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发[2014]278号在线数据用于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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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6•【文号】环发[1999]61号•【施行日期】199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环发[19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法依据。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

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民知《条例》、懂《条例》,并自觉遵守《条例》。

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煤媒介宣传普及《条例》,报道和表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事例,揭露和批评违背《条例》的不良行为和违法案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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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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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6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69号2000年8月2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的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申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则分别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程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责令限期补办或者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逾期未办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改正期限,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裁量。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期限。

二、关于“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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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5)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6)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3)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4)8.2 税务评级 (14)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工商注册号:441900000173427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7135300XG法定代表人:曾恒利组织机构代码:67135300-X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房地产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7-12-26注册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南二路金地格林上院18号楼首层营业期限:2007-12-26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11-22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2月18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2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2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行 省地 方性 法规 市地 方性 法规 部 委 规 章
执法依据属性(打“√”) 省 府 规 章 市 府 规 章 国务 院文 件 部 委 文 件 省 府 文 件 省部 门文 件 市 府 文 件 市府 部门 文件 其 他 文 件Leabharlann 执 法 依 据 总 数 备 注
执 法 依 据 总 数 备 注
序号
执法主体 名称
主管部门
序号
法 律
政 法 规
第 507 号,1990 年 6 月 25 日发布,2007 年 9 月 25 日修正)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8]第 551 号,2008 年 8 月 20 日 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 591 号,2011 年 2 月 16 日修订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997 年 12 月 1 日省人大通 过,2004 年 7 月 29 日修正)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8 年 6 月 1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1998 年 11 月 27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02 年 3 月 27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 年 1 月 14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 年 7 月 6 日省人大通过,2004 年 7 月 29 日 二次修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 年 3 月 29 日省人大通过)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1998 年 11 月 27 日省人大通过,20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0 年 5 月 26 日省人大通过,2010 年 6 月 2 日修 订)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6 年 6 月 28 日市人大通过)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6 年 12 月 18 日市人大通过)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2000 年 10 月 27 日市人大通过)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 年 5 月 20 日市人大通过, 2001 年 6 月 6 日修订)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1991 年 10 月 6 日市人大通过,2004 年修订)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997 年 9 月 26 日市人大通过, 2007 年 1 月 12 日 修订)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2010 年 10 月 29 日市人大通过)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7 年 7 月发布)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执法若干问题解释

行政执法若干问题解释

1、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1]120号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1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和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第9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也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法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不具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也应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委托处罚,超越法定职权委托处罚应属无效。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生在既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其他组织,委托实施处罚又超越法定职权的地方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2、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1]350号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请示‣(晋环法字[2001]43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6页(P31-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发[2020]26号)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
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3号)5.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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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三、医疗卫生机构 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
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的规章和 规范
1、2003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了《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部长令)
2、2003年12月26日原环保总局以环发下发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2003]206 号文)(试行),当时抄送了卫生部。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 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归 口。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注意:至今没有正式发表,没有卫生计生委参 与
医疗卫生机构 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安国市卫生监督所
一、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 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
我国颁布的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规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非典期间2个月出台; 2003年6月16日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
三、医疗卫生机构 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 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信用报告_山西北纬四十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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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8 1.5 联系方式 ......................................................................................................................................................8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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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1)5.12 清算信息 (11)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2)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3)8.2 税务评级 (13)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通化陆港天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20521000002409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786827404F法定代表人:孙文组织机构代码:78682740-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时间:2000-06-26注册地址: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陆港街道二密村(303国道前行50米)营业期限:2000-06-26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机械设备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03-11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18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2:燃煤、燃油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3:排污许可证核发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xíngzhèng)审批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4: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sh ěnp ī)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流程图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05:建设项目设生产责任处室: 环评审批验收行政审批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6 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审批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7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8: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9: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10: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管理规定要责任处室:流程图 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1: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2: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3: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4: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5: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6:对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7: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8:对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9:对在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0: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1: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2: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对水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3: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5: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6: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7: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8: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者违反规定标准向水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9: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序号030: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责任处室:权力名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1: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2: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3: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4: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5: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6:对建设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7: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8: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9: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拒绝有关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0: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1:对经营中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中固定设备噪声超标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2: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4: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5: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6:对逾期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7: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8: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9:对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篇一: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一案件移送书()环法[]号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件。

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三环境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五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环法[]号: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第条第款(和《》第_______条第_____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之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篇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目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目录1.卷内文件目录2.××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3.××市环境保护局违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4.××市环境保护局违法案件调查图片证据5.环境违法案件补充调查取证通知单6.行政处罚建议书7.××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审批表8.××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1.××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审核表12.××市环境保护局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13.××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4.××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15.××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表16.××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17.××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延期处理通知书18.××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9.××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罚款申请分(延)期缴款审查表20.××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罚款分(延)期缴款批准通知书21.××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22.××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3.××市环境保护局撤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备案表24.××市环境保护局撤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5.××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终止通知书26.××市环境保护局撤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7.××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撤消决定书28.××市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结案审批表29.行政处罚意见审核记录样本一:样本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编号:××市环境保护局违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案件名称:立案编号:被调查(询问)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询问)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调查(询问)内容:。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xx]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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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境内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提供的有效数据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执法。

第三条《办法》中“有效数据”是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3个月内,或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第四条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浓度)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 1 —
第六条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接到监控部门提供的在线监控超标数据后,或在污染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应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取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整月为一个统计时段,在整月时段存在超标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注:超标倍数=(超标数据-标准值)/标准值,超标时段内按最高超标倍数计算,同一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若同时超标,实施分别处罚;在依据上述指标进行处罚裁量时,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

— 2 —
第八条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整月为一个统计时段,在整月时段存在超标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注:超标倍数=(超标数据-标准值)/标准值,超标时段内按最高超标倍数计算,同一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若同时超标,实施分别处罚;在依据上述指标进行处罚裁量时,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

— 3 —
第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时,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中涉及“按日计罚”的规定,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正式施行后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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