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Vo. lNo一 经济 透视
农 地 征 收 过程 中的利益 博 弈分 析
张桂 蓉
( 中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8 ) 1 1 0
摘
平衡。
要: 农民在农地征 收过程 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要实现博弈局 中人利益关系的平衡 , 政府必须在制度 上更大 限
① 7 6 文 中未注 明的数据均来 自课题组调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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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 } 。他们的收益矩 阵如表 1表 2 、 :
表 1 农民的收益矩 阵
、 农 协 商 强制
者的人身和财富 ,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 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 一样 的 自由。 【2 ”1 ] 政府会采 取协商 的策略。 不过地方政府是理性 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征 地的主要动机决定 了其征地行 为的选择。政府官 员 的行为动机至少有两个 目 : 标 机构扩张和职位 的
中国政府在(00 ( 2 年远景规划 目标》 2 中提出了
我 国要 在 22 00年 实 现 城 市 化 , 城 市 化 率 达 到 即
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国有的以外, 属于 农 民集体所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 , 只有 国
有土地才可以出让 , 集体土地出让必须经过国家 的 征用, 然后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代表地方政府统
权益 、 业 的发展 和社会 的稳定 。本 文试 图通过 对 农
行使开发 、 管理和 出让权等。在具体征地过程
中, 代表 国家公共利益对土地征用的是省政府 、 县 ( 、 政府 、 市 区) 甚至是 乡( ) 镇 政府 、 或村委会 , 我们
用 地方 政府 取代 。可 以说 地方 政 府 垄断 了一级 土
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
把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称为代理方 , 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 福利的想法 , 但不少政府官 员往往为了追求政绩而脱 离群众 , 位 , 是委托 “ 。在我国农村 , 农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以 片面成为其 自身 、 级政 府和土地开发商利益的代表 , 上 有的为
完成任务而采取各种手段 , 有的同情百姓却不得 已而为之 , 最 政府或土地开发商为代理方 ,以被征地农 民为委托方的社会 终表现 为与民争利l 政府少花一点 , 百姓 少得一些】开; ; 发商要 契约关系。与其他契约一样 ,这个社会契约也存在着代理 成 其产生的原 因: 一是委托 人与代理人各 自的最大利益存在 实现 自己的最大利益 , 也依赖于政府的行为 , 不愿意直接与分 本。 散的土地所有者农民( 实际上仅享有使用权 ) 进行面对面的谈 差异 。代理人即政府或土地开发商的决策往往并不体现委托 U 判。 在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过程中 , “ 戏” 整个 游 的规则是由地 人即被征地农 民的最大乖 益 。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就是名义
程 分 析
国家 管理土地 、 划土地 、 规 征用土地 。 民失去土地的过 说 话 。 农 在农用 地被征用 过程 中 , 民处 于被动的地位 , 农 是土 地 程 ,实 际上是各利益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激烈博弈的
过程。 在农 用地被征用过程 中, 参与博弈的各利益主体主要包 被剥夺者 。因为行政命令一旦做出 。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必然 他们除了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外 , 别 括: 地方政府( 主要是 县乡两级 政府) 土地开发商 、 、 村干部和 的。在这种情 况下 。 村 民。
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共同制定的, 二者之间存在 “ 勾结” 地方 上拥有土地资本 占有权的农 民实际付出的成本 。二是委托人 。
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对策分析
土地 配置 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 直接影响着城 市土地的配置与耕地的保护。 所以, 我们必须规制各利益主体之 间
的博弈 , 而规 范它们相应 的收益 , 从 实现耕地资源的保 护。 关键词 : 土地征 用过程 ; 利益博弈 ;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3 1 F0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3 2 l (0 8 1— 13 0 17 — 9 x 2 o )7 0 5 — 2
地 的使用权可依法 实行市场化转让 , 体土地必须依法征 为 集 国有后才 能市场化 转让 , 这一制度安排 实际上就是土地管理
双轨 制— —集体土 地所有 权交 易( 征地 ) 的计 划性 和 国有 土
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性。现行 的土地征用制度造成一块 土地 三种价格 : 农地征用价格 、 工业 用地 价格 和商业用地价格 。同 样一块 土地 因为土地性 质 的转 换就会 产生 大幅度 的土地增
目前 , 土地征用过程 中 , 现出土地利用 的粗放式 、 呈 低效
地征 用过程 中处于主体 主导 的地位 , 土地 是否 出让 、 以什 么 形式 、 格出让 , 价 应当取决于这一主体。它们也具有双重代理 身份 : 一方 面代理 中央政府 、 方政 府实行对 本地 区耕地保 地 护; 另一方面 , 还代 理乡村的非政府 主体 , 以实现本地 区经 济
值, 形成 巨额 的利润空 间。推动 了企业 的“ 圈地运动” 以至 于 , 在某些地方造成了土地闲置与稀缺共存 的现象 。
非农 化 的欲望 ,其代 理者地 方政府 也有 活跃一 方经济 的任 务, 加上为 了提 高城市 的规模等级 , 地方城 市政府 本身 就有 扩张土地 的渴望 , 而地 方政府 的 目标 更倾 向于表达 非政府 从 主体 与 自身的利益 , 一是要 考虑到项 目落地 , 济增长 , 经 二是
博弈视域下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研究
博弈视域下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研究*◎洪开荣 朱明元 摘 要: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分配博弈失衡是征地冲突的根源。
