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项目五部(简称“项目五部”)为规范和加强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总-北方国际联营体(简称“联营体”)下发的《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安全风险重点关注巴基斯坦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1、政治风险:指巴基斯坦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等。
2、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3、政策风险:指巴基斯坦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4、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等。
5、社会治安风险:指纠纷、性骚扰、抢劫、人身攻击、勒索、绑架或劫持、海盗、盗窃、诈骗等。
6、其他风险:巴基斯坦发生的可能对项目五部人员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项目五部对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巴基斯坦及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项目五部全部人员。
第四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是项目五部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第五条项目五部设立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如下:第六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五部的最高管理者,即项目五部项目经理。
在最高管理者直接推动下,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项目五部日常工作中,将公共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至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级人员,其完成情况将体现在对公共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七条设立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五部的常务副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五部日常事务主管领导任副主任,项目五部其他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设一名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四章便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海外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管理规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
2.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3. 医疗救护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转运工作。
4.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和发放工作。
5. 宣传报道组: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预警:密切关注境外安全形势,及时获取各类安全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2. 响应: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处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迅速组织撤离危险区域。
- 医疗救护: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安排转运。
- 物资保障:调配应急物资,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 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 恢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 技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应急基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六、附则1. 本预案由公司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境外公共安全培训
两大内容: 预警机制 ❖风险评估(信息收集、识别、评估) ❖风险防范(安保、设施、信息收集、当地关
系、培训等) 应急机制(组织、准备、程序、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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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需要连续,建议以两台DVD进行操作; 声音大小适中莫扎特的《第九十交响曲》,
格什温的《蓝色狂想曲》;莫扎特的《弦 乐五重奏曲g小调》、《交响曲第25g小 调》、舒伯特的《弦乐四重奏曲d小调·死神 与少女》等等。时间。
团组管理的通知
两个即将下发制度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要点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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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制
公共安全管理 由应急化管理向常态化管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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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我出去会不会受伤害 外面的世界特别慷慨 我出去会不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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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制 公共安全概述 境外公共安全风险类型和辨识 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应对境外突发事件 境外石油工程项目公共安全风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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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风险类型和辨识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对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性质进行鉴别 的过程。
风险识别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哪些风险应当考虑?二是引起这些风险的 因素是什么?三是这些风险所引起后果的严重程 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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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风险类型和辨识
第一、恐怖袭击的风险 第二、社会动荡、武装冲突的风险 第三、社会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风险 第四、文化与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五、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风险 第六、公共交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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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
三、风险解决方案
消除/转移/削减/承受
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3、建立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 4、加强风险防范与保障 5、加强应急与处置 6、落实安全责任制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一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
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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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项目五部(简称“项目五部”)为规范和加强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总-北方国际联营体(简称“联营体”)下发的《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安全风险重点关注巴基斯坦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指巴基斯坦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等。
2、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3、政策风险:指巴基斯坦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4、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等。
5、社会治安风险:指纠纷、性骚扰、抢劫、人身攻击、勒索、绑架或劫持、海盗、盗窃、诈骗等。
6、其他风险:巴基斯坦发生的可能对项目五部人员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项目五部对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巴基斯坦及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项目五部全部人员。
第四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是项目五部开展公共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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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公共安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境外公共安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公共安全的研究和预警工作,完善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提高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第二章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发布境外公共安全风险提示。
第六条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应当充分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形成科学、准确的评估结果和预警信息。
第七条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应当注重早期预警和动态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三章境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第九条发生境外公共安全事件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第十条境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做好初始阶段的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境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信息的传递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第十二条境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积极组织参与各方的协调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境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境外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境外公共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境外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应当坚持合法、安全、及时和科学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强境外公共安全的国际合作,发挥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作用,共同应对境外公共安全挑战。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安全规则的制定和改进,加强国际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 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项目五部(简称“项目五部”)为规和加强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总-北国际联营体(简称“联营体”)下发的《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安全风险重点关注巴基斯坦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1、政治风险:指巴基斯坦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等。
2、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3、政策风险:指巴基斯坦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4、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等。
5、社会治安风险:指纠纷、性骚扰、抢劫、人身攻击、勒索、绑架或劫持、海盗、盗窃、诈骗等。
6、其他风险:巴基斯坦发生的可能对项目五部人员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项目五部对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巴基斯坦及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围为项目五部全部人员。
第四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是项目五部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规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第五条项目五部设立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如下:第六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五部的最高管理者,即项目五部项目经理。
在最高管理者直接推动下,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项目五部日常工作中,将公共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至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级人员,其完成情况将体现在对公共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七条设立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项目五部的常务副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由项目五部日常事务主管领导任副主任,项目五部其他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维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严禁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毁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立案外国人入境、逗留签证提出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创建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资源。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成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管理对口岸限量区域实行管理。
根据保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须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实行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行边防检查,但是应通告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出国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因公受单位派出从事国外的商业洽谈、产品监造、售后服务、设备安装、参观学习等工作的在职员工。
3 术语定义无4 引用文件无5 管理职责5.1 公司党政部负责因公出国员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因公出国员工的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国人员的保险购买。
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出国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出国安装指导、监造等人员要持有护照,并将出国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党政部。
5.3 安环部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政部月度安全考评。
6 管理原则和内容6.1 管理内容和方法6.1.1 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各部门要依据员工健康体检档案确定公出人员,体检合格的方可公出;对公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公出前要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公出。
