. 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应优先协商解决,以便尽快达成一致意见;4. 咨询专业人士:对于复杂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仲裁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得到更为准确和合理的约定。
工程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案例
工程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遂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最终,法院裁定该管辖约定无效,案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这一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为何合同约定的管辖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无限制的。
如果选择的管辖地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或者选择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选择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与甲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但是该地点与案件并无实际联系。
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等都可以被视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因此,当建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需要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判断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在本案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是在甲方所在地发现的,且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对案件情况更为熟悉,因此法院认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审理更符合司法效率和公平原则。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在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地时,必须考虑到实际联系原则,不能随意指定一个与争议无关的地点。
同时,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如果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法院仍然可以判定该约定无效。
工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管辖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确保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确保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购销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
购销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合同并不是十分明确,缺乏具体的约定。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不明确约定与解释,并提供一些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
一、不明确约定的原因导致购销中出现不明确约定的原因有多种。
首先,双方可能在起草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约定模糊。
其次,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也可能使得已有的约定无法适应新情况,从而产生不明确约定。
最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或未能详细商议某些条款,从而导致缺乏明确的约定。
二、不明确约定的后果当不明确约定出现时,往往给商业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买卖双方可能因为对约定条款有不同解释而产生争议。
例如,当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时,卖方可能认为可以根据自己的进度进行交付,而买方可能期望在某个具体时间点收到货物。
这种不明确约定可能导致交易延误或造成经济损失。
三、解决不明确约定的方法1. 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发现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时,应及时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是书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但需要保留证据以防止后续争议。
协商解决是解决不明确约定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2.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在购销合同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常见方法。
当合同缺乏明确约定时,双方可以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解释模糊的条款。
法律法规的适用可以提供一定的指导,但也需要考虑特定情况下的合理性。
3. 行业惯例与商业习俗:在某些行业中,有一些普遍的行业惯例与商业习俗可以作为解释不明确约定的依据。
这些惯例与习俗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能够提供一定的解释权威性。
当合同缺乏明确约定时,买卖双方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与商业习俗来解释条款。
4. 诉讼或仲裁:在一些情况下,当不明确约定导致严重的争议时,买卖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判断,并做出裁决。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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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几种
导读: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六种,主要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等。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情形有六种,主要是:
1、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2、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5、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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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交易约定不明送货单仅能确认交货事实附加诉讼管辖条款无效
管辖异议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有关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寄交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均已收悉。
被告认为,本案不应由贵院管辖,而应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特此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管辖依据系在每次供货单上以书面方式确定了由供货方法院管辖,被告认为无效。
送货单只能证明送货的事实,虽然原告在其送货单上注明了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送货单系原告印刷好的格式文书,属于霸王条款,且被告方签收人系一般工作人员,被告并未授权其除签收货物之外的权限,关于管辖的约定,被告认为应由被告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定,否则,应属无效,鉴于上述理由,被告认为对于管辖的约定,无效。
二、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应按该案由确定本案的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因此,该案属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2月6日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北区秀加路。
法定代表人:陈祥荣,总经理。
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牟晓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约定选择管辖权应由被告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否则应属无效,而原告在送货单上著名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系格式文书,属霸王条款,且被告方签收人系一般工作人员,被告未授权其除签收货物之外的权限。
故关于本案管辖的约定无效,应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就箱包拉杆签订买卖合同,亦未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原告在送货清单中虽印有“如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供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字样,但未经被告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被告方其他人员签字仅代表已收到原告的货物,故不能以送货清单作为双方约定管辖的依据,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卫东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