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征地权力滥用、村集体组织违规执行、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机制虚置,以及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基于此,建议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平衡利益主体博弈力量格局以及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收益和生活保障等三个方面优化农地征收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农地征收利益公平分配。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博弈土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扩张的主要途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土地价值得到很大增值,给土地征收关联主体带来很大的利益空间。
然而由于征地关联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博弈力量不均衡,导致征地利益分配不公,农民利益分配比例过低。
据统计,被征农地征收收益的20%-30%被地方政府占有,开发商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只获得了5%-10%。
土地征收利益分配不公引发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甚至造成冲突事件。
我国67%的农村群体性冲突事以及70%以上的上访案件都与土地收益分配不公有关。
农村土地征收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成为目前学术界讨论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文从博弈视域分析农地征收关联主体的利益关系,并阐释利益分配博弈失衡背后的原因,最后为保护农民权益、构建农地征收利益合理分配格局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征收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及博弈困局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作为征地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除此之外,村集体组织作为代理人,开发商作为被征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也涉及农地征收的利益关系。
各关联主体力量对比不均衡,容易形成征地收益分配不公的博弈困局。
1.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
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征地权,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会在征地过程中成为土地利益的竞争者。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摘要】本文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的优化问题。
首先介绍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然后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构建了农村土地征收博弈模型,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路径优化策略。
最后结合新方法对农村土地征收治理的启示,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并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为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构建、优化策略、新方法、研究方向、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动态博弈的复杂性,导致了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的优化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呈现出一些问题。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征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政策了解不足、权益保护不足,导致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矛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土地征收过程的难度和风险。
通过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理论基础,可以更好地理解农村土地征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探讨如何优化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实现各利益主体间的协同发展和共赢。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视角出发,对农村土地征收的治理路径进行优化探讨,为提升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农村土地征收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现实中,土地征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农民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探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下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征用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行为 背后 的逻 辑。 并提 出 顺利 完成征地 的一些思路。 关键 词 : 征地 ; 博弈 ; 失地农 民; 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 : F 3 2 1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叭. 3 2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 0 1 — 8 4 — 0 3
模 型 中包括地 方政府 和被征地农 民。 分别 以 i = l 、 2表示 。 程 中, 农 民作为 弱势群 体 , 感 受 到 了比较 强烈 的相 对剥 而参 与人 的策 略空 间是指 参 与博弈 过程 的局 中人可 选 夺 感 ; 虽然征地 补偿款 与市 场价 格相 比相 差悬 殊 ; 虽然 择 的策略 的集合 , 在 这个 博弈模 型 中 , 地 方政府 和失 地 未来 生活的保 障无从谈 起 ; 虽然政 府在执行 征地方 案 时 农 民 的策 略空 间分 别 为 S = f 按 照 较 高标 准 安置失 地 农 程序不公开 、 宣传不 到位 、 方式不恰 当 , 但 大多数失 地农
的村 民聊天 中 ,法 不责众 的心态存在 于大多数 村 民中 。
每个人在集体拒签的大形势下都有 了一定程度的安全 感 。“ 拖延 ” 这种博弈策 略带 给失 地农 民的风险被大 大稀
释 了。
3 、 哭闹, 阻止施 工 。哭 闹阻止施 工是农 民抗争 的又
一
选择 。通过“ 哭闹 ” 产生轰 动效 应 , “ 胁迫” 其提高 征地
是否能够顺利 进行 , 关系着失地农 民的安置是否妥 帖。
