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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重要形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国际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框架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为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适用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际货运法:国际货运法是指规范货物国际运输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责任公约》(HVR)。

这些法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并确保贸易平等和非歧视性。

WTO的核心原则包括:1. 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不能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某一成员国。

2. 国民待遇:即对国内和外国产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不能以国别为基础差别对待。

3. 贸易壁垒的限制: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

4. 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

三、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涵盖关税减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贸易规则的统一等内容。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是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结论: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各国能够共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稳定、繁荣的国际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规则、贸易政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和影响。

1. 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涉及到国家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制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简称WTO协定),它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政策的规则。

WTO协定包括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

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通过国内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 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进出口限制等。

贸易政策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政策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例如,WTO协定规定了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原则,成员国之间不得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

因此,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和限制。

3. 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各个国家之间在贸易方面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各种机构和程序。

最重要的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证、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

它能够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各国合作和贸易发展。

4. 意义和影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确保了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为各国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它规范了贸易行为,限制了各国对贸易的不当干预和歧视。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6]242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6]242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署监[1996]242号)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洲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黑龙江、吉林、辽宁、西藏、内蒙、新疆、广西、云南外经贸委(厅):现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发送给你们,请以第56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陆路边境线很长,各边境地区情况相差很大,很难在一个管理规定中将各种情况归纳进去。

因此,本规定仅就边民互市贸易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边民互市的品种、金额限制做出规定,各边境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设立,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应随意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对规模较小,无封闭条件的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商各直属海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三、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四、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情况确实特殊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的地点可就近设在边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区,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政府商直属海关决定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略)——结束——。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国际贸易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各国间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贸易行为,解决争议,并促进更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

该协定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原则和义务,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等。

在该协定的框架下,各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贸易壁垒等规定,确保贸易自由化的实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益,防止侵权盗版行为。

根据该条约,各国必须加强版权保护,严禁非法复制、传播和传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同时,该条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合法使用的范围,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传播。

三、《国际商会取验规则》(Incoterms)《国际商会取验规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问题。

这些规则确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运费、保险和进出口手续等。

通过统一的规则,可以简化贸易程序,减少纠纷和误解。

四、《国际商会国际支付做法统一解释》(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UCP》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支付规则。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通过规范信用证的开立、使用和结算等事项,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和支付的安全。

《UCP》的适用范围广泛,被广泛认可并采纳。

五、《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ICC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一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这些政策措施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作出必要的调整、规范和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边境贸易管理形式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一)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

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 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界限的商品或服务交换活动,也是各国之间经济合作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因此国际贸易法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贸易法既是保护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也是约束各国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一、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的是贸易自由化和平等互惠。

自由贸易原则认为,任何国家都应该有权自由地选择购买和销售物品,而不受其他国家政治和经济制约的影响。

自由贸易原则下,各国应该开放市场,消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逐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二、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关系中,无论对哪个国家的进口产品给予了优惠待遇,都必须同时给予其他国家同样的优惠待遇,即所谓“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原则则是指,在贸易关系中,外国产品必须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

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机构之一,目前已经有164个成员国,是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

WTO制定的贸易规则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WTO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知识产权、贸易和环境、贸易和发展等方面。

在实际贸易中,各国应该尊重并遵守WTO的规则。

四、国际贸易仲裁国际贸易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通过仲裁来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是由各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联合组成的,专门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纠纷。

五、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来限制某个国家的贸易和投资,以达到政治、经济或军事目的的行为。

经济制裁是国际贸易法的一种反例,同时也是引起众多国家争议的话题。

经济制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政治目的,但是其对于市场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

总体来说,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包括自由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贸易仲裁以及经济制裁等。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29号) 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得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与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得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得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得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过程,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确保贸易公平、有序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贸易活动。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WTO的规则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

这些规定了成员国在关税、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二、国际商会(ICC)国际商事规则(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并定期修订。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风险承担、费用负担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常见的INCOTERMS条款包括FOB、CIF、EXW等,这些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联合国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法律文书。

