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境外剧管理新政细则曝光 或致无法同步追剧

合集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08•【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如何规管境外电视

如何规管境外电视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第十一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 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 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 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 站、共用天线系统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

…符合…许可条件的 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b) 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独家代理其落地
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

c) 并统一定向发放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

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上述31套节目

其接收的境外节目范围限于

地方电视台的做法


请问广电局或者地方电视台


这样做


什么标准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 2010年情況 (見廣電總局文件): 共有31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 經批准: a) 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定
01 内容简介
03 标示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录
02 通知要求 04 相关法规
2014年11月1日,有公共账号曝光了这个新规的详细内容。这份新规,总体来说其实还是在执行2012年广电 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由于之前的通知在细节方面还有不少 模糊的地方,广电总局在执行这个规定时,仍在不断对原文件进行完善。新通知要求,用于互联等信息络传播的 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播放。
通知要求
先审后播
统一登记
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2015年新上线的境外影视剧必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交给报审当地局里审 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方可上线播出。
2014年9月前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登记,在线播出的内容协议到期后不可续签, 如续签沿用新政策,占配额和审核内容。而2014年9月-12月的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是否占用2015年引进计划的 配额数量,政府部门正在研究中。
标示要求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适应新时代电视剧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电视剧制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打造中 国电视剧的标志性文化符号,广电总局决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
广电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指出,各发证机关为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核发许可证时,应同时下发国产电 视剧片头统一标识,指导电视剧制作机构下载使用。
2022年9月21日起,广电总局要求国产电视剧播出时,须使用片头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证号,放置于每集电视剧片头前展示。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发布以后,全国卫星电视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

但是,由于近年来卫星电视技术发展很快,各地在管理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卫星传送的图文信息、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管理,及有线电视台录播卫星电视节目问题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及其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

经批准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在指定单位购买解码器。

不得购买、使用未经部批准进口的解码器及接收其所对应的电视节目。

有条件的有线电视台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可以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加扰后向持有相应《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传送。

这类地区不得再批准单位单独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管理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进口、销售和管理,等同于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进口、销售和管理。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播出和管理工作,保障电视剧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电视剧质量,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电视剧的分类和管理机构1. 电视剧按照内容、题材和风格可分为各类别,包括都市剧、古装剧、警匪剧、历史剧等。

2. 电视剧的管理机构由广播电视总台负责,设立专门的电视剧管理部门,负责电视剧的审批、监管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电视剧的拍摄和制作1. 电视剧的拍摄和制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道德伦理,确保内容健康、正能量。

2. 电视剧的编剧、导演、演员等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不得随意聘用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3. 电视剧的拍摄地点、场景、道具等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4. 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合理分配资源,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电视剧的播出和监管1.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频道等由广播电视总台统一安排,不得私自修改或更换。

2. 电视剧的播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关注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传递正能量和积极价值观。

3. 电视剧的播出不得有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不良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电视剧的播出应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要,合理设置字幕、音轨等辅助功能,以提供更好的观看体验。

第五章电视剧的评估和奖励1. 电视剧的评估标准由电视剧管理部门制定,包括剧情、演技、制作等方面的内容。

2. 电视剧根据评估结果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如优秀电视剧奖、最佳编剧奖等。

3. 评估结果将作为电视剧制作机构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电视剧应进行整改或取消相关资格。

第六章电视剧的版权保护1. 电视剧的版权属于电视剧制作机构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改编或公开发表。

2. 电视剧的录制、转载、传播等行为须遵守版权法律法规,保护电视剧的合法权益。

3. 电视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确保在著作权授权范围和期限内。

第六条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活动。

第二章节目引进第七条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九条境外视听节目由下列单位引进:(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三)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四)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五)其他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

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境外影视剧由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引进。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引进以下境外视听节目的审批工作:(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二)重大题材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三)以卫星传送或直播等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2023年广电总局限外令实施三月 中国观众对海外剧需求依旧强烈报告模板