一
二、 博 弈 双 方 的 博 弈 策 略 ( 一) 失 地 村 民 的策 略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摘要: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风险及矛盾日益凸显,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一定威胁。
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明确了征地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动机,并得出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及征地补偿费是影响各利益主体行为选择关键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主体;博弈目前中国采用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及外部环境的改变,土地征收带来的社会风险凸现。
在近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来访案例中,违法占地依然是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一些项目存在边报边用,甚至是未报即用的现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占用,这些都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威胁。
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征地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产生了各种矛盾。
因此,通过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博弈分析,明确影响其行为选择及动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协调城市发展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征收的相关概念1.1 土地征收的界定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1]。
从定义上来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进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土地征收范围被人为扩大,不仅局限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商业等用地。
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扩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围。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中国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下共同完成的。
首先由中央政府下达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执行具体的征收行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
中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总是从全局利益考虑征地问题,既要着眼于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粮食安全问题、生态问题、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等[2],从宏观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辖区内的具体执行者,总是从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地方建设的发展以及官员的个人业绩;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微观主体,由于成员结构分散、组织力量薄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3]。
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博弈与冲突
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博弈与冲突土地资源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资源,政府是规划和设计的行为主体,被征者是土地资源使用权拥有者,这就注定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会结合自身的需求产生博弈之势,甚至出现种种冲突。
文章以此为研究论题,从多个角度去探究农村房屋征收中博弈和冲突的本质,进而希望找到权衡策略,以便妥善的处理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
标签: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户;博弈与冲突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征用农村房屋,因此拆迁现象十分普遍,在此过程中的博弈双方之间就存在很多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效应。
因此,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找到博弈和冲突解决的方案,是当前很多学者和专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去探究农村房屋征收的本质1.1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博弈形成分析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主要牵涉到两个行为主体:地方政府和被征农户,联系两者之间关系的是利益冲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更好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利用,往往希望以较低的征收成本完成征收任务;对于被征地农户而言,往往希望在征收的过程中获取到最多的补偿,以规避因为房屋征收带来的损失,由此在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户之间形成了博弈之势。
1.2博弈理论去审视农村房屋征收过程占优策略,就是在地方政府和被征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找到征收过程双方的最佳选择,并且由此形成博弈模型,双方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都会尽量去寻找对于自身有利的条件,以便在征地过程中占据优势。
对于被征地农户而言,采取抵制态度去面对,是使得其在征地过程中占优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顾及相关征地规章制度,以自身的权威进行强征,或者以违法的手段去进行,这就是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
二、农村房屋征收出现冲突的原因分析农村房屋征收困难重重,存在很多曲折的地方,而最终的分配结果也是让人难以理解的。
