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
欢迎共阅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等有关法“监督站”)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
必要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见附件六)规定实施。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规定实施。
第八条监督站重点监督管理工程及部位、行为:(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结构安全和民用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抽测;(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备案证明;(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监督站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前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二),监督人员应以合理安排监督资源的原则,根据参建责任主体及执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及以往抽查、抽测情况实施差别化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
建筑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建筑企业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对在建筑行业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记录和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二、黑名单的认定第五条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黑名单:(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六)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黑名单的认定程序:(一)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二)调查结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将企业纳入黑名单;(四)决定纳入黑名单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黑名单的管理第七条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第八条黑名单动态调整,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更新。
对于已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有整改到位、信誉恢复等情况,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黑名单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黑名单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举报。
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对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附件1-1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是/)否)情况说明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3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6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7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8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9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自查人员: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3附件1-2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企业:填表日期:年月日自查项目目序号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是/否)情况说明明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4自查项目目序号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是/否)情况说明明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1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1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1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16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5自查项目目序号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是/否)情况说明明17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程序19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20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21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22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23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24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25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2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6自查项目目序号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是/否)情况说明明627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自查人员: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防范和惩处不良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设市场经营活动中注册或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违反建设市场监管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进行记录、通报和惩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第五条按照“先公示、后严管”的原则,坚持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单位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保护隐私的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名单范围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黑名单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建设单位黑名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的单位;(二)未按规定使用环保、安全设备等的单位;(三)违反招投标规定或者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分类管理,纳入建设单位黑名单,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单位黑名单,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核实相关事实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对于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者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建设单位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
2017.12.11
Hale Waihona Puke 施行日期2018.01.01
文号
建市〔2017〕241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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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海宁市民防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浙江凯达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17 2023-05-17
(6)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订 购单
浙江正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海宁市民防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3
同比增长: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67.99
同比增长:-90.3%
平均金额(万元)
(2)机械设备经营租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关于车辆租赁的框架协议采购项 浙江大元行巴士股 目成交公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 份有限公司
2.8
设局]
TOP2
关于车辆租赁的框架协议采购项 浙江大元行巴士股 目成交公告[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 份有限公司
2.7
设局]
TOP3
(4)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 慧物业平台落地配套服务的中标
浙江致远协创软件 有限公司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法的发生,加速成立建设市场信誉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法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享有外交宽免权的除外),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行贿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法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治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爱惜合法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不良行为公示办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各建设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时通报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建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档案。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
(二)权利告知。
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
对确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由信息采集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
省建设厅汇总失信“黑名单”信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省信用办报送上季度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信用浙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
HNPR—2015—160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管一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15日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公布继续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工程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记录并公布,适用本制度。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9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0日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前标后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操作手册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操作手册2016.06目录一、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功能说明 (3)二、不良行为上报 (3)2.1.1. 不良行为新增 (3)2.1.2. 不良行为上报修改 (5)2.1.3. 不良行为上报删除 (5)2.1.4. 不良行为查看-打印 (6)2.1.5. 不良行为搜索 (7)2.1.6. 不良行为信息上报 (7)2.1.7. 不良行为记录导出 (8)2.1.8. 不良行为认定书 (8)2.1.9. 不良行为上报申请退回 (9)2.1.10. 不良行为上报确认退回 (10)三、不良行为上报退回记录 (10)四、数据维护 (12)五、报表 (13)一、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功能说明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菜单目前有【不良行为上报】、【不良行为上报退回记录】、【数据维护】、【报表】等四块内容。
若上报过程中,上报操作界面不能正常打开或使用时,请点击下载“不良行为浏览器”,下载后点击ChromePortable.exe。
2、不良行为上报在左侧【不良行为】中选择【不良行为上报】打开不良行为上报界面。
可新增、修改、删除、上报、退回、搜索等。
如下图:不良行为上报具体操作:2.1.1. 不良行为新增点击【新增】弹出新增页面,录入各项必录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不良行为上报新增操作。
当录入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等相关信息时,直接在下拉框中输入信息,在输入信息的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弹出可选项。
如,录入责任人姓名后,系统将人员注册号、单位名称自动填取,无需手工录入。
当系统中此无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名称、责任人相关信息时可点击“新增”,完成手工填加。
注:1)所有红色均为必填项2)下拉选项仅用于搜索,不能直接输入信息,否则无法保存。
2.1.2.不良行为上报修改不良行为上报信息新增完毕后,在未进行“上报”操作前可进行修改。
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机制,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等)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含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和其它中介活动及从事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按其职责进行全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审定、记录和公示。
市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二)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的;(四)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七)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因工程款纠纷不采取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其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海公管办[]号)文件精神要求,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天未有书面说明(向招标人及海宁市马桥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而无故放弃投标的,将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号)文件规定记入镇(街道)市场不良行为。
注:.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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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机制,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等)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含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和其它中介活动及从事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按其职责进行全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审定、记录和公示。
市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的;
(四)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
(七)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因工程款纠纷不采取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企业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新承接业务1个月至6个月,暂停个人新承接业务2个月至1年。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行贿犯罪行为;
(二)在招投标中采取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资格的;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
(四)发生严重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及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事故调查的;
(七)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因民工工资纠纷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各种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在招投标和新承接业务中可以给予投标资格限制1个月至3个月或招投标评标扣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施工现场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二次及以上的;
(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规定派驻项目管理班子,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严重不符,影响工程建设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四)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九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工程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行企业新承接业务1个月至6个月,暂行个人新承接业务2个月至1年。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二)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日常监
管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的数据、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严重失职、透露评标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六)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的;
(八)其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市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文书之一作为认定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市建设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报,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纪检、检察机关提供的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各经济发展平台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提出公示建议,并在下月5日前报市规划建设局建管处。
第十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第十一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
对审定的不良行为记入海宁市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较严重的,将进行公示。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直接被浙江省建设厅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和嘉兴市建设局在嘉兴市建设局网页上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律列入海宁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市规划建设局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时,应当书面告知该不良行为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
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期间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录或公示的,应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留下隐患的,查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
第十六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对招标文件、承发包双方资格进行审核中应严格执行本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宁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海建工…2006‟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