6.1.2 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3 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6.1.3.1 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内容:a) 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b) 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c) 目的地所在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d) 目的地国家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e) 应急救援预案;f)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1.3.2 在途和住宿的安全教育a) 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自身安全保障;b) 公出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c) 公出期间切勿疲劳过度,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
自身需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请联系当地使领馆。
6.1.4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填写《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教育卡一式两份,一份由教育单位存档,一份报管理单位。
6.1.5 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部位《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外从事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境外人员。
第三章境外人员管理原则1.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 法律合规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平等互利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应当依法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 安全保障原则。
保障境外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5. 依法管理原则。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外的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国政府有关境外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
第四章境外人员的来华活动管理1. 境外人员来华活动应当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和许可证。
2. 境外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探亲等活动,应当事先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
第五章境外人员的出入境管理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出入境管理,应当持有有效的签证和许可证明。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出入境管理,还应当接受中国政府的有关管理。
第六章境外人员的活动管理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
3.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政府对境外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第七章境外人员的权利保障1.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有权依法申诉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外的活动,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第八章境外人员的教育和宣传1. 中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2. 中国政府应当加强与境外人员的交流,促进相互理解和友谊。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境外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组织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指本公司设立的海外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分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业务部指导和监督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培训第一条所有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工作政策、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详细了解被访国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
分销管理科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海外办事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第一条海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各海外办事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所有海外办事处都应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各驻外机构应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办公室负责人应统一安排办公室人员外出工作,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
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管,保障我国公民和机构在境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和机构在境外进行工作、学习、旅游等活动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三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际法、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维护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防止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对于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听取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则,保障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境外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
第十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共享安全情报和信息,加强协同作战,提高境外公共安全防控能力。
第十一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公众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境外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提供紧急救援和保护服务。
第十三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和检查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公共安全管理规范
公共安全管理规范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城市公共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范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体系,规范和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执行标准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性单位、政府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商业物业、学校等公共场所。
规划和设计•公共场所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建筑物符合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
•确保公共场所电气线路、水、气、暖、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按照规范规定运行,并设有安全管理人员。
•对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进行规划和设计,保证其通畅性、便捷性,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和应急设备。
人员管理•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专门的培训,学习消防、安全、应急等知识。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紧急处理•制定紧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紧急处理的人员应对危险情况有决策、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
•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和沟通应急信息,协调处理突发情况。
监督检查•建立公共安全清单,按照规定检查和评估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评估。
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和推动。
本规范旨在规范和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安全、可持续的环境和条件。
特殊应用场合如下:1. 大型活动现场在大型活动现场,由于人员众多、场地开放等特点,会面临更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因此,应增加以下规范:•现场应设立多个安全巡逻点,巡逻人员应穿戴明显的安全标志,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安全隐患。
•现场所有物品应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现场,并严格管控液体物品的携带和现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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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九条报告和备案。
派驻境外机构人员到达目的国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企业应要求其境外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
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境外公共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机构境外人员的安全负总责。
境外机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公共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保卫条件,对机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
境外机构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境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境外机构的安全工作,对本机构安全负综合管理责任。
境外机构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及境外机构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境外机构的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本企业境外安全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境外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国机集团的境外公共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劳务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处罚。
第四章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员工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公共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七条企业在人员派出前应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包括外事纪律、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案例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境外公共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企业应结合境外机构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培训,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警钟长鸣。
第十九条企业及境外机构应当开展全员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救助能力。
第二十条对外签约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监督并指导分包单位有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人员在首次派出前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派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以后每次派出前,都应接受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境外机构应定期对境外人员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境外机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2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在高风险国家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境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境外机构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进行备案。
第五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公共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树立“境外无小事”的大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全过程监管机制、预防及处理劳务纠纷工作机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派出劳务人员的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的招收和选派过程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防止将“问题劳务人员”派往境外,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应当合理、合规、合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期限、支付办法、工作条件等条款。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人员派出前,企业应如实向外派劳务人员介绍项目所在国生活条件、工作条件、治安状况、地方疾病等情况,教育外派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入乡随俗。
第二十六条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将预防劳务纠纷群体事件的责任、要求及处罚条款,纳入与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分包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筛选。
总分包企业应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定期沟通制度,善待劳务人员,经常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务人员诉求,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事发之前。
第二十七条总包企业应制订境外工程项目劳务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总分包企业应及时处理劳务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和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境外出现劳务纠纷并趋于激化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向我国使领馆和企业领导报告。
必要时,总分包企业应迅速派出工作组,及时化解矛盾。
第六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设立机构应从严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公共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公共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三十一条境外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力量,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七章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群体性劳务纠纷和公共卫生等事件。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机构综合保障能力的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俭高效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六条境外公共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机构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按照国机集团境外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在我国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第三十七条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企业应当按照我国使领馆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机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