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在这样不公平和低效率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土地征用中溢价分割问题的博弈分析
土地征用中溢价分割问题的博弈分析内容摘要: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运用博弈论分析土地征用中的溢价分割问题。
本研究采取规范分析法和博弈分析法,认为对土地溢价的分割,应该区分土地用途的性质,实行差别对待。
对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用地,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土地溢价进行分割;对非公益用地,土地的溢价应归农民所有。
关键词:土地经济土地溢价博弈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将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用途转换的过程中,增值空间是巨大的。
尤其是农地转化为商业、工业用途时,价格更是相差数十倍,这个差价应该归谁所有呢?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涨价归公”和“涨价归农”。
“涨价归公”认为农村土地转换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应该收归国有,国内有许多学者已经进行过讨论(贾宪威,1995;许坚,1996;周诚,2004)。
还有少数人(张小铁,1996;周其仁,2001;杜业明,2004)反对农地转换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应收归国有。
周其仁(2001)认为,“涨价归公”错误的根源来自“各种资源的市值是由其成本决定”的错误观念,指出权利本身就有价(黄祖辉、汪晖,2002)。
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差价很多都被管理部门占有,这是很不合理的,因为管理部门不具有土地的任何产权。
土地征用中的溢价应该如何分配呢?笔者认为,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差价归属问题实际是土地发展权归属问题的外在表现。
在我国当前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应该区分土地用途的性质,实行差别对待。
虽然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征用土地,但是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研究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溢价分割时,必须对公益性进行界定,从而为制定合理的土地征用价格做出理论上的准备。
笔者把土地征用后的用途按照性质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三类,其区分标准是:首先判定土地征用后的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盈利性,如果不具有任何盈利性,就具有纯公益性;其次对非纯公益性用地,继续进行判断,如果土地使用目的具有主观的公共性(即主观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的增长)、征用行为客观上具有效益性(征用行为确实能为公众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土地征用实现的利益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价值相关,那么我们就认为该土地用途是准公益性,否则为非公益性。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摘要:征迁矛盾的性质是利益博弈而非观念对抗。
地方政府一方,有将土地资本化的冲动,村民一方,也有将土地货币化的意图,双方共享一套“发展”的话语。
征迁矛盾难以化解的主要症结在于地方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往“无序化”逆向发展。
如果只有村民和地方政府两个博弈主体,村民在双方“策略行为”的互动中将完全处于下风。
中央政府和媒体作为第三方,预期角色为平衡者,平衡的结果应是抑制地方政府各种不合理的“策略行为”,将双方纳入共同的规则之治中,但由于中央政府和媒体倾向于从绝对化的角度定义“出事”,第三方的加入反而强化了民众的“策略行为”。
地方政府和村民相继升级“策略行为”,到最后难免有村民使用“边缘政策”,从而引发双输的悲剧。
关键词:征地拆迁利益博弈策略行为地方政府村民中央政府媒体一、解决征迁纠纷的视角:“制度”与“治理”征地和拆迁(下文简称“征迁”)中,各方主体针对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进行激烈地博弈,各主体都试图争取和扩展自己的收益份额,各群体之间、各群体内部频频产生摩擦,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政府与村民之间关于补偿安置的争议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等等,征迁工作被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称为“天下第一难事”。
各时期土地利益的分配,是“宏观-中观-微观”三层综合作用的结果。
宏观层面主要指国家资源禀赋和战略目标,中观层面主要指各种土地资源分配制度,如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税赋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等,微观层面主要指基层治理形态。
三个层面的关系可以简述如下:1、宏观层面决定中观层面的总体变动方向,中观层面又决定微观层面的总体变动方向;2、中观层面影响宏观层面的具体实施效果,微观层面又影响中观层面的具体实施效果;3、三个层面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但任何一方的变革不可能彻底代替另一方变革。
传统时代[②]至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土地的农业产出,是土地利益分配的核心。
历朝历代政府关注的重点都是:如何从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手中提取农业赋税。
基于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整治研究
基于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整治研究刘戈;刘伟【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土地整治积极性不高,土地整治工作进展受阻。