CISG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旨在统一各国的贸易法律法规,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CISG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交货时间、商品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四、国际货物运输合同(CMR)CMR是规范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法规,由联合国制定并得到广泛应用。

CMR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运输和交付等方面的规定。

CMR的适用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确保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五、国际海运法(海牙规则)国际海运法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国际海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运输和交付等方面的规定。

外贸从业者要掌握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外贸从业者要掌握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外贸从业者要掌握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对于从事外贸行业的从业者而言,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还需要了解和熟悉各种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司正当合法地运营。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贸从业者需要掌握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一、海关法规海关法规是外贸从业者必须熟知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之一。

海关法规是用于规范进出口货物的交流和运输过程中,海关部门执行的各项管理规范。

海关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和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法规既包括海关法律,也包括海关的条例、规章和实施细则等。

外贸从业者需要时刻了解各个国家的海关法规变化,以保证公司的出口产品合法正常出口。

二、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国际贸易合同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简称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通用条件条款(简称ICC)和商品的国际标准代码等。

这些法规是国际贸易常用的法律标准,规范了国际贸易中的合同签订、交货、质量、付款、违约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方面。

外贸从业者需熟练掌握这些法规,在制定合同过程中,了解有效的条款规则,以避免出现可能的争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法规WTO是对全球贸易进行管理的组织,它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遇、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方法和程序、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外贸从业者需要对WTO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到全球贸易中来。

四、商品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可能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这需要符合国际贸易法规。

这些法规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商业管制等。

外贸从业者需要对不同的国家出口商品需要了解,多了解当地商业法规,以确保出口商品的合法性。

同时,也需注意各种证书和文件是否齐全,如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等。

五、运输和缺陷保险法规在进行外贸交易中,货物在运输期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丢失、损坏等等,所以运输和缺陷保险法规也非常重要。

外贸从业者需要对不同国家海上运输法律法规、空运和陆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货物运输保险范围、保费等都有很深入的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内贸部管理制度

内贸部管理制度

内贸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贸部的管理行为,保障内贸部的良好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贸部是一个负责管理内部贸易的机构,负责内部贸易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内贸部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内贸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宗旨,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于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条内贸部管理制度的遵守是内贸部管理人员的基本责任,内贸部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该制度,不得违反。

第六条内贸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内贸部领导人员,内贸部领导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该制度。

第七条内贸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

第八条内贸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内贸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内贸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第九条内贸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做到科学管理、精细管理。

第十条内贸部管理人员应当注重管理方法的创新,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真正做到以管为主、以管为重。

第二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内贸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内贸部内部管理结构由内贸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构成。

第十三条内贸部领导人员负责内贸部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全面负责内贸部的工作。

第十四条内贸部管理人员负责内贸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内贸部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内贸部普通工作人员负责内贸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内贸部内部管理职责明确,各职责分工清晰,确保内贸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内贸部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篡改。

第十八条内贸部内部管理职责应当实行层级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任务的落实。

第十九条内贸部内部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循内贸部领导人员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024年-最新内贸合同 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

2024年-最新内贸合同 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

最新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在内贸合同中,涉及到交货到国外的条款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挑战。

二、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的定义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是指在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将货物从我国境内运至境外企业指定的地点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涉及到国际运输、保险、关税等多个环节,企业需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三、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的规定1.货物交付方式(1)货交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视为交货。

(2)货交目的地: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视为交货。

(3)货交买方: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视为交货。

2.货物运输与保险(1)货物运输: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和期限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如合同未约定,卖方应选择适合货物的运输方式。

(2)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如合同未约定,卖方应选择适当的保险险别。

3.关税与税费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四、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的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内贸合同交货到国外时,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货物交付方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关税和税费等。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了解目的国法律法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目的国的贸易政策,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策略。

3.选择合适的运输和保险方式企业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目的国法律法规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和保险方式。

在运输过程中,企业还需密切关注货物的运输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内贸业务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内贸业务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内贸业务管理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贸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内贸业务行为,提高内贸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贸业务是指本公司在国内市场进行的商品交易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内贸业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内贸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内贸业务活动。

