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服务与管理。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与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备案公示等。

第三条[注册遵循原则]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需要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遵循“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售电公司及其绑定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注册费用]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

第五条[职责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并将注册申请、注册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注册情况;负责各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向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备案工作。

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售电公司在属地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核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申请和自己受理的注册申请;按月汇总本省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第六条[征信评价机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根据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信用等级降低或不满足信用等级的售电公司进行相应市场惩戒。

第七条[已注册的管理原则]本规范指引发布前已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保持有效,按照本规范指引,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市场注册程序

第八条[注册流程]售电公司对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注册条件]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的准入条件。

(二)已具有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包括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后若参与市场交易,需具备以下条件:

已与政府发布的动态目录中的电力用户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并将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和登记。电力用户在同一时间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且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十条[信用承诺]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的原件提交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售电公司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属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册申请、公示材料、基本信息、用户信息等注册信息或材料。售电公司申请的售电业务范围应在开展售电侧放开的省范围内。

(二)完整性核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后,原则上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等,原则上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注册信息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1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完整性核验的售电公司注册材料和电力用户相关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

(四)电力用户信息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通过完整性核验的售电公司(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售电公司)售电的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5 个工作日

内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并进行登记。对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电力用户不在政府动态目录清单中、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的,电力交易中心不进行登记,并通知售电公司。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一)公示信息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各电力交易中心本月完成核验的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并将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按照申请的售电业务范围推送给相关的省电力交易中心。

(二)注册信息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 个工作日内将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为1 个月。

省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 个工作日将在本省有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 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三)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对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将公示是否通过反馈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电力交易中心视补充完善情况决定继续公示或重新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四)注册生效: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在多个省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注册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生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的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五)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统计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注册生效的省,并将售电公司信息推送至注册生效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和本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上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注册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注册信息变更]注册信息变更包括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和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已登记的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或用户所在省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原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注册信息变更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售电公司业务范围扩至其他省,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相应省进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并将注册信息共享至相应省电力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变更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一般信息变更]对于除第十五、十六条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关联电力用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关联的电力用户发生新增、减少、变更(并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在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或用户所在省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新增、减少、变更的电力用户核验通过后,完成登记程序。

新增、减少、变更用户在核验通过前,涉及到的已登记用户不能作为售电公司售电用户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若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

第四章市场注销

第二十条[强制退出]已注册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