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面临的困境与工作难度,将农村土地整治过程简化成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博弈模型,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体三方博弈主体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结合博弈分析结论提出政策激励建议:(1)建立地方政府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指标政绩考核机制;(2)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农民权益;(3)提高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Farmers' interests not being protected, some local governments with low land rearrangement enthusiasm, and being blocked work progress have been the major problems that we face in rural land rearrangement process. This paper simpliifes the process of rural land rearrangement into game model under dynamic game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 in line with the dififculties that we face in the work of land rearrangem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subjective behavior of tripartite game such a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 and farmers group, the perfect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of rural land rearrangement has been obtained.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a mechanism to check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upon the achievements of a synthetic index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ust be established. In addition, we should fully respect the will of the masses, protect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enhance theenthusiasm of all participants, and establish a scientiifc and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6(029)010【总页数】6页(P38-42,13)【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博弈;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政策【作者】刘戈;刘伟【作者单位】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天津市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天津 3003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0;F062.1为了改善日趋紧张的人地矛盾、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经济快速健康增长,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突破口[1],土地整治的实施势在必行。
农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经济学分析
地方政府的成本与收益 由于 政府 征 地 的特 权 ,使 得政 府 征用 土地形成了一个垄断市场, 政府的成本就是 其给予被征用农地的所有者的 “ 补偿” 。在 征地 中, 方政 府 总是倾 向于 单方 面给 出所 地 谓的 “ 公平 补偿 ” ,在具 体地 块征 地 时 ,委 托由政府审批并管理的土地评估机构以特定 的评 估 目的进 行评 估 , 估结 果往 往远低 于 评 土地所有者对财产的评价。显然, 这不是一 个互 利 的交 易 , 府动用 征 用权强 迫农 民出 政 售其财产的做法具有潜在的低效率。 地 方政 府征 用土 地的 收益主 要表 现为: 第一_ 以提供公共产品,促进了公共利益; 口 J 第 二政 府 由于 低价 征地 获得 了潜 在 的利益 , 即节 省下来 的交 易成本 以及 由此可 以强制 征 购更多 土地 而带 来的利 益;第三通 过垄 断土 地转让的一级市场 ,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 。 地 方 政 府 征 用土 地 的 成本 与 收益 可 以 用图 22 .解释。政府是征地市场上唯一的买 家 ,属 于 买家 垄断 的情 况 。M C g是 地方 政
商 利 益 博 弈 的过 程 及 结 程 中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 经营 ,可 以分 解到 两个 类型 中 。纯公 共 利益 的非均衡
的用地 , 国家用财政收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以后无偿使用 , 对此类征地的效应无须深入 研究, 需要研 究 的是 目前大 量 出现 的因为 私 人部 门开 发对 征地 的影 响 , 士地 开 发商是 其 中的典 型 。在征地 过程 中,四 个博 弈 的 利益 主 体及 关 系如 图 1 1 .。 地 方 政 府 是 城镇 建 设 用地 的经 营 者 和 管理者 , 对所 经营 和管 理 的建设 用地享 有 支 配 权和 收益 权 , 际上 是上 地 非农化 的计 划 实 者和决 策者 。 方政府 往往 从 局部和 短期 的 地 视角来看上地非农化问题, 它主要考虑征地 的经 济效 益 ,并企 图通 过 “ 以地 生 财 ”来 提高财政收入和进行城市建设。当然,由于 中央政府 的存在 和征地 产生 的失地农 民社会 问题 的可能 扩大 化的预 期 , 方政 府也必 须 地 考虑被 征地 农 民 的利 益 。 开 发商主要通过市场 利益诱导机制 , 从政 府与村 集体 组织 获取 土地 。目前 ,士地 储备 制 度 建立 后 ,政 府 垄 断 了 土地 一 级 市 场,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实行 “ 招标、拍卖、 挂牌 ”制度 向开 发商 出让 土地 ,开 发商 与村 集体组 织直接谈 判取得 土地 的途径基 本被堵
土地征用市场中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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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参与人 2 选择使用灰色手段的概率小于 P 此 时参 与人 1 , 的 期望得益小于 0 因此 , , 其肯定会选择不 寻租。如果参与人 2使用灰色 手段 的概率大于 , 参与人 1 的寻租得益 大于 0 在 此时 , , 寻租是合算 的。所 以, 参与人 2只要保证使用灰色手段 的概率不小于 P 的情况下 尽量降低使用灰色手段 的概 率是合 算的。因此 , 会使使用 灰色手段 其 的概率趋于 P , 即其混合策略是使用灰色手段的概率为 P , 使用正常 手段 的概率为 1 .。同理 可以证 明参与人 1的混合策 略为 寻租的概 一P