第五条内贸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内贸业务计划和策略,报公司领导审批;(二)组织实施内贸业务计划,确保业务目标的实现;(三)负责内贸业务的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为决策提供依据;(四)组织内贸业务的推广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五)负责内贸业务的合同签订、执行和跟踪管理;(六)协调解决内贸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七)负责内贸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贸业务流程第六条内贸业务的开展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市场调研:内贸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二)制定计划:内贸业务部门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内贸业务计划和策略,报公司领导审批;(三)合同签订:内贸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货物交付:内贸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和交付,确保货物质量和交付时间;(五)售后服务:内贸业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和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六)款项结算:内贸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款项结算,确保公司财务的顺利进行;(七)业务报告:内贸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业务进展和绩效情况。

第四章内贸业务管理措施第七条内贸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贸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贸业务流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内贸业务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内贸船免除证书

内贸船免除证书

内贸船免除证书是指在国内航行的船舶,由于其所载货物或船舶自身的特殊情况,不需要进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检查和检验,因此可以免除相关证书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的规定,内贸船免除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免检证书:对于内贸船舶载运的货物,如果不涉及进出口、危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免检证书,免除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2. 免验检疫证书:对于内贸船舶载运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如果不涉及进出口、危险品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免验检疫证书,免除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 免检卫生证书:对于内贸船舶载运的食品、饮料等,如果不涉及进口、出口、特殊情况等,可以申请免检卫生证书,免除卫生检疫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内贸船免除证书的申请和颁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查询和申请。

同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和货物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航行安全和货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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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贸法律法规
在我省实施情况的调研情况
商务部自2003年组建以来,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出台了许多内贸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并逐步完善了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对于促进内外贸易协调发展,加快国民经济建设步伐,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一、内贸法律法规在我省实施的基本情况
经过近几年来的运行和实际工作检验,我们体会到,商务机构的重组和内贸法律法规的实施,一是健全了内贸流通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是一盘散沙。

这些内贸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填补了法律空白,适应了WTO的要求和国内市场的形势,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经过20多年的摸索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先期的缺乏规范、粗放发展后,基本形成了“由治而稳”的良好局面。

这与内贸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对于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等的重要作用分不开。

三是提升了商务工作的地位和影响力。

自2003年新的商务部组建以来,国务院、商务部陆续出台了多部内贸
法规、规章,使内贸工作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大大提升了商务工作的地位和影响力。

为了贯彻落实内贸各项法规、规章,围绕商务部出台的20多部法规、规章,结合陕西实际情况,我省就《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等规章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并开设了生活必需品监测、重要生产资料监测、重点流通企业网上监测、二手车流通管理等多个监测系统,网上公开典当、拍卖等各项内贸办事程序。

通过各类监管分析、备案登记以及向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建议等方式,引导交易安全有序进行,规范流通市场,促进各行业发展。

以拍卖行业管理为例,两年来,我省严格按《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的意见》和《陕西省拍卖行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全省拍卖业成交规模扩大,佣金收入增加,给国家贡献增多。

2006年,全省共举办拍卖会881场次,同比增加166场;成交总额55.54亿元,同比增长81.7%;佣金收入5534万元,增幅为5.2%;实现利润391.91万元,同比增长36.8%;上缴国家税金440.55万元,同比增长5.5%。

在省级立法方面,我们积极利用省级立法资源,认真调研,起草立法草案,提交立法计划,几年来,多次向主管省长专题汇报,向省法制办、人大法工委上报立法建议项目。

目前《陕西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陕西省
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已列入我省二类立法计划。

二、内贸法律法规在实施及立法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1、上下级机构不顺畅。

改革开放以来,多次的机构改革,内贸这一系统自上而下几被打乱,工作缺乏连续性、稳定性,相关资料缺失,尤其是立法建章,不但滞后,且空白很多,严重影响着内贸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机构、职能的频繁变化,使得同样是部、省商务部门安排的工作,落到市一级时就与商务局、招商局(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工交办、供销社等市级机关(部门)都有关系,甚至分管市长都不一样。

