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九章附则附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 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 或房屋租赁证) 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要求,扎实推进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考虑(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服务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局,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扎实推进上海电力体制改革。
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安全可靠为先,坚持与上海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从增量优先入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创新交易机制,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为先。
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要把特大型城市供电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电力的统一调度。
在市场体系与市场模式比选、市场品种与交易规则设计等各个环节,把有利于提升上海发供电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2.坚持市场竞争。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工作要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手段,释放市场空间。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业务,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维护供电市场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电力公司提供的供电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配送、用电接入、电费结算等。
第三条上海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二章电力配送第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缴纳接入费用。
第七条用户在用电接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用户的用电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上海电力公司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接入第九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用电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用电接入合同。
第十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规定办理电费结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根据配电设备的容量和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用电,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上海电力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超负荷、违规用电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罚。
第四章电费结算第十三条电费结算的方式包括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用户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缴纳电费,并保证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将影响用电接入和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要求制定电费计划,公开透明地向用户公示电费标准和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若上海电力公司发现用户存在欠费行为,将采取提醒、限电等措施,并有权中断供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用户如有违反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拉私挂电线、擅自改变用电负荷、电费拖欠等。
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设计
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设计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200003,上海市国网上海客服中心,200030,上海市【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深入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电力需求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向。
文章通过梳理实施需求响应的实施条件,划分需求响应实施的类型,提出了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项目准入与退出规则,梳理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过程,探索需要响应衔接电力市场的运作方式,规范需要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
【关键词】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削峰响应;填谷响应0.引言当前,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实现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的有机衔接成为未来需求响应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目前资源匮乏和需求侧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下,用户侧需求响应资源成为系统备用资源的重要支撑。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以及电网运行性能,需要充分发挥出需求响应项目的作用。
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以及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的新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需求响应实施的条件1.1市场主体的准入1.1.1准入条件(一)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控负荷、虚拟电厂等可以参与提供电力调峰服务市场交易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统称为需求响应市场主体。
(二)电力用户应具有独立的电力营销户号,同时应满足:(1)具备一定的负荷调节能力,在需求侧响应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
约定的响应能力小于1000千瓦的用户原则上应通过负荷集成商或虚拟电厂参与响应。
(2)居民用户应具备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能够通过负荷集成商与电力需求响应平台实现对接。
(3)非居民用户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应具备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且运行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
鼓励非居民用户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三)负荷集成商(包括虚拟电厂)优化聚合所代理资源,作为整体参与需求响应,应在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完成注册,与所代理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受托代理相关商务事宜,并经审核通过具备相应负荷调节能力。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欧阳理创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欧阳学创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欧阳文创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欧阳歌谷创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欧阳歌谷(2021.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之欧阳家百创编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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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上海市售电市场的运行,促进市场竞争与健康发展,保障市
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准入管理
1.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售电业务所需的基本资质和条件,包括专业人员、技
术设备等;
(3)有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法律、财务、风险等;
(4)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2.准入流程
(1)申请:准入主体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
关材料;
(2)评估: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准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核实准入条件;
(3)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批准准入;
(4)颁发证书:经批准的准入主体,由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颁发相
应的准入证书。
3.准入期限
(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准入手续;
(2)准入主体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情况。
三、退出管理
1.退出条件
(1)经营期满,主体自行申请终止售电业务;
(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限制经营活动
或吊销准入证书;
(3)企业破产、解散、吊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条件。
2.退出流程
(1)申请:准入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
构提交申请;
(2)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
(3)批准: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退出
申请;
(4)通知: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通知准入主体,确认退出时间,并
在市售电市场信息系统公示。
3.退出后事项
(1)退出主体应及时履行相关责任,如清算、结算等;
(2)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应对退出主体进行监督,确保其退出后不再从事售电业务活动。
四、监督管理
1.监督内容
(1)准入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准入主体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善、准确、及时;
(3)准入主体的服务质量、技术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2.监督措施
(1)定期检查: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定期对准入主体进行检查,核实其经营情况;
(2)临时检查: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准入主体进行临时检查,核实其特定业务活动;
(3)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准入主体,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准入资格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
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3.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