关键词 : 寻租 博弈 策略组合 制度创新 中 图分 类 号 :2 4 3 文 献标 识 码 : F 2 .2 A 文章 编 号 :04—4 1 (0 6 0 —09—0 10 9 4 2 0 )7 6 2 就土地征用过程而言, 在预期巨额利益的驱使 下, 各个利益群 体力 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 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利益竞争 , 面对土 下 地 征用 过 程 的 寻 租 行为 进 行 博 弈 分 析 。 在宏观的尺度上, 一个地方农村集体的土地被 征用 , 另一个地 方农 村集体则可以根据这个地方土地征用中的收益决定是 否在将来愿 意被 征地 , 还是选择 暗中与土地 开发商 交易。这一博 弈过程 中的两个 参与 人分别是 : 参与人 1 ——政府和参与人 2 ——农村集 体 这里 的政 府与 地方农村集体之 间的博弈分析是指地方农村集体 的一 种提前 的行 为决 策, 这种提前 的行为 以在其 它地方 的农村 集体的 土地 被征用 中的 收益 的多少为根据的 , 视收益的多少 , 农村集体会选择愿 意使其土地在 将来 被征用还是暗中与土地 开发商进行提前交易, 使其土地直接入市。 土 地 征 用 过 程 中政 府 和 农 村 集 体 之 间 的博 弈 策 略 概 率 分 析 在农村集体土地入 市过程 中, 参与人 1有两种 策略的选择 : 种选 一 择 是不寻租——不设置征地制度壁垒 , 允许集体土地 直接入市 , 即土地 市场上的需求者得到 的是农村 集体土地 ; 另一种选 择是 寻租——凭 借
浅析农村征地中的利益博弈
浅析农村征地中的利益博弈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国政府对农村征地的节奏也有所提速,但与此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诸多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利益冲突,不仅降低了城镇建设的效率,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本文从农村征地过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出发,来分析他们的博弈行为,藉此了解其现状和发生原因。
关键字:农村征地;利益冲突;博弈一、理论背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里提出,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
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而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
①可见,政府与民众之间,保持利益和规则的一致性,是国家政治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对农村征地的力度也在日渐加大,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利益和目的的不一致,许多地区出现了程度不一的土地征收冲突事件。
在征地期间,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上级政府急于完成业绩指标,失地农民又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农村基层干部,也是各有各的立场和算盘。
各方利益间的分歧,自然会引发各种博弈行为,而理性人往往是基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来做出各自的行为决策,如此一来,却反而导致了非理性的结果,大大降低了社会效益和地方建设发展的效率。
二、利益博弈行为表现农村征地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农民、农村干部、以及作为上层决策者的地方政府等三个部分。
因为对其利益博弈的行为分析,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出发,进行综合性的考虑。
2.1农民的策略行为2.1.1私自改建部分农民在得知征地通知后,非但不配合拆迁,反而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款,而采取“添堵”的行为。
例如在沿途建设棚屋和其他生产性设施,以提高自己在征地中的受损程度;一些原本是荒地的区域,也在短短几天之内,就被改造成了果园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地。
如此一来,当征地开始时,自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拆迁款。
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分 别给 以分析 : X。
首先 , 土地 征 收 者 即是 农 村 土 地 的 国 家
其次 , 土地 被 征 收者 即是 农 村 土 地 的集
所 有权 拥 有 者 。根 据 宪 法 和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体 所有权 拥有者 。土地 管理 法 中规定 农 村被
定, 唯有 国家有 权行使 土地 征 收 权 , 即国家是 征 收土地 的所 有 权 属 于集 体 , 营 管理 权 属 经
《 海 统计 》 O O年 第 5期 青 21
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 刘 宇昕
土地 征收决 策 的过 程是 决 定 是 否将 农村 裁博 弈模型
集体 所有 土地 征 收为 国有 土地 的过 程 。我们
如 图所 示 , 独裁 者博 弈 中, 提议 者 和 在 在
利用 行为 弈 中的独裁者 博 弈模 型 和 实验 结果 回应者之 间分 配 “ ” , 议 者 x 做 出分 配 饼 c提 来分 析土地 征 收决策过 程 中各 主 体 的博 弈 关 提议 ( ,) 回应者 Y接 受提 议 则 得 到 Y 但 XY , , 系和 博 弈结 果 。
博弈论-政府农民征地博弈
谢谢欣赏!
基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中国 征地问题分析
问题描述
在中国土地征收问题上存在着政 府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加上在征地过 程中政府与农民力量不均衡,造成征 地规模外部性问题。政府极力想要征 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得到的收益不 足却无能为力。社会整体福利下降。
参数说明
C表示农民接受政府征地要求后从政 府那获得的征地补偿,L表示农民在土地被 征收后的各种损失贴现后的总和,H表示农 民持有土地所获得的收益,D表示在农民不 接受政府征地要求而采取各种方法维持原 有土地不被征用时的支出,T表示地方政府 从征地中获得的收益,C‘表示当地方政府提 出征地要求且遭农民反对时地方政府为实 现最终获得土地所花费的支出。
地方政府方面:当地方政府选择征收土地时,由于农 民的最优选择是接受征地,因此当地方政府选择征地时的 收益为T-C。因为T远远大于C,所以T-C远大于0而当政府 选择不征地时,政府收益为0。比较可知,理性的地方政府 政府当然望得到的是T-C,也即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征 地。因此,由以上逆向归纳法分析可知该动态完全信息博 弈的逆向归纳解为(征地,接受),而该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 什均衡为(征地,[接受,接受])、(征地,[接受,反弈中地方政府的占优行动选择为 征地,这解释了当前征地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晴况现实中,地方政府往 往存在强烈的征地冲动,对于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农民往往选择接 受征地。 政府的最优征地量由征地边际收益=征地边际成本。
但是,地方政府在征地时没有考虑其征地活动给农民带来的 未被补偿的损失。所以,在上式子中征地边际成本被低估。征地的 边际社会成本大于征地的边际社会收益,因而征地量过大,产生征 地规模的负外部性问题。
博弈过程
(0,0)
(0,0) (T-C-C’,H-D) (T-C,C-L)
【精品】拆迁中的博弈
