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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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九条报告和备案。派驻境外机构人员到达目的国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企业应要求其境外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

全工作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

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境外公共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机构境外人员的安全负总责。

境外机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公共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保卫条件,对机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

境外机构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境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境外机构的安全工作,对本机构安全负综合管理责任。

境外机构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及境外机构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境外安全工作。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境外机构的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本企业境外安全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境外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国机集团的境外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劳务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处罚。

第四章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员工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公共安全管理综合能力。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七条企业在人员派出前应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外事纪律、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案例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境外公共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企业应结合境外机构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培训,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警钟长鸣。

第十九条企业及境外机构应当开展全员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救助能力。

第二十条对外签约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监督并指导分包单位有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人员在首次派出前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派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后每次派出前,都应接受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境外机构应定期对境外人员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境外机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2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

训,在高风险国家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境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境外机构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进行备案。

第五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树立“境外无小事”的大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全过程监管机制、预防及处理劳务纠纷工作机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派出劳务人员的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的招收和选派过程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防止将“问题劳务人员”派往境外,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应当合理、合规、合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期限、支付办法、工作条件等条款。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人员派出前,企业应如实向外派劳务人员介绍项目所在国生活条件、工作条件、治安状况、地方疾病等情况,教育外派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入乡随俗。

第二十六条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将预防劳务纠纷群体事件的责任、要求及处罚条款,纳入与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分包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筛选。总分包企业应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定期沟通制度,善待劳务人员,经常了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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