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南府办[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订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惩处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南府办[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0日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服务活动,努力促进农民工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政策的落实,解决当前农民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队伍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成为我党执政兴国的可靠基础,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推动力量,成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服务农民工意识进一步加强。
各级各部门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农民工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推动农民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工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得到转移,农民工就近就业水平得到提升,工资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南宁市实施劳动合同的规定(二)2024
南宁市实施劳动合同的规定(二)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重要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本文将继续探讨南宁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了解南宁市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当劳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时,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劳动合同;当劳动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不确定劳动期限时,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劳动合同内容南宁市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任务期限;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以及劳动卫生条件;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3.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南宁市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事人亲自签订,双方应当明确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条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劳动合同的执行南宁市规定劳动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公正、及时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南宁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按日、按件、按时等方式,但必须保证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3. 劳动条件的保障南宁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环境等。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协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1995年8月4日,中国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劳动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安排。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一、人事代理通知提出,在实行劳动法中,必须全面贯彻精简并规范干部职工人事代理的原则。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精简人事代理机构,增强其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将代理工作置于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之下,推行职工自己择业、职业登记和留存自己的档案,发扬举荐人才的积极性,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益。
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方面,通知提出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协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通知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聘用劳动者之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列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保险等事项。
此外,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三、劳动保护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各级政府、企业和机关,特别是劳动保护部门,要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切实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推行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资福利在工资福利方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实行正常的计提工资和内部社会保险制度,确保职工的权益受到保障。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提高职工社会保险意识。
五、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知指出,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政府调解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劳动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增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自然减员形式,确保其劳动争议处理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南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
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南办发[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100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国资布局,突破国企发展瓶颈,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和《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南府办〔2013〕77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我市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加快提升、重大项目加快布局的契机,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综合竞争力,集聚资源、整合重组、分类发展,形成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良好格局,强化监管、创新体制、培育人才,形成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活力迸发的体制机制,实现国有经济发展规模扩张、质量提高、效益提升,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优化布局原则。
按照资源优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通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的划转,推动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优势管理团队集中,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的布局。
(二)突出主业原则。
力求突破国有企业原有发展模式和规模瓶颈,做大做强主业,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按整合资源的原则进行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培育8家主业突出、分工明确的集团公司。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办发[2014]124号【发布部门】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4〕124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3〕16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南发〔2012〕3号)提出的任务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南宁市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社会、服务居民、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为突破口,不断创新社区治理体制、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努力建成文明和谐的新社区,为奋力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底,以创建社区“四位一体”服务管理模式为载体,全市社区规模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均衡;政府与社区的职能进一步理清,社区自治功能进一步凸显;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得到加强,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更加规范合理;社区服务场所和设施更加完备,服务社区居民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社区信息化建设,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努力创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南府办[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一)目标:1.在我市建立布局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建设和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并依法发挥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使我市劳动争议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的比例进一步增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南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08〕87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3日南宁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节俭务实、杜绝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南宁地方特色,以人为本,开展个性化服务,热情、优质、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接待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制,在明确接待对象、范围和分工的前提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直属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总协调;市接待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接待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具体协调市直属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宁龙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旅游度假区【发文字号】南办发[2013]29号【发布部门】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8【实施日期】2013.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3〕2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中共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中共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桂编〔2012〕236号),成立中共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象谷党工委)、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象谷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龙象谷党工委与龙象谷管委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龙象谷党工委、龙象谷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对龙象谷内的经济、党务和龙象谷开发建设涉及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政环卫等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龙象谷内的社会保障、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实施征地拆迁等其他社会管理事务仍由属地城区负责。
2023年南宁市劳动关系和谐 政策文件
2023年南宁市劳动关系和谐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文件。
第二条本政策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尊重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二章用工单位责任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责任和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障第十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为由限制或歧视其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保障权,用工单位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补贴。
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在生育、护理、照顾亲属生病等特殊情况下给予合理安排和支持。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参与劳动决策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权,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第十五条制定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十六条推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效果和解决速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南府办[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南宁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绩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南宁、和谐南宁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
市“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林国强市长副组长:XXX 常务副市长卫自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范卫东市法制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公室、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效能办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范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法制办公室。
工作人员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一)成立领导机构、部署开展工作。
2007年4月初,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领导机构,印发开展全市“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的通知以及工作方案;4月中旬,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出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南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南办发〔2014〕8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近年来,为减少会议时间,减轻基层负担,市委、市政府不断改进会议形式,切实改进会风,有效地提高了会议效率。
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会后及时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从整体上看,我市当前的会风是好的,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干部对会风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存在不遵守会议纪律的现象。
如,不执行会议请假制度,无故缺席,找人替会,迟到早退,会场内接打电话,看与会无关的材料等,这些现象不仅有损会风和会议质量,更对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改进会风,提高效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改进会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会议是各级党政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安排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方式,是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会风是确保会议质量、实现预期效果的重要保证,是干部素质、精神状态以及单位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严肃会议纪律、改进会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查找、切实解决执行会议纪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党政机关良好的会风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及时接收会议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参会。
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
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4.24•【字号】•【施行日期】1993.04.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5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保障仲裁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因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仲裁程序的适用上,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仲裁机构仲裁各种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秉公仲裁。
第四条仲裁机构仲裁各种纠纷,实行不公开仲裁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仲裁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申请仲裁,应根据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七条仲裁机构的设立,由主管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仲裁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仲裁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仲裁员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员的任免,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主管行政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仲裁员的配备,应当与仲裁机构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根据需要仲裁机构可聘请获得中级职称以上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
第十条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力。
第三章仲裁的受理和管辖第十一条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和管辖范围由市级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3【实施日期】201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3日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为我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我市直属机关和各县、区、开发区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南府办[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办〔2011〕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张自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梁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应华市总工会副调研员许德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委员:农光学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挺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长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尹彦鸿市司法局副局长于维钢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唐志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黄志斌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璋市卫生局副调研员邓洪涛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曹文军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杨爱平南宁警备区政治部组干办主任何波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刘德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主任唐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苏兼香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科科长潘园园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江明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XXX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兼会员部主任陈卫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黄志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覃新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潘荣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陆丽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副科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南府办[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5〕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关于进一步搞好各开发区“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经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和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各开发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市各开发区要对本辖区内集体之间、个人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核查、调解,对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开发区所属的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相思湖新区属西乡塘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江南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属武鸣县、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属青秀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代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撰写处理决定书,送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然后分别盖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并由市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市各开发区对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由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分别委托所在开发区进行调解和应诉,并由开发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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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20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
知
(南府办〔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
(一)目标:
1.在我市建立布局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建设和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并依法发挥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使我市劳动争议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的比例进一步增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二)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30日前,草拟完成《南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问题的请
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3.2008年10月30日前,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普法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国资委、市经委、六县六城区人民政府)
4.2008年12月30日前,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与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设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第十八、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