【关键字】精品68 姚岩社会学1001拆迁过程中的博弈——以苏南某农村拆迁为例内容摘要:近年来城市改造和乡村建设使得拆迁事件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是暴力强拆与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本文展现了苏南某农村的一次缓和的拆迁博弈,从这个案例中可见的是,利益冲突必然会存在,缓解冲突的关键在于相对公平的利益交换,而在拆迁中发挥博弈思想有助于得到最优结果,拆迁涉及方的信息交换以及协商合作能够使双方达成共识从而使得各自代价最小而整体效益最大。
关键词:拆迁博弈效益村委农民一,拆迁背景:1,经济结构转变:随着村镇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地领头企业(侨裕集团)的壮大,村委抛弃了传统农业发展的模式,一方面是工业产值更高,另一方面是企业用地使得村子农业竞争力大为降低。
2,农业人口减少:由于侨裕集团跟各小企业的发展,吸纳了不少农业人口,事实上,本地农业人口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青壮年休息力都在工厂而且工厂还需要外来务工人员补足缺口。
留在农田上的基本都是受教育水平很低的50岁以上的休息力。
3,新农村建设:村委响应号召,抓准时机建设新农村。
在撤点并校的浪潮中,村委与侨裕集团投资建设了一所规模可观的学校。
侨裕集团出钱,村委出地,后来由于区委对学校区位的重新规划以及学生人数的逐年下降,村委将校区部分卖给了职业类学校。
村委想借教育的发展来完成村子的新农村建设,而由这家学校的介入开始,拆迁问题日益严重起来。
二,拆迁过程:南京大学的王学军指出,中国近年来大量出现了由于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开发区膨胀而导致大量农民失地现象,形成了一种零和博弈的怪圈,即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妨碍了城市化进程。
”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占用耕地的拆迁都是零和博弈的。
侨裕集团的这个案例分为三期展开,其中既有零和博弈也有正和博弈,而至于是否会出现负和博弈,还要看博弈双方采取的策略。
第一期:这一阶段的拆迁是个正和博弈。
这是一个三方的博弈,主要博弈方无疑是村委跟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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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刘宇昕
土地征收决策的过程是决定是否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我们利用行为弈中的独裁者博弈模型和实验结果来分析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各主体的博弈关系和博弈结果。
一、
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分析框架:独
裁博弈模型
如图所示,在独裁者博弈中,在提议者和回应者之间分配“饼”c,提议者X 做出分配提议(x,y ),回应者Y 接受提议则得到y,但是如果Y 是否接受提议不影响X 得到x 。
图1 独裁博弈模型
根据独裁博弈模型,可知成为独裁者博弈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首先,提议者X 要有对饼“c ”分配方案的决定权。
其次,即使回应者Y 不接受分配方案,也不影响分配方案的实施。
也就是说,在制定分配方案的时候,回应者Y 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在分配方案制定后,回应者Y 也没有惩罚提议者X 的权利。
二、博弈过程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策的过程中,要分配的“饼”c 是征收土地的决策权,在博弈过程的主体是土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我们分别给以分析:首先,土地征收者即是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拥有者。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唯有国家有权行使土地征收权,即国家是唯一的土地征收者。
但是国家是一个法律实体名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方案拟定者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者是在法律范围内有权限审查批准土地的国务院,自治区、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见,作为土地征收者的“国家”,其实际的决策行为由国家所有权代理人完成。
因此
可以将在征地过程中有实际权力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部门看作事实上的博弈主体。
并且,因为该主体有“方案拟定、方案审核、方案批准”等权利,因此是博弈主体中的提议者X 。
其次,土地被征收者即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拥有者。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管理权属于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
按土地—
43—
法内容,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代理人的有两个,一个是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个是村民委员会。
而在现实中,法律中拥有所有权的“集体”没有明确的代理人。
其原因是,一方面,土地法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但是“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而不是一级经济组织,没有法律地位。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已经解体或者名存实亡。
”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对土地的管理、经营权涉及的土地只是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中一个级别的集体土地,不能有全部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能。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可以人格化的代理人来代表集体行使权利。
既然在法律规定下和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真正的代理人可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那么在征收决策过程中,作为集体所有权行使者的博弈主体就只能是作为被征土地权利人的农村村民个体。
并且,因为农村村民没有法律上确定的关于征收土地提前知情的权利、听证的权利和无参与的权利。
能否参与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完全看政府的政策安排,因此,农村村民个体组成的博弈主体是博弈中的回应者Y。
在博弈中,提议者X可以完全决定征收土地决策权的分配方案,回应者Y无法参与征收土地决策权分配方案的制定,所以该行为博弈符合独裁者博弈的第一个条件,即提议者X有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回应者Y不能讨价还价。
接下来探讨征收土地决策的过程是否满足独裁者博弈的第二个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决策做出后,有关地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中强调的公告内容是已经由行政部门制定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没有对土地征收决策的预先通知,也没有于征收决策内容的关联信息。