2023年广电总局限外令实施三月 中国观众对海外剧需求依旧强烈报告模板
2.广电限外令:保护国内影视产业,防止海外剧过度引进
3.海外剧集需求不减反增,广电限外令三月过去观众需求依旧强烈
4.海外剧集热播,观众需求不减
VIEW MORE
海外剧市场现状
1. 海外剧市场现状:自广电总局实行限外令以来,中国观众对海外剧的需求并未减弱,反而有所增加。这表明,观众对外来文化的需求依然强烈,海外剧作为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其影响力在中国市场不可忽视。
广电总局限外令实施三月
海外剧需求强烈
广电限令下,中国观众对海外剧需求依旧强烈
中国观众对海外剧热情不减,广电限外令限制有限
多种渠道满足需求,满足各种需求
尽管广电总局限外令限制,观众仍可满足海外剧需求
海外剧市场在中国潜力大,中制片公司寻求合作
海外剧需求依旧强烈
广电限令三月有余,观众态度各异
广电总局限外令导致观众国外内容获取途径减少,引发不满
TEAM
05
PART FIVE
The Challenges of Overseas Dramas in the Chinese Market
海外剧在中国市场的挑战
海外剧需求强烈
1.广电限外令三月过去,观众海外剧需求依旧强烈
2.国内观众海外剧需求强烈,限外令推高需求3.海外剧产业寻求突破口应对限外令挑战
PPT Generatio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Limi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ign Orders in March, and Chinese Audience's Demand for Overseas Dramas Still Re市场更具竞争力2.海外剧受限制,需求依旧强烈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

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合同(中外文);(三)版权证明(中外文);(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条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合同(中外文);(三)版权证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
发 布 时间 : 2 0 1 7 年6 月7 日 来源: 光明 日 报
庆祝香港 回归2 0 周年
央视推出纪录片 《 紫荆花开》
5集 大 型纪 录 片 《 紫荆 花开 》于 6月2 6 目至 3 0 日在 中央 电视 台综 合 频 道 晚 间 播 出 , 6月2 7目至 7 月 1日在 央 视 中文 国 际频道 重播, 以 庆 祝香 港 回  ̄ ) 3 2 0周年 。 纪 录片 《 紫荆花开 》每集3 0分钟 , 分 别为 《 开启归途 》 《 神圣 B 1 , -  ̄ 0 》《 凝 聚共识 》《 同舟 共济》《 同心圆梦 》 。 该 片以 国两制” 在 香 港成 功 实 践 为 主 题 , 阐述 “ 一国两制” 这 个 伟 大 构 想 的 由来 , 展示 “ 一 国 两 制 ”在 香 港 实 践 取 得 的 巨 大 成就 , 彰显了 “ 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 据 了解 , 为 拍 好 该 片, 摄 制 组远 赴 英 国, 并 在 北 京、 香 港、 杭 州 、广 州 等 地 进 行 拍 摄 , 采 访 了5 O 多位 香 港 回 归历 程 的亲历者 , 他 们 当中 有 英 国 、 中国 内地 、 香 港政界 要员、 香 港 社 会精 英代表、知名 人士等 , 也有餐 饮业者、渔 民等基 层民 众 。最 难 得 的是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首 任 行 政 长 官 董 建 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第 四任 行 政 长 官 梁 振 英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五 任 行 政 长 官 林 郑 月 娥 首 次 同时 出现 在 一 部 纪 录 片 中。摄 制组 还 在香港组 织了大型直升机航 拍, 从空中到海 上对香港 进行 了全方位、多角度 的拍摄 , 以新颖 独特 的视角 展现 了一 个欣 要。 欣 向荣 的香 港。 发 布 时 间: 2 ( ) 1 7 年6 月2 3 E l 来源: 中 国新 闻出版 知》强调 , 网络视听节 目要坚持与 广播 电视节目同一标准 、 同一尺度 。 未 通过审查的电视剧 、 电 影, 不 得 作 为 网络 剧 、网络 电影 上 网播 出。不允 许 在 广 播 电视 播 出的 节 目, 同 样 不 允许 在 互 联 网 ( 含 移动互联 网 ) 上 播 出。 禁 止在 互联 网 ( 含移动互联 网) 上传 播 的 节 目, 也 不 得 在 广 播 电视 上播 出。 《 通知 》 强调 , 各 类网络视 听节 目的创 作和 生产都 要紧 紧 围 绕 培 育 和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价 值 观 , 要 大 力 弘 扬 中 华 优 秀传 统文化 , 持 续颂 扬传统 美德 , 坚决 反 对拜金主 义、享 乐主义、 极 端 个人 主 义等 不 良 风 气 , 坚决 抵制 各种诋 毁主流 思想和 主流价 值 的内容 , 坚 决 反 对 歪 曲 历 史、美 化 反 动 、 调 侃 崇高、 否定 英 模 的错 误倾 向。《 通知》 强调, 导 向不正确 的 电视 综 艺 节 目, 也 不 得 以 网络 综 艺 节 目的 名 义 在 互 联 网 、 I P T V 、 互 联 网 电视 上播 出。不 得 在 互 联 网 ( 含移动 互联网 ) 、 广 播 电视 等 任 何 平 台上 以任 何 形 式传 播 所 谓 “ 完整 版 ”“ 未 删减 版”“ 未删 节版 ” 及“ 被删片断” 等节 目( 含 镜 头 片断 )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互联网
【发文字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
传播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
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