我省西安、宝鸡、延安、榆林等地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的情况。

作为县一级来说,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有的叫商贸局、商改办;有的只是县区经贸部门的一个下属局(办);有的是一块牌子,两个机构;个别县(区)还由商业总公司履行着商务行政职能。

机构设臵不合理,造成监管错位,一些工作难以落实,商务工作的基础薄弱。

比如酒类流通管理的落实主要靠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而县(区)没有专门的商务部门,无人员,无经费,所以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

2、操作性有待提高。

商务部出台的内贸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商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已出台的20多件部门规章,通过实践证实,凡是操作性强、设臵有行政许可证、有处罚权的都能够较好推进;凡是法律、法规都比部门规章制度容易落实;凡是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
章也基本上能兑现。

比如拍卖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直销条例等这些法规、规章可操作、易落实、便执行。

但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和美容美发管理办法等既无行政许可,又不设立备案登记,更没有具体细则,落实起来难度就比较大。

比如《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无实施细则,缺乏管理手段,给行业管理带来难度,商务部门作为该行业的主要管理者,在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时,却不是执法主体,须提请有关部门处罚。

责、权不统一,给工作造成不便。

目前,美容美发行业的管理涉及工商、质检、税务、卫生、公安、劳动、物价、商务等多个部门,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各部门都按自己的职能行事,管理上漏洞较多,导致了谁都管、谁都不管、有利时管、无利时不管的混乱局面。

无手段的规章再多也只是停留在纸上,既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会影响商务部门在整个行业管理中的形象。

3、缺乏执法手段和队伍。

商务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贸流通涉及到第三产业的大部分领域,关系到市场稳定、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执法手段的弱化和执法队伍的缺乏,执法主体不明确,商务部门的“头”不好牵,这不仅使内贸法律法规难以真正实施;更重要的是,分部门执法、分段管理、按级负责的体制缺少沟通、疏于配合制约着综合执法和协调机制发挥作用,损害的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危害的将是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4、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不够规范。

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由于受体制机制和历史原因的影响,自上而下基本上是政府触角的延伸,缺乏自主、自律、自强意识,发展不够健全和规范。

在我们西部地区,尤其是在市、县两级,各方面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加之因为受自身利益驱动及经济欠发达、观念落后保守等原因,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作用发挥不好,难以履行其应有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服务职能。

三、关于内贸法律法规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

建议商务部能够出台相关政策,督促省、市、县三级整合机构,理顺监管职能,设立内外贸统一归口管理的商务行政机构,明确职能,保证各级商务机构的稳定和健全,避免部门过多,职责分散,防止出现“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的现象。

(二)要加快有关发展服务业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步伐。

尤其是餐饮业、住宿业等级评定,厨师、营业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旧货流通、物资储备、报废汽车、信用制度、商会及行业管理等方面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办法。

(三)出台一些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由于商务主管部门没有执法权,部门规章的效力不及,得不到工商、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有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不但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会影响商务部门在整个行业中管理中的形象。

凡出台一个法律规章,就要考虑能不能得到落实和不折
不扣的执行。

能够设立许可,有执法权和罚则的会更容易实施和执行。

建议以后立法应尽可能考虑立高位阶的法律、条例,或者以商务部牵头,几个部门联合出台的规章。

已经出台多个规章考虑其地位重要程度也应尽快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或国家立法,比如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再生资源管理、美容美发、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成品油经营管理等。

(四)要加快出台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在具体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因地制宜,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层的执法职能,以便于基层的落实和执行。

(五)要建立综合执法队伍。

执法难目前是内贸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

内贸工作涵盖面广,内容庞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切实的执法手段,市场环境难以净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难以保障。

目前我们主要依靠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来实现执法监管。

内贸监管方面多是部门规章,得不到工商、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有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执法难度较大。

建议可以借鉴成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做法,尝试自上而下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隶属商务部门直接领导,机构单列、人员单编、经费单拨,从组织上、物质上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和支持,从根本上解决内贸执法存在的诸多问题。

(六)要加强商务部门上下互动。

近年来随着机构的逐
步理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互联系日渐增加,但还应继续加强。

特别是要在执法方面加强经验交流,多安排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以利开创商务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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