在公告发布后,虽然该办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地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但是土地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仅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无权质疑土地征收决策安排本身。
此外,在土地征收的救济程序中,只有行政救济,也就是说村民不能因为对土地征收决策安排的争议进行法律诉讼,寻求司法援助。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救济中,政府只对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争议进行协调,并且争议是否解决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
首先,这意味着土地征收的行政救济程序中,没有机构对土地权利人对征地决策安排的争议进行裁决。
其次,在行政救济程序中裁决争议的主体是政府,也就是博弈的提议者X,并非是于提议者X和回应者Y不相关的第三人。
最后,争议本身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说明回应者Y的反对不影响提议者X提出的分配方案实施。
综上所述,最为土地权利人的回应者Y是否接受提议者X提出的征地决策权力的分配不影响提议方案的实施。
因此,征地决策过程也满足独裁博弈的第二个条件,即回应者Y即使对分配方案不满意,也没有惩罚提议者X的权利。
由以上所述,可见在土地征收决策过程满足独裁者博弈模型。
三、博弈结果分析
按解析型博弈分析,独裁者会拿走全部的份额,但是W enerGüth和Huck(1997)在独裁者博弈的实验中得到的实验结果是c=16, X提议的平均y值是5.82和5.77,22个提议者中有16个给回应者的y值是8。
结合在之前的最后通牒实验的结果,Güth认为这样的结果说明决策者X决策时会基于公平的考虑关心回应者Y的福利水平。
作者认为可以这样看待这个行为博弈实验结果,独裁者的分配取决于两方面:其一,独裁者对饼“c”的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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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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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程度;其二,对Y 福利水平的关心程度和对Y 福利考虑带来的成本。
并且,独裁者不会给回应者相同的分配额。
从上面分析可知,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博弈的结果取决于两方面,其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决策权的偏好;其二是地方政府考虑农民福利水平的成本。
第一,在中国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模式激励下,地方政府作博弈中的提议者对要分配的“饼”c 即土地征收的决策权有巨大偏好。
这是因为,中国的土地资源配置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上土地资源由市场配置,国有土地在一级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在二级市场流转交易。
第二个层面上土地由政府行政配置,农村集体土地在有公共利益需要时,通过行政方式征为国有土地。
中国法律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按照原有的农业价值为衡量基准。
按照农用价值补偿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被国家征用,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其他公民,不存在价值的增值,补偿仅仅是为了弥补原有使用者的使用价值。
但是,在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按照市场规律配置,出让价值是土地的市场价值。
而土地的市场价值主要受土地所处的区位条件、土地用途、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决定,远高于农用价值。
并且根据中国的国税和地税制度,地方政府获得的出让土地市场价值归人地方财政。
如果地方政府以商业目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就可以在农业价值补偿成本和市场价值出让收益的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有关研究表明农村集体及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价格是出让价格的1/10,而出让价格又是转让价格的1/5①。
第二,按照实验结果,提议者地方政府或许会基于对农民福利水平的考虑而分给农民部分的决策权,但是高额的成本会阻止地方政府这样做。
前面已分析,地方政府对征地决策的偏好取决于将征收土地用于商业用途的巨大利益。
而中国宪法规定以公共利益目的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如果农民有了征收土地的决策权就可以对土地的征收目的进行有效的质疑,并对不合理的征地行为进行惩罚,这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
考虑到对农民福利考虑的巨大成本,地方政府几乎不会给农民实质的征收土地决策权,只是从形式上为了减少征地的阻力从形式上让农民参与决策。
博弈结果是农民对征地决策几乎没有任何权力。
在现实中,首先,农民在征地决策确定之前,没有预先的知情权;在征地决策过程中,农民没有听证权,无权参与征地公共利益目的的讨论;征地决策确定后,农民也只能从公告中被“告知”征地,并且公告中只有征收补偿的安置办法,没有对征地公共利益目的说明。
其次,农民即使知道征收违法公共利益目的,法律也没有赋予其司法诉讼的权利以及获得任何行政救济的权利。
因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对征地决策完全没有影响,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完全不在征地决策的考虑之中。
正是独裁博弈的土地征收决策制度设计为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商业利益为实的非法征地行为创造了方便之门,从而造成地方政府过度非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侵害农村土地权利人利益的社会现实。
结果是“从1952年以来,失地农民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
产权。
”
②(作者单位: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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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中国土地,2006(4).19-22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
中国土地,2006(4).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