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七)合作协议意向书;(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广发编字[2002]69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7.05【实施日期】2002.07.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5日广发编字[2002]690号)为确保电视剧创作导向正确,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电视剧艺术的繁荣发展,近年来,各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电视剧审查管理职责,使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电视剧不断涌现。

但是,目前也有少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和主管部门未能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制作粗糙、胡编乱造、低级庸俗,甚至存在严重导向问题的电视剧得以通过审查、获准播放。

少数审查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使不少报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存在着明显的导向问题和不当之处。

有些问题初审时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够发现并解决,个别电视剧漏洞百出、白字连篇,甚至一部电视剧中错别字超过500个。

相当数量的报审电视剧不符合送审要求,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把关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管理工作,严把政治关、政策关、导向关、艺术关,通过有效管理,净化荧屏,荐优限劣、推出精品,使我们批准播出的电视剧总体质量明显上升,使广大观众看到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视剧。

为切实提高电视剧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对具体报审程序与报审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必须由持证单位报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电境外剧管理新政细则曝光或致无法
同步追剧
文/搜狐IT 丁丁
有媒体日前曝料称广电总局即将出台新的境外剧管理政策。

新政策将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剧实行更严格的限制。

目前媒体曝料出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数量限制:2015年可引进影视剧数量为上一年度(2014年)新上线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且国别、题材类型要多样化。

2、先审后播,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2015年新上线的境外影视剧必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交给省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方可上线播出。

3、统一登记:2014年9月前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登记,在线播出的内容协议到期后不可续签,如续签沿用新政策,占配额和审核内容。

而2014年9月—12月的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是否占用2015年引进计划的配额数量,政府部门正在研究中。

根据搜狐IT了解,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并没有颁布新“限外令”的想法。

2012年,广电总局曾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俗称“限外令”)。

在今年9月份,广电总局曾公开发布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通知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某互联网视频网站对搜狐IT透露,网站流传的新政策其实还是在执行原来
的通知。

由于之前的通知在细节方面还有不少模糊的地方,广电总局在执行这个规定时,仍在不断对原文件进行完善。

这类似今年下半年总局依据181号文整顿OTT的办法,通过不断地对原文件进行细化,规范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发展。

预计在新的细化条文出台后,可能会对互联网视频行业产生以下影响:
1、国内观众无法同步收看境外热播剧;
由于国外电视剧行业普遍采用边拍边播的运营模式,“先审后播”的模式将导致国内观众无法同步收看视频网站引进的境外热播剧。

2、境外剧引进成本或将大幅降低;
因无法同步播放,原先各视频网站热炒的“独播”、“独家”等概念对用户的吸引力将严重降低。

业内人士称,由于内容对用户的吸引力下降,相关视频网站可能会跟国外内容方谈判,降低相关剧目的引进价格以减小成本。

同时,境外热播剧被限所导致的流量变化,对网站的广告收入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3、“灰色”视频网站流量或将爆发
在经过众多视频网站对用户习惯的培育后,因原官方渠道无法再同步看到境外热播剧,这部分剧迷可能会部分转战仍处于灰色地带的小网站,为这些网站带来更多流量。

本文搜狐IT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我的《假装是极客》微信公众号:geeker_ding,欢迎大家关注。

文章来源于:/